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404 | qiu ying jin er bu jin 囚應禁而不禁

原律。 一、凡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 疾,散禁。應枷死罪,惟婦人不枷。鎖、充軍以上,杻、徒罪以上,而不枷、鎖、扭;及本有、鎖、杻, 而為脱去者,各旗重輕,論之。若因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 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應枷而但用及官犯私罪,徒、流之類;應鎖而乃用者,各减不枷、鎖 罪,一等。若囚在獄中,自脱去枷、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枷、鎖、杻者,罪亦如 物獄官脱去之罪。提牢官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 鞠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倚法虐民, 各校六十。若鞠獄、 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原改律。 一、凡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 疾,散禁。應枷死罪,惟婦人不枷。鎖、充軍以上,杻、徒罪以上,而不枷、鎖、扭;及本有、鎖、杻, 而為脱去者,各旗重輕,論之。若因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 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應枷而但用及官犯私罪,徒、流之類;應鎖而乃用者,各减不枷、鎖 罪,一等。若囚在獄中,自脱去枷、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枷、鎖、杻者,罪亦如 物獄官脱去之罪。提牢官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 鞠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倚法虐民, 各校六十。若鞠獄、 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一、凡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罪、民輕罪,老 幼、廢疾,散禁。應鎖、杻,而不用鎖、杻;及因本有鎖、杻,而為脱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因該 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而鎖,應鎖而杻 者,各减不鎖、杻罪,一等。若因自脱去,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鎖、杻者, 罪亦如鞠獄官脱去罪。提牢官知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 不知者,不 坐。其鞫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鎖、杻者,倚法虐民, 各杖六十。若鞫 獄、司狱、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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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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