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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76諭。向例太監先由禮部報明記檔。再交內務府大臣驗看後。分派各處充役。近來報名者甚少。 或因部中胥役需索。致伊等觀望不前。亦未可定。此例蓋沿明季舊習。本朝內廷諸務。既由 內務府大臣管轄。其收錄太監一節。自應總歸內務府大臣畫一辦理。以專責成。嗣後太監報 名。不必仍由禮部。

1779諭。刑部查開私自淨身共七案。朕詳覈案情。其實係貧難度日。私自淨身者三案。別無他故。 著該部移交內務府充當太監。令其在外圍當差。其餘四案。均係犯有盜竊等事。畏罪情急。 起意閹割者。仍著該部照原擬辦理。嗣後並於年終彙奏一次。請旨分別覈辦。

1785諭。向來刑部定律。凡有私自淨身人犯。俱問擬斬候。因念此等人犯。大抵因貧所致。是以 加恩釋放。發在熱河當差。現有太監王成一名。朕面加詢問。伊係直隸安肅縣民。原報十六 。實年十三 。前年因家中貧苦。父母為之淨身。問擬斬罪。在縣監禁一年。上年始發至 熱河當差。初次報縣時。該縣胥役。因向伊父王二格需索。遂捏填王成年十五 。定擬詳報 等語。此事經朕親問詢明。且看其身軀幼小。應對明白。實無虛飾。知縣為親民之官。雖不至昧良舞 弊。貪圖微利若此。此必胥役鄉約人等。因私自淨身。有干例禁。希圖訛詐。又緣索詐不遂。 為之加增年 以入其罪。並將伊父無辜久羇。聞之殊覺惻然。而該縣竟漫無覺察。任憑胥吏 勒索捏報。種種弊混。亦難辭咎。現因各處當差太監乏人。尚在曉諭招充。且向例太監於投 進當差時。止賞給銀五兩。其每月坐得分例。不過二兩。若未經投進之先。胥吏已向其需索。 則是得不償失。誰復肯將其子弟充當太監耶。近日進宮太監短少之故。必由於此。 王成淨 身時。實年不過十三。自必係父母窮苦無聊。遂爾將伊閹割。與伊何涉。乃擬以大辟。而滋 胥役索詐捏飾之端乎。此案著劉 詳查 奏。因思私自淨身人犯律擬斬候者。雖為慎重傷身 起見。然一經閹割。便成廢人。苟非實在窮苦。孰肯甘心出此。今因有此律。而轉致吏胥藉 端勒索。甚至加增年 。故入其罪。 此輩供奔走埽除之役。自古已然。是宮闈在所必需。 而反治之以罪。從前定例。本未允協。所有私自淨身問擬斬候一條。竟應刪除。並著直隸總 督順天府尹嚴飭各屬州縣。嗣後如有並無他故私自淨身者。准其投內務府派撥當差。照例驗看。如有他故。內務府大臣再行文問 之地方官。不得竟拘其家屬。致滋擾累。儻有仍前需索滋擾者。即將該州縣等據實 處。其 現因私自淨身。問擬斬候。已未報解。並在監羇禁未經釋放者。亦著刑部同直隸總督查明具 奏釋放。移送內務府分別派撥當差。

1814諭。刑部內務府會奏太監私自淨身摺內。所議新進太監。先令在外圍當差一條。尚未妥協。 太監等供役內廷。進身時固不可不加以慎重。必須專人管教。俟其少諳規矩。再行分撥各等 處當差。嗣後新進太監。著先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 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 分撥各處。如有不安分者。即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照例分給親郡王各該王府太監換進。各 該管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各該處。經各該處查出該太監劣 。將原管之首領 太監等治罪。至太監原籍出結之地方官處分。亦應定以限制。進宮太監。除飲酒賭錢以及逃 走等事免其 處外。設犯罪至軍流以上者。再將濫行出結之各該地方宮 處。

1817諭。向例召募太監。取具該地方官印結。殊為具文。嗣後凡召募太監。由內務府驗看後。即 行交進。不必取具該太監原籍地方官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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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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