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Zeidao xia 賊盜下 → Fa zhong 發塚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Li 30 | |
修改。 一、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擡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毆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毁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