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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脫逃犯人 獲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2

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輒行脫逃。及並無疾病 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告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 拏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3

赴各衙門告言人 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輒行脫逃。及並無疾病事故。 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拏獲原 告。專治以誣告之罪。其情虛逃匿。經差緝始行獲案者。再加逃罪二等。

條例/tiaoli 4

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 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 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 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款黏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5

偷 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月折責。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6

偷 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月。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煙瘴充軍。旗人仍銷除旗檔。

條例/tiaoli 7

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 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 。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月 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受囑妄供之證 佐。及捏報之仵作。均杖一百徒三年。如證佐先行誣詐後供實情者。杖八十。其官司刑逼招 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9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 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 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10

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未決者擬斬監候。俱不及妻子家產。

條例/tiaoli 11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 及竹籤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人論。

條例/tiaoli 12

詞內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 非實係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 脫者。該督撫提 。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3

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 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閒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 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 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指名題 。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4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 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 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5

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 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 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害。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母父母屍 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 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 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 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定擬。

條例/tiaoli 17

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 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蹤 可疑。素行不軌。 妄行拏獲。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確有實據。仍復妄拏。並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 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及所竊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 教供誣扳。濫拏充數等弊。俱照誣良為盜例、分別強竊治罪。

條例/tiaoli 18

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 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 。若該督撫徇庇不奏。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 具奏。將原揭一 行令該督撫據實確查。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 。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 奏。將該員解任。並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 實確審。如審係誣揭。題 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其被 之本罪、輕於 所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儻本罪有重於誣告。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19

直省各上司。有 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題 。若督撫徇庇不 。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揭部科。奏請  定奪。審實、將該上司分別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 。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 該部科查 。將該員解任。令該督撫確審係誣揭者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於誣告加等 例上、再加一等治罪。如被 本罪重於誣告罪者。亦於被 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職悉照 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20

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 仍照律擬罪外。若止是字句失檢。涉 於疑似。並無確實形 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 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 。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有首舉詩文書札悖逆者。除顯有逆 仍照律擬罪外。若止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 確實悖逆形 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別已決未決。照例辦理。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 。 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凡誣竊為盜。拏到案日。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並有別故。例 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所誣拏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 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3

承審官如有將牽連無辜之詞狀。混行批准。差役從中勒索。輾轉株連者。即將 承審官題 交部議處。其勒索之差役。照違禁律、治罪。贓重者、仍照例計贓從重科斷。

條例/tiaoli 24

凡捏造姦贓款 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汙衊。以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照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 有服親屬一人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爭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蹟者。仍各依應得 罪名科斷。

條例/tiaoli 25

生員代人扛幫作證審屬虛誣。該地方官立行詳請褫革衣頂。照教唆詞訟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計贓 重於本罪者。以枉法從重論。其訊明事屬有因。並非捏詞妄證者。亦將該生嚴加戒飭。儻罔 知悛改。復蹈前轍。該教官查明再犯案據。開報劣行。申詳學政黜革。

條例/tiaoli 26

凡誣良為竊。嚇詐逼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 重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7

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 致死者。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捏指。 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賊致斃人命之 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 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雖有自盡實 。應於因事用強 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 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8

凡官民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讎以圖報復 者。內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內臚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 其切己者。准為審理。其不係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號一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律辦理。如敢妄捏干己情 事聳准。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 論所告虛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號三月。滿日發近邊充軍。 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條例/tiaoli 29

誣告之案。如有所誣之罪。 按例應加枷號者。即將誣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杖徒流充軍各本罪、分別加等定擬。俱 毋庸加以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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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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