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
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順治]三年五月 日 周禮大小司寇之職,以三典詰四方,以五刑聽獄訟,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不用法者;國有常刑,月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聚而觀之。是知先王立法定制,將以明示朝野,俾官習之而能斷,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爭化俗而致於刑措也。恭惟我皇考聖祖仁皇帝大德如天,以至仁涵育群生,法司上奏,率多全宥,停刑肆赦,屢沛恩綸,臨御六十一年,厚澤周浹乎宇內,血氣心知倫,熙然安處於仁壽之域。朕紹守不圖,深懷繼述。[雍正]元年八月,乃命諸臣,將律例館舊所纂修未畢者,遴簡西曹,殫心蒐輯,稿本進呈。朕以是書民命攸關,一句一字必親加省覽,每與諸臣辯論商榷,折中裁定,或析異以歸同,或刪繁而就約,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三年八月,編校告竣,刊布內外,水為遵守。易曰:「先王以明罰敕法。」[漢]鄭昌言:「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施。」是書也,豈惟百爾有位,宜精思熟習,悉其聰明,以察小大之比。凡士之注名吏部,將膺民社之責者,講明有素,則臨民治事不假於幕客、胥吏,而判決有餘。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壤窮鄉,所在州、縣倣周禮布憲讀法之制,時為解說,令父老子弟遞相告戒,知畏法而重自愛。如此,則聽斷明於上,牒訟息於下,風俗可正,禮讓可興,於以體皇考好生之德,而追虞廷從欲之治不難矣。朕實有厚望焉。 [雍正]三年歲次乙巳九月初九日 象刑有典,肇見虞書,其用之之道,則曰「欽」、曰「恤」、曰「明」、曰「允」,一篇之中,三致意焉。武王誥康叔,以用其義刑義殺。而呂刑則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所為設法飭刑,布之象魏,縣之門板,自朝廷達於邦國,共知遵守者。惟是適於義,協於中,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懼而已。我列祖受天明命,撫綏萬邦,頒行大清律例,仁育義正,各得其宜。聖祖仁皇帝至仁如天,化成久道,德洋恩溥,涵浹群生。皇考世宗憲皇帝際重熙累洽之運,振起而作新之,親定大清律集解,刊示中外,甄陶訓迪,刑期無刑,法外之仁,垂為明訓,有曰寬嚴之用,必因乎其時。洋洋聖謨,洵用法之權衡,製刑之準則也。 朕寅紹丕基,恭承德意,深念因時之義,期以建中於民。簡命大臣,取律文及遞年奏定成例,詳悉參定,重加編輯,揆諸天理,准諸人情,一本於至公,而歸於至當。折衷損益為四百三十六門,千有餘條,凡四十七卷。條分縷析,倫敘秩然,頒布宇內,用昭畫一之守。於戲!五刑五用以彰天討,而嚴天威。予一人恭天成命,監成憲以布於下民,敢有弗欽?雖然,有定者律令,無窮者情偽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書曰:「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忠信之長,慈惠之師,尚其慎厥用,敬厥由,體欽恤明允之意,率乂於民棐彝,克協於中,以弼予祈天永命,允升於大猷,從事於斯者,胥懋敬哉。是為序。 [乾隆]五年仲冬月既望御筆 ﹝按﹞:鈐「所用惟賢」、「[乾隆]御筆」印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 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諭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黨崇雅、啟心郎額爾革圖,率同郎中耿愛、主事科爾坤、烏赫納、員外郎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範文程、臣剛林、臣祁充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爾革圖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範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範文程、臣剛林、臣祁充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恒督主事科爾坤、亢得時、能圖、他赤哈哈番薩爾圖,及刑部郎中範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赤哈哈番齊納紅、筆帖式哈番莽伊圖、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卷具疏奏進,伏乞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奉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納等謹題:為律例須歸一貫,舊刻未為全書,謹陳應刪應補之事,宜仰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事。 該臣等會議得,據[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稱:民生之大命繫於刑獄,歷朝之大法載在律書。皇上誠恐正律之外條例過嚴,特諭刑郎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議,刊為見行則例。查職制等目悉依舊律編次,則凡屬新例皆可分入各條,併載正律之內。至若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舊文,而於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明載律中,實非遵行正法所當,刪定改正,以成善本。伏乞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然後刊刻全書,勒成定本等語。先經刑部議覆:律文乃系遞沿成書,例乃因時酌定,凡見行則例或遇事而定,或遵旨而定,若將此等陸續定例事件附入律內,則律文難以告成。其律內所有「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治罪」等項,雖非遵行正法,若將此等條件刪去,恐以後比照定擬者,無憑查考。將御史盛符升條奏之處,俱毋庸議,等因具題。奉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康熙]九年,將律文[滿]、[漢]文義復行校正,二十七年又將見行則例,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具題刊布。但律文、條例乃將歷代所行之條,有摭拾匯輯者,見行則例系因時著定者,若使重複繁多,倘詳查不周,則情罪雖一,而輕重或異。又往代所擬罪名,有與今不相符合者,其不用之條,如不盡行刪除,則律文、條例反致繁冗,舛錯參差,均未可定,應如臺臣盛符升所奏,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其律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或律文內已有各罪本律,而定例重複浮贅,或官員衙役名色及所擬罪條,於今不便引用等項,及應刪除之條,均為畫一,各歸各款刪除,所有關係纂修事宜,應聽該部另行具題等因。於[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九月十九日奉旨:「依議。」 刑部尚書臣圖納等謹題:為請旨事。 據[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一疏,經九卿會議,應如所奏,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均為畫一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將律文、則例,刪定改正,彙為一書,體皇上好生之德,垂萬世不易之規,相應遣官監修,所有堂官職名開列具奏,伏候聖裁,謹題請旨。[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題,十月初八日奉旨:「圖納、蘇赫、張玉書、杜臻、西安、郭世隆、顧汧著為總裁官。」 律例館總裁、戶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臣張玉書等謹題:為恭繕律文名例,先呈御覽,仰祈睿鑒裁定事。 竊惟帝王好生,首重民命,國家垂憲,務定刑書。臣等奉命重修律例,自顧才識謭陋,夙夜凜凜,懼不勝任。欽惟我聖上至仁如天,群生率育,凡有刑獄奏讞,聖心輒加矜憫,時於無可寬釋之中,曲求格外生全之路。每一歲之內,特旨免死寬減者甚多,湛恩汪濊,洽於海隅,歷稽前史,實所罕覲。臣等敬體皇上明慎用刑至意,詳閱全律,逐條辯晰,以刑部見行例分別載入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者,通加改正。或罪有本律而例係重複者,即行刪除;或名目事款舊有今無,及舊無今有者,酌量增刪;或一款應分兩條,或數條同屬一類者,悉與分併。其今雖不行,而宜備參攷者,仍照例附載,以備引證。別部事例,間有與律義相合者,亦照刑部見行例採入。如律例內有應具題請旨者,俟另題請旨。至於律文仿自唐律,辭簡義賅,誠恐講晰未明,易致訛舛,臣等彙集眾說,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議,期於明白曉暢,使人易知。今酌定名例四十六條,已會集九卿、詹事、科道面同勘閱,謹錄[滿]、[漢]文各六本,遵照前題,先呈御覽。伏冀皇上睿鑒裁定,俾立一代之章程,示萬世以法守。候命下後,即將全律依式纂成次第,繕寫恭進。臣等不勝悚慄之至,謹題請旨等因。於[康熙]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題,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旨:「新纂律書名例,朕已覽閱。奏聞後,又有更改處,發回刑部,將更改之處增入,著九卿看閱具奏。」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宗室佛格等謹題:為請修定例,以昭法守,以光聖治事。 該臣等會議得,據巡視[東城]、[陝西道]監察御史湯之旭奏稱:律例最關緊要,今六部見行則例或有從重改輕,從輕擬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異者,未經劃一。昭著伏乞特簡,諳練律例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將[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並大清會典逐條互參攷訂,劃一例款等語。查先據原任[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等語。經九卿議覆,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其律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或律文內已有各罪本條而定例重複,均為劃一刪除等因具題,奉旨:「依議。欽此。」於[康熙]二十八年十月內欽點總裁,開館纂輯彙成一書,經九卿將原舊律例並續增見行例逐款校閱,參酌考訂,繕寫[滿]、[漢]各四十二本,於四十六年六月初二日進呈,未蒙頒發。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一年止,見在纂輯之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條內,或有應刪應改者。相應請旨,令律例館總裁速行審定,並前纂成四十二本,一併交與九卿,互相參酌,考訂劃一,繕寫[滿]、[漢],進呈御覽,統候皇上欽定,交與刑部刊刻頒發遵行。今律例館見有總裁、提調、纂修等官修輯,其該御史所奏特簡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之處毋庸議。再凡奏上諭,臣等欽奉遵行。嗣後[雍正]元年起,每年仍令律例館陸續諮取,逐一纂修增入。應將該御史所奏,令科臣年底造冊進呈,發與律例館纂修之處,亦毋庸議。[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三日題,九月十七日奉旨:「朱軾、盧詢、阿鍚鼐、伊都立著充為總裁官。其應增應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至纂修、謄錄官著派出總裁於各部官員內酌取,指名具奏。餘依議。」 該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會議得,刑部尚書傅鼐奏稱: 竊惟刑罰世輕世重,乃帝王宜民宜人之權。我朝律例刊布於[順治]三年,酌議於[康熙]十八年,重刊於[雍正]三年,固已法度修明,紀綱整飭矣。臣伏讀我世宗憲皇帝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寬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治整理,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寬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寬,而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向後遇此等事件,則再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欽此,欽遵。臣思聖心倦倦於此,蓋必有所軫念而未及更正者也。我皇上御極以來,凡事皆以世宗憲皇帝之心為心,每遇奏讞之時,斟酌詳慎,好生之德,固已洽於民心矣。 伏查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系[雍正]三年刊刻之板,現今不行之例,猶載其中,如「竊盜三犯,已經改議,分別贜物十兩上下,遞為重輕」,而例內所載,乃系贜數不多,奏請改遣。如遣犯脫逃行兇為匪,已經改議,分別所犯情罪遞為重輕,而例內所載乃係即行正法。如此之類頗多,恐問刑之員援引舛錯,吏胥因緣為姦。且與其臨時斟酌,時時上廑聖懷,不若先事精詳,事事立之準則。應請皇上特降諭旨,簡命通達治體,熟諳律例之大臣為總裁,將[雍正]三年刊行律例詳加核議,除律文、律注仍舊外,其所載條例有先行而今已斟酌定議者,改之。或有因時制宜,就行斟酌而未逮者,亦即欽遵世宗憲皇帝遺詔,酌照舊章,務期平允,逐款繕摺,恭請皇上欽定,勒限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各省,俾知遵守,以照劃一之會則。世宗憲皇帝義盡仁至之心,我皇上善繼善述之政,接欽恤之傳,而養萬年之福等語。查律為一定不易之成法,例為因時制宜之良規。故凡律所不備,必藉有例,以權其大小輕重之衡,使之織悉比附,歸於至當。我世宗憲皇帝臨御十有三年,宵旰勵精,勤求至治,而於刑獄尤加詳慎。凡有所降諭旨及諸臣條奏,經由廷議者,必悉心斟酌,然後頒行。猶慮愚民一時未能遍知,每行一例,必定以年限,使之家喻戶曉,再有所犯,方始照例問擬。仰惟聖心哀矜,惻怛慎重,周詳洵足,昭億萬年之法守矣。刑罰世輕世重,自昔為然,而寬嚴之道,遂如溫肅之異用而同功。時而崇尚惇大,禁令漸弛,道在整飭,不得不濟之以嚴;時而振興明作,百度具張,道在休養,不得不濟之以寬。寬嚴合乎大中,而用中本乎因時,蓋所謂中無定體,隨時而在。是以世宗憲皇帝遺詔惓惓,於條例之寬嚴,有宜再加斟酌之訓諭,深有望於我皇上繼志述事,敷時繹思,紹執中建極之謨,永臻於蕩平正直之治也。 伏讀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所刊原例、增例、欽定例三項,非盡現行之條,而自刊刻後至今,前例又多酌改,若不加以參訂,歸於劃一,恐內外問刑之員,易於援引舛錯,而吏胥因得高下其手,足滋任意輕重之弊。應如刑部尚書傅鼐所奏,恭請皇上特簡大臣為總裁官,將以前刊刻律例,並自刊刻後至今通行各例,統加檢查核議,有宜因時變通。如先經定例,而後經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後亦未經改易者,應作何斟酌損益,寬嚴得中,逐一縷析條分,務期平允。其應刪除者,即行刪除;應增入者,即行增入;應更正者,即行更正;應仍照舊例行者,亦即酌復舊章。除律文、律注仍舊外,其刊入之例,必將某條附載某律之處,確切不移,使宏綱細目,大小咸該,仁育議正,折衷盡善。敬謹擬議,恭請皇上欽定,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則因時用中,先後同揆,以彰紹庭罔斁之孝思,益垂世守不愆之令典矣。至作何揀選分修,及定限一切事宜,恭候命下之日,另行奏聞,請旨遵行等因。[乾隆]元年六月十九日題,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隨經刑部,將應開列總裁官列名奏請。奉誅筆點出三泰、徐本、慶復、楊超曾為總裁官。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戶部尚書事務、加六級、律例館總裁官臣徐本等謹題:恭承敕旨,纂刻大清律例今已成書,謹奉表上進者。 伏以帝德好生,玉律重慈祥之義,皇心敕法,丹書昭欽恤之仁。布解澤於離明,有倫有要,寓春溫於秋肅,是訓是行。曲成不遺,咸中有慶。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上言。竊惟上古之世,修德而後修刑,三代以還,敬官必先敬典。自三章、九章而後,更張潤色,漸涉繁蕪。溯五刑五用之初,撻記侯明,宜歸劃一。惟我朝之憲典,經列聖之精詳,綱舉目張,象魏懸而民知敬聽,衡平鑒朗,令甲布而吏罔深文。欽惟皇帝陛下,道隆參贊,德懋中和。瑞靄春田,列井有囷倉之樂;明澄秋鏡,圜扉多芝菌之祥。臨以簡而御以寬,痌瘝念切;罪惟輕而功惟重,軫恤時殷。迺於[乾隆]元年欽遵世宗憲皇帝明訓,於律例全書更加釐定。化民成俗,祗期執兩而用中;載德行仁,將使回心而向道。特命臣悉心參酌,揆理准情,緣情定法,寬嚴胥協,統歸睿鑒之精純。疑似盡捐,全賴宸衷之昭徹。反復於三刺三宥,千百國順帝則而不知;簡孚於五罰五辭,億萬年遵王路而無斁。臣等才慚聽斷,雖式敬之維殷;志切平反,幸簡編之甫竟。伏願泰符凝命,乾德體元,修五禮以牖民率教者,造之黨庠術序;協三才而建極從欲者,逮於侯甸要荒。將見文成象緯,占貫索而長銷;草臥桁楊,畫衣冠而永治矣。臣等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隨進以聞。 律例館總裁臣三泰等謹查大清律自世祖章皇帝定鼎之初,即命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譯明律,參以國制,書成奏進,刊布中外。聖祖仁皇帝[康熙]九年,命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復行校正。十八年特諭刑部將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詳加酌定,刊刻通行,名為見行則例。二十八年准臺臣盛符升奏請,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命尚書圖納、張玉書等總裁,至四十六年,繕寫進呈,留覽未發。世宗憲皇帝[雍正]元年,復命大學士朱軾、尚書查郎阿等為總裁,於應增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至[雍正]五年奏准頒行。我皇上御極之元年,允尚書傅鼐陳奏,特命臣三泰等為總裁。臣等奉命,遴選提調臣何瞻、纂修臣岳泰等逐條攷正,重加編輯。又詳校定例纂入一千四十九條,節次恭繕進呈。蒙皇上親加鑒定,間有未協之處,悉經諭旨改正,特命刊布內外,永遠遵行。臣等幸生盛世,仰見典章之大成,謹拜手稽首敬錄世祖章皇帝御製原序一篇、聖祖仁皇帝上諭一道、世宗憲皇帝御制序文一篇、諭旨一道,冠諸卷首,其諸臣章奏附錄於後云。臣三泰等恭紀。 以 以者,與實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實盜,故以枉法論,以盜論,並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 准 准者,與實犯有間矣。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 其者,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臟,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 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武英殿]監理: 臣 弘 晝 [和碩和]親王: 總裁官: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 戶部尚書事務、加六級 臣 徐 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協辦內閣大學士事務、禮部尚書 仍管太常寺、鴻臚寺事務、加二級 臣 三 泰 經筵講官、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加三級、又軍功 加二級、紀錄十八次、軍功紀綠二次 臣 史貽直 議政大臣、內大臣、刑部尚書、兼內務府總管、紀錄四次 革職留任 臣 來 保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今任[兩廣]總督、承恩公 臣 慶 復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今任[湖廣]總督 臣 孫嘉淦 太子少保、刑部尚書、今任[川陝]總督 臣 尹繼善 議政大臣、刑部尚書、今任[閩浙]總督、世襲雲騎尉 臣 那蘇圖 原任經筵講官、吏部尚書 臣 楊超曾 原任工部尚書、降三級調用 臣 趙殿最 提調官: 刑部主事 臣 德 昌 刑部郎中、升任[陝西]糧驛道 臣 孫陳典 [盛京]戶部郎中 臣 何 瞻 吏部稽勳司員外郎 臣 戴章甫 原任刑部員外郎 臣 永 奇 原任翰林院編修 臣 查 祥 纂修官: 刑部[貴州]司郎中 臣 唐紹祖 原任刑部督捕司郎中 臣 周 琬 原任刑部員外郎 臣 阿林泰 原任巴溝理事通判 臣 兆珠納 [盛京]禮部郎中 臣 岳 泰 [盛京]戶部員外郎 臣 趙之埰 [盛京]工部員外郎 臣 納 海 原任刑部員外郎、兼佐領 臣 殷 珠 原任兵部主事 臣 常 鼐 刑部[四川]主事 臣 王 洛 刑部督捕司主事 臣 吳紹詩 原任[河南][郾城縣]知縣 臣 包洪基 收掌官: 刑部筆帖式 臣 岳 寧 刑部筆帖式 臣 富尼漢 刑部筆帖式、升任[熊岳]理事通判 臣 德 祿 刑部筆帖式、升任[通州]理事通判 臣 伊蘭泰 九品筆帖式 臣馬甯安 吏部筆帖式 臣 雅哈理 翻譯官: 臣 明 德 候補筆帖式: 臣 成 善 臣 法 寶 臣 德 馨 臣 豐阿泰 臣 甯古禮 臣 豐盛阿 臣 九 哥 貼寫中書 臣 噶 紳 [盛京]助教 臣 專 圖 七品筆帖式 臣 常 雲 [滿]謄錄官: 候補筆帖式 臣 福爾泰 臣 馬受福 臣 德克進 臣 克星額 臣 明 善 臣 坤 祿 臣 滿 普 臣 馬進泰 臣 赫楞額 臣 德 雲 臣 安 元 臣 愛隆阿 臣 札祿順 臣 新 成 臣 速 成 臣 發福利 臣 機蘭泰 臣 祿昌 臣 九 十 臣 永 戶部繕本筆帖式 臣 喀米圖 貼寫中書 臣 明 德 [漢]謄錄官: 臣 永 泰 候選知縣 臣 張 巽 候選教諭 臣 張洪浚 候選縣丞 臣 吳 溶 臣 陳 鋗 候選吏目 臣 孟毓蕃 臣 盧士琛 貢生 臣 嵇耀增 監生 臣 舒繼英 生員 臣 張為柱 臣 李承績 臣 張克濟 監生 臣 潘 溶 臣 沈奐文 臣 顧宗預 [武英]殿監造 內務府南苑郎中、兼佐領、加五級、紀錄十次 臣 雅爾岱 內務府錢糧衙門郎中、兼佐領、加五級、紀錄十一次 臣 永 保 內務府慎刑司員外郎、紀錄一次 臣 水 忠 同知、加一級、紀錄九次 臣 英 廉 內務府廣儲司、司庫加二級 臣 三 格 監造加一級 臣 李 保 監造 臣 鄭桑格 庫掌 臣 李延偉 臣 虎什泰 一、律文四百五十七條,歷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刪改增併,定為四百三十六門,今仍其舊。至條例,則世輕世重,有隨時酌中之義。今自[雍正]五年刻本所載,至[雍正]五年以後,[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現行則例詳為訂正,增刪改併,計共一千零四十二條,分門別類,悉附律文之後。 一、律內小字注釋難明之義,解達未足之語氣,句斟字酌,實足補律所未備,今皆照舊詳載,間有增損,務在理明辭順,無取更張。其律文之後,大字總注,雖亦原本箋釋、輯注等書,但意在敷宣,易生支蔓,又或義本明顯,無事箋疏,今皆不載。其中有於律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之所不逮,則竟別立一條,著為成例,以便引用。 一、律例一書,乃聖朝成憲,間亦允准群議,無不酌自皇衷。從前刊本,於條款中間,載欽奉上諭,今皆編纂成例,著之於篇。其於例款無涉,或止申飭訓誡之文,通送上諭館恭修,不更登載。 一、[雍正]五年刻本,於每條之上,分列原例、增例、欽定例各名目,既以時代為先後,勢必不能依類編輯。今將原例、增例等名目,概不登載,如錢糧則由倉庫,而次及雜項;侵那、賊盜則由正犯,而次及搜贜、舉首,庶幾條分縷析,次序秩然。 一、律目有數例款繁多間,有不應隸此門而誤為附入者,今皆考訂詳明,移入本條之下。如「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與「濫設官吏」無涉,「承審承緝諸限期」與「官文書稽程」無涉,而皆入之吏律,今分載戶律田宅,刑律捕亡、斷獄各絛下,閱者以此類推,則按籍而稽,展卷瞭然矣。 一、文武官罰俸降革,事隸處分,間亦載入律例,然多不全不備。今吏、兵兩部,開館編輯,各有專書,無庸於律例內紛見雜出。其有應議罪款而兼及處分之處,並改交部議處,或改交部分別議處,事以類從,義仍貫中,參觀自得。 一、凡[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已經逐條考校,奏准頒行。其[乾隆]五年以後之例,依[乾隆]元年奏准,嗣後有陸續增修之處,仍定限三年一次編輯,附律例之後,頒行直省,從此永著為例。 一、「納贖」各條,並冠名例之首,其應否准其納贖,開載未能詳悉,易至高下其手。今依律例中已經開明各條,因類比附,並查照讀律佩觽所載「不准納贖」罪名,詳加酌定,於各條下注明,以免畸輕畸重之失。 一、首卷諸圖皆仍舊刻,惟收贖過失殺傷人,律云「依律收贖」,而例內又止有「收贖過失殺人銀數」,並無收贖過失傷人若干銀兩之文,內外辦理向無憑准。查「收贖過失殺人絞罪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即律圖內「收贖雜犯斬五錢二分五釐」之數合成。蓋緣[前明]錢鈔並收,故圖內亦照鈔數折算。今將收贖傷人銀數亦照收贖殺人銀數,按其致傷輕重,應得罪名,合算折銀,另立一圖,附諸圖之後,以備稽考。 一、頒發之後,內外問刑衙門,凡有問擬,悉令遵照辦理。其有從前例款,此次修輯所不登入者,皆經奏准刪除。毋得以曾經通行,仍復援引,違者,論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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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第一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夾棍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圓下方,圓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個,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夾人指不得實供方夾一次,再不實供許再夾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倘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凡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犯,除律例開載應用重枷枷號者,仍照遵行外,其餘枷號,俱重二十五斤。 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决杖。 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將枷責等輕罪人犯,照例減等發落。笞罪,寬免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寬恤。刑部現審案件,審明減等,十日一次彙題。其人犯俱交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俟立秋後,送部發落。 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督撫熱審時,審擬減等具題。雖過熱審之期,到部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亦減等完結。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外立決重犯俱監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內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 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其情實應决者,照朝審之例三次覆奏。 每逢熱審之期,一應杖責之犯,無論題達重案,以及其餘事件,統於減等之中,遞行八折發落。 贖刑 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款,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律納贖。 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 贖罪: 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 凡軍民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內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生員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贖者,與軍民人等罪應贖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的決發落。 婦人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贖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凡文武官革職有餘罪,及革職後另犯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有力圖內數目納贖。若無力的決發落,其貪贜官役,概不准納贖。 凡官員有先參婪贜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贜入己,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斂,坐贜致罪,則除革職外,餘罪納贖俱免。如別案革職者,仍照例納贖。 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贜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 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改撥光禄寺應役。 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贜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斷。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還職為僧為道。 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外,其律例內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聽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決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並多取肥己者,交該部議處。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犯事治罪與旗人無異,交刑部照旗人例,枷號鎖禁完結。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出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反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拿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律/lü 5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悋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悋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凡[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為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並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准免死一次。 響馬、強盜雖曾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並父祖、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不得議免。 打死人命雖己身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照律擬罪。 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情由具題。 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閑散人等應正法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並自身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效力情由具題。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廕生,及恩、拔、歲、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 給劄歸農之人,若恣肆虐民,占人廬舍,奪人田土,擾害地方者,該督撫掣回官劄,照民例治罪。其入伍給劄官員有犯,交部議處。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二十,罰兩月;三十,罰三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應降級革職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 休職病故旗員未完罰俸銀兩,無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員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係世襲官職及休職有俸者,仍照數扣抵。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贜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贜私罪名,俱發為民。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 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糧、刑名事件,應行革職者,該督撫題參時,即行摘印委員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旨寬宥者,仍准復還原任。 律/lü 9 | Fanzui mianfaqian 犯罪免發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著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隸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州縣。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還獲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別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 子孫緣事革職,其父祖誥敕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贈官犯贜,與無祿人同科。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滿、丁憂、致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究明白。應賠償者賠償,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 無官犯贜,有官事發,照有官參提,以無禄人科斷。有官時犯贜,黜革後事發,不必參提,以有禄人科斷。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 除名當差 凡職兼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敘,應追奪誥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階、勳。爵皆除。不該追奪誥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灶戶,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凡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及貪贜革職各官,封贈俱行追奪。其別項革職者免追。 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贜枉法革職者,任內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雜等官實係因公罣誤,毋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所有食過編俸,一概免其追賠。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准此。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叛逆案內奉特旨免死,僉妻發遣給與[盛京]、[寧古塔]等處[新滿洲為]奴者,永不許贖身。律應籍沒家産者,仍行籍沒。 凡軍、流、徒犯俱開明籍貫、年歲,行文配所。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亦開明年歲。若解部發遣人犯,造冊送部。如係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軍、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外,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仍令原配地方官,將回籍妻、子每日給米一升,計其程途遠近,先行按數折給,年終於司庫公項銀兩內請領。仍將給過人口米石,造送刑部,轉咨戶部核銷。 凡發遣當差人犯之妻、子,原係隨往遣所者,如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攜骸回籍,該管官查明確實,令其回籍。其力不能來者,俱入於本處檔內,令其披甲。若係奉旨發遣,或部議僉遣,及發遣打牲烏喇人犯身故,其妻、子有願攜骸回籍者,令該將軍、督撫按情罪之輕重,分別具奏,請旨遵行。 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取本犯確供,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內聲明。如無妻室,即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隨招申送。若係隔屬隔省,一面於招內申報。一面移查原籍取結,俟結到之日即行加結申送,不得俟結案後再行查僉。如有因妻患病留養,將本犯先行發遣者,俟伊妻病痊補解時,令伊親屬隨同差役解赴遣所,交與本犯收領。若伊妻年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隨行,及患病留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該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申詳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應行報部者,報部查核。倘有捏結情弊,將具結之鄰族照軍流人犯捏報留養例,杖一百,犯妻立即補解。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並轉詳之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犯軍、流等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許回籍。 遣犯除有妻室者,例應僉發外,至遣犯之子女願隨,聽。其不願隨者,不得同妻僉發。若妻已故,有子女者,無論子女願隨與否,只將該犯改發內地,不得因既有子女,同有妻之犯,僉發外地。 除強盜減等及情罪重大僉妻發遣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僉。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贜,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欽定實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及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俱不准援赦。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簽、烙鐵等刑至斃人命者,以故殺論,不准援赦。 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被誣之人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准援赦,俱不及妻子家産。 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不准援赦。 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赦寬免。關係行間兵餉者,乃坐。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赦寬免,事須究問明白。應追取者,仍行追取。應改正者,仍行改正。 捕役誣拿良民及曾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被誣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之番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將捕役照例充軍,遇赦不准援免。 凡遇恩詔內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內,係民人改發煙瘴稍輕地方者,即准寬免,係旗下家人於誘拐案內發遣為奴人犯,亦許一體援免。 律/lü 17 | Liufan zaidao huishe 流犯在道會赦 凡流犯在道會赦,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計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斯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罪亦同。 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其徒犯在道會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請旨定奪。 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留養親。其各省題結人犯不必解部,該督撫照此例發落。若知情捏出印結,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鄰保、族長等內有假捏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留養者不准。 凡鬥毆殺人之犯,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以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為輕傷。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者,照例開具所犯情由請旨。如准其存留養親,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疏內一并聲明,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鄰保、族長等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捏結等弊,照捏報軍、流留養例,分別議處治罪。 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留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內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留養。 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別情者,果係父母已故家無承祀之人,承審官據實查明,取具鄰保、族長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將應行承祀緣由於疏內聲明請旨。如准其承祀,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存留承祀。倘有捏稱家無承祀之人,希圖脫罪者,將本犯照律治罪。承審出結各官及鄰保人等,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留養者,照民人一體留養。 律/lü 19 | Tianwensheng youfan 天文生有犯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明於測驗推步之法。能專其事者,犯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鬥毆傷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徒、流、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 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及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律/lü 20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褲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和聲署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婦人有犯姦盜、不孝並審無力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律/lü 21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例應減等,俱減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例應減等,減為總徒四年,若再遇例仍准減一年。 免死減等發遣[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盜犯,在配所殺人者,該將軍咨報刑部,查明原案,仍照原犯之罪定擬斬決,具題,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若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所殺人者,仍分別謀、故、鬥毆,按律定擬。 