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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san 雜犯三 → Yange huozhe 閹割火者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776諭。向例太監先由禮部報明記檔。再交內務府大臣驗看後。分派各處充役。近來報名者甚少。 或因部中胥役需索。致伊等觀望不前。亦未可定。此例蓋沿明季舊習。本朝內廷諸務。既由 內務府大臣管轄。其收錄太監一節。自應總歸內務府大臣畫一辦理。以專責成。嗣後太監報 名。不必仍由禮部。 1779諭。刑部查開私自淨身共七案。朕詳覈案情。其實係貧難度日。私自淨身者三案。別無他故。 著該部移交內務府充當太監。令其在外圍當差。其餘四案。均係犯有盜竊等事。畏罪情急。 起意閹割者。仍著該部照原擬辦理。嗣後並於年終彙奏一次。請旨分別覈辦。 1785諭。向來刑部定律。凡有私自淨身人犯。俱問擬斬候。因念此等人犯。大抵因貧所致。是以 加恩釋放。發在熱河當差。現有太監王成一名。朕面加詢問。伊係直隸安肅縣民。原報十六 。實年十三 。前年因家中貧苦。父母為之淨身。問擬斬罪。在縣監禁一年。上年始發至 熱河當差。初次報縣時。該縣胥役。因向伊父王二格需索。遂捏填王成年十五 。定擬詳報 等語。此事經朕親問詢明。且看其身軀幼小。應對明白。實無虛飾。知縣為親民之官。雖不至昧良舞 弊。貪圖微利若此。此必胥役鄉約人等。因私自淨身。有干例禁。希圖訛詐。又緣索詐不遂。 為之加增年 以入其罪。並將伊父無辜久羇。聞之殊覺惻然。而該縣竟漫無覺察。任憑胥吏 勒索捏報。種種弊混。亦難辭咎。現因各處當差太監乏人。尚在曉諭招充。且向例太監於投 進當差時。止賞給銀五兩。其每月坐得分例。不過二兩。若未經投進之先。胥吏已向其需索。 則是得不償失。誰復肯將其子弟充當太監耶。近日進宮太監短少之故。必由於此。 王成淨 身時。實年不過十三。自必係父母窮苦無聊。遂爾將伊閹割。與伊何涉。乃擬以大辟。而滋 胥役索詐捏飾之端乎。此案著劉 詳查 奏。因思私自淨身人犯律擬斬候者。雖為慎重傷身 起見。然一經閹割。便成廢人。苟非實在窮苦。孰肯甘心出此。今因有此律。而轉致吏胥藉 端勒索。甚至加增年 。故入其罪。 此輩供奔走埽除之役。自古已然。是宮闈在所必需。 而反治之以罪。從前定例。本未允協。所有私自淨身問擬斬候一條。竟應刪除。並著直隸總 督順天府尹嚴飭各屬州縣。嗣後如有並無他故私自淨身者。准其投內務府派撥當差。照例驗看。如有他故。內務府大臣再行文問 之地方官。不得竟拘其家屬。致滋擾累。儻有仍前需索滋擾者。即將該州縣等據實 處。其 現因私自淨身。問擬斬候。已未報解。並在監羇禁未經釋放者。亦著刑部同直隸總督查明具 奏釋放。移送內務府分別派撥當差。 1814諭。刑部內務府會奏太監私自淨身摺內。所議新進太監。先令在外圍當差一條。尚未妥協。 太監等供役內廷。進身時固不可不加以慎重。必須專人管教。俟其少諳規矩。再行分撥各等 處當差。嗣後新進太監。著先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 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 分撥各處。如有不安分者。即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照例分給親郡王各該王府太監換進。各 該管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各該處。經各該處查出該太監劣 。將原管之首領 太監等治罪。至太監原籍出結之地方官處分。亦應定以限制。進宮太監。除飲酒賭錢以及逃 走等事免其 處外。設犯罪至軍流以上者。再將濫行出結之各該地方宮 處。 1817諭。向例召募太監。取具該地方官印結。殊為具文。嗣後凡召募太監。由內務府驗看後。即 行交進。不必取具該太監原籍地方官印結。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