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liu 賊盜十六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56議准。凡惡棍設法索詐內外官民。或書張揭帖。或聲言控告。 或勒寫契約。逼取財物。或 毆拴拏處害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係民、 責四十板。發邊 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月、鞭一百。其滿洲家人、私往民閒結夥三人以 上、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例分別首從治罪。如止一二人者。俱依為從例、擬罪。 1661定。京師重大之地。有惡棍挾詐官民、肆行擾害者。俱照強盜例、治罪。又覆准。光棍在 外事犯。潛匿來京。聲言嚇詐者。許地方官差人赴京擒拏。 1668覆准。光棍審實者。照順治十三年題定條例治罪。 1673覆准。惡棍勒寫文約。 嚇詐財物。聚 毆打致死人命。審有實據。為首者立斬。為從助毆傷重者、擬絞監候。餘仍 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其家主父兄。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議處。其 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議。本犯仍照例治罪。 1676議定。光棍事犯。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 俱擬斬立決。旗下民人、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定例治罪。 1680議准。惡棍 事犯。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旗下民人結夥指稱 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例治罪。 1682題准。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照督捕 定例治罪。停其具題。即行發落。 1684題准。凡誣陷平民為盜。嚇詐銀兩者。比照竊 盜三犯免死完結例、各枷號三月。發與甯古塔窮披甲之人為奴。係旗下人、鞭一百。將本身 發遣。係民、責四十板。同妻一 發遣。銀兩俱追入官。 1713題准。姦民挾持官長、誣害良民捏名控告者。照例治罪。若上司因控告而嚇詐所屬財物。或所欲未遂、而陰囑刁民控告者。該督撫嚴查 究。 1721題准。捏造無影之言。妄行訛詐銀兩。發和撲多烏蘭古木地方。係民、僉妻發遣。 1826諭。陶澍奏請嚴懲刀械匪徒一摺。江蘇省徐邳淮海一帶。與皖豫山東境壤毗連。匪徒出沒。 每以佩刀執械為能。始則三五成 。藉端嚇詐。繼則肆意橫行。兇搶讎殺。最為地方之害。 茲據該撫以此等佩執兇器匪徒。偶然挾詐逞兇。平日又無犯法實 。照本例僅止枷杖。既未 便照拽刀匪徒結夥搶奪及棍徒生事行兇之例。強相比附。而責釋之後。故智頓萌。轉以輕於 嘗試。長其犯法之心。援照四川廣東懲辦綹匪棍徒之例。鎖繫鐵杆。以期小懲大戒。著照所 請。嗣後江蘇徐淮海三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挾詐逞兇者。一經拏獲。每名繫鐵杆一枝。 重四十斤為度。定限一年。果能改悔自新。即予釋放。若不悛改。再繫一年。儻仍始終怙惡。 即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擾害行兇例。分別從嚴究辦。其接近江蘇之山東兗沂曹三府。河南 汝陳光等府州。安徽潁鳳泗三屬。民情強悍。地界相連。並著一體仿照辦理。以挽頹風而安 良善。 1827諭。嵩溥奏酌議辦理匪徒章程一摺。著照所議。嗣後黔省辦理搶竊等案。如有帽頂大五小五 名號。除犯該死罪。仍照例從重科斷外。其犯該軍流徒罪。無論為首為從。均於本罪上加一 等治罪。若罪止枷杖。著於枷責後。鎖繫鐵杆一枝。其有聞拏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 例分別減免。儻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軍流徒犯。分別發配安置。 杖罪折責發落。仍繫帶鐵杆。若平日無犯法實 。而橫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照例 僅予加責。不足示懲。著每名鎖繫鐵杆一枝。定限一年。如能改悔。准予釋放。若不悛改。 再繫一年。儻始終怙惡。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如鄉保等挾嫌誣指。兵役受賄徇縱。著 一 加等治罪。仍令該地方官。每辦繫帶鐵杆一案。報明臬司督撫。並按季報部查覈。 1834議覆。江西南安、 州、兩府所屬地方。如有匪徒拜會、並搶劫訛詐、及捆 人勒贖等案。除實犯死罪、並外遣為奴、及捆人勒贖、已照閩粵之例問擬、罪無可加、仍照 舊例辦理外。其餘案內應擬充軍流徒等犯。均於各本罪上酌加一等定擬。奉旨。江西南安 州二府所屬廳縣。界連閩粵。民情獷悍。前經該撫以該地方拜會搶劫訛詐逞 兇之案。層見 出。請加重治罪。當交刑部速議。茲據議如所奏辦理。著照所議。嗣後南安 州二府所屬地方。如有拜會搶劫訛詐等案。除實犯死罪。及外遣為奴。罪無可加。並捆人 勒贖已照閩粵二省之例問擬。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於本罪上加一等定 擬。