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345 | wugao 誣告

原律。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 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 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贼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 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决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 斷付養贍。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 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赖犯 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费、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 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 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 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 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等為所剩罪,折 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三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 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笞二十,贖銀一 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 告虛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八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 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 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 贖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决,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按律首收贖圖,與此註算法不同, 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經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虚,依 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 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 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 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者坐之。若反坐及全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評不以實論。以 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 一百。若因已招伏,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所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 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 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贼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 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决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 斷付養贍。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 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赖犯 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费、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 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 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 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 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等為所剩罪,折 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三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 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笞二十,贖銀一 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 告虛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八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 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 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 贖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决,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按律首收贖圖,與此註算法不同, 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經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虚,依 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 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 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 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者坐之。若反坐及全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評不以實論。以 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 一百。若因已招伏,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所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Qianlong wushiwu nian 乾隆五十五年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Daoguang shijiu nian 道光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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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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