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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iba 名例律十八 → Tuliu qianxi difang yi 徒流遷徙地方一 → tiaoli 條例 → Li 17 | |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 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減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 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別給主。 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 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別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