以示懲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復舊例。 1858諭。前據英桂等奏 河南林縣脫逃遣犯張掄沅改名投效得官。輒敢因差潛回原籍。私設公案。 責打鄉約。拒捕傷差。當降旨令英桂等訊明正法。茲據瑛棨奏審明定擬。即將該犯照光棍為 首例斬決。軍營投效之人。不盡知其來歷。但能奮勉立功。原不究其既往。若如此等兇徒。 滋擾地方。目無法紀。豈得因其曾有軍功。曲從寬貸。嗣後各直省遇有藉差回籍倚官滋事不 受地方官約束者。無論曾在軍營出力。得有保舉人員。著該將軍督撫一體嚴拏。查訊明確。 按律嚴辦。以儆效尤。 1883奏准。湖南衡州府耒陽縣境。煤窿大小有數百處。窿戶用有管水夫之頭人。名曰水承行。多係近地姦民充當。並串同地痞。設立青龍會。積成巨款。局賭賣煙。誘 騙窮民。墮其術中。因而重利盤剝。又商串酒館飯店。故昂其值。恣意取盈。迨窮民負欠纍 纍。逼令賣身入窿。其人無錢還債。不得已飲泣允從。又有平空哄騙強捉客民之事。水承行 築有土室。幽暗深邃。挨窿處僅留一竇。出入啟閉。由水承行主之。名曰設鼓。將誘買哄騙 強捉之人。關禁鼓內。名曰水蝦 。剝脫衣履。專令輪班車水。晝夜不休。饑寒不恤。春閒 停工。水蝦 幸而苟延無恙。水承行仍將其留禁鼓內。以備將來車水。名曰養老米。每年任 意折磨。以致斃命者十居七八。若必待毆打致斃。方照 殺問擬。則實抵者百不獲一。無以 杜殘殺之漸。嗣後耒陽縣開採煤窿。令將傭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由該縣 按時稽查。該窿戶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脫漏戶口律治罪。其經管水承行之人。如有設鼓及 創立水蝦 養老米等名目。誆誘窮民作工。不容脫身。未致斃命者。照兇惡棍徒例定擬。如 將工作之人。不加體恤。任意陵虐。以致斃命者。即照威力制縛因而致死律、擬絞監候。若無前項情事。但將工作患病之人。不為醫 治。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申 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其有平空強捉客民關禁入窿。即照捉人勒贖例、分別首從科 斷。別省煤窿。有似此情形者。亦查照辦理。又奏准。查現行例內棍徒擾害。分別首從問擬軍徒。係指尋常逞兇訛詐者而言。至京城為畿輔重地。竟有無賴之棍徒。倚恃宗室覺羅為護符。膽敢句結到處擾害。或藉端 挾詐。或結夥混毆。逞兇傷人。實較尋常滋擾之案。情節為重。自未便拘泥成例。致涉輕縱。 嗣後京城棍徒句結宗室覺羅。藉端挾詐。並聚 持械混毆逞兇傷人之案。即照棍徒擾害例。 不分首從。均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安置。窩藏之犯。亦應按律科斷。其宗室覺羅有犯。應由 宗人府酌覈定擬。 1884奏准。邇來京城惡棍。日見其多。竟有倚恃宗室覺羅。彼此句結。 到處擾害。或藉端挾詐。或結夥打降。或拜盟習教。甚至白晝於通衢糾 持械。逞兇拒捕。即盡法懲治。不過問擬軍戍。而此輩狡猾性成。往往甫經到配。即潛 逃來京。復蹈故轍。雖經步軍統領等衙門、奏定積匪脫逃解交直隸總督轉發府縣暫行監禁章 程。然逃案日 。若盡繫禁於直隸各府縣。恐積久監獄不免擁擠。嗣後京城不法棍徒。情節 較重之案。刑部隨案聲明。到配後即於配所監禁。俟十年後由有獄官察看情形。如實知改悔。 再予查辦。 1887奏准。直隸總督奏、定例廣東廣西匪徒。如有將十五 以下幼童捉回勒贖。 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又該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擄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 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又如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贓至一 百二十兩以上者。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監候。此例本為兩廣匪徒而設。其餘並無擄捉幼 孩、及計贓計次計人數、作何治罪明文。惟近來直屬時有幼孩被捉。及擄捉多人多次。並贓逾滿貫案件。僅 照尋常止圖獲利關禁勒贖之例。擬以遣軍。實覺情浮於法。經刑部查捉人勒贖匪徒。向惟沿 海地方此風最熾。他省尚不多見。乃近來直隸地方。此等捉擄幼孩、及捉擄多人多次、並贓 逾滿貫案件。亦復層見疊出。大為閭閻之害。嗣後捉人勒贖之案。除被捉並非幼孩。及擄捉 不及三人、未至三次。並贓未滿貫者。仍照向例辦理外。如有將十五 以上幼孩捉回勒贖。 並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擄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暨計贓在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均照 兩廣之例辦理。 1889議准。嗣後拏獲匪徒。送部審實。如係暗結黨援。誆人於家。拘禁 勒贖。仍照定例分別首從嚴辦。若係藉端訛詐。局騙財物。即照棍徒新章。不分首從均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並隨案聲明到配後即於配所監禁。俟十年後再予查辦。其訪獲匪徒並無犯 案確據。毋庸概行永遠監禁。以免冤濫而重刑章。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