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bu wang 捕亡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依例照折傷以上擬絞外, 若非 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毆所捕人至折傷,及殘廢、篤疾在折傷以 上者,方依律擬以絞候;其但係刃傷,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修改。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及折傷以上,依例分别問擬斬、絞 外, 若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毆所捕人至殘廢、篤疾,罪在滿 徒以上者,方依律擬以絞候;其但係刃傷及刃傷以下,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原例。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 烟瘴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修改。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 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改發回疆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 二等。 原例。 一、拿獲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除照例治罪外,若有錯時曾經拒捕不肯 就擒者,先加枷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遣烏魯木齊等處。如敢拒捕,致緝挐之人成傷者,擬 絞立决。 修改。 一、挐獲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緝挐時曾經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 加本罪二等問擬;犯至發遣者,先加枷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遣;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 擬絞監候;殺人者,擬斬監候。 續纂。 一、凡兇徒挾仇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被害 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如殺非登時,仍照 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