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內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內。接遞官必按此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內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贜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別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減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別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別治罪。 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被伊主圖佔其妻、女因而致斃者,將伊主照故殺奴婢例治罪。倘為奴人犯有誣捏挾制依主者,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律/lü 22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并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鬥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贜應償,受贜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應得杖罪仍令收贖。 內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若有老小廢疾,俱照律完結。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內人犯,果有老小廢疾者,該督撫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照律收贖。如實非老小廢疾,徇情題免,事發者將出結轉詳,官并督撫交部議處。其到部人犯有告稱年老及在中途成廢疾者,察明實係老疾,亦得收贖。 教令七歲小兒毆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毆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亦坐教令者以殺凡人之罪。 律/lü 23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內。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凡彼此俱罪之贜,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贜,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贜,并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 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并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亦從免放。 若以贜入罪,正贜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贜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贜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贜罪,而犯別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贜者,死亦勿徵。 其估贜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銀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 其贜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贜,金銀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贜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及入官贜二十兩以上,給主贜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贜數多寡,每於歲底彙題,請旨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凡州、縣自理贖鍰,歲底造冊申報按察司,布、按自理贖鍰,歲底冊報督撫,督撫歲底彙造清冊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督撫參奏,以貪贜治罪。 凡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內務府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凡官役犯贜案內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歸旗人員內有應追贜者,限五個月內,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冊,并入解部,轉交該旗追贜。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斷付死者之財產,遇赦不得免追。 虧空貪贜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產之員,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冊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贜律治罪。 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其未經定例以前官吏有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冊,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出具并無更換印甘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換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田房產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開明價值,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并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入官財物律,坐贜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別議處。如并無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本價值出示招賣。 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滿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擬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凡盜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盜犯家産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産變賠。如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贜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有并無家産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各盜之家産除應賠本身贜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其有窩家之案,仍照例將窩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及並未分贜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贜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贜。謂如枉法、不枉法贜,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贜,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其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為之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贜首作少贜。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贜數不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贜,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罪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在監重囚有因變逸出、旋即投歸者,除不准自首之犯仍照原擬治罪外,餘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被擄從賊,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凡遇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首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首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生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會傷人隨即平復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邊遠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衛充軍。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凡強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除所劫數家內若係盜首及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等項,例不准自首者,仍分別定擬外;如俱係例准自首之罪,將本犯免死應發[黑龍江]給[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徒流遷徙地方條下分別發遣之例問發。 強盜為首並窩綫於未經到官之先,自行陳首,請旨酌情罪量從寬減。若跟隨為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不論強、竊盜犯,有捕役帶同首者,除本犯不准寬減外,仍將捕役嚴行審究。倘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強盜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為匪,或分受贜物者,許其據實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減免發落。 律/lü 26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贜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贜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贜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並取前贜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贜及坐贜,不通計全科。其應贜入官、賠償、盜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贜,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減等,收贖。 律/lü 28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凡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并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官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并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并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律/lü 30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謂竊盜財物,損謂鬥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鬥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同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同私越度關,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律/lü 31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人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须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寬緩者,改為立決;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潛逃,仍照本罪擬為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亦交部議處。 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領領催、兵丁專緝逃人,除明知故縱受賄賣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拿者,另委能員追緝。仍將發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冊報部,每於歲底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脫逃,或脫逃後盡數全獲,應行議處、議敘之處,逐一分晰,彙行具奏。刑部會同兵部核覆具題,參候欽定。 免死減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脫逃後復犯行兇為匪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覓食,或因思親等事潛逃,並無行兇為匪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斬,犯該絞候者改為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罪止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并無行兇為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決者,拿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色、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該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拿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諭。 律/lü 32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聞。 律/lü 34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蒙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內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如朝審案內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律/lü 35 |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重罪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贜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應擬枷號、杖笞之盜犯,時遇熱審,俱不准減免。 凡例應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議處、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其有情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必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援引比照,不得擅用「加倍」字樣。 律/lü 37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凡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律/lü 38 |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凡律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律同。改嫁義絕,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39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凡律稱「與同罪」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仍依本律科其減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律/lü 40 | Cheng jian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凡律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典吏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并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1 | Cheng ri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書每日計九十六刻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 律/lü 42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駡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駡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lü 43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律例頒布之後,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引擬失當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lü 44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引用律例如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別條比附者,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諭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比照別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拿究審,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駁改猶未允協,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別經發覺,將院、寺官員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45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并免死減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僉妻,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別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斷。 [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發[箇舊]等廠熬鉛。 軍、流、徒犯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軍不加杖。 各旗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捏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審明照此遵行。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別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陝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脫家口者,交部分別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冊并取該地方官并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冊送戶部查核。 凡土蠻[僮]、[瑤]有讎殺劫擄及聚眾捉人訛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并年貌清冊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脫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僮]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先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僉發。 [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戶[滿洲],或係開戶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戶[滿洲]發[西安]、[荆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開戶奴僕發[西安]等處給[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刊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例,分別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內,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地方給與八姓一千兵丁為奴,俟數滿一千之後,仍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內強盜免死減等者,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即時拿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盜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僉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其查無妻室者,如係強盜免死及窩留強盜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其餘查無妻室并別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別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別治罪。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煙瘴地方。其[雲]、[貴]、[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內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僉發。 [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管束。 律/lü 46 | Chongjun difang 充軍地方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衛,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衛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衛;在外,巡撫定衛,仍抄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邊衛、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邊衛、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衛所。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極邊。衛所。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衛。[廣東]、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衛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遠、煙瘴。衛所。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衛、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凡問發邊外為民者,僉妻起發,如原係邊外邊境民人,俱發別處邊外。 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屬有司者,有司僉解。 凡各省充軍人犯,除發現在各衛所外,其有應發之衛所已改設州、縣者,亦照舊發遣,仍註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脫逃疏縱,將該府州縣職名查參。 犯該邊衛永遠充軍者,改為邊遠充軍。犯該邊遠永遠充軍者,改為煙瘴充軍。若該犯離家四千里外,并無煙瘴,即發極邊充軍。犯該極邊、煙瘴永遠充軍者,亦止發極邊、煙瘴充軍。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 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參公役。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武臣出征受傷分別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卹並給世職。 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脫逃自盡,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凡世職官物故,無應承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勳績之處與被罪緣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請旨定奪。 凡世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戡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贜者并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凡土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戶銜,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內選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制論。 律/lü 48 | Da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兼文武應選者。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 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阻壞選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 律/lü 49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謚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死賜褒贈曰“謚”。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贜,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內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贜,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親下所屬坐守催併者,杖一百;所屬,指州縣、鄉村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參,徇情不參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律/lü 52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贜,俱以枉法從重論。 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歲貢生員冊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不舉察捉拿者,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鬻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搖撞騙,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拿究治者,亦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廉,杜絕情弊,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行指參,審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逞忿混行攪鬧者,發附近充軍。 官生錄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錄送,如官卷內有文理荒謬倖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官一併嚴加議處。 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嚴行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徇隱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其先經考職,未經揀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見者,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治罪。 律/lü 53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贜,俱以枉法從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而罷閒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文職人員、舉貢監生并吏員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個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贜重者,從重論。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處分發落。 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贜等罪,遇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別衙門應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糾參者,俱交該部議處。 凡部院衙門書辦,或因有疾,或因不諳文移,退役之後,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并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具同鄉書吏保結,該衙門於十日內照保結所開籍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轉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天]限三個月,[江蘇]、[安徽]、[陝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個月,[雲]、[貴]、[川]、[廣]、[福建]限六個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別處分治罪。本非[大]、[宛]兩縣籍貫,捏稱土著之民,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承行吏典嚴加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凡各部院衙門役滿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冊申送都察院,令該城御史按冊確查。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逐回。倘潛留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搖等弊,按律治罪。其混行照冊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嚴行管束。 各部院衙門,經承書吏所雇貼寫,該管司官開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貫,取具該經承保結,移付司務廳註冊。倘遇驅逐、辭去,即移付司務廳除名。如有捏報詭名,經承扶同保結,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負罪潛逃者,著落保結之經承,立限捕獲,亦照律治罪。 部院各衙門書吏,從前未經犯案,例應回籍者,潛匿京師,拿獲之日,即遞回原籍。其從前犯事遞回原籍,今又私自來京,雖未經犯案,即應查拿,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其有再來犯案,罪止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其疏縱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凡官內外文武。吏典吏。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 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外任旗員子弟歸旗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者,該旗酌量給假,仍分別省分遠近,定限給以執照,令其依限回旗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令歸旗。如有借端逗遛,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55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留任。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留任。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依違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內起程。令該督撫、提鎮照依各省遠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該部、該旗。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仍照律聽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別處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別處居住者,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均照違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參,交部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別無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旗,免其沿途押解。 [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十日之內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議處。 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內起程。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律/lü 56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內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併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職役。 律/lü 57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凡姦邪將不該死之人進讒言,左使殺人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者,斬。監候。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指姦臣。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 律/lü 59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內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啟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沒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盤詰拿送法司問實,發煙瘴地面充軍。 律/lü 60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執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歷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督撫等官或陞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來告之人交與該部治罪。若下屬交結上官,派斂資斧,驅民獻媚,或本官留戀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發得實,亦交該部,從重治罪。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律/lü 62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敕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內。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63 | Qihui zhishu yinxin 棄毀制書印信 凡故意毀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 若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凡直省州縣交代時,將任內自行審理戶婚、田土、錢債等項案件,粘連卷宗,鈐蓋印信,造入交盤冊內。仍彙錄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編號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隨同卷宗交代。並將歷任遞交之案,一并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杖八十。其有乘機隱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盜取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將失察之該管官,照例議處。 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硃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倘有隱匿收存者,一經發覺,交部議處。 律/lü 64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當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懸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5 |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拿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 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應議之人,及文武官犯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而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 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簽書姓名,現今奏本吏不簽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敘用。若已經詳報,而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 律/lü 66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聖旨、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從重論。 律/lü 67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正官、佐貳不坐。 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內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內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值日之[滿]、[漢]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久,將[滿]、[漢]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面鈐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彙齊,轉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內,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內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內即將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沉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內扣除。府、州,司、道審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捏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律/lü 68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 失錯漏使印信,不簽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內將會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核,倘有遲延違誤者,察參。 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內彙造印冊,送京畿道刷卷,有遲錯者,察參。 凡照磨所官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調查。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0 |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各部司員有偷案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該堂官即指名題參。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畫押,該司員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參,如有挾嫌誣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 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案畫題。倘飾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院、寺堂官交部議處。 