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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奏准。查准理詞狀。其閒積弊。難以枚舉。而最甚者 有三。如收一狀詞。應駮應審。原可三兩日即發者。竟有沈閣不批。以致赴告之人守候累月。 毫無音信。名曰內銷。其弊一也。批准一狀。出票差役拘審。謂之原差。數日後又差一役。 謂之催差。仍未拘齊。再差一役。名曰喚差。一紙狀詞。三次差役。無論審理與否。而先受 擾累不堪。其弊二也。更有准一狀詞。已經出牌限審。及人犯拘齊。又行改期。以致原被詞 證。守候 累。差役乘隙嚇詐。無所不至。自知日久更難推諉。轉批佐貳雜職。名曰堂詞。於是曲直不辨。是非不分。徇情通賄。完結了事。 其弊三也。此等積弊。為害不淺。自應即時剔除。今查定例內。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 等 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 司督撫查考等語。近見各省地方。凡遇自理詞訟。並不申報上司。而該管上司亦無從稽察。 嗣後州縣等官接收呈詞。除命盜等重情立即訊究詳報外。其餘一切呈詞。統於五日內悉行批 發。不得任意遲滯。以及沈閣內銷。其准理事件。每事止許一差。限日拘齊。隨到隨審。不 得輾轉改期。致滋 累。至轉批佐雜。久經飭禁。應令各該上司留心稽察。如各州縣自理事 件。沈閣日久。及轉批改委者。嚴行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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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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