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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諭。向因各省員缺需人。朕於部選之外。特旨命往甚多。恐其中賢愚不等。或有倚恃特用。 而生縱逸恣肆之心者。又或該管上司不知朕心。以其為特用之員。而存瞻徇姑容之見。是以 曾有特用人員深負朕恩則加倍治罪之旨。蓋欲其知所儆惕以圖上進也。然必其所犯之罪。果 係貪婪不法。不可寬宥。方行加倍懲治。非謂因公詿誤一切 罰案件。皆以其為特用之員。而概行加倍也。從前屢降諭旨甚明。而近來該部及各省督撫。尚有不問事之輕重。而概以加倍議罪者。甚非朕立法之本意。至於盜案越獄。亦曾有加倍治罪之旨。蓋因朕整飭吏治。 於地方事務不許隱匿。是以有司不敢諱盜諱命。每有案件。即行詳報。以至監禁之犯。未免 較多。而姦宄兇惡之徒。往往乘閒越獄。冀脫重罪。又有罪不至於死。亦乘機越逃者。尤為逞姦玩法。藐視憲典。是以有加倍治罪之條。以懲頑慝。又恐罪犯等不知此例。誤蹈重辟。 特令各地方官刊刻木榜。置於獄中。使身繫囹圄之人。莫不知悉。免致一時誤犯。以上加倍 治罪二條。係朕曾經降旨者。乃內而法司。外而督撫。往往比照此例以加倍定擬具題。又有 於本犯罪名。舍其重罪。而就其所犯之輕罪議以加倍。而抵之於死者。尤非平允之道。且國 家法令科條。原有一定而不可易。其有應行從重者。亦必待朕酌其情罪。特頒諭旨。此加倍 二字。非臣工所可擅定者也。嗣後凡有議處議罪之條。俱應照本律定擬。其有負恩犯法。情 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必須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不得擅用加倍字樣。開蒙混苛刻之端。 負朕立法牖民儆省防閑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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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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