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hou zang 受贓 → zaiguan qiusuo jiedai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4 | |
條例。 一、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旗員為吏者,每受該旗都統、叅領等官所制,自司道以 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結咨部。及得缺後,即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日 受恩責其酬報,或稱家有婚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挾,或五旗本王府不體下情 分外勒取,或縱本府大人肆意貪求,種種應酬,不可杖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 好,凡虧空公帑、敗壞身名者,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轍,恣意需索等弊,許本官據實 封章,密詳督、撫轉奏,督、撫即據詳密奏。倘督撫瞻顧容隱,即許本官封章,揭都察院轉為 密奏。倘不為奏聞,即各御史亦得據揭密奏。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外任旗員得隱 忍畏懼,朕不治以犯上舉首之罪。特諭。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