律/lü 71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2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有疏忽照例參處。 奏銷冊內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字樣,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律/lü 74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能稟阻。正官,奏聞區處。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照違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凡一家曰戶,全不附籍,若有田應出賦役者,家長,杖一百;若係無田不應出賦役者,杖八十。准附籍有賦照賦,無賦照丁。當差。 若將他家人隱蔽在戶不另報立籍,及相冒合戶附籍,他戶,有賦役者,本戶家長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內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 若曾立有戶。隱漏自己成丁十六歲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隱人口入籍,成丁者當差。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從里長。如里長、官吏,知其漏脫之情,而故縱不問者,則里長、官吏與脫漏戶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財者,并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直隸各省編審察出增益人丁實數,繕冊奏聞,名為「盛世滋生戶口冊」,其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如額徵丁糧數內有開除者,即將各該省新增人丁補足額數。至新增人丁倘不據實開報,或有私派錢糧,及造冊之時藉端需索,該督撫嚴查題參。 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該旗務將所有丁冊逐一嚴查,如有漏隱,即據實報出,補行造冊送部。如該旗不行詳查,經部察出,即交部查議。 律/lü 76 | Renhu yiji weiding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軍作民冒民脫匠免,避己重就人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灶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者准遞逃牌。[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贖身。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准贖身,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娶,問女家情願,方許配合,不情願者,聽。 旗下奴僕或借別旗名色買贖或自身贖身,旗、民兩處,俱無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跟隨家主出差外任,私有蓄積,鑽營勢力,欺壓本主贖身者,自[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以後,雖在民籍,查明強壓情實,亦令歸旗。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為民,本旗、戶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冊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端控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誣扳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誣扳、誣告之人,從重治罪。 [乾隆]元年以後放出捏稱元年以前,私自營求入於民籍者,察出將該戶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歸旗,作為本主戶下家人。其不行詳查之參、佐領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併交部議處。 八旗遠年丁冊有名者,即係[盛京]帶來奴僕,直省本無籍貫:其帶地投充者,亦歷年久遠,雖有籍貫難以稽查,兩項應仍遵照定例,只准開入旗檔,不得放出為民。 [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冊者,准照例贖身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戶下挑取步、甲等缺,俟三輩後,著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旗人呈明本旗,咨報戶部,冊檔有伊祖父姓名者,亦准放出為民,仍行文該地方官查明註冊,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 各省樂籍、并[浙]省墮民、丐戶,皆令確查削籍,改業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陵辱,及自甘污賤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該督撫查參,照例議處。 遠年印契所買奴僕之中,如內有實係民人,印契賣與旗人,契內尚有籍貫可查,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之例,三輩後准其為民,仍將伊等祖父姓名、籍貫一體造冊,咨送戶部查核。 駐防旗人置買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驅使,情願准其贖身者,亦准放出為民。 凡八旗奴僕放出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戶,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戶壯丁。至於設法贖身之戶,例應作為開戶壯丁者,其已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其未結之案,或係自備身價贖身,或親戚代為贖身者,均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若有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出者,均應在買主佐領下作為開戶,如經開戶壯丁給價買出者,伊等原非另戶正身,其名下不便復有開戶之人,應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凡八旗絕戶家奴,如無族人可歸者,無論家下陳人、契買奴僕,俱准在於本佐領下開戶,責令看守伊主墳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壯尚可當差者,在於本佐領下披步甲當差。如內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奴僕情願贖身為民者,照例贖身,其身價銀兩,照絕戶財產入官例辦理。 發遣賞給各省駐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準贖身及不准典賣與別境旗人外,其實有應賣事故欲行典賣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典賣與本處旗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買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別境旗人為奴者,杖一百,追價入官。 凡另戶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另戶,并嫁與戶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係另戶,應准其隨母改適,俟撫養成丁仍歸本宗。如子母不忍分離,兩家情願倚依者,准其倚依。仍將本人造入生父本宗丁冊。如有民間子弟自幼隨母改嫁與另戶旗人,應照戶口不清例,另行記檔。其有家人之子隨母嫁與另戶,以及民間之子隨母改適與戶下家人者,統於戶下造報聲明。嗣後遇有隨母改嫁人等,該參、佐領即時確查報明都統存案,仍於編審之年丁冊內註明,咨報戶部查核。至從前另戶旗人之子,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戶下家人撫養呈請歸宗者,該旗查明情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并各該參、佐領印結,咨送戶部存案,准其歸宗。 凡民人之子既經給與旗下人家為嗣,即與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戶下,以備稽查。 律/lü 77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僧、道還俗,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并還俗。入籍當差。 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僧、道犯罪,雖漏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潛住者,並枷號一個月,照舊還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照違令律治罪。 民間有願創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督撫具題,奉旨方許營建。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制律論。 由禮部頒發度牒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如情願出家之人,必須給予度牒,方准披剃。仍飭地方官嚴查僧官、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擾累僧徒,違者從重治罪。 僧、道凡有事故,將原領牒照,追出彙繳,毋許改名更替。如有暗行隱匿,及私相授受者,僧、道照違制律治罪,僧道官斥革還俗,地方官照失察例處分。 現在應付、火居等項僧道,止於優給本身牒照,不准招受生徒。其合例應招生徒之僧、道,所有許其招受之人,即於伊師原發牒照上註明年貌、籍貫、簪剃年月,伊師身故之日即為本人之牒照,不必另行給發。該州縣歲底彙報該撫,該撫隨五年審丁之期,另具清冊報部。如所招之人身犯姦盜重罪,除將伊師牒照內名字除去外,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准另招一人為徒,亦於牒照內註明身故續招緣由。其牒照有水火、盜賊、遺失等情,准其呈明地方官,咨部另給。 僧、道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僧道官容隱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議處,所招生徒勒令還俗。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照律治罪。 旗人義子必該佐領具保,實係自繈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准其另記檔案,不許將民間成丁子弟改隨本姓。 凡八旗無嗣之人,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戶下家奴、民間子弟雖與另戶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其有另戶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并該參、佐領印甘各結咨部,准其繼立。倘實有同宗可繼為嗣,捏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仍按律治罪。 律/lü 79 |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八旗凡有呈報迷失幼童、幼女者,該管官取具本人族長等並無捏飾甘結,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隱匿寄養情弊,將寄養、受寄之人照隱漏丁口律治罪。改正族長人等,照里長失於取勘律治罪。 律/lü 80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產;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等則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控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督撫、司道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閑,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名色擾累。違者,該督撫糾察,將有司官依違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舉,罪同。 各省藩司并府、州、縣,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採買。若豪滑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發附近衛所充軍。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若本無部派物料,而捏稱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擾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紳衿除優免本身丁銀外,倘借名濫以子孫族戶冒入者,該地方官查出,生監申革,職官題參,各杖一百,受財者從重論。如有私立宦儒圖戶名色,包攬詭寄者,照脫漏版籍律治罪,詭寄與受寄者同論。 凡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次,聽保甲長稽查,違者照脫戶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詳報者,交部照例議處。至充保長、甲長,並輪直、支更、看柵等役,紳衿免派,齊民內老疾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 律/lü 81 | Dingfu cha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杖罪,附近充軍。 其功臣容隱者,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律/lü 83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直省各府、州、縣編賦役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送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發者,各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灶、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督撫,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田執照附籍當差。如不自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各杖一百。 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遊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并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發者,各依律科。 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充軍。本管里長、管軍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86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兇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若奉遺命,不在此律。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此謂分財異居,尚未別立戶籍者,有犯亦坐滿杖。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律/lü 88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贜論。 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修蓋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內撥給。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粘補完固。倘有陞遷事故,造入交代冊內,取具印結送部。其正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內,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加結申報上司,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參,照例議處。 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沾實惠。 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京師五城各設栖棲流所一處,安頓貧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資,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留,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如有虛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律/lü 90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并應免入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其減額詭寄之田改正,坵段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凡宗室置買田產,管莊人恃強不納差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參奏重治。 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別戶者,按數計贜,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追徵。 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稅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 律/lü 91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贜重者坐贜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贜,故罪重於杖一百,并坐贜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留職役。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寬恤。 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遙遠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參,交部議處。 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督撫、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查者,俱革職。 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蔓為害,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管地方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戶。[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欽奉上諭:「蠲免之典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寬減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特諭。」 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貪民一體賑恤。 遇有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稅各項,俱入豁免之內,地方官違者以違制論,入己者以侵盜論。 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屆陞科之期,該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沖漲或成磽確者,概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 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七分;被災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者,免一分。 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為定例。 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徵舊欠,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徵。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徵。加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紓民力。 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稅,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鈐蓋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稅米船偷運別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寬免之稅加倍追出,仍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92 | Gongchen tian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仍計遞年所隱糧稅,依畝數、年數、額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93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己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虛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佔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將互爭不明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產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 若功臣有犯,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直隸各省空閑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軍,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佔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參奏治罪。 [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近邊分守武職,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雲]、[貴]、[川]、[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鎮、守並副、參等官員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止,違者以違制律論。 律/lü 94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攜帶家眷,多隨奴僕,及任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不許擅買田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口題請展限者,亦交與該部治罪。 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產業,即丁憂休致解退,亦不許入籍居住。或任內置有產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奏,請旨定奪。至參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產業,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經身故,子孫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該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 律/lü 95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內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贜,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徵給主。仍聽依原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凡八旗人員置產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交與該督撫按其產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參,將所置產業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別經發覺者,照例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分別議處。至於查禁以後仍有違禁置產私相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產朦朧投獻官豪勢要律,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產業入官,其託民人出名,詭名寄戶者,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隱瞞入官家產計所隱,贜重者,坐贜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查察者,照例議處。 賣產立有絕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絕,契載確鑿,復行告找、告贖,及執產動歸原先儘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 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產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如有將俸祿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將人口、房產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冊。 律/lü 96 | Dao gengzhong guanmin 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者,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強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至報完之日,不分軍民,俱發附近衛所充軍。若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減盡無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就本戶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律/lü 98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故意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毀之物,即為贜,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竊盜贜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於官物加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毀私物,則償而不坐罪。 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贜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麴,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別處分。如官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計贜論罪。 律/lü 99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贜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挾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lü 100 | Sijie guan 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贜論,加一等。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或廢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從仍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殘疾,卻令姊妹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并行禁止。 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婿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并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凡逐已入贅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并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眾搶奪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家搶奪強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強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婦女聽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者,聽。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重論。 律/lü 106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lü 107 | Tongxing weihun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凡外姻有服或尊屬或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婿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并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并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應離異之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名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 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著,仍照例臨時勘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聽從民便。 律/lü 109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其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遞減之。若原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并離異。 律/lü 110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強。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11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律/lü 112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強勢力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 律/lü 113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註冊候廕襲之日,照廕襲本職上。降一等敘用。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強者以強姦論。 律/lü 115 | L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及於夫無義絕之狀,而擅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離,難強其合。 若夫無願離之情。妻輒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乃坐。無主婚人,不成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律/lü 117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論死,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故並減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得於主婚人流罪上再減。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 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門第四 |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并依時值,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蓄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并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產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產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眾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承辦銅商逾限,并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觔之貨,嚴拿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并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該商從重治罪,倘辦員侵欺扣剋,串通朦混,以致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徇隱,一并交部議處。 律/lü 119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 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贜,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贜、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并與舉人同。 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產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運責懲,拿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產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糶賣。 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內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內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同幫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內互結各丁攤賠一分,其餘令本丁賠補。 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徵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拿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戶開出,另冊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人、生員,并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冊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律/lü 120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贜重於杖六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如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內外官員,題參交部議處。 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戶,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屆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歲底全完為率;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如屆期不清,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厘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數內,帶徵完足。 律/lü 121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輕收官司者,并計所虧欠物數為贜,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剝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查,如剝船回空,搜查無米藏匿者,其摯欠仍責經紀賠補。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將掣欠之米,令船戶代役照數攤賠,枷責革役,其失察之經紀一并責懲。 律/lü 122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 其小戶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凡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內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內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律/lü 123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并贜,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併贜。受財者,計入己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贜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贜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凡州、縣倉為錢糧,責成知府嚴行盤查,於每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冊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揭請參,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通同徇隱,別經發覺,將知府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獨賠。如止盤查不實,不行揭報,審係州、縣侵欺,將知府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縣那移,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分賠一半。如知府查出虧空揭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揭,及道已經轉揭,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竟揭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各府倉庫錢糧,於每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查;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查;糧驛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查;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查,無總督者,巡撫盤查。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於題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查,出具印結,於奏銷本內一併保題。倘有扶同徇隱,及盤查不實,不行揭報,俱照州、縣倉庫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揭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確係知府徇隱,應著落獨賠之項,將徇隱之知府革職,離任。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贜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內全完,係侵欺之項本犯擬死罪者,照例減二等發落;擬軍、流、徒、杖者,照例釋免。若係挪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萬兩者,本案照例准其開復。其徇隱之知府,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查實果係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隱之知府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於限內完,准其開復,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內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內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內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係知府不行揭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府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內全完,將本犯及不行揭報之知府俱照例准其開復;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查實果係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不行揭報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半入於無著項下完結。其知府分賠一半銀兩,勒限一年完補,限內全完准其開復,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內全完者准其開復,於補官日罰俸一年,如二限內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內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三次限滿不完,不准開復,未完銀兩仍著落追賠。 各省屬官虧空,上司明知故縱者,令徇隱之上司各賠一分。 凡新舊交代,如果米穀收存不慎,官物遺失不全,立即揭報題參,於舊官名下著追。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穀霉變,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律/lü 124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 若內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解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還官。 