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shang 鬥毆上 → Douou 鬥毆相争為鬥,相打為毆 →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 Li 42 | |
修改。 一、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毆,並無執持兇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兇器之例定擬。若釁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