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 鬥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 斬;不言傷,仍以鬥敗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 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 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 射禽毆、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 坡,势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 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5

條例。 一、應該償命罪,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 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 一半。

條例/tiaoli 6

一、收贖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7

一、收贖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藏銀兩 数目,另載圖内。

條例/tiaoli 8

一、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 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9

一、瘋疾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10

一、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 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揑稱給付將本犯釋放 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各省及八旗凡有疯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錮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 以致疯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守報 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 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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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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