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2

續纂。 一、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親屬之遠近、親疎,許令鄉保查明呈報。該 州、縣官務即親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 行查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官匿不造 入,任意遷延不結,先提書吏責處,並將州、縣揭報督、撫分别嚴叅。其事雖審結,所告斷理 不公,該道核其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已屬公平,刁民誣控反告者, 亦即量予究懲。

條例/tiaoli 14

刪除。 一、凡地方官於農忙停訟期内,遇有墳山、地土等項及自理案件,事關緊要,或證佐人 等現非務農,俱仍行勘斷。

條例/tiaoli 15

删除。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妻、妾謀死親夫,奴婢毆、故殺家長 等案,俱情罪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紧鞫訊明確,具詳上司審題,不得恃有 例限,致稽時日。其孕婦有犯,仍照新定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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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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