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 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盗者,雖决 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7

條例。 一、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内,奉上諭: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務 無畱滞。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朝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 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 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疎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 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諭。

條例/tiaoli 18

一、刑部議:直省人命、强盗全招造送法司,奏章内應止將招由並審擬看語具題。至 反叛案内人犯,决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彙奏。奉旨: 人命、强盗關係重大,其各省全招 俱着畫一,開列疎内。餘依議。

條例/tiaoli 19

修改。 一、直省人命、强盗,將全招開列奏疎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 底彚奏。

條例/tiaoli 20

删除。 一、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條例/tiaoli 21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 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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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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