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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7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7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5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LU 46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衛,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衛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衛;在外,巡撫定衛,仍抄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邊衛、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邊衛、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衛所。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極邊。衛所。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衛。[廣東]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衛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遠、煙瘴。衛所。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衛、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Statement in: HDSLXB

LU 51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 三斤。發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 閒鹽場。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江西布政司府分。 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陝 西布政司府分。發大甯緜州鹽井。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 鹽場。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濱海州縣安置。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 山東直隸。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 建。直隸府分。流福建。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廣東布政司 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各省惟雲南有煎鹽熬鉛二 項。餘俱發本省驛遞。又今在京人民犯流者發陝西。無發福建。又直隸 畿輔之地。不應安置流犯。又流罪三等。以遠近為輕重。律內道里。亦不相符。因將律文改定。] 凡徒役、各照 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 各處荒蕪及濱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徒五等。發本省驛遞。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山東布政 司府分。流浙江。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陝西布政司府分。 流山東。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廣東布政 司府分。流福建。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LU 52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衞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衞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衞。在外、巡撫定衞。仍鈔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鈔招解送戶部編發。 [謹案雍正三年。刪改原例一條。定此律文。]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衞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衞所。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衞浙江、附近邊衞陝西、 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衞邊遠山西、邊衞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衞所。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山西、附近邊衞邊遠浙江、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邊衞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衞所。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衞所。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衞湖廣。附近邊衞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廣東邊衞極邊煙瘴衞所。陝西布政司府分。發甯夏衞、河州衞、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衞邊遠山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衞所。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山東、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直隸。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煙瘴衞所。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衞廣東附近邊衞邊遠直隸。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所。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衞浙江、附近邊衞邊遠四川、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邊衞邊遠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衞所。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衞所。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四川、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衞、附近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衞所。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衞湖廣、附近邊衞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衞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謹案原律目為邊遠充軍。律文云。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衞。山西都指揮使司。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衞河州衞。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衞。雅州千戶所。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衞。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山 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衛。太平千戶所。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廣西布政司府分。 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衞河州衞。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雍正三年。覈准道里遠近。改定此律。乾隆三十六年奏准。今衞所專司挽運漕糧。並不收管軍犯。將邊衞充軍。改為近邊充軍。律內定衞。改為定地。其直隸等處發配人犯。原丈係發各省衞所。今將衞所二字。改為地方。又煙瘴不足四千里改發極邊之例。乾隆三十二年停止。邊外為民之例。三十六年刪除。三十七年因將如無煙瘴地方二句。及問該邊外為民二句刪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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