律/lü 125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并計所借之贜,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 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入官。 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復。若限內不完,革職,著落家產還完。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官交與該督撫催追。 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虛出通關硃鈔律,計所虛出之數併贜,皆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徵補項。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內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職。 府、州、縣春間借出倉穀,秋收後勒限徵比,務於十月中全完,造具冊收送戶部查核。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將家人、佃戶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 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俱照追入倉。其代為造冊之鄉保地方。有無受贜,分別治罪,該管上 司不行揭參,交部議處。 虧空人員,除查明家產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將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仍分別議處。至平日債負,或幫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札、記簿,并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討,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將本人照圖賴誣扳治罪。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拿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賄得贜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落追賠例問擬,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穀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係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倘遇人亡產絕,確查出結,題請豁免。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著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倘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將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贜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有心致損,依棄毀官物計贜准竊盜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賠。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并計所那移之贜,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 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并計支放之贜,准監守自盜論。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告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告,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衛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產嚴查存案。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議處。 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外,其分年追賠拖欠各項銀兩,以一年為一限,計應追之數,按年均分,務令按限交完。見任職員,初限不完者,解任,令同二限銀兩帶罪完納,如照數全完,准以原官補用;若二限內僅完初限銀兩者,仍帶罪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革去職銜,同三限銀兩一并嚴追。此三限內止完一限之數者,仍革職嚴追;或完兩限之數者,復其職銜,帶罪完納,能照數全完者,准其開復補用;倘三限均不能完,交刑部治罪,所欠銀兩於家屬名下嚴追。至無祿人等,初限不完,監禁,令同二限銀兩一并追比,如照數全完,暫予釋放;若僅完初限銀兩,二限未能全完者,仍監禁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令該旗、該地方官將財產查封,同三限銀兩一并嚴追。此三限內止完一限之數者,暫免其變產;或完兩限之數者,將本身釋放,財產仍行封守;或照數全完者,本身釋放免罪,財產給還;倘三限俱不能完,即將財產入官變賣,本身交刑部治罪。至追比之項有分二年者,一年不完照初限例處分,二年俱不完即照三限例治罪,倘二年內完一年之數者,再限一年,仍不能完,或完不足數者,即行治罪。 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五錢定罪。麥、豆、膏粱、青粿等雜糧并同。係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別治罪。其有倉廒州、縣,倘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粘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霉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如限內不完,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若有將倉穀侵盜入己捏稱霉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資,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內即照實價申詳。該督撫照時價核實,於文到半月內題報。戶部亦於科抄到日半月內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資,即令給發。倘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題報後期,俱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核實題報,希圖冒銷者,戶部即行題參,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議處。 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徵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揭報該管上司。如該管上司護庇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揭部、科,代為陳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如有干連,督撫將具揭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一并從重議處,或係誣捏枉揭,交與刑部治罪。倘前官虧空,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照例赴部,於別省調補。倘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言揭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冤抑,將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各省倉穀減價平糶,其價值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糶之數領價買補。其買補倉穀時價不敷,于本邑糶賣盈餘銀兩內動支。倘穀價昂貴,不能於次年買補,聲明報部展限。若故意遲延不行買補,以玩視倉儲題參。倘遇州、縣交代,未及秋收買補之期,所存價值無虧,即令新任領買,不得掯勒推諉。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別議處。 凡追賠還官各項銀兩,有較原參之數浮多者,仍給還本人。 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個月委員徹底清查,出具并無假捏影射印結,再令接任官出具認徵印結,仍向欠戶催徵。如限滿不完,將接任官照例參處 。倘本無實欠,接任官通同捏結,察出,照捏欠之數與本犯同罪,仍令分賠。 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虧空,即於具題之日扣限。倘有續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倘有甘受違限處分,摘款先揭,預為三參、五參地步輾轉延挨者,即將該員着落賠補。 律/lü 128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贜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贜,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凡糧重倉多州、縣印官,不能兼顧,遴點老成書吏收糧。如有僉派匪人侵蝕漕糧者,書吏照監守自盜律治罪,州、縣官交部議處。侵蝕米石即着該役名下嚴行追補。如糧戶私相折銀,訪獲除銀入官充餉,追交應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別責懲,收銀書吏計贜治罪。 律/lü 129 | Maozhi guanliang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贜,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准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而曰冒支者,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律/lü 130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并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1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至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值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仍留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內外官庫被竊,盜銀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管該弁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題參議處。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議處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正贜獲日,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依例問罪。此指被竊盜言,故照數追賠。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越倉牆,進倉偷米之盜,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係另戶旗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披甲當差;若係奴僕,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給與披甲之人為奴;係民人,發往[雲南]、[貴州]、[四川]、[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至褲襖、細袋裝米偷盜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 律/lü 132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不得離去。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候支放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各離職役。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 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閱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律/lü 133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用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減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并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贜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贜分還官、給主。 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豫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各省採買一應倉糧穀石,務令州、縣等官,平價採買,運倉不許轉發里遞派買。至驛遞所需草豆,令有驛各官平價採買,亦不得派發里遞,苦累小民。應需運價准令開銷,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值,強派強拿民力運送者,坐贜治罪。 凡兵丁生息營運銀兩,或占百姓行業,或重利放債以為生息者,出納官吏照騷擾地方索借部民財物,計贜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議處。 律/lü 134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內米數,豫期行文入 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晚收納不及者,該倉監督親身查照登簿貯倉,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照偷盜議罪。 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內即行查收,掣給批迴。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發邊衛充軍,贜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豫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并衙役人等交刑部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交刑部將衙役人等從重治罪。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贜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從重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贜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135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官有侵欺,問監守盜。知情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贜論。 律/lü 136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凡各府、州、縣倉廒,俱造入交盤項內,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圮 滲漏,即行揭報,將原任官交部議處。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其霉爛虧空穀石,著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律/lü 137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器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 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贜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廷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贜,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贜,以監守自盜論。 漂沒船糧,著落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沿途催儹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將故失侵捏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隨幫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查參,照隱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滯,俱令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將該汛專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糧船到[淮],米色霉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狀者,虧折之米著落該幫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狀者,著落縣、幫各半均賠。 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俱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查,倘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并[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查。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拿,按律懲治。倘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查拿,該督撫即行題參,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俱分別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委解銅觔,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倘局內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腳,向係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每逢起解之期,巡鹽御史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按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巡鹽御史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疏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解官不能完項,即着差委之上司賠補。 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員分賠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亦着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 律/lü 138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贜罰不當 凡擬斷贜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 凡查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致帑項懸缺者,着令代賠。若查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徇縱,祇因變抵不敷,以致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查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違者,以違制論。 凡承追各款贜罰銀兩,著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徵者,仍照定例免徵。至年遠贜私,必確查實據,方可着追,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違者,以違制論。 律/lü 139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貨者,并計入己贜,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凡八旗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并交庫銀兩侵蝕者,照監守自盜律,一千兩以上,斬監候;一千兩以下,雜犯准徒。一萬兩以內,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數,不准寬免。 律/lü 140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贜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并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 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并與同罪,計所隱贜重於杖一百者,坐贜論,全科。 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凡罪犯入官財產,止應著落正犯追取。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凡欠帑人員,將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准其認買。倘有混行承買,將官兵人等,分別議處治罪。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產盡無着,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親族,并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幫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將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凡虧空入官房地內,如有墳地,及墳園內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產,俱給還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除隱匿那移案內之家產,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如隱匿侵盜案內之家產,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隱家產價值之多寡,照坐贜律分別定擬:十兩以下,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兩加一等;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折枷號鞭責,俱罪坐隱瞞之人。所隱財產俱行入官,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門第六 | Kecheng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贜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并入官。道塗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贜。 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灶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并帶額定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秤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與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與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典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贜滿數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傷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并殺人之人,擬斬立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眾十人以下例,分別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并交部議處;隨幫,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督撫參處。 凡拿獲私販,務須逐加究訊,買自何地,賣自何人,嚴緝窩頓之家,將該犯及窩頓之人,一併照興販私鹽例治罪,若私鹽買自場竈,即將該管場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凡大夥興販,聚眾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人等脫逃之梟徒,照強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隱不參,交部議處。 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內私鹽,交與本處鹽商,較時價減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所獲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著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值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捏報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別議處治罪。 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倘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除行鹽地方大夥私犯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冊,每日赴場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別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別治罪。 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律/lü 142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拿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凡興販私茶潛往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 ,販賣與來京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文武官員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若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員問罪,軍民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斤俱入官。 凡茶商赴[楚]買茶,應照[會典]每茶一千斤,准帶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產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其應行盤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許掯勒留難。如於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查拿,照私鹽律治罪。查驗地方官故縱失察者,照失察私鹽例處分。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滯不能行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撫行令往賣司分,照數盤查,聽其發賣辦課。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物,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京師及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皆令客商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附近衛分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稅,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稅存案。如不上稅,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48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捕還官。 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 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板;欠一分者,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欠二分者,枷號一個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欠四分者,枷號兩個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參之日,扣限一個月,全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內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參革退,并帶徵等項,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個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個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個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銷禁,嚴查家產,如限內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徵等項,著落引窩家產變抵。 管收稅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著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轉報題參,俱著落分賠。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贜。重於笞四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贜。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并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主。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強奪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交通、綁打、準糧三項,有一未合,仍各照律發落。該管該運糧官,參究治罪。 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邊衛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催領等,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參領交部議處。至佐領、驍騎校、參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別議處。 凡有民人交通催領,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取錢糧者,拿送該地方官,照領催枷號七十五日之例,減一等,枷號四十日。如旗人內有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并非在本佐領下放債者,照民人減等枷責例發落。其失察之該管文武官,俱交部議處。八旗佐領,每月將有無重利放債,借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參領。參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律/lü 150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贜論,以坐贜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親屬費用受寄財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相容隱之親屬,追物給主,不坐罪,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俱追物還主。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減坐贜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 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并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律/lü 152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并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 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值。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拿,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查換帖。若有光棍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併議處。 京城一切無帖鋪戶,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觔等項貨物,車戶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踞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輒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查拿,按律治罪。 律/lü 153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贜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刺。 其為以贜入罪之罪人估贜,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贜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贜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準竊盜論,免刺。贜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 官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凡內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內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 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拿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漢]、番交界之處,每月定場期三次,併令公平交易。該管衙門選差兵役稽查,如有強買強賣,及短少價值者,照把持行市律治罪,仍追原價。兵役借端勒掯者,照衙門人役恐嚇索詐例,計贜治罪。如有私入夷穴交易者,照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例,分別治罪。不嚴行約束之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併交部議處。 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別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如贜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贜問擬,所得贜私貨物,分別給主、入官。 律/lü 155 | Sizao hu dou cheng 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贜重於杖一百者,坐贜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贜,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56 | Qiyong bujuan bu 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 若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豫筵宴者,皆罰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致齋於外不宿淨室,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并罰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律/lü 158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邱壇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八旗大臣將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交,每十日責成一人,會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壇嚴查。有放鷹打鎗,成群飲酒遊戲者,即行嚴拿交部,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59 | Zhiji sidian shenqi 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60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61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禳,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2 | Jin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拿者,各參究治罪。 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姦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擬罪。 邪教惑眾,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參,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拿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為首教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得贜,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拿者,照例議處。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症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所廚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官知而不奏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并臨時奏聞區處。 醫官就內局修製藥餌,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症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書,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律/lü 164 | Chengyu fuyu 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聖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平時怠玩不行看守。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并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65 | Shoucang jinshu 收藏禁書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圖讖、圖像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 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并追入官。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豫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凡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一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凡壇廟祭祀,及聖駕出入,並陞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軍校,嚴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衝突擁擠者,拿送該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尋常朝會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係官,俱交該部議處。若在內執 事人,並大臣侍衛跟役犯者,交與該管大臣衙門治罪。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一月。 律/lü 170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司儀禮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斬。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71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科道、督撫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合題奏之。本管官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科道,在外從督撫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督撫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等,不許進言。其所管官員,毋得容許。 律/lü 172 | Xianrenguan zhezi libei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績,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律/lü 173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上司入城,凡文武屬員止許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內經過處所迎送。倘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將屬員革職拿問。如止出界迎送,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擅離職役律議處。