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bu wang 捕亡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 |
續纂。 一、姦匪搶、竊,並罪人事發在逃犯該滿流等犯,如拒捕時有施放鳥槍、竹銃拒捕傷 人,按刃傷及折傷本例應擬死罪者,悉照刃傷及折傷以上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若犯非 姦匪搶、竊,並本罪未至滿流,或執持係别項兇器者,仍各照本例辦理。 一、山東省捻匪、幅匪强劫、搶奪、訛索擾害,被害之人當場將其殺死者,無論是否登 時,概予勿論。兵丁、差役、地保及鄰佑應捕人等,殺死捻匪、幅匪者,各照擅殺應死罪人 律,杖一百;格殺及傷者,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泄忿情事,仍依謀、故、鬥殺各本律治 罪。若兵役、地保徇庇不挐,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捻匪、幅匪殺傷事主,除强 劫、搶奪例有專條外,如索不遂殺傷被害之人,即照搶奪殺傷事主例 分别定擬;殺傷兵丁 人等,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辦理。 删除。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 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其 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一、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傷者刃,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毆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發辮、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酌减一等,例應絞候者,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亦减為改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