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 之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 人,除謀反、大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 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2

條例。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 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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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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