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bu wang 捕亡 → tu liu ren tao 徒流人逃 → 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 | |
續纂。 一、遞解軍、流、徒、遣及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開明該犯年 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如有中途雇倩頂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 擬治罪外,將發差不慎之員, 分别議處。如原文内未經開載,將原解之員,照例議處。 一、充軍常犯到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閒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枷號一個月,調發邊衛;二次,枷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枷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痒。其本犯邊衛、邊達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至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 人為奴。即令拿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兇、為匪及脱逃次 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議完結,毋庸遞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脱 逃,以及流犯三次脱逃,例應改調者,均照此例辦理。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