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Gaozhuang bushouli 告狀不受理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受理, 差人掩捕者, 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理、掩捕, 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官坐斬。 監候。若告惡逆, 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 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 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 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 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 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 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厯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 而本宗公事未結鄉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 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 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 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 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 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訟詞,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 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 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凡罪以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 擬以徒、流。 條例。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 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 其一應户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不概不准受理。自八 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該督、撫指名题叅。 刪改。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 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户、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户婚、 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 督、撫指名題叅。 條例。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仵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 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司、督、撫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别其 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叅。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 業,牽連無辜小民,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叅。若上司狥庇不参,或 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叅,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 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 上司指叅,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還簿,將 一月内事件填註簿内,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冊内註明,於每 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還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朦混遗漏者,詳報督、 撫咨叅,各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