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3

續纂。 一、凡織造、税務監督等衙門,收用長隨,倘有心存怨望、有意陷主於過者,該監督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門,嚴加懲治。其才具庸劣不堪驅使者,正准該管官驅逐。如長隨等任意去留、無故潛投他處者,即照旗下逃奴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34

原例。一、旗下奴僕,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為民,本旗、户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册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端控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逐板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叛、誣告之人,照良為腹律治罪。

條例/tiaoli 35

修改。 一、旗下奴僕,若果係數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職身為民,本旗、户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册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藉端控告。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為民,别經發覺,將伊家同族之良民誣指為同祖,希圖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誕板、誣告之人,照冒認良人為奴婢律治罪。

條例/tiaoli 36

續纂。 一、娼優、隸卒及其子孫,概不准入考、捐監。如有變易姓名,蒙混應試、報捐者,除斥革外,照建制律,杖一百。若將良民誣指為娼優、隸卒,希傾陷拖累者,各按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37

原例。 一、八旗開戶人等,如係累代出力家奴,經本主呈明,令其開戶。及根底不清,旗、民兩無可考,應另記檔者,此項人丁本無過犯,應准放人民籍。其由本主得銀放出,潛入民籍,或抱養子弟,指稱歸宗私人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歸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為認買,私自出旗,或帶地投充之人,將子孫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断還原主。若有鐵營勢力、欺壓孤幼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還原主,將人口費給外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等為奴。

條例/tiaoli 38

修改。 八旗家奴,如係累代出力,經本主呈明, 令其出户,應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銀 放出,潜入民籍,或抱養子弟,指稱歸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歸民籍。 至指借他人名色,代為認買,私自出旗,或帶地投充之人,將子孫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 罪,仍断還原主。若有鐵營勢力、欺壓孤幼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還原主,將人口費給外 省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39

原例。 一、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贖身為民。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等缺。侯三輩後,着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呈明本旗,咨報户部,册檔有伊祖、父姓名者,亦准放出為民。仍行文該地方官,查明註冊,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

條例/tiaoli 40

修改。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册者,照例贖身為民。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等缺。侯三輩後,着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存案。若漢人則令本主報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侯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曾經服役之本身,及在家主所養之子孫,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出仕。其入籍後所生之子孫,准其與平民一例應考、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條例/tiaoli 41

續纂。 一、軍、流人犯之子孫,係本籍所生隨往配所者,該地方官查明年歲,填註文批,遞交配所,驗明立案。倘在籍並無親子,或有繼嗣,准將繼子隨配。到配後復生有親子,即將其所继之子,查明原籍,確有親屬可倚,勒令歸宗。如並無親屬,始准與到配後所生之子,一卷之二十五 戶律户役他入於軍籍。至本犯原籍子嗣數人,不願俱赴配所,分别去留,已留本籍者,不得復於配所入籍應試;已做配所入籍者,不准復回原籍考試。其軍、流随配入籍之子孫,統侯十年限滿後,由配所督撫將入籍緣由,報部查核。如有担混及跨考兩籍者,本犯及子孫按律治罪,府、州、縣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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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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