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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諭。莫晉奏請申明定例嚴懲誣告一摺。所奏是。定律誣告人罪者。照所誣加等治罪。立法之 意。原以刁健之徒。誣陷良善。致使無辜被累。貽患身家。是以審明後。將誣告之人加等問擬。息訟端即以安民也。無如近來外省風氣。遇有誣控案件。雖將其險詐情形審訊得實。多 不肯按律懲治。推原其故。總緣地方官於控案事件。未能平情確訊。因而為調停遷就之計。 不惟不加等定擬。且曲為之說。或以為誤聽人言。或以為到案旋即供明。從而末減。以致刁 惡衿棍。視為得計。訛詐平民。挾制官長。訟獄日繁。大半由此。嗣後大小執法衙門。務當 孚獄訟。於兩造曲直。無令稍有隱抑。其架詞誣告。或誣輕為重。輕實重虛者。均照本律加等治罪。不得權詞開脫。從寬改擬。 若原告脫逃。及案未結而越訴者。亦均照定例辦理。以儆誣罔而省 累。然此仍不過於訐訟 之徒。遏止其流之一法。若清理訟源。則在地方官公正廉明。勤於聽斷。凡閭閻一切戶婚田 土之事。均令曲直分明。各得其理。即險詐之徒。亦無從生心搆釁。直省督撫。果能各率所 屬。虛衷以平案牘。冤抑者立時昭雪。譸張為幻者按律懲治。並嚴拏訟師。毋使播惑鄉愚。 斷無捨近求遠來京妄訴之理。由是詞訟日省。革薄還 。以端人心。以勵風俗。朕實有厚望 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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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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