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凡例 | Rules of composition

一、律文四百五十七條,歷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刪改增併,定為四百三十六門,今仍其舊。至條例,則世輕世重,有隨時酌中之義。今自[雍正]五年刻本所載,至[雍正]五年以後,[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現行則例詳為訂正,增刪改併,計共一千零四十二條,分門別類,悉附律文之後。

一、律內小字注釋難明之義,解達未足之語氣,句斟字酌,實足補律所未備,今皆照舊詳載,間有增損,務在理明辭順,無取更張。其律文之後,大字總注,雖亦原本箋釋輯注等書,但意在敷宣,易生支蔓,又或義本明顯,無事箋疏,今皆不載。其中有於律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之所不逮,則竟別立一條,著為成例,以便引用。

一、律例一書,乃聖朝成憲,間亦允准群議,無不酌自皇衷。從前刊本,於條款中間,載欽奉上諭,今皆編纂成例,著之於篇。其於例款無涉,或止申飭訓誡之文,通送上諭館恭修,不更登載。

一、[雍正]五年刻本,於每條之上,分列原例增例欽定例各名目,既以時代為先後,勢必不能依類編輯。今將原例增例等名目,概不登載,如錢糧則由倉庫,而次及雜項;侵那、賊盜則由正犯,而次及搜贜、舉首,庶幾條分縷析,次序秩然。

一、律目有數例款繁多間,有不應隸此門而誤為附入者,今皆考訂詳明,移入本條之下。如「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與「濫設官吏」無涉,「承審承緝諸限期」與「官文書稽程」無涉,而皆入之吏律,今分載戶律田宅刑律捕亡斷獄各絛下,閱者以此類推,則按籍而稽,展卷瞭然矣。

一、文武官罰俸降革,事隸處分,間亦載入律例,然多不全不備。今兩部,開館編輯,各有專書,無庸於律例內紛見雜出。其有應議罪款而兼及處分之處,並改交部議處,或改交部分別議處,事以類從,義仍貫中,參觀自得。

一、凡[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已經逐條考校,奏准頒行。其[乾隆]五年以後之例,依[乾隆]元年奏准,嗣後有陸續增修之處,仍定限三年一次編輯,附律例之後,頒行直省,從此永著為例。

一、「納贖」各條,並冠名例之首,其應否准其納贖,開載未能詳悉,易至高下其手。今依律例中已經開明各條,因類比附,並查照讀律佩觽所載「不准納贖」罪名,詳加酌定,於各條下注明,以免畸輕畸重之失。

一、首卷諸圖皆仍舊刻,惟收贖過失殺傷人,律云「依律收贖」,而例內又止有「收贖過失殺人銀數」,並無收贖過失傷人若干銀兩之文,內外辦理向無憑准。查「收贖過失殺人絞罪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即律圖內「收贖雜犯斬五錢二分五釐」之數合成。蓋緣[前明]錢鈔並收,故圖內亦照鈔數折算。今將收贖傷人銀數亦照收贖殺人銀數,按其致傷輕重,應得罪名,合算折銀,另立一圖,附諸圖之後,以備稽考。

一、頒發之後,內外問刑衙門,凡有問擬,悉令遵照辦理。其有從前例款,此次修輯所不登入者,皆經奏准刪除。毋得以曾經通行,仍復援引,違者,論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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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序奏 Xu Zou

Edition detail

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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