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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免死發遣奉天、黑龍江、甯古塔、西安、荊州、杭州、成都等處人 犯。在逃潛匿者。被獲之日。照例於發遣處即行正法。其平常發遣人犯。逃走後有行兇為匪 者。亦照例於發遣處即行正法。如無行兇為匪之事。於發遣處枷號兩月、鞭一百。仍交與該 管處嚴行管束。若各該處旗下家人私自逃走者。加逃罪一等治罪。有為匪之處。從重歸結。各該將軍仍將發遣人犯、並旗下家人私自逃走者。俱照例每月造冊咨部。年底彙奏。刑部會同兵部覆覈。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脫逃。或脫逃後儘數 全獲。逐一分析具題。恭候欽定賞罰施行。 [謹案此條係雍正五年定。]

條例/tiaoli 2

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 領領催兵丁專緝逃人。除明知故縱受賄賣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拏者。另委能員追 緝。仍將發遣人犯、並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冊報部。每於嵗底。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脫逃。或脫逃後儘數全獲。應行議處議敘之處。逐一分析。彙行具奏。刑部會同兵部覈覆具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3

凡負罪潛逃之犯被獲者。除笞杖等罪仍照例遵行外。犯該徒一年者。加倍徒二 年。徒一年半者。徒三年。徒二年者。流二千里。徒二年半者。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 流三千里。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者。加等發邊衞充軍。流三千里及發邊衞充軍者。擬絞監候。 該絞監候者立絞。該斬監候者立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本犯原罪治罪。雖官員不准折贖。如窩藏之家出首。免其坐罪。本犯自行出首者。免其加罪。止照原犯之罪科斷。儻窩家與本犯朋比不行出首。除本犯及窩家照定例治罪外。將該管保長甲長地方、及知情緊鄰。 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叅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如原犯情 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寬緩者。改為立決。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仍照本罪擬為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鄰保甲長。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脫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 重之犯。倖稽顯戮者。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為立決。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擬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擬死罪各犯。俱隨案酌覈情節。分別定擬。

條例/tiaoli 6

凡有關人 命應擬斬絞各犯。脫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重之犯。倖稽顯戮者。 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為立決。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擬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擬 死罪各犯。俱隨案酌覈情節。分別定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 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若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叅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內外文武職官。負罪逃竄。一經 拏獲。除罪應斬決絞決者、毋庸另議外。其犯該監候者。俱改為立決。犯該軍流以下者。無 論本罪輕重。一經脫逃被獲。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

條例/tiaoli 8

內外現任文武職官。 除擅離職役查明尚非實在脫逃者。仍照本律本例辦理外。如負罪潛逃。一經拏獲。罪應斬決 絞決者。毋庸另議。其犯該監候者。俱改為立決。犯該軍流以下者。無論本罪輕重。一經脫 逃被獲。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如無故私自逃走被獲者。發黑龍江當差。一年限內自行投回。 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號兩月。逾限投回。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9

凡人命搶竊等案正犯在逃未獲。為從應斬絞監候人犯。按例擬罪。入於秋審分別情實緩 決辦理。毋庸監候待質。應緩決者。俟查辦減等時。如係應行減等人犯。即照所減之遣軍流 罪。按例限監禁待質。十年限滿。正犯無獲。照例分別發配。或限內遇 赦累減。再照所遞減罪名按限查辦。情實未句者。亦俟改入緩決准減之後。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

辦理搶奪及拒捕並共毆竊盜等案。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現獲二三人。係先後拏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別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決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內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

條例/tiaoli 11

內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眾證明白、仍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獄官詳別訊問。務得輸服供 詞。毋得節引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遽請定案。其有實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如犯該徒罪以 上。仍具眾證情狀。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杖笞以下。係本應具奏之案。照例奏請。其尋常咨行事件。如果訊無屈抑。經該督撫親提審究。實係逞刁狡執。意存拕累者。即具眾證情狀。咨部完結。

條例/tiaoli 12

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毆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內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准濫行 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現獲 之犯。係先後拏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別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旁人指證有據 者。即依律先決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內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指認者。 即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儻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盜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 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覈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 發配。應杖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儻釋 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月。 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監候年限內恭遇 恩赦。如在逃本犯拏獲時例得減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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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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