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7

原例。 一、充軍人犯逃回,如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逃回復有行兇、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 遣人犯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68

一、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挐回之日,審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枷號兩個月,無論近 邊、遠邊,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枷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地方;犯至三次者,改發寧古 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69

修併。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復有行兇、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人犯 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枷號兩個月,無論近 透、遠邊,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枷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吉林 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70

原例。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 回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俟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竊 盗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 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警,嚴行查挐,倘有前項人犯容畱京城潛住發覺 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併知情容畱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 容畱居住,將知情容畱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各 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1

修改。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各省民人,無應追銀兩,毋庸遞回原籍 着追者,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有應追之項,俱逃回各該督撫着追,完日,照伊原 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俟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竊盜及光棍案内之犯, 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議處。 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挐。倘有前項人犯,容畱京城潛住發覺者,將地方官 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併知情容畱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畱居住,將 知情容畱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2

原例。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挐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悉照新疆 遣犯脱逃例,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挐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 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 定奪。

條例/tiaoli 73

修改。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挐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 正法。若於五日内拿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 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4

原例。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犯脱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 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各加枷號兩個月,責四 十板。

條例/tiaoli 75

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尋常案内流三千 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地 方應發之所,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各加 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遞加,照 例調發。

條例/tiaoli 76

修改。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 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初次,枷號一個月;二次, 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三個月,照例改發。

條例/tiaoli 77

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 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應 發之地,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即照表内應發地方加一等 改發,各按照脱逃次數,分别枷號。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 次遞加,照例調發。

條例/tiaoli 78

原例。 一、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準,如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 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亦即於彙奏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 辦理。

條例/tiaoli 79

修改。 一、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準,如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 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即於彙咨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 辦理。

條例/tiaoli 80

原例。 一、免死减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犯行兇、為匪,及挐獲時有拒捕 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 行兇、為匪、拒捕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遣人 犯,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挐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 斬;犯該絞候者,改為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 三個月。罪止笞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並無行兇、為匪亦無拒捕者,遞回發遣處, 枷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挐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 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確實, 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拿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晓諭。

條例/tiaoli 81

修改。 一、秋審緩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遣黑龍江者,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兇、為 匪,及拿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 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兇、為匪、拒捕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秋審案 内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挐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 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斬;犯該絞候者,改為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 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罪止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並無行兇、為 匪,亦無拒捕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挐獲之日,令該地方 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 撫,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挐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 論。至軍、流人犯,脱逃後行兇、殺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監候者,監 候;應立决者,立决。

條例/tiaoli 82

續纂。 一、洋盜案内,被捕過船隨同上盗,問擬發遣之犯,在配脱逃被獲者,查明發遣原案, 除被擄後甘心從盗者,仍照免死盗犯例正法外,若並非甘心從盗,實係擄捉過船逼令人夥 上盗者,如脱逃後並無行兇、為匪,即照平常發遣人犯脱逃被獲例,遞回原遣處,枷號一個 月,鞭一百;如脱逃後行兇、為匪,亦照平常發遣人犯逃後行、為匪例, 分别問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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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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