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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Wugao er 誣告二 → tiaoli 條例 | |
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脫逃犯人 獲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輒行脫逃。及並無疾病 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告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 拏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赴各衙門告言人 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輒行脫逃。及並無疾病事故。 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拏獲原 告。專治以誣告之罪。其情虛逃匿。經差緝始行獲案者。再加逃罪二等。 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 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 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 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款黏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偷 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月折責。照例發遣。 偷 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月。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煙瘴充軍。旗人仍銷除旗檔。 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 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 。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月 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受囑妄供之證 佐。及捏報之仵作。均杖一百徒三年。如證佐先行誣詐後供實情者。杖八十。其官司刑逼招 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 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 者、交部議敘。 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未決者擬斬監候。俱不及妻子家產。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 及竹籤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人論。 詞內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 非實係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 脫者。該督撫提 。交部嚴加議處。 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 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閒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 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 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指名題 。照例分別議處。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 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 照例擬絞監候。 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 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 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害。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母父母屍 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 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 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 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定擬。 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 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蹤 可疑。素行不軌。 妄行拏獲。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確有實據。仍復妄拏。並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 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及所竊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 教供誣扳。濫拏充數等弊。俱照誣良為盜例、分別強竊治罪。 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 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 。若該督撫徇庇不奏。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 具奏。將原揭一 行令該督撫據實確查。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 。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 奏。將該員解任。並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 實確審。如審係誣揭。題 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其被 之本罪、輕於 所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儻本罪有重於誣告。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直省各上司。有 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題 。若督撫徇庇不 。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揭部科。奏請 定奪。審實、將該上司分別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 。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 該部科查 。將該員解任。令該督撫確審係誣揭者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於誣告加等 例上、再加一等治罪。如被 本罪重於誣告罪者。亦於被 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職悉照 文職例行。 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 仍照律擬罪外。若止是字句失檢。涉 於疑似。並無確實形 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 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 。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有首舉詩文書札悖逆者。除顯有逆 仍照律擬罪外。若止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 確實悖逆形 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別已決未決。照例辦理。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 。 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凡誣竊為盜。拏到案日。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並有別故。例 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所誣拏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 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承審官如有將牽連無辜之詞狀。混行批准。差役從中勒索。輾轉株連者。即將 承審官題 交部議處。其勒索之差役。照違禁律、治罪。贓重者、仍照例計贓從重科斷。 凡捏造姦贓款 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汙衊。以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照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 有服親屬一人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爭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蹟者。仍各依應得 罪名科斷。 生員代人扛幫作證審屬虛誣。該地方官立行詳請褫革衣頂。照教唆詞訟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計贓 重於本罪者。以枉法從重論。其訊明事屬有因。並非捏詞妄證者。亦將該生嚴加戒飭。儻罔 知悛改。復蹈前轍。該教官查明再犯案據。開報劣行。申詳學政黜革。 凡誣良為竊。嚇詐逼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 重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 致死者。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捏指。 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賊致斃人命之 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 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雖有自盡實 。應於因事用強 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 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官民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讎以圖報復 者。內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內臚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 其切己者。准為審理。其不係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號一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律辦理。如敢妄捏干己情 事聳准。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 論所告虛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號三月。滿日發近邊充軍。 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誣告之案。如有所誣之罪。 按例應加枷號者。即將誣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杖徒流充軍各本罪、分別加等定擬。俱 毋庸加以枷號。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