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屬員畏其威勢至交界迎送者,倘有勒索情弊,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照例議處;地方官俱免議。 凡提、鎮赴任,所屬將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 其副、參、遊擊等官赴任,本標員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內經過者,止許在本營汛地經過處所迎送,如屬員多帶兵丁越境遠迎,及上司容令遠迎并不行揭報者,俱交部照律議處。 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回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凡書役迎接新官,在交界處所等候,呈送須知冊籍。其餘書役,概令隨印交代。併將「頭接」、「二接」、「三接」陋習嚴行禁止。如有約結多人,執批遠迎者,照律治罪。 律/lü 174 | Gongcha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知縣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公堂乃係民人瞻仰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員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門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參奏,照例治罪。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 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不許僭越。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應用東珠,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公,中嵌東珠四顆;侯,中嵌東珠三顆;伯,中嵌東珠二顆。帶,俱用圓玉版四塊,四圍金鑲,公,中嵌貓睛一顆;侯,中嵌綠松子石一顆;伯,中嵌紅寶石一顆;俱四爪蟒補服。一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版四塊,四圍金鑲,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仙鶴補服,武職麒麟補服。二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起花珊瑚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錦雞補服,武職獅子補服。三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文職孔雀補服,武職豹補服。四品,起花金帽頂,上銜青金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雲雁補服,武職虎補服。五品,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白鷴補服,武職熊補服。六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硨磲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玳瑁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鷺鷥補服,武職彪補服。七品,上銜素金帽頂,中嵌小水晶一顆;帶,用素銀圓版 四塊;文職鸂涑鳥 補服,武職補服與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鵪鶉補服,武職犀牛補服。九品及雜職,起花銀帽頂;帶,用鳥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練雀補服,武職海馬補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俱獬豸補服。其朝服披肩、接袖,俱用粧緞 、蟒緞。都察院都事、經歷筆帖式,按察司經歷、照磨等官,補服各照本身品級,不得濫用獬豸。舉人、官生、貢監生,金雀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生員,銀雀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外郎,錫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耆老用錫頂,不用披領,餘與外郎同。 房舍車馬衣服等物,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歿,曾經斷罪者,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其餘車馬衣服等物,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別,則子孫概不得用。 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用綠油,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房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門用黑油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綢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綫妝飾。 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杏黃羅表紅裡。三品、四品,紅葫蘆,杏黃羅表紅裡。以上皆三簷。僉事道亦同。五品,紅葫蘆,藍羅表紅裡。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藍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鞍轡并不許雕飾龍鳳紋。 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礦誌。 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止用金飾;無珠寶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並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事發,俱照律治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奴僕,准用紡絲、絹綢、綿綢、繭綢、毛褐、屯絹、葛苧、梭布、狼皮、羊皮,其緞紗及各樣細皮,俱不許用。長隨亦照奴僕服飾。違者,照律治罪。 官吏軍民人等,但有服飾僭用黃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凡官民人等用綫纓者,笞五十。 黃色、秋香色五爪龍緞、立龍緞團補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團補、八團補緞紗,官民不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特賜五爪龍衣服及緞疋,無論色樣,俱許穿用。若頒賜五爪龍緞、立龍緞,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員軍民人等違例濫用者,係官,革職;平人,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議處,衣服入官。 凡平時所戴暖帽、涼帽,親王世子、郡王長子、貝勒、貝子、入八分公,俱用紅寶石頂。未入八分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侯伯、鎮國將軍、和碩額駙、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頂。輔國將軍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頂。奉國將軍及三品官,俱用藍寶石頂,及藍色明玻璃。奉恩將軍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頂及藍色涅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頂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硨磲頂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頂。八品官,用起花金頂。九品官,用起花銀頂。未入流,與九品同。候補、候選,與現任同。凡九品之讀祝、贊禮、鳴贊、序班,俱用八品起花金頂。進士、舉人、貢生,俱用金頂。生員、監生,平時俱用銀頂。 三品以下官員,概不得僭用紅色雨衣、雨帽,違者,照違制論。 律/lü 176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綢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杖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77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日月珥蝕,景星彗孛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律/lü 178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律/lü 179 | Ni fumu fu san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其重者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內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內,經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冒,照律例治罪。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贜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凡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遇本生父母之喪,期年內不許應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其童生亦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有隱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匿喪例治罪。 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即將本生三代姓氏存歿,一并開列。選補之後,即行知照該省。如有出仕之後,始行出繼歸宗者,即著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詳報咨部,改正三代。倘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頂為匿喪戀職地步者,一經發覺,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不準原赦。扶同出結之旗籍各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其扶同具結之鄰族,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篤疾不能侍養,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願請終養者;或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均不拘歷俸三年之限。該督撫查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任內並無罣誤,取具印結具題,俱准其回籍終養。俟親終服滿之日,該督撫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捏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參處。 律/lü 181 | Sangzang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八旗[蒙古]喪葬,概不許火化。除遠鄉貧人,不能扶柩歸里,不得已携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有犯者,按律治罪。族長及佐領等隱匿不報,一併處分。 民間遇有喪葬之事,不許聚集演戲,以及扮演雜劇等類。違者,按律究處。 民間喪祭之事,凡有用絲竹管絃演唱佛戲之處,該地方官嚴行禁止。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82 | Xiang yinjiu 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田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鄉飲坐敘,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不許紊越正席。違者,照違制論。主席者,若不分別,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依律科罪。 律/lü 183 | Taimiao 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凡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但至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84 | Gongdian 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官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 若無門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宿直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內乃坐。入[紫禁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通指官與軍言,餘條准此。 律/lü 185 | Suwei shouwei 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官員加等。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凡巡幸應扈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職官絞。監候。 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門龍亭儀仗已設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斷。 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律/lü 188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內府及內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己名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189 | Gongdian zaozuo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監、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0 | Zhe churu gongdian men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官殿者,各杖一百。晝禁。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應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律/lü 191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監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守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有搜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發附近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帶進入[紫禁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律/lü 192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但傷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者,不用此律。 律/lü 193 | Suwei 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離應直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官員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94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經同決斷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并究囑託人。 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lü 195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并須回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雜犯,準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回避者,聽俯伏道旁以待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若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紫禁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重律論罪。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律/lü 196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其重者論。 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遊船演戲,夜半方歸,擅叫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一百。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律/lü 199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反作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并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撥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官軍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近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凡將領參隨統兵官征進,如統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將領隨將捷音差人飛報知會本管統兵官,轉行兵部。統兵官又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御前。無少停留。 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統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聽從統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 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領官即便送赴統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科。 律/lü 201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及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撫、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將軍、提鎮。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仍行本管將軍、提鎮。督撫、將軍、提鎮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2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統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發邊衛充軍。通事並伴送人,係官革職。 內外衙門辦理緊要事件,俱密封投遞,本官親拆收貯,不得令吏胥經手。倘有密封章奏,未經上達先已傳播,及緝拿之犯聞風遠颺等事,查究根由,分別議處。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及收受承辦衙門不行謹慎,以致漏泄者,將封發、收受承辦官查參,交部分別議處。如封貯之處,及投遞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時稽查,如不行查參,別經發覺者,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處。 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刊刻傳播,概行嚴禁。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抄寫刊刻圖利者,將買鈔之報房、賣鈔之書辦,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訛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搖詐騙情弊,犯該徒罪以上,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該管官失於覺察,該科道不行查參者,均交部,亦照例議處。 律/lü 203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領,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撫、將軍、提鎮,再差人轉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 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奉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若軍中承差告報會軍日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監候。 律/lü 205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官軍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 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仍選本戶壯丁充補,令其出征。 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統兵官竟行軍法。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統兵官區處。 凡官兵從征,無故起程違期者,官革職,兵杖一百,仍發出征。在外違期者,官革職拿問,兵杖一百,將所俘獲人口入官。出征處所兵丁藐視該管官,干犯號令,違法亂行者,將為首之人正法,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管官仍交部議處。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舊著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錢入官。 凡兵丁不親出征,以奴僕代替,及行間放撥瞭哨等處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七十,奴僕入官。如打圍放馬及看守京城週圍處所,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一百,奴僕免入官。 律/lü 207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若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監候。若主將懈於守備,及哨望失于飛報,不曾陷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擬議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擄數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賊眾入境擄殺軍民數十人以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擄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賊殺擄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武職官同住一城者,若遇邊警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除武職官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擬斬監候外,其府、州、縣掌印併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守、巡道官,交部分別議處提問。若有兩縣同住一城,專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領杖一百,罷職,發附近充軍。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傷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留任。 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 其將領知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凡領兵王、貝勒、將軍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舍,搶掠子女財物者,領兵將軍、參贊大臣及營總等,俱交部議處;係王、貝勒交宗人府從重治罪;參領以下官免議。若分兵征進有犯前項罪名者,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俱交部議處。至於官員、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議處;係護軍領催、兵丁,鞭一百;係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係官交部分別議處,所管參領以下官員及營總,均交部議處。其搶掠携帶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完聚。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別經發覺者,該督撫一併議處。 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贜,從重論。無贜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209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裡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若守禦官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該管官各杖一百,追奪誥敕,發邊遠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在守哨處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210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撫綏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山]、[陝]兩省刁惡頑梗之輩,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逼勒平民,約會抗糧,聚眾聯謀,斂錢搆訟,抗官塞署,或有冤抑不於上司控告,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地方官與同城武職,無論是非曲直,拿解審究。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其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承審官若不將實在為首之人擬罪,混行指人為首者,革職,從重治罪。其同城專汛武職不行擒拿,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俱革職。其該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該督撫。提鎮,如不行題參者,俱交該部照例議處。 [福建]地方如有借事聚眾罷市、罷考、打官等事,均照[山]、[陜]題定光棍之例,分別治罪。其不行查拿之文武官弁,亦俱照例議處。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私賣者,罪同,罷職。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凡披甲隨圍,將肥官馬偷賣,到家交瘦馬者,照竊盜例治罪。 凡軍人將自己關給衣甲、刀鎗、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私賣者,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不宜私有而買者,以私有論。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並入官。官軍買者,勿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凡將領關撥一應軍器,出征守禦事訖,停留不收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將領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棄毀遺誤。各又減一等。並驗毀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凡看守城池、倉庫、街道等處兵丁,遺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箭上不書姓名及書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律/lü 214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砲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産入官。鑄砲處所鄰佑、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專管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提鎮俱交該部議處。 各處鄉村及商民防禦盜賊、猛獸應用鳥鎗,俱照營兵鳥鎗尺寸製造,上刻姓名,具呈該地方官編號登冊,以備稽查。如有不報官私造者,杖一百。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如兵丁有借查鳥鎗名色擾民者,該管官一併議罪。倘有因爭鬥擅將鳥槍私放傷人者,旗人發往[寧古塔],民人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 [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違者,照例治罪。 內地私犯硫黃五十觔、焰硝一百觔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窝藏囤贩及知情賣與私販者,俱照私販例治罪。囤積未曾興販者,減私販罪一等,硝黃俱入官。鄰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者,杖八十。挑夫、船戶知情不首,減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贜者,與犯人同罪。贜重以枉法從重論。首報者,除免罪外,仍向本犯名下照所獲硝黃入官價值,另追給賞。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發邊衛充軍。其出產硝黃本省銀匠、藥鋪需用硝黃,每次不許過十觔,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違者,以私囤論罪。 [苗]猓、蠻戶,俱不許帶刀出入,及私藏違禁等物。違者,照民間私有應禁軍器律治罪。該管頭目人等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議處。 官員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貿易等事,如有携帶軍器途中防護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該差遣衙門及該地方官印票,註明所帶件數,以備出城沿途照驗。仍知會所到地方,限一月繳銷,如隱匿原票不繳者,照違令律治罪。 律/lü 215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千總、把總及管隊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營專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管隊、把總、千總縱放軍人,其本營專管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本營專管官故縱軍人,其千總、把總、管隊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無知情容隱,止失覺舉者,管隊名下一名,把總名下五名,千總名下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隊名下二名,把總名下十名,千總名下二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各笞五十,並留任。不及數者,不坐。 若武職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妨廢操備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凡軍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照私役軍人本律發落。 律/lü 216 |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官軍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其官軍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請。 律/lü 217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官軍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官軍不同振旅。而先歸者,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軍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處守禦城池軍人逃者,初犯,杖八十;俱發充伍。再犯,不問京、外。并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軍。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從杖罪減科,罪止杖八十。其從征軍與守禦軍。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 若各營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別營當軍者,同逃軍論。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斷。 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回,照官軍從軍征討私逃再犯律,擬絞監候。其跟隨之奴隸、雇工,有偷竊馬匹、器械逃回者,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之奴隸逃回者,拿送墩門,俟大兵凱旋之日,訊問伊主情願領回者,鞭一百、刺字,取具保結給領;不願領回者,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之雇主逃回者,如所顧係旗下家奴,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刺字,交還本主。如所顧係民人,刺字、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給還原主。 [廣東省]資賊,投撫分發,入伍壯丁,初犯脫逃,如原犯之罪在軍流以上,俱面刺「逃丁」字樣,僉妻酌發[雲]、[貴]、[川]、[廣]極邊地方,足四千里,交地方官嚴行管束。若在徒杖以下者,照流犯在配脫逃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三年。其鄰族保甲知情容隱者,照犯人原犯罪,減一等治罪。 各處守禦兵丁,有拐帶餉米馬匹脫逃者,計贜,照常人盜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帶同營餉銀,計贜,照竊盜加一等治罪。所拐帶餉米等項,仍向該犯家屬名下照數追賠。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旗丁不拘重運回空,如有無故潛逃,棄船中途不顧者,照守禦官軍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腳力,經過有司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八旗陣亡人等妻室內,查有無子嗣,或子嗣稚幼,又無家人食糧者,伊夫原係職官,給原官一半俸祿米石。如係兵丁,給食一半錢糧米石。若陣亡之人並無妻室,其父母別無子嗣,又無錢糧可依賴為生者,亦照此例行。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誣執犯夜,因而拒捕互毆至死者,以凡鬥毆論。 凡八旗兵丁,無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律/lü 220 | Siyuemao du guanjin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潛出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官,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無引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 凡雇倩口內之人往口外種地,及砍木、燒炭者,戶、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回日仍察收。無票之人令各處察拿,若捏稱種地,及砍木、燒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將票轉賣與人,及買者,一併拿送該部治罪。 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緣邊關口,每季將出入人數造冊,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倘守口官不驗明印票,及賄縱出入,該管官察出,即行詳報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嚴行治罪。若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通同徇庇,不行查參,及稽察不嚴,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一併從重議處。 凡[湖廣]沿邊苗民,俱以塘汛為界。民人責令有司詳查,[苗]人責令遊巡官員詳查。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照越度緣邊開塞律,杖一百、徒三年。[苗]人無故擅入民地,亦照民例充徒。該管各官,失於察覺,及該管上司,一併交部議處。 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轉報督撫給咨,并知會所往省分督撫,令事竣勒限,毋許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撫。倘不請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職;土人照無引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如潛往外省生事為匪,別經發覺,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照軍人私出外境擄掠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律,遞回,照例枷責。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該管官,及失於查報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議處。 律/lü 221 | Zhamao gei luyin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給新引,照身回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指上三件。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依聽從知情律。 其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贜,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 律/lü 222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盤詰驗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贜科罪。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死、傷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沉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律/lü 223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雜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從本罪論。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緣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凡緣邊關塞,及腹裡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內、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官,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交結外國及私通土[苗],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或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黃之類。外,俱問發邊遠充軍。 沿邊關塞,及腹裡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行起送歸籍。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實係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凡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至於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察出入。如有虛文應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擾害者,該上司查參治罪。 凡盤獲行跡可疑之船,貨物、人數不符稅單牌票者,限三日內查明。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如係賊船,交與地方官審鞫,有無行劫,按律例分別治罪。如巡緝官兵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者,照諱盜例治罪;以商船作為賊船擾害者,照誣良為盜例治罪。索取財物者,拿問。該管上司失察,照例議處。 沿[柳條邊]之[蒙古]地方,有內地民人種地居住者,交與扎薩克等,十家內設立一長,逐戶嚴查,不許閒人存留,取具十家長保結。如民人內有隱匿內地逃人者,著該扎薩克將逃人、與隱匿逃人之民人,一併查拿,解部治罪。 沿邊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將貿易割草人於去時登記人數,回時照數稽查。如有發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會[蒙古]拿送該處,照本犯原罪分別治罪。倘弁兵疏縱脫逃,漫無覺察,將弁員交部議處,兵照失於盤詰律治罪。若[蒙古]知係內地逃犯,仍容留隱匿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廣東省]窮民趕山搭寮,取香、砍柴、燒炭、種麻、種靛等項,今各州、縣,每寮給牌。遇有遷徙消長,赴縣添除。違者,寮長照脫漏戶口律治罪。倘窩藏姦宄,勾通匪類,寮長不報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如有不赴官報明,徑自搭寮居住者,照盜耕田畝律治罪。山主不經官驗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違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約束,以至藏姦,該督撫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種麻、種靛、開爐、扇鐵、造紙、做菰等項,責成山地主並保甲長出具保結,造冊送該州、縣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戶編查,並酌撥官弁防守。