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33

原例。 一、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 用刀自割髮辮、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酌减一等,例應絞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减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

條例/tiaoli 34

修改。 一、竊盗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搶奪傷人未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 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發辮、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酌减一等,例應絞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亦减為改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35

原例。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 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以次 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改發回疆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36

修改。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以 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其 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37

續纂。 一、直隸一省搶、竊案犯拒殺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挐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斬、絞立 决、監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緝搶、竊各犯者,票内雖未指明姓名,而該犯確係本案正賊, 及捕役奉票跴緝盜賊,票内並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賊犯正在搶、竊,或經事主喊指捕挐,贓證確鑿,雖未到官,實屬事發;並賊犯先經捕役奉票挐獲,送官責釋有案,並無 嚇詐、凌虐,而該犯挾嫌報復,或糾夥兇毆者,亦屬藐法有據。以上三項,凡有殺傷者,各照 罪人拒捕本律問擬;若捕毆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殺、格殺科斷;如係未至死者,捕役毆 傷賊匪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减二等;賊匪拒傷捕役者,於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 票,及奉票而有嚇詐、凌虐情事,各照平人謀、故、鬥、毆殺、傷本律科斷。俟該省盗風稍息, 仍復舊例遵行。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