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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俱 擬絞監候。係旗人、銷除本身旗檔。失察之該管官、均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定。 原係將侍 官員等買食鴉片煙者革職。照違 制律杖一百加枷號兩箇月。軍民人等買食者 俱杖一百枷號一箇月。道光十一年。將軍民人等買食鴉片煙。改為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仍令 指出販賣之人。查拏治罪。如不將販賣之人指出。即將食煙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徒。職官 及在官人役買食。俱加一等治罪。十九年。嚴禁鴉片煙。將官員兵民吏役人等吸食鴉片煙。 俱擬絞監候。咸豐九年。將官員下兵民吏役人等。改為及兵丁吸食洋藥七字。]

條例/tiaoli 2

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內吸食鴉片煙者。擬斬監候。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失察之總管革職。 該處首領。不論知情與否。俱發往黑龍江給官員為奴。同屋太監。均發往打牲烏拉給官員為奴。 如係首領吸食。將本管總管革職發遣。其餘首領及太監等。俱發吳甸鍘草五年。如在外圍等 處及陵寢當差太監吸食者。均擬絞監候。失察之總管實降二級。首領革職。同屋太監。發吳甸鍘 草三年。係首領吸食。均照禁門以內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 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若係首領在私宅吸食。將其家屬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處有容 留太監吸食鴉片煙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門上。大臣宅中。及已為民之太監。 有吸食鴉片煙者。亦照外圍等處例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定。原係將買食鴉片煙之太監。 枷號兩箇月。發黑龍江給官員為奴。二十五年。停發黑龍江遣犯。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 光六年。復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兵為奴。十九年嚴禁鴉片煙。將吸食之太監。改為絞監候。]

條例/tiaoli 3

內地姦民人等。有栽種罌粟等花收漿。製造鴉片煙土。或熬膏售賣。及興販鴉片煙膏煙 土發賣圖利者。首從各犯均擬絞監候。兵役受賄包庇。一體科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知情租給田地房屋之業主。及知情受雇之船戶。在一年以外者。發邊遠充軍。一年以 內。杖一百流二千里。半年以內。杖一百徒三年。田地船隻房屋一律入官。有能自行首告。 將犯指拏到官者免罪。田地船隻房屋並免入官。首而無獲者。但准免罪。田地船隻房屋仍行 入官。鄰佑地保牌長知而不首。各杖一百。有贓者、計贓准枉法從重論。其查禁不力。並失 察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將興販為從之犯。減為首軍罪一等擬徒。道光十年。改照造賣賭具例。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九年。嚴禁鴉片煙。 將製造售賣及興販首從各犯。均擬絞監候。咸豐九年刪除。 ]

條例/tiaoli 4

製造及販賣鴉片煙器具者。均照賣賭具例、分別首從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道光十一年定。原係照造賣賭具及販賣賭具例分別治罪。有將煙具攜出修 製者。許匠工首告。量予獎賞。道光十九年改定此例。同治九年刪除。]

條例/tiaoli 5

官員及兵丁買食洋藥。家長不能禁約。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竊例、治罪。 [謹案此條道光十一年定。同治九年。 遵咸豐九年章程改定。]

條例/tiaoli 6

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後經改悔。如存留煙灰未毀棄者。杖一百。 [謹案此條道光十九年定。同治九年。遵咸豐九年章程改定。]

條例/tiaoli 7

栽種罌粟等花。連畦成畝。尚未收漿。製造鴉片煙土。熬膏售賣。及收買煙土煙膏。尚未售賣貽害者。為首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謹 案此條道光十四年定。原係將栽種罌粟等花尚未收漿熬煙。及收買鴉片煙土。尚未熬煙售賣。 俱杖一百徒三年。道光十九年。嚴禁鴉片煙。改定此例。同治九年刪除。]

條例/tiaoli 8

洋藥客商在 鋪開館。及別鋪並住戶開設煙館。照開場聚賭例、治罪。在館吸食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將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謹案道光十九年嚴禁鴉片煙。將首 從分別擬以絞決絞候。咸豐九年。洋藥奏准納稅。是以改定。]

條例/tiaoli 9

官吏兵役人等。拏獲鴉片案犯。得財賣放者。與本犯一體治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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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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