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0

原條例。 一、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條例/tiaoli 11

原條例。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條例/tiaoli 12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内,奉上諭: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務 無畱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 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 限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 副朕明 慎用刑之意。特論。

條例/tiaoli 13

現行例。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日期、祭享齋戒日期、穿素服日期、封印日期,及每月初一、初二 日期,供應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14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八年四月内,監察御史李時謙條奏内稱:一年之内四時節氣,以至上 元、端午、中秋、重陽等日刑訊似宜暫停。部覆:毋庸議等因,具題。奉旨:依議,上元等 節日,着照李時謙所奏行。

條例/tiaoli 15

原改現行例。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日,並穿素服日 期,俱不理刑名。四 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康熙十二年六月内,刑部議:直省人命、強盜等案,全招造送法司。其奏章内應止將具詳抽由並審擬看語具題。 至反叛案内人犯,決過即行題報,其餘概於年終彚奏。奉 旨:人命、强盗關係重大,其各省全招俱着畫一,開列疎内,餘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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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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