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bu wang 捕亡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 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 者,斬;監候。為從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 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 若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四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因 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 死者。各以鬥殺、傷論。若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 謀,另議。 條例。 一、捕後挐獲罪犯,因其兇悍狡猾,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務研審確據。如實係强盗 及兇犯應死之人,將誤傷之捕役,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如係輕罪,不應死之人,將 誤傷之捕役,照夜無故入人家已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誤傷,仍照本律 科斷。 修改。 一、凡罪犯業經挐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鬥 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 一、强盗拒捕殺傷官兵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擬罪外,其 同在一處,或三五成眾,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係同惡共濟,法所難宥,即行 斬决。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