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uan yu shang 斷獄上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8 | |
條例。 一、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 行勘訊致死者照律擬罪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 誣扳刑訊致死者,並照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 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依法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 訊,任意选來致斃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 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 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 斃三命以上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 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 情受其嘱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 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之人,不 肯招承,因而叠夾致斃,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懷挾私讎字樣, 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