該州、縣官於農隙時,務會同該營汛逐棚查點,毋得懈弛。如有窩匪姦盜等事,山地主並保甲長不行首告,照連坐律治罪。該管官失察,交部議處。 律/lü 225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緞疋、綢絹、絲絹、絲棉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斬。監候。其該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兵目、軍吏扶同隱蔽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煙瘴地面,民發為民,軍發充軍。 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籐、釣鹿、代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賄縱,計贜,從重論。 凡沿海地方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私造海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道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為首者,立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將船只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 商漁船只,不分單桅、雙桅,悉從民便,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保結,方准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並商船所帶器械件數,及船內備用鐵釘等物數目,以便汛口察驗。若商漁船內夾帶違禁硝黃、釘鐵、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船戶以通賊論斬;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結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責問船主。承察取結之地方官,及汛口盤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職。賣放者,革職,流二千里。其稅關衙門,先驗看地方官印照,然後給牌,有妄給者,亦照地方官例議處。若汛口盤察掛號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縱者,亦交與該部議。 船只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餘船並坐。餘船能將為非船戶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時,必於汛口掛號,將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營官驗明,填註日月,蓋印放行。入口時,呈驗亦如之。總計經過省分,一省必掛一號。回籍時,仍於本籍印官處送照查驗,違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戶舵工人等,並富民謀利自造商船租與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號三個月。失察及知情之該管各官,俱交該部議。 凡商漁船只,分別書刻字樣。其營船,刊刻某營第幾號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與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如船無字號,人有可疑,即嚴加究治。至漁船出洋,不許裝載米酒,進口不許裝載貨物,違者嚴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盤查,照例議處。 往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帶砲位。每船砲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其鳥鎗、弓箭、腰刀等項,亦仍準携帶。至製砲之時,該船戶呈報地方官給照,赴官局製造。完日,官驗,鑿船戶籍貫、姓名,及製造年月字樣。仍於縣照內註明所帶砲位輕重大小,以備關口官弁盤驗。回日即行繳庫,開船再領。倘遭風沉失,令船戶客商具結報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無恙,妄稱沉失,查究照接濟外洋例治罪。 沿海一應採捕及內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一體印烙編號,給票查驗。如有私造、私賣及偷越出口者,俱照違禁例治罪。甲鄰不行呈報,一體連坐。倘船只有被賊押坐出洋者,立即報官,將船號姓名移知營汛緝究。容隱不首,日後發覺,以接濟洋盜治罪。其呈報遭風船只,必查訊實據,方准銷號,捏報者,即行究治。 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內民人,煎挖、窩囤、興販硝黃事發,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遞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例發邊衛充軍。若囤積未曾興販,減私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黃一斤科斷。鄰保、挑夫、船戶照例分別發落。其該地銀匠、藥鋪、染房需用硝黃,地方官照例給批定限,每次不得過五斤,違者治罪。 沿邊沿海地方,有將黃金販賣出洋者,照鐵貨、銅錢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 姦民圖利將廢鐵、鐵貨潛出邊境及海洋貨賣,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車捆載者,發邊衛充軍。若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絞監候。關隘官弁徇私故縱,照例議罪。如內地貨賣,官弁兵役借端索詐,計贜治罪。其[漢]、夷船只,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鍋,照舊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擾。 商人收買鐵斤,除近[苗]產鐵處所,令呈明該地方官外,其內地興販,悉從民便。若在沿海地方,遞運鐵斤交賣商漁船只,為首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挑夫,減本犯罪二等。 出海樵採船只,每船準帶食鍋一口外,每名許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數不得過十人,俱註明照內,出入查驗。若有夾帶出口,及進口缺少,即行嚴究治罪。 姦徒偷運米穀、潛出外洋接濟奸匪者,擬絞立決。如止將米穀偷運出口圖利,並無接濟奸匪情弊者,米過一百石,發邊衛充軍;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穀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斷。以上船只貨物俱入官。汛口文武各官失察故縱,交部照例分別議罪。 凡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凡外國差使臣人等朝貢到京,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買黃、紫、黑、皂、大花西番蓮緞疋,并不得收買史書,及一應違禁軍器、硝黃、牛角、銅鐵等物。如有將違禁貨物圖利賣與進貢外國者,為首,依私將應禁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 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縣官,及武職專管兼轄官,並該管督撫、提鎮,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興販鴉片煙,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如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計贜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文武各官,并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 凡沿海船只,在[朝鮮國]境界漁採,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鮮國]人捕送,嚴行治罪,將該地方官員,交部查議。 凡盜賊前往[朝鮮國]劫掠者,該國王即行追拿殺戮,生擒解送。其飄風船只人內,實係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無票匪類妄行生事,該國王即照伊律審擬,咨部具題,請旨定結。倘伊國防汛之員,不能擒獲題參治罪,該國王一併交部議處。 [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有妻者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無妻者,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戶私攬無照之人偷載過[臺],及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俱照此例分別治罪,如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并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勾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 在番居住[閩]人,實係[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偷渡私回者,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 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外番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害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邊遠充軍。 洋船掛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偷渡者,一經拿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拿獲偷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過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拿,以致疏脫,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議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偷渡,及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贜,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贜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 各邊兵役出境巡察,或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問發煙瘴地面充軍。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過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律/lü 227 | Muyang chuchan bu rufa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收養官馬、牛、駝、騾、驢、羊,并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牧長、牧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並年老而自死者,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凡牧長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等。 凡上駟院、太僕寺所管游牧馬群,每三年整頓一次,不論騍馬、兒馬、馬駒,每三匹內合算當孳生馬一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三等,牧長、牧副分別給賞;若合算正額內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騸馬群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賞罰之數,視騍馬群第三等例。其各馬群賞罰相半者,總管官免議。賞多者,按群給賞;罰多者,按群受罰。 律/lü 229 | Yan chuchan bu yishi 驗畜產不以實 凡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騾、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減損民價,坐贜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坐贜;自盜罪重,從自盜坐贜。 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律/lü 230 | Yangliao shoubing chuchan bu rufa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官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31 | Cheng guanch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牧長、牧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官各隨所管牧長多少通計科罪。亦以十分為率。太僕寺官,各減典牧官罪三等。 車駕行幸,所需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乘馬匹,俱令該管職事人員親身關領,嚴行約束。若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軍,將馬匹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濫行馳驟,或在沿途,或到處所,倒斃走失者,各杖一百。躦病損傷者,減二等。 律/lü 232 | Guanma bu d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觔、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官畜產同。若計贜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追價給主,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殺傷,所減之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 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贜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 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還畜主。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還官、主。 若故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贜重於本罪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 若官畜產失防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 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凡屠戶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雖經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律,杖一百。若將竊盜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稅買去宰殺者,與竊盜一體治罪。 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販賣與宰殺之人,初犯,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再犯,發附近充軍。殺自己牛者,計隻,照盜牛例治罪。故殺他人牛者,仍照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隻重於本罪者,亦照盜牛例治罪,俱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殘老病死者,勿論。 開設湯鍋,宰殺堪用馬一二匹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馬四匹遞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計匹論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號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遞加一等,加枷號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發[黑龍江]當差。牙行及賣馬之人知情者,照數各減宰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發附近充軍。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賣與者,俱不計匹數,均發邊衛充軍。失察之地方官,按數分別議處。 律/lü 234 | Chuchan yaoti ren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鬥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產,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律/lü 235 | Yinni zisheng guan ch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贜,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并以監守自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贜至四十兩,雜犯斬。其典牧官、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贜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凡屯莊居住旗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旗印烙。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屯領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口外群內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236 | Sijie guan chuchan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日期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贜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毀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律/lü 237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腳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律/lü 238 | Disong gong wen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其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沉拆者,各從重論。避規罪重從規避,沉拆罪重問沉拆。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其各縣鋪長,專一於该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倘有沉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參,不得故為容隱。其沉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沉匿者,不拘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律/lü 239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凌虐,亦許據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奏聞,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此。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個,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冊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軟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冊一本。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齎奏軍情,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 應驛馬、廩給,不為豫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俱題參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議。 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贜,依不枉法論。 凡齎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鬥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實揭報都察院糾參。倘容情不揭,別經揭報,一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從重治罪。 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稅,問匿稅;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駡驛官、驛夫,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俱拿送刑部,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剋官價入己者,計贜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鄉親來往,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贜,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察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按律治罪。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貨物若不係違禁,引違制律。若係禁貨,引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245 | Wenshu ying jiyi er buge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46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各處有司起解在逃軍犯,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眾颺散,以致誤差,審明,為首者,擬斬監候;為從,均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倘係偶爾違禁,干犯賭博、鬥毆等事,并未挾制官長,颺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律/lü 247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律/lü 248 | Cheng yima chai siwu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奉差員役至差頭站時,該驛員即將應背之包,稱准觔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該驛員詳加查估,如果照例裝載,即於印單填寫「某站驗明,並無重包」字樣,日間所過驛站,驗單應付。如前站徇隱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隱驛員一併議處。 律/lü 249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抬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抬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抬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凡內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並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拿,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係官,革職;係領催、執事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拿首之地方官,交部議敘。 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查,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查者,准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准用。倘有違例妄索者,着該管官即行揭報,督撫題參。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律/lü 250 | Bingguguan jiashu hai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告病、身故,實係窮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於存公項內,酌給還鄉路費,每年造冊報銷。 律/lü 251 | Chengcha zhuan gu ji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贜,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起解人犯,每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護送。若兵役派不足數,及雇人代解,許兵、役互相稟報本管官,知會原派衙門查究補派,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經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點,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詳報督撫,將原派官弁參處。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別經發覺,題參議處。 律/lü 252 | Cheng guan ch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駝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漕船旗丁,每船准帶土宜一百石。頭舵二人,每人准帶三石。水手無論人數,准其共帶二十石。其回空船隻,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糧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徵]、[淮安]、[天津]等處,聽趲運鎮道官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入官。其押運官有犯,交部議處。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運官,有贜問枉法;無贜,止問違制。 沿河一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在官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并帶去無籍之徒,辱駡、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督撫、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即便拿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論。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計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贜論,加二等。 凡謀反,不利於國,謂謀危社稷。及大逆,不利於君,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類。不分異姓,及正犯之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男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并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凡反逆案內,干連流犯并妻子,俱流徙[烏喇]地方。如本犯身故有子者,其妻仍同流;無子者,免流。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姊、妹不坐。女許嫁已定,子孫過房與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餘俱不坐。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 行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則事尚隱秘,故不言故縱隱藏。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秘,須審實乃坐。 叛案內干連流犯,流徙[烏喇]地方。如本犯身故,妻子免流。 凡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父母拆離流徙者,一併交與該管衙門,令其親屬收養。 凡審擬叛案,如果謀叛情實,在本省者,取本犯確實口供原籍住址,將該犯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家屬、財產,俱察明嚴行看守,詳開數目具題。如係隔省,確取本犯口供,行文該地方官嚴拿看守,有隱漏者,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其民人叛犯之奴僕,交與戶部入官。 就撫盜賊有為盜時擄掠婦女,若原夫及其父母期親認識,而堅執不與者,聽赴官司告理,將婦女斷歸完聚。女已配合,不願還者,聽。 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盜投歸者,准其免罪。 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不分人數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結拜弟兄,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 凡不逞之徒,歃血訂盟,轉相結連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應,為害良民,據鄰佑鄉保首告,地方官如不準理,又不緝拿,惟圖掩飾,或至蠭起為盜,抄掠橫行,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從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即能擒獲之地方官,免其議處。至鄉保、鄰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如旁人確知首告者,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誣告律治罪。 律/lü 256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 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坐以不應重罪。若係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并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律/lü 257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天曰神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贜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凡盜制書者,若非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皆斬。不分首從。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欺錢糧,或受財買求之類。從重論。事干係軍機、之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 凡盜各衙門印信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時憲書條例云: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60 | Dao neifu caiwu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雜犯。但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財物未進庫,止依盜官物論。內府字要詳。 凡盜內府財物,係御寶、乘輿、服御物者,仍作實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遠充軍,內員同。 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但三次者,俱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仍分別恩赦前後論。 律/lü 261 | Dao chengmen 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內外各衙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內府物論。盜監獄門鑰,比倉庫。 凡盜人關領在家軍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計贜,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者,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與事主已得私有之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律/lü 263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不分首從。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首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贜重於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竊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杖一百。 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比照盜大祀神御物律,斬,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律分別首從擬斷。 凡子孫將祖父墳園樹木砍伐私賣者,照違令律治罪。私買者罪同。奴僕盜賣者,計贜,加竊盜一等治罪。盜他人墳園樹木者,計贜,准竊盜論。其盜賣墳塋之房屋、碑石、磚瓦、木植等項,均照此例治罪。私砍樹木等物,分別入官、給主。 律/lü 264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贜論罪。併贜,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銀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實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一兩以下,杖八十;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凡漕運糧米,監守盜六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 漕、白二糧過[淮]以後,責令該管道、府、州、縣往來巡察。有盜賣、盜買之人,拿獲即各枷號一個月,糧米仍交本船,米價入官充餉,運弁俟回南日聽總漕綑打四十。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該部議處。 小船人戶受雇,偷載漕糧盜賣者,將船戶照漕、白二糧過[淮]後盜賣盜買枷號一個月例,減二等發落。其漕船頭舵明知旗丁盜賣,不據實舉首者,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受財計贜從重論 凡侵盜倉庫錢糧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下者,仍照本律擬斷,雜犯,准徒五年;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遇赦准予援免;如數逾一萬以上者,不准援免。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 凡侵盜那移應追之贜,一年內全完,將死罪人犯比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軍、流、徒罪等犯免罪。若不完犯人暫停治罪,再限一年追賠,完者,死罪人犯免死減等發落,軍、流、徒罪亦減等發落。若不完,軍、流、徒罪犯人即行充配,死罪照原擬監追,仍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驍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印甘各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倘結案後,別有田產、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將承追出結各官革職,所欠贜銀、米穀,著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內外承追督催,武職俱照文職例議處。再一應贜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倘濫行著落親族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出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凡侵盜錢糧之犯,照例分別治罪外,其侵欺錢糧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照追入官。至如一人名下有侵欺,又有那移者,應無論那移、侵欺之案並發,及侵欺之案先發,那移之案後發,均着勒限一年,令其先完那移之項,後完侵欺之項。若完那移數內完足侵欺之數,其餘侵欺那移之數,委屬力不能限內全完者,將擬斬人犯暫停正法,仍再勒限監追。此等虧空之案,該督撫務宜秉公確審,固不可以那為侵,使人冤抑,其有以侵為那,及非實在無力完帑者,該督撫扶同徇庇,借端巧為開脫,或被人首告,或經指參,將該督撫交部嚴加議處。 凡八旗侵盜案內,有無力完帑,並無隱匿情弊者,將本犯仍歸原罪完結外,妻子等免其治罪。如有隱匿情弊,仍照[雍正]七年定例,並依侵盜本條則例分別數目,其未完之數在一千兩以上,本犯現在擬斬監禁者,將伊妻並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庫;數在一千兩以下者,將隱匿之人枷號三個月發落。若係那移等項,仍照隱匿本律治罪,所隱財產俱行人官。該管保題各官,亦俱照舊例治罪追賠。 完贜減免之犯,如又犯贜,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律/lü 265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贜論罪。併贜同前。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八十兩,絞。雜犯,徒五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凡漕運糧米,常人盜一百二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絞監候。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擬絞監候;不滿三百兩者,照正律併贜擬罪。 竊盜鞘餉,自一兩至八十兩,仍照常人盜倉庫錢糧計贜科斷,若盜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贜,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夥盜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鬥毆傷人律論。 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贜證明白者,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強盜內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麵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拿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將該犯不得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掛告示,諭眾知之。 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踪跡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拿獲,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人所共知,仍復妄拿,并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及所輯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拿充數等弊,俱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凡捕役誣竊為盜,拿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并有別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拿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捕役為盜,雖非造意為首,均照造意為首律,擬斬立決。其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如該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稱「革役」,該管上司不能查出,一併交部照例議處。如捕役與巨盜交結往來,奉差緝拿,走漏消息,及非伊承緝之案,漏信脫逃者,不分曾否得財,均照本犯之罪治罪。 承緝盜案,汛兵有審係分贜通賊者,均與盜賊同科,至死減一等。若知情故縱者,照窩主知情存留例,分別治罪。如並不知情,止係查緝不力者,照不應重律科斷。 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贜一次,所認贜物即給主寧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贜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內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緣由,於招內聲明,至獲盜起贜,必須差委捕員跟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贜物,或借名尋贜,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贜,或買物栽贜,或混認瞞贜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參者,一併交部議處。 強竊盜賊,見獲之贜,各令事主認領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贜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産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贜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贜,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倘有並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鬥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該管上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參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拿。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若首報遲延,應照牌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杖八十。 