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4

原例。 一、在京問擬枷責、杖、笞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冊,每月朔 望點卯,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挐,仍將疎縱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 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责遞回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 由笞、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笞四十,仍各加枷 號一個月,滿日折責,仍遞籍管束。

條例/tiaoli 115

修改。 一、在京問擬責、杖、笞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冊,每月朔 望點卯,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 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挐,仍將疎縱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 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責遞回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 由笞、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各加枷號 一個月,滿日仍遞回原籍,折責發落,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16

原例。 一、遞籍人犯脱逃,主守之鄉保等,笞四十;逃後滋事者,鄉保等,杖六十,每一名,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畱之房主、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 畱並未滋事之遞籍逃犯,照容畱滋事遞籍逃犯例,再减一等。而不首者,各杖六十。受 財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畱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 等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條例/tiaoli 117

修改。 一、由京遞籍人犯脱逃來京,主守之鄉保等,笞四十;逃後滋事者,鄉保等,杖六十,每 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畱之房主、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 罪。其容畱並未滋事之遞籍逃犯,照容畱滋事遞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遞減 一等。受財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畱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 餘親屬人等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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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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