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74
Mongolian Code 1774 → 目錄 → duanyu 斷獄 → 食俸王台吉等議處 | |
一、凡食俸之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官員等,若犯私罪,其應罰馬匹牲畜給付事主者,仍罰給馬匹牲畜。若犯公罪,其馬匹牲畜應存公者,俱按伊所犯之罪,連俸銀、緞疋一併罰。無俸之人,仍罰馬匹牲畜。 | → geo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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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食俸之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官員等,若犯私罪,其應罰馬匹牲畜給付事主者,仍罰給馬匹牲畜。若犯公罪,其馬匹牲畜應存公者,俱按伊所犯之罪,連俸銀、緞疋一併罰。無俸之人,仍罰馬匹牲畜。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