凡投首之賊,借追贜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強、竊盜再犯,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造意為首之盜逃脫,如有夥盜供出逃匿所在,限一年之內緝獲,限內不獲,將各盜照律題結。如限內拿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分別發遣。若係例應免死減等之夥盜,供出首盜逃匿所在,即行拿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未傷之人盜首,能於罪未發而自首者,僉妻發邊衛充軍。至聞拿投首,與悔過自首者不同,照情罪可原例,僉妻發遣。如無妻室者,仍照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窩家盜線如有自首,及聞拿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軍、發遣。倘有親屬首告,亦照此例辦理。 凡拿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并所得贜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彼此相同,無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倘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參,交部分別議處。 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必須贜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贜跡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贜跡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凡強盜誣扳良民,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盜并行劫三次者,俱例應正法,無庸加等外,其未傷人夥盜,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 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官參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參,交部議處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贜數,及起有贜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報。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贜,即分別定擬。若原贜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贜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贜之處,如有伊親黨并胥捕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贜加竊盜一等治罪。 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贜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兵捕賊受傷者,照綠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若被傷身亡者,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別給與身價銀兩。 強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贜者,如強盜問擬斬決,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者,杖一百。 凡情有可原之夥盜內,如果年止十五歲以下,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盜者,無論分贜與不分贜,俱問擬滿流,不准收贖。 凡行劫二次之夥盜,又每案內各轉糾三人以上,及幫助綑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傷人不傷人,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 強盜案內,有知而不首,或強逼為盜,臨時逃避行劫,後眾盜分與贜物,以塞其口者,照知強竊盜之後分贜律科斷,不得概擬窩主分贜不行之罪。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囚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與未得囚。為從,各減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眾科斷。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於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並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凡行劫罪囚,不論曾否得囚,有無傷人,將為首之人,擬斬立決。有傷人者,將傷人之夥犯,亦擬斬決。有殺人者,將為首之人及夥犯,俱擬梟示。其餘為從,未經殺人、傷人者,仍依律擬斬監候。其在中途打奪罪囚因而殺人者,為首,擬斬決;下手致命者,擬絞決。餘仍照律分別坐罪。 律/lü 268 | Baizhou qiangduo 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凶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不計贜。杖一百、徒三年。計贜併贜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首。斬;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科罪。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其人不敢與爭而殺之,曰故;與爭而殺之,曰鬥。 凡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各治以罪。里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斷。 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所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強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於中途搶去,准竊盜論;係強盜贜,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贜。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 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如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察拿者,交該部議處,催領、總甲杖八十。 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決。如搶奪、竊盜各不及三次,免其併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凡[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讎忿,聚眾搶奪者,照搶奪律治罪。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枷號兩個月,為從者一個月;殺人者斬監候,下手者枷號三個月,為從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為從者枷號五十日;殺人者斬決,下手之人絞監候,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決,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殺人者斬決梟示,下手之人俱斬監候,為從者各枷號三個月。所搶人畜財物追還給主。 凡[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俱交部議。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戶、寨長,罷職;役,滿杖;知情故縱者,革職,枷號一個月,俱不准折贖。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凡糧船水手,夥眾十人以上,執持器械搶奪,為首,照強盜律治罪;為從,減一等。如十人以下,又無器械者,照搶奪律治罪。出結之旗丁、頭舵拿送者,免罪。如容隱不首,及徇庇不拿者,照強盜窩主律,分別治罪。 凡白晝搶奪殺人者,照竊盜拒捕殺人例,擬斬立決;下手為從之犯,照竊盜拒捕殺人為從之犯應發[吉林]、[烏喇]等處者,依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搶奪傷人,首犯,仍照本律科斷;下手為從者,亦照竊盜拒捕傷人為從例,發邊衛充軍。俱仍照例面上刺「凶犯」二字。若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者,照竊盜拒捕例,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搶奪竊盜殺傷之案,以下手傷人者為首,在場助力者為從。其不曾助力者仍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傷有多處者,以致命傷重者為首;致命傷多者,以後下手者為首;其致命重傷不知孰為先後者,以初動手者為首。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 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風尚未覆溺,及著淺不致覆溺,不為救護反搶取財物拆毀船隻者,照江洋大盜例,不分首從梟示。如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淹斃者,將為首之兵丁,照搶奪殺人律,擬斬立決;為從,照傷人律,擬斬監候。所搶財物照追給主。如不足數,將犯人家産變賠。在船將備如同謀搶奪,雖兵丁為首,該弁亦照為首兵丁例治罪。雖不同謀而分贜者,以為從論。若實係不能約束,並無通同分肥情弊,照例議處。如見船覆溺,雖搶取貨物,傷人未致斃命者,不計贜,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若商船失風被溺,商民俱已救援得生,因而撈搶財物者,兵丁照搶奪本律,杖一百、徒三年,計贜重者,從重定擬;該管弁員照鈐束不嚴例議處。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見有漂失無主船貨撈搶入己不報者,照得遺失官物,坐贜論罪。如見船覆溺阻撓不救,以致淹斃人命者,為首阻救之人,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救護律,杖一百。官弁題參革職,兵丁革除名糧。如有凶惡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無人處所,故將商人全殺滅口,圖絕告發者,無論官兵,但係在船同謀,均照強盜殺人律,不分首從,擬斬梟示。以上弁兵,除應斬決不准自首外,其餘事未發覺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流罪以下概准寬免,仍追贜給主。如有誤坐同船並未分贜之人,能據實首報,除免罪外,仍酌量賞給。其哨船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搶物為匪連名甘結,令在船將弁加結,申送該管上司存案。巡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結,轉送該管上司。其上司如不係同船失於察覺,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縣若據難民呈報,不即查明轉詳,反行抑諱,及道、府不行察報,督撫、提鎮不行查參者,均照例議處。再營汛弁兵,如能竭力救護失風人船,不私取絲毫貨物者,該管官據實申報督撫、提鎮,按次記功,照例議敘。倘弁兵因救援商人或致受傷、被溺,詳報督撫查明優卹。其邊海居民以及採捕各船戶,如有乘危搶奪者,均照搶奪本律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財物者,該督撫亦酌量給賞。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眾爭地,除不持器械爭奪,及聚眾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斷。如係執持器械,及聚眾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贜不分贜。以一主為重,併贜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贜多者科罪。併贜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贜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贜數,絞。監候。 凡竊盜臨時拒捕,為首殺人者,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者,應發遣[吉林]、[烏喇]、[白都諾]、[寧古塔]等處披甲人為奴,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傷人未死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若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并拒捕不傷人者,首犯,發邊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竊盜三犯,除贜至五十兩以上照律擬絞外,其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應發遣[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旗人另戶正身,竊盜三犯,擬以枷責之後復行偷竊者,除計贜在五十兩以上仍照律擬絞外,如在五十兩以下者,不計贜數,俱發[寧古塔]當差。 凡竊盜停其臂膊刺字,應明刺面上。另戶人,仍於臂膊上刺字。 凡另戶兵丁、奴僕、披甲人、另戶當差人,為竊盜或搶奪,及奴僕盜家長者,亦俱刺字。 凡直隸各省竊盜,初犯者,俱照例刺字,不得以贜少罪輕免刺。其應遣者,俱照例問發。除問擬徒、流外,其餘刺責發落者,交與保甲收管,該地方官仍不時查點,毋許出境。 凡竊盜、搶奪、掏摸等犯,遇赦俱免刺字。 凡捕役行竊,除計贜分首從,照常人擬罪外,各加枷號兩個月。 凡捕役勾通竊賊,坐地方贜,豢竊一二名者,照常人竊盜之罪治罪外,加枷號三個月;至三四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勾通之賊,係積匪猾賊,一二名者,發附近充軍;三四名者,發邊遠充軍;五名以上者,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倘地方官平時不行稽察,或知風查拿不加嚴究,止以借端責革。照不實力奉行稽查盜賊例,交部議處。 凡兵丁為竊,移回本營,令該管官綑打插箭遊營,仍送有司收管,照捕役行竊例,按罪發落。該管武弁,及承審文官,有意開脫者,各照例議處。 凡店家、船戶有行竊商民,及糾合匪類竊贜朋分者,除分別首從計贜,照常人科斷外,仍照捕役行竊例,各加枷號兩個月。 五城、兩縣及三營內務府捕役,拿獲竊賊者,俱限即日稟報本管官。如晚間拿獲,限次早稟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贜物,詳記檔案,即令事主寧家,不必一同解送該管上司衙門。如贜物現獲,即出示令事主認領。倘不法捕役違限不行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將捕役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該管官有失於覺察,及任意縱容者,交部分別議處。 凡竊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分贜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減三等。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竊盜者,笞四十。 積匪猾賊為害地方,審實不論曾否刺字,該督撫照發遣之例,發邊衛充軍,仍於歲底彙題。其餘竊盜,仍照律以曾經刺字為坐,分別次數治罪。 律/lü 270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并計所值之贜,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贜,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贜并從已殺計贜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軍。 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凡偷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竊盜論;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不分首從,皆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四隻,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盜殺者,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窩家知情分贜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贜者,杖一百。 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盜[蒙古]馬匹者,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蒙古]偷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偷竊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其[查哈兒][蒙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贜以竊盜論;如係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律/lü 271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并計贜,准竊盜論,免刺。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俱計贜,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產礦山場,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挖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勾引接濟夥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贜,准竊盜從重論。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旗、民越度禁約山河,偷採人參,已得者,財主及率領頭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照例發遣。其刨參免死減等人犯,亦照為從例發落。所放之人不滿百名,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旗人及[奉天]民人,俱照例枷責發落,分別刺字。牲畜等物付拿獲人充賞,人參入官。家僕有犯,其主知而遣去者,杖八十;知而巧供不知者,杖一百;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若未得參者,財主及率領頭目,係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盛京]及內地民人,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并妻送戶部入官;為從,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偷刨人參應擬發遣之犯,係[滿洲]、[蒙古],發[江寧]、[荆州]、[西安]、[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省城當苦差;係民人,僉妻發[廣東]沿海及[廣西]水土平和地方當差;係[漢]軍,發[廣西]、[雲南]、[貴州]等處各水土平和地方當差。其[寧古塔]等處拿獲刨參人犯,一經審明,按律定擬,即徑解各犯原籍,交與該督撫分別僉遣,定驛充徒,免其解部,仍於年底彙題。 [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計贜,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刨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別議處。如有自行拿獲者,免議。 凡拿獲販參之犯,所販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照偷刨人參五百兩以上絞監候例,減一等,擬流;不滿五百兩者,照偷刨不滿五百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例,減一等,擬徒;不滿十兩者,照一二人刨參不滿十兩杖一百例,減一等,杖九十。均免刺字。 律/lü 272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強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強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其重者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從其重者論。 其同居奴僕、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強劫己家財物,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凡奴僕偷盜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贜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贜遞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人,仍照竊盜律分別定議。雇工人盜家長財物,亦照竊盜計贜治罪。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贜,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贜,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贜,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贜,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贜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凡凶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凶,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別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捏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者,俱絞候。 凡在內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個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律/lü 274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偽欺瞞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贜,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贜,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贜,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筆之鎗手,察出審實,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攬之人,並與鎗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別情,從重科斷,有贜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275 | Lueren lu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 若和同相誘,取在己。及兩相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已賣一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 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贜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夥眾開窰,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窰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絞人犯,若奉旨免死減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戶,連妻子發往[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外省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憑官媒詢明來歷,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鈐印。該地方官豫給循環印簿,將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查。倘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來歷分明,而官媒掯索,許即告官懲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賣與[川]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註姓名、年貌,關汛員弁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俱照律治罪,該管員弁分別議處。 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綑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窰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綑拐遞賣情事,但窩隱護送分贜者,不論贜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贜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查拿,經他處緝獲,將番捕照緝盜逾限律責處。知而不拿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別議處。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盤詰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疏縱,經別處拿獲,供出容留地方,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借稽查名色,訛詐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略賣海外番仔之內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分別議處,得贜者,以枉法治罪。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若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贜,准凡盜論,免刺。 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內。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尊長卑幼。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殘毀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棄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毀而但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毀棄依服制。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不論殘失與否。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奏請。 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監候。 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作棄屍賣墳地斷,計贜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首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毀,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贜,准竊盜論,免刺。 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發邊遠充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內。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見棺槨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斷。 凡貪人吉壤,將遠年之墳盜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盜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塚,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輒稱伊遠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盜葬,因將所盜葬之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凶人律,杖六十。若盜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盜葬,而本家輒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內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輒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內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盜葬之人仍照本律杖八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內盜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仍照律擬絞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減一等科斷。其盜葬之人,應照本律減二等,杖六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內服制科斷。 凡偷刨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贜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煙瘴充軍;一次者,發附近充軍。 民人除無故挖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爭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毀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偽說蔭基,審係恃強占葬者,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墳地內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地師教誘,將教誘之地師,均照詐教誘人犯法律分別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寬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參處。 盜未殯、未埋屍柩,及發年久穿陷之塚,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遠煙瘴充軍;三次者,絞。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煙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絞。 律/lü 277 | Ye wugu ru renji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內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致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內,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果等類,俱不得濫引此律。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贜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贜不分贜,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贜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贜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贜,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贜者,計所分贜,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若知強、竊盜贜,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贜論。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推鞫窩主、窩藏分贜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贜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奸細律處斬,梟首示眾。 知強、竊盜贜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贜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贜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贜至滿數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盜贜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贜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強、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贜,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強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贜,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外,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歷不明之人例,發邊衛充軍。 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之人,瞻徇隱匿者 ,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牌頭所管內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律/lü 279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此共謀而不行者曾分贜,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贜,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贜,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贜,及係餘人而曾分贜,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律/lü 280 | Gongqu qieq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而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馱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馬、牛、馱、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毀之人,枷號二個月,杖一百。 凡強盜、人命重犯,督撫審結,果係贜實盜確,并拒捕殺人竊盜,及律應斬決盜案,一面具題,即將面上刺「強盜」二字。如內有監候待質者,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命案斬決等犯,亦即刺「凶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俱於本內聲明,其命案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撫將應行刺字之處,本內聲明,俟奉旨之日刺字監候。其戲殺、誤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強盜」、 「凶犯」、 「待質」等字樣者,即擒拿送官。 偷刨人參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 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贜,及不行,又不分贜,皆仍依謀殺論。 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贜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虛贜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贜者,照強盜免死減等例問發。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別遞減。 凡謀殺人已行,其有知覺奔逃或跌失 或墮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脫,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為從,滿杖。若其人迫於凶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283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官,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首。絞;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皆斬。其從而不加功與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並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84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倣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 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服屬科斷。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統主人服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祖尊長、外祖父母、緦麻以上尊長同。若已轉賣,依良賤相毆論。 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依雇工人論。祗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並同子孫論。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決。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毆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立決。 律/lü 286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減二等,已傷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贖身奴婢,主僕恩義猶存,如有謀殺舊家長者,仍依謀殺家長律科斷。 律/lü 287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罝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訖,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緦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決。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決。若三人內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三人斬決。如謀占財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決。殺大功、小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 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內外大功、小功、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人,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俱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為奴。 聚眾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毆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斬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絞候。 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擬斬決,奏請定奪。 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決,奏請定奪。 律/lü 288 | Caisheng zhege 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贜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應如反逆律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lü 289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斬,不必用以殺人。 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律/lü 290 | Douou ji gusha ren 鬥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監候。 故殺者,斬。監候。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凶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凶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者,並有重傷而無凶器,有凶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決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減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則以頂心、顖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脇、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脇、腰眼,并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 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傷,又以原謀為首。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武斷鄉曲,倚仗衣頂,橫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審實,從重擬斬監候。 凡兇徒好鬥生事,見他人鬥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尋毆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擬斬監候。 律/lü 291 | Bingqu 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 若故用蛇蝎毒蠱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律/lü 292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鬥殺傷論。