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liu 賊盜十六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 tiaoli 條例 | |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准枉法論。 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計贓以枉法論。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平人知人犯罪而恐嚇 取財者。以枉法論。 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控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 嚇詐取財。或因 毆。糾 繫頸。 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 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 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凡在內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凡 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月。臂膊 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句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 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 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月。俱不准折贖。 八旗 內有兇惡光棍好 之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民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甯古塔烏拉 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民。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別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 平日並無兇惡實 。偶然挾詐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贓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 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 者俱絞候。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發遣。為從者俱減一等。 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 藉差欺陵。或強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訛詐不遂。聚 兇毆。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 照定例。如原係斬決絞決之犯。審實具題。俟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絞候者。審係藉差欺陵等項。實在情重。 應將監候改為立決。亦於題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苗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決之犯。 亦於原犯苗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張挂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 騷擾。激動番蠻者。仍援照引惹邊釁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凡臺灣無藉游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 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 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凡刁徒無端肇釁。平空訛詐。欺壓鄉愚。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 秋審時分別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決。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各減 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釁者。不得濫引此例。 凡刁徒嚇詐逼命之案。如訊明死者實係姦盜等項、及一切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致被藉端訛詐。雖非兇犯干己事情。究屬事出有因。為首之犯。應 於絞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兇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無 罪可科。或雖曾實有過犯。而兇犯另捏別項虛情訛詐者。均屬無端肇釁。仍照例分別首從問 擬絞候滿流。不得率予量減。 捉人勒贖之案。除用強擄捉、脅逼上盜、應依強盜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 病身死、應依威力制縛、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絞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擄捉 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 邊煙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 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幫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 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 伏草捉人橫加枷肘例、擬斬監候。為從幫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擄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 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逞忿。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迨服禮後即 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如有聚 拒殺兵役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幫 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 為奴。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勒贖本 罪、已至斬決者。加擬梟示。已至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若並未聚 拒捕、及傷非金刃折 傷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無可復加者。到配後加枷號三月。 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 嚇詐商民。雖 一時一事。實係情兇勢惡者。不計贓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 亦照棍徒擾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 。僅憑口說。藉 端訛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有另犯搶 劫勒贖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甯、 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陝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挾詐逞兇、罪止枷 杖者。拏獲到案。各於枷杖後鎖繫鐵杆一枝一年。改悔釋放。若不悛改。再繫一年。如敢帶 杆滋擾。或毀杆潛逃。持以逞兇拒捕。罪應擬徒者。鎖繫巨石五年。應擬杖者。鎖繫巨石三 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儻始終怙惡。 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別嚴辦。 貴州省匪徒。如有帽頂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 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於枷責後鎖繫鐵杆一枝。如聞拏投首、及事未 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別減免。儻減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 流徒罪。分別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杆。若平日雖無犯法實 。而係橫行鄉曲。 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繫鐵杆。俱定限一年釋放。至滇省匪徒。如僅止偶然挾詐逞兇。 罪止枷杖。並雖無犯法實 。而平日佩帶兇器刀械、游歷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杆一年。以上 各省匪徒。繫杆限滿開釋。分別枷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繫一年。儻始終怙惡。即 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徇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 一案。報明臬司督撫。按季彙冊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覈。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 本律例科斷。 安徽省拏獲水煙箱主匪徒。除審有搶劫殺傷強姦拐賣等情、各照本律例從 重定擬外。其但經攜帶煙童。或與雞姦。或縱令賣姦。或遇事挺身架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賣煙夥黨。審係一時被脅。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賤、助勢濟惡者。杖一百徒三年。 年未及 。仍依律收贖。地方官自行訪獲究辦。免議。儻被告發。或經上司訪聞飭拏。始行 破案者。交部議處。 陝西省所屬匪徒。如結夥三人以上。挾詐 逞兇。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 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俱發極邊煙瘴充軍。其有因挾詐不 遂。或被人控告、糾 報復、竟行毆斃。均擬斬立決。其尋常 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 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盛京地方。如有外來棍徒。句結旗民。或投託宗室覺羅。聚至三人以上。橫河攔綆。詐 索擾累。肆行搶奪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無論贓數次數。不分首從。俱照棍徒擾害例、發 極邊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煙瘴改發四字。如並未聚 。及雖經聚 。但在河溝道口。藉搭橋 為名。把持地方。向過往車輛。任意訛索。並無橫河攔綆、肆行搶奪重情者。為首亦照棍徒擾害例、擬軍。為從各 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銷除本身旗檔。與民人一體辦理。知情護庇主使之宗室覺 羅。實發黑龍江嚴加管束。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江西省南安、 州、甯都、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拜會搶劫訛詐等案。除實犯 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為奴、罪無可加、均各照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於應得本 罪上加一等定擬。至廣東省匪徒、偷入廣西省句結土匪。有犯拜會搶劫訛詐等案。罪在軍流 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明仍復舊例。 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 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 鎮集 人煙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戶。強當訛索得財。不論贓數多寡。首犯擬絞立決。 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 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訛索強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 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 不行。但經夥犯訛索強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 未及五 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入捻入幅。訛索 強當。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 復舊例辦理。 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擄捉已至三次以 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 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 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廣東、廣西、二省擄捉匪犯。如有將十五 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 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各省匪徒捉人勒贖之案。 如有將婦女捉回關禁勒贖者。即以搶奪婦女、及擄捉勒贖各本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廣東省兇惡棍徒、及打單嚇詐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 例定擬外。如棍徒為從、或量減、及打單為從一次、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 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杆石墩五年。限滿開釋。分別杖責。其棍徒為從或量減之犯。儻開釋 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杆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打單嚇詐為從二次之犯。即按 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錄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臬司。按季彙冊咨部。如同案人 犯。有問擬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別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覈。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 弊蒙混。妄及無辜。從嚴 究。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除贓 未逾貫、首犯仍照例擬遣外。其勒贖得贓、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上。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 監候。從犯仍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拏獲綽號棍徒。如係屢次 行兇滋事。即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確有兇惡實 。亦照例 擬發。若非屢次行兇滋事擾害。於軍罪上量減科斷。儻並無滋事實 。止有綽號。酌量科以 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枷號一箇月。此等綽號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訪拏。不許訐告。有訐告者。 均不准理。 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 三人以上。帶有鳥槍刀械。無論有無恃強擄掠。但得財者。照強盜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 加以梟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 有鳥槍刀械。亦未恃強擄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贓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 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內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 打單嚇詐。即分別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擄掠。是否 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 。僅憑口說藉端訛索者。為首杖一百 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至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 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此風稍息。 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