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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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80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原律 凡盗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並計賦,准竊盜論,免 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 木、石,雖離本處,未歇載間,依不得財,答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臣等謹按:此言有主之物,不可擅自盗取也。前節言盗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 物之罪。蓋物雖在外,原各有主,乘人不見而盗之,其情與竊盜相似,故准竊盜論。因其物 在外,非盗之家中者比,故得免刺。末節言盜山野柴、草、木、石等類之罪。此雖無主,聽人 樵採,但他人已曾費用工力砍伐、積聚,即是有主之物。乃公然擅取,亦准竊盜論。故曰: “罪亦如之。” 原律。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並計賦,准竊盜論, 免刺。若山野柴、木、草、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 草、木、石,雖離本處,未歇载間,依不得財,答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原條例 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輪,折銀一錢五分;銀砂一輪,折銀 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輪,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得比照盗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 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 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 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 月,照竊盜罪發落。下同。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柳號 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 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現行例 一、凡旗下、民人越渡禁約山河,打獵、创參,已得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擬絞監候, 秋後處決。為從之人,係旗下,柳號一個月,鞭一百;係奉天府、海澄等處之民,柳號兩個 月,責四十板。牲畜等物,併所得之物,俱入官。係内地民人,併妻入官。奴僕,其主知而 差去,係官,交與該部;平人,係旗下人,鞭八十;係民人,責三十板。將所去奴僕號一個 月,鞭一百。牲畜等物,付擎獲之人充賞,人參入官。其主知而差去,巧供不知者,係旗下 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其主不知者,將所去奴僕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物入官。 若未得採參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不分奉 天府等處、 内地民,各柳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將妻一併入官。為從者,各號一個月,係旗 下人,鞭一百;係民,责四十板。 原增現行例。 一、凡除財主併率領頭目,仍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外,其為從,係在京旗下另户人,發 往盛京當差;係家人,止將本身。係内地民人,贪妻發往烏喇、寧古塔,給與窮披甲為奴。 若包衣、佐領下各另户人,交與該管官,令其打性:係家人,給與打牲之人為奴。若盛京等 黨旗下另户人,發往黑龍江當差;家人,給與黑龍江窮披甲為奴,並發驛站。盛京等處包 衣、佐領下另户人,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與辛者庫第披甲為奴。盛京等處民人,愈 妻發往黑龍江,撥給驛站。其免死、减等之人,亦照為從例治罪。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民越禁約山河,偷採人參,已得參者,財主併率領頭目,擬絞監候。為從者, 係在京旗下另户人,發往盛京當差;係家人,止將本身。係内地民人,愈妻俱發烏喇、寧古 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係包衣、佐領下令另户人,交與各該管官,責令打牲;係家人,給 與打牲人為奴。若係盛京等處旗下人、另户,發黑龍江為差;家人,給黑龍江窮披甲人為 奴,並發驛站。盛京等處包衣、佐領下另户人,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 甲之人為奴。係盛京等處民人,妻發往黑龍江,分撥站。其创參免死减等人犯,亦照 為從例發落。牲畜等物,付擎獲之人充實,人參入官。家僕有犯,其主知而遭去者,杖八 十;而巧供不知者,杖一百。係宮,交該部議處。不知者,不坐。若未得人參者,財主併 率領頭目,係旗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不分盛京、内地,各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併妻送户部入官。為從者,各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續增現行例。 一、凡私人參,為首者,割斷兩邊懶筋;為從者,割斷一邊懶筋。年終彙齊,具奏。 續增現行例。 一、凡財主併率領頭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 仍照例擬絞監候。所放之人不滿百名,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仍照例割筋。一二人创 參,所得人參不至十兩者,交與盛京刑部。係族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逃回原籍。若旗 下、另户,定其割斷懶筋。將財主併率領頭目,號三個月,鞭一百。為從之人,柳號兩個 月,鞭一百。 現行例 一、各省所有之礦,先經禁止者,照舊嚴禁。現在本處無產窮民相聚零星偷创者,停 其禁止,該地方官查其姓名,注册,致生事,安行不法。其外省之人,不許開採本處。豪 强、富戶霸占設廠開採者,並行緝晕,照例從重治罪。該管文武官員隱匿不行查擊,俱照涵 職例革職。督撫、將軍、提鎮不行揭參,俱照拍庐例降三級調用,加級紀錄,不准抵銷。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