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806刑部議駮直隸總督奏。新安縣民謝張來謀殺現年十一未足十整嵗之馮九兒問擬斬決一案。查律載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註云。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又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註云。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準。又雍正三年欽定大清律解內載。計年論罪者。如追贓緝盜之類。不滿日者。不得以限滿論。計年齒論罪 者。如老幼收贖存留養親之類。恐其增減捏報。故以附籍入冊之年嵗為準各等語。是三百六 十日為一年之律。係專指各項限期而言。若稱人年紀。則止以年甲為準。律文既云稱一年者 以三百六十日。又云稱人年者以籍為定。可見以三百六十日為一年者。不稱人年紀。稱人年者。不以三百六十日。兩律分載詳明。援引不容牽混。該督將三百六十日為一年期限之律。指為稱人年紀。實屬誤會。至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收贖。亦應以現在犯事年嵗為準。不得扣算生年 月日等因具奏。奉旨。部駮甚是。律載三百六十日為一年之文。係專指各項限期而言。若稱人年紀。則止以年 甲為準。兩律分載詳明。不容牽混。如計年論罪之案。於定律之外。復扣算生年月日。易啟犯供欺飾。及官吏高下其手之弊。溫承惠誤會律意。其所引嘉慶七年饒陽縣民劉虎謀殺舊案。 係從前辦理錯誤。不得援引比照。嗣後遇有計年論罪之案。仍照舊例以年甲為準。用昭畫一。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