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jun 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10 | |
一、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户 婚、債務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鐐供加看,將案内要 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傅,别無他故抗不到 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