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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計贓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3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平人知人犯罪而恐嚇 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4

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控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 嚇詐取財。或因 毆。糾 繫頸。 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 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 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在內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 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月。臂膊 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句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 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 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月。俱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7

八旗 內有兇惡光棍好 之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民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甯古塔烏拉 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8

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民。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別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 平日並無兇惡實 。偶然挾詐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贓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 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9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 者俱絞候。

條例/tiaoli 10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發遣。為從者俱減一等。

條例/tiaoli 11

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 藉差欺陵。或強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訛詐不遂。聚 兇毆。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 照定例。如原係斬決絞決之犯。審實具題。俟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絞候者。審係藉差欺陵等項。實在情重。 應將監候改為立決。亦於題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苗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決之犯。 亦於原犯苗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張挂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 騷擾。激動番蠻者。仍援照引惹邊釁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凡臺灣無藉游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 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 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3

凡刁徒無端肇釁。平空訛詐。欺壓鄉愚。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 秋審時分別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決。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各減 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釁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4

凡刁徒嚇詐逼命之案。如訊明死者實係姦盜等項、及一切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致被藉端訛詐。雖非兇犯干己事情。究屬事出有因。為首之犯。應 於絞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兇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無 罪可科。或雖曾實有過犯。而兇犯另捏別項虛情訛詐者。均屬無端肇釁。仍照例分別首從問 擬絞候滿流。不得率予量減。

條例/tiaoli 15

捉人勒贖之案。除用強擄捉、脅逼上盜、應依強盜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 病身死、應依威力制縛、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絞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擄捉 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 邊煙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 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幫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 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 伏草捉人橫加枷肘例、擬斬監候。為從幫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擄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 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逞忿。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迨服禮後即 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如有聚 拒殺兵役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幫 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 為奴。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勒贖本 罪、已至斬決者。加擬梟示。已至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若並未聚 拒捕、及傷非金刃折 傷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無可復加者。到配後加枷號三月。

條例/tiaoli 16

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 嚇詐商民。雖 一時一事。實係情兇勢惡者。不計贓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 亦照棍徒擾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 。僅憑口說。藉 端訛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有另犯搶 劫勒贖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7

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甯、 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陝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挾詐逞兇、罪止枷 杖者。拏獲到案。各於枷杖後鎖繫鐵杆一枝一年。改悔釋放。若不悛改。再繫一年。如敢帶 杆滋擾。或毀杆潛逃。持以逞兇拒捕。罪應擬徒者。鎖繫巨石五年。應擬杖者。鎖繫巨石三 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儻始終怙惡。 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別嚴辦。

條例/tiaoli 18

貴州省匪徒。如有帽頂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 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於枷責後鎖繫鐵杆一枝。如聞拏投首、及事未 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別減免。儻減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 流徒罪。分別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杆。若平日雖無犯法實 。而係橫行鄉曲。 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繫鐵杆。俱定限一年釋放。至滇省匪徒。如僅止偶然挾詐逞兇。 罪止枷杖。並雖無犯法實 。而平日佩帶兇器刀械、游歷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杆一年。以上 各省匪徒。繫杆限滿開釋。分別枷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繫一年。儻始終怙惡。即 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徇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 一案。報明臬司督撫。按季彙冊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覈。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 本律例科斷。

條例/tiaoli 19

安徽省拏獲水煙箱主匪徒。除審有搶劫殺傷強姦拐賣等情、各照本律例從 重定擬外。其但經攜帶煙童。或與雞姦。或縱令賣姦。或遇事挺身架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賣煙夥黨。審係一時被脅。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賤、助勢濟惡者。杖一百徒三年。 年未及 。仍依律收贖。地方官自行訪獲究辦。免議。儻被告發。或經上司訪聞飭拏。始行 破案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0

陝西省所屬匪徒。如結夥三人以上。挾詐 逞兇。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 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俱發極邊煙瘴充軍。其有因挾詐不 遂。或被人控告、糾 報復、竟行毆斃。均擬斬立決。其尋常 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 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1

盛京地方。如有外來棍徒。句結旗民。或投託宗室覺羅。聚至三人以上。橫河攔綆。詐 索擾累。肆行搶奪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無論贓數次數。不分首從。俱照棍徒擾害例、發 極邊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煙瘴改發四字。如並未聚 。及雖經聚 。但在河溝道口。藉搭橋 為名。把持地方。向過往車輛。任意訛索。並無橫河攔綆、肆行搶奪重情者。為首亦照棍徒擾害例、擬軍。為從各 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銷除本身旗檔。與民人一體辦理。知情護庇主使之宗室覺 羅。實發黑龍江嚴加管束。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2

江西省南安、 州、甯都、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拜會搶劫訛詐等案。除實犯 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為奴、罪無可加、均各照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於應得本 罪上加一等定擬。至廣東省匪徒、偷入廣西省句結土匪。有犯拜會搶劫訛詐等案。罪在軍流 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23

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 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 鎮集 人煙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戶。強當訛索得財。不論贓數多寡。首犯擬絞立決。 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 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訛索強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 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 不行。但經夥犯訛索強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 未及五 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入捻入幅。訛索 強當。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 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4

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擄捉已至三次以 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 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 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5

廣東、廣西、二省擄捉匪犯。如有將十五 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 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6

各省匪徒捉人勒贖之案。 如有將婦女捉回關禁勒贖者。即以搶奪婦女、及擄捉勒贖各本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7

廣東省兇惡棍徒、及打單嚇詐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 例定擬外。如棍徒為從、或量減、及打單為從一次、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 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杆石墩五年。限滿開釋。分別杖責。其棍徒為從或量減之犯。儻開釋 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杆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打單嚇詐為從二次之犯。即按 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錄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臬司。按季彙冊咨部。如同案人 犯。有問擬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別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覈。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 弊蒙混。妄及無辜。從嚴 究。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8

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除贓 未逾貫、首犯仍照例擬遣外。其勒贖得贓、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上。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 監候。從犯仍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29

拏獲綽號棍徒。如係屢次 行兇滋事。即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確有兇惡實 。亦照例 擬發。若非屢次行兇滋事擾害。於軍罪上量減科斷。儻並無滋事實 。止有綽號。酌量科以 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枷號一箇月。此等綽號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訪拏。不許訐告。有訐告者。 均不准理。

條例/tiaoli 30

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 三人以上。帶有鳥槍刀械。無論有無恃強擄掠。但得財者。照強盜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 加以梟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 有鳥槍刀械。亦未恃強擄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贓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 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內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 打單嚇詐。即分別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擄掠。是否 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 。僅憑口說藉端訛索者。為首杖一百 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至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 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此風稍息。 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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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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