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jun 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13 | |
删除。 一、八旗兵丁、閒散家人等有應擬笞、杖罪者,該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結。其主僕相 争,控争家產,隱匿入官物件;長幼尊卑彼此相争,及賭博,訛詐、 擅用禁物、容畱販賣來厯 不明之人等事,俱有該旗審明,照例完結。引内若有刑訊事件, 會同刑部司官動刑審訊。 俟完結之日,行文都察院查核。若有不符之處,即行叅奏。如有情重不能即刻完結者,會 同該部審擬完結。若關係人命、盗案,及持金刃傷人、干連民人等事,交該部完結。關係别 旗之事,會同該旗完結。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八旗兵丁、家人等所犯笞、杖輕罪,向由該旗完結。至 八旗會同刑部審擬一款,業經停止,其命、盗等事,已於雍正十三年定例,再交刑部完結,毋庸 纂入。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