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0

原例。 一、凡民人捕獵,遇有施放槍、箭打射禽毆,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安置窩 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仍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31

修改。 一、凡民入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槍、箭打射禽毆,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 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槍、 箭打射禽毆,不期殺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各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 之家。

條例/tiaoli 32

續纂。 一、謀殺人而誤殺旁人之案,如係造意之犯,下手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不 加功者,照餘人律杖一百;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罪重於滿流者,仍依本毆律定 擬。若為從之犯下手致死者,係手足、他物、金刃,照同謀共敗下手傷重致死律,擬絞監候。 係火器及毒藥者,仍照本例,擬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原謀擬流律加一等,杖一百,發附 近充軍。

條例/tiaoli 33

一、疯犯殺人,永遠鎻錮。若親老丁單,例應畱養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診驗 明確,加結具題核釋。仍責成地方官飭交犯屬領回,嚴加防範,倘復病發滋事,親屬照例治 罪,本犯永遠監禁,不准釋放。出結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4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决。法司核其情節,凡彈 射禽毆、投擲磚瓦,除耳目所可及者毋庸夾簽聲明外,如投擲隔於墙壁,彈射障於林木,以 及駕船、乘馬、陞高、舉重,實係力不能施、勢難自主,與耳目不及、思慮不到之律註相符者, 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欽定。如蒙聖恩准其减等,再减為杖一 百、流三千里。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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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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