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280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原律 凡盗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並計賦,准竊盜論,免 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 木、石,雖離本處,未歇載間,依不得財,答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臣等謹按:此言有主之物,不可擅自盗取也。前節言盗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 物之罪。蓋物雖在外,原各有主,乘人不見而盗之,其情與竊盜相似,故准竊盜論。因其物 在外,非盗之家中者比,故得免刺。末節言盜山野柴、草、木、石等類之罪。此雖無主,聽人 樵採,但他人已曾費用工力砍伐、積聚,即是有主之物。乃公然擅取,亦准竊盜論。故曰: “罪亦如之。”

Qianlong wu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並計賦,准竊盜論, 免刺。若山野柴、木、草、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 草、木、石,雖離本處,未歇载間,依不得財,答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輪,折銀一錢五分;銀砂一輪,折銀 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輪,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得比照盗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 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 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 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 月,照竊盜罪發落。下同。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柳號 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 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Qianlong shiliunian 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 一、凡旗下、民人越渡禁約山河,打獵、创參,已得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擬絞監候, 秋後處決。為從之人,係旗下,柳號一個月,鞭一百;係奉天府、海澄等處之民,柳號兩個 月,責四十板。牲畜等物,併所得之物,俱入官。係内地民人,併妻入官。奴僕,其主知而 差去,係官,交與該部;平人,係旗下人,鞭八十;係民人,責三十板。將所去奴僕號一個 月,鞭一百。牲畜等物,付擎獲之人充賞,人參入官。其主知而差去,巧供不知者,係旗下 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其主不知者,將所去奴僕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物入官。 若未得採參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不分奉 天府等處、 内地民,各柳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將妻一併入官。為從者,各號一個月,係旗 下人,鞭一百;係民,责四十板。

Qianlong ershiyinian 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3

原增現行例。 一、凡除財主併率領頭目,仍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外,其為從,係在京旗下另户人,發 往盛京當差;係家人,止將本身。係内地民人,贪妻發往烏喇、寧古塔,給與窮披甲為奴。 若包衣、佐領下各另户人,交與該管官,令其打性:係家人,給與打牲之人為奴。若盛京等 黨旗下另户人,發往黑龍江當差;家人,給與黑龍江窮披甲為奴,並發驛站。盛京等處包 衣、佐領下另户人,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與辛者庫第披甲為奴。盛京等處民人,愈 妻發往黑龍江,撥給驛站。其免死、减等之人,亦照為從例治罪。

Qianlong sanshier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4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民越禁約山河,偷採人參,已得參者,財主併率領頭目,擬絞監候。為從者, 係在京旗下另户人,發往盛京當差;係家人,止將本身。係内地民人,愈妻俱發烏喇、寧古 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係包衣、佐領下令另户人,交與各該管官,責令打牲;係家人,給 與打牲人為奴。若係盛京等處旗下人、另户,發黑龍江為差;家人,給黑龍江窮披甲人為 奴,並發驛站。盛京等處包衣、佐領下另户人,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 甲之人為奴。係盛京等處民人,妻發往黑龍江,分撥站。其创參免死减等人犯,亦照 為從例發落。牲畜等物,付擎獲之人充實,人參入官。家僕有犯,其主知而遭去者,杖八 十;而巧供不知者,杖一百。係宮,交該部議處。不知者,不坐。若未得人參者,財主併 率領頭目,係旗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不分盛京、内地,各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併妻送户部入官。為從者,各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sanshiqinian 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5

續增現行例。 一、凡私人參,為首者,割斷兩邊懶筋;為從者,割斷一邊懶筋。年終彙齊,具奏。

Qianlong sishibanian 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6

續增現行例。 一、凡財主併率領頭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 仍照例擬絞監候。所放之人不滿百名,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仍照例割筋。一二人创 參,所得人參不至十兩者,交與盛京刑部。係族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逃回原籍。若旗 下、另户,定其割斷懶筋。將財主併率領頭目,號三個月,鞭一百。為從之人,柳號兩個 月,鞭一百。

Qianlong wushisan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 一、各省所有之礦,先經禁止者,照舊嚴禁。現在本處無產窮民相聚零星偷创者,停 其禁止,該地方官查其姓名,注册,致生事,安行不法。其外省之人,不許開採本處。豪 强、富戶霸占設廠開採者,並行緝晕,照例從重治罪。該管文武官員隱匿不行查擊,俱照涵 職例革職。督撫、將軍、提鎮不行揭參,俱照拍庐例降三級調用,加級紀錄,不准抵銷。

Qianlong liushinian 乾隆六十年

Jiaqing liunian 嘉慶六年

J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Daoguang shijiu nian 道光十九年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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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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