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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Wugao er 誣告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36 | |
1736議准。士子賦詩作文。或對景言情。或寫懷述古。游衍筆墨。暢所欲言。 即偶失於檢點。原無意於譏刺。無如小人因緣報復。指摘字句。攻訐私書。刻被吹求。遂成 疑似。借此影響。陷人悖逆。而地方有司。不細察其中虛實。見事生風。多方窮鞫。波累株 連。破家亡命。原情實為可憫。論法亦未得其平。嗣後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務令承 審各官細心推詳。如其語言文義顯有悖逆之 者。仍照律擬罪。遇赦不准援免。若止是詩文書札中字句一時失檢。涉於疑似。並無確實形 者。定將舉首之 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以為挾私誣告者戒。其承審官員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率皆 比附妖言成獄。或被督撫、或被科道察出。將承審有司照故入人罪律、治罪。又議准。嗣 後誣拏竊犯為盜。並無拷打逼詐。病故監外者。仍照例止擬應得罪名。若誣竊為盜。到案日。 果係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等自行誣服。或有別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照絞罪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拷詐逼認。因而致斃。及致死二命以上者。仍照誣告致死例、擬絞監候。 非刑拷打致死。及非用非刑而但拷打致死者。俱照故殺律、擬斬監候。如此則輕重攸分。而 承審各官得以遵奉。辦理不致出入。再地方官於人犯到案時。務須詳加驗訊。一有拷逼痕據。 即將快捕照例治罪。若視為具文。止以驗無拷打教逼之語申報。後經受害告發。或經上司提 驗訊明。及別有訪聞。即將該州縣題 。照徇庇衙役例、議處。又議准。嗣後如有雇人誣 告者。除受雇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與犯法人同罪律。即與受雇誣告之人同罪。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