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2

原例。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電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條例/tiaoli 43

修改。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電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查係欺隱田畝及典買不過割者,各按本律定擬,其田人官。若無欺隱等情,止係不納糧、當差,照收糧違限律治罪。

條例/tiaoli 44

原例。發遣賞給各省駐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准贖身,及不准典賣與别境旗人外,其實有應賈事故欲行典費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典贾與本處旗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買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别境旗人為奴者,杖一百,追價官。

條例/tiaoli 45

修改。發遣費給各省駐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准贖身,及不准典賣與别境旗人外,其實有應賣事故欲行典賣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典賣於本處旗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買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别境旗人為奴者,原主杖一百,追價入官。其為奴人犯,令該將軍、都統另行賞給本處兵丁為奴,不准給原主領回。

條例/tiaoli 46

删除。生凡另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另户,並嫁與户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係另户,應准其隨母改適,侯撫養成丁,仍歸本宗。如子母不忍分離,兩家情願倚依者,准其依,仍將本人造入生父本宗丁册。至從前另户旗人之子,自幼給與旗下正身及户下家人撫養,呈請歸宗者,該旗查明情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並各該參、佐領印結,咨送户部存案,准其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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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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