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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an 訴訟三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46 | |
1746議准。直省問刑各衙門。凡已經題咨之案。本人訴稱冤枉。及親屬代訴者。俱細查原案。如明白開具所控情事。覈之原審供招。及所送招冊翻異懸殊者。 或詳細句問。或咨行該省細加研訊。如果係從前鍛鍊誣服者。立即平情改正。分別題咨。將 原問官分別議處。若上司徇庇原問官。及瞻顧從前錯誤。不為准理。或審出冤誣實情。仍復 草率歸結。別經發覺。照例以故入人罪論。但人情偽詐百出。容有希圖脫罪。即捏開所誣情 事。與原審供招盡行翻異者。而訟師乘閒教唆主使。或恐嚇以取財。或藉端以報怨。有司不 善體會。轉於萬無可疑之案。牽連句問。 累稽延。使死者銜冤。生者狡脫。而豪胥猾吏。 又因緣為姦。害有不可勝言者。是原恐一夫之或冤。而轉使無辜者之 受冤也。應令內外問 刑衙門悉心詳酌。不得以案經議結。概行批駮。亦不得濫准滋累。其已經准理呈詞。如審係 捏訴。務照誣告律治罪。不可毫為姑縱以啟刁風。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