死者,并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贖銀兩數目,另載圖內。 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照因鬥毆而誤殺旁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銀二十兩。 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各省及八旗,凡有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錮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捏稱給付,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從重議處。 律/lü 293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若夫毆駡妻妾因而自盡身 死者,勿論。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無庸議。若毆有重傷縊死者,其夫,杖八十。 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實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傷本律科斷。 律/lü 294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將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將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 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故殺妾,及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發附近充軍。 無賴凶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屍親,混行吵鬧毆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抬去屍首勒掯行詐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應重律治罪。 律/lü 295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仍追給埋葬銀一十兩。 律/lü 296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凡騎馬掽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掽之人。若被掽之人身死,其馬入官。 律/lü 297 | Yongyi shashang 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乃以詐心療人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藥殺人者,斬。監候。 律/lü 298 | Wogong shashang 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井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lü 299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若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行姦為盜而威逼人至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凡有因強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仍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別情實、緩決,奏請定奪。 凡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凶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律擬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候。其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凡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 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凡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 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凡喇嘛、和尚等,有強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治罪。 律/lü 300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贜,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贜追入官。 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准枉法論。 律/lü 301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凡鬥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而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 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贜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盡髡去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 折人肋 ,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手足。體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減傷重者。一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先鬥人為首。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鬥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贍。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鎗、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凶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凶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凶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凶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拿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拿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拿者,官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拿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鬥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眾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律/lü 303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絞。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 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凡京城內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拿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抬赴驗。倘內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抬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議處。 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遙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定限保辜。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弛推諉,概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累捏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內,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律/lü 304 | Gongnei fenzheng 宮內忿爭 凡於宮內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內,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 於殿內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宮內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贍。 凡太監在[紫禁城]內持金刃自傷者,斬立決。在紫禁城外、皇城內持金刃自傷者,斬監候。 律/lü 305 | Huangjia tanmian yishang qin beiou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外無服之親,凡係天潢皆是。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06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於絞。若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減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斬。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減三品以上罪二等。若減罪輕於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鬥論。 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 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鬥。如佐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鬥論罪。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毀駡者,武職并總隊,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民人等,各枷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八旗兵丁,並無私讎別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護軍披甲人記讎,將該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07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致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鬥,或與凡鬥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08 | Shangsiguan yu tongshu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相毆 凡監臨上司之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09 | Jiupin yishang guan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律/lü 310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重於凡人鬥毆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而言。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習 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 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決;已傷者,絞決。已行未傷者,流二千里。毆、故殺者,亦照毆、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 律/lü 312 | We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挾制綑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拿至私家,綑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內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收贖。如將佃戶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313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 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疏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律/lü 314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絞;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內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 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殺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 若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凡旗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毆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絞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一個月。刃殺者,枷號兩個月。各鞭一百。毆雇工人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毆族中家僕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凡監生、生員人等毆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黜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折贖。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并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律治罪。 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毆,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并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冊報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冊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并雇工人駡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并教令過失殺,及毆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內逃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酌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毆駡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決。死者,斬。決。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於家長則決,於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比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言。 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二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故殺者,亦斬。 律/lü 316 | Tongxing qin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鬥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并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17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并絞。死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緦麻,不可作無服。若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期親律。 律/lü 318 | Ou j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若出繼之兄,出嫁之姊毆弟妹者,依現在服制科斷。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并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絞,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傷,依律發邊衛充軍。 凡兄及伯叔因爭奪弟姪財產、官職,及平素讎隙不睦,有意執持兇器故行殺害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監候。其毆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律/lü 319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毆殺、故殺,絞,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并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贍銀之限。 其子孫毆駡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駡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駡、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并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 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并以雇工人論。 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并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祇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律/lü 320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斷。至死者,絞。監候。此夫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擬徒。故殺者,絞。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 若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監候。故殺亦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論。 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於絞。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別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於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1 | Ou qi qianfu zhi 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 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產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22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絕也。 若如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贖身,不用此律,義未絕也。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凶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讎,將本犯仍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人命案內,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口角,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凡駡人者,笞一十。互相駡者,各笞一十。 律/lü 325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駡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駡之者,及部民駡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駡本管官,若吏卒駡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駡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於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駡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并親聞乃坐。 凡毀駡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駡原問官者,杖一百,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26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駡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駡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駡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駡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27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駡家長 凡奴婢駡家長者,絞。監候。駡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駡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駡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并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凡駡內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駡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駡兄姊一等。并須親告乃坐。弟駡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律/lü 329 | Ma zufumu fumu 駡祖父母父母 凡駡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絞。須親告乃坐。 凡毀駡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駡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30 | Qiqie ma fu jiqin zunzhang 妻妾駡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駡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駡罪同。妾駡夫者,杖八十;妾駡妻者,罪亦如之。若駡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須親告乃坐。律無妻駡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律/lü 331 | Qiqie ma gufu fumu 妻妾駡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絕。駡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駡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駡已改嫁之親姑者,與駡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駡姑之例。 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駡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駡舊家長者,仍依駡家長本律論。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重罪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虛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內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贜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減一等發落。如有捏大款,欲思報復,并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覈官員別項贜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部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并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員,杖一百。 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內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戶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在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別議處。其於事犯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律/lü 333 | Tou niming wenshu gao ren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貼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燬。若不燒燬。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陰私陷人;或空紙用印,虛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其或係泛常駡詈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凡凶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告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擬絞立決。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戶。 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拿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惡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拿,別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汛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步軍營兵及司坊衙役,并枷號三個月,杖一百。 律/lü 334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贜,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 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絕者,并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 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贜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 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別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若上司徇庇不參,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指參,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戶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內事件填註簿內,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冊內註明,於每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朦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參,各照例分別議處。 律/lü 335 | Tingsong huibi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讎隙之人,并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減。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須驗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贜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決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仵,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捏寫本詞,聲言奏告,詐贜滿數者,准竊盜論,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見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脫逃犯人獲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欵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個月,折責,照例發遣。 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提名題參,照例分別議處。 詞內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贜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脫者,該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徇庇不參,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具奏,將原揭一并行令該督撫,據實確查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參奏,將該員解任,并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實確審。如審係誣揭,題參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并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婿者,在緦麻親中矣。 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戶、開戶之人,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絕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爭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戶、開戶之檔銷燬,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律/lü 338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子貧不能營生養贍其父,因致其父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339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0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贜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 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律/lü 341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悋不發,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游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受。凡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干預。 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賴,不吐實供,將案內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參。 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戶婚、債負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錄供加看,將案內要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傳,別無他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虛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會審。 [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八旗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律/lü 342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43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 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論。 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併論決之。 律/lü 344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贜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贜止一兩。俱不敘用。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贜,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贜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贜從重論。若贜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贜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兩,實,絞。監候。不枉法贜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搖撞騙,干犯國憲,非尋常犯贜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贜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貪贜官役,罪至死而免死減等發落,及罪不至死擬流者,並發[川]、[陜]邊省。令該督撫按其原罪定地遠近,安插為民。 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贜者,不計贜,並杖一百、徒三年。 縣總里書,如犯贜入己者,照衙役犯贜擬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贜,照衙役犯贜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或別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蠹并贜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贜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贜者,照枉法受財律科罪;無贜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應,別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別議處。 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除審無入己坐贜致罪者,果能於限內全完,仍照侵盜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贜,果於一年限內全完,死罪照原擬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倘限內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贜物,照例勒追完結。 律/lü 345 | Zuozang zhizui 坐贜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贜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稅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贜者,皆名為坐贜致罪。官吏坐贜,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二十兩,笞四十;三十兩,笞五十;四十兩,杖六十;五十兩,杖七十;六十兩,杖八十;七十兩,杖九十;八十兩,杖一百;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贜非實贜,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46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別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誥敕。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47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贜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聽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贜無確據,不得概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立議單文券,或交與說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別已受、未受數目計贜,並所犯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贜,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向許財人名下著追。 律/lü 348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贜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罪重於與財者,從重論。其贜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贜,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㮣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人聽減一等,無祿人聽減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律/lü 349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索借之贜。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贜論。仍追物還主。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贜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若接受所部內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贜,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贜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贜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贜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并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贜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贜,以枉法論;幕賓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長隨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分別發落,其屬員徇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姪、奴僕皆是。於所部內取受所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祿、無祿,須確係求索借貸之項,方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減等。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51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贜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欵。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贜須至八十兩方坐絞。不枉法贜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祿者,亦就無祿枉法、不枉法本律斷。其家人如確係求索借貸,得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減等,本官知情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52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贜重者,坐贜論;入己者,並計贜,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贜,以不枉法論。無祿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贜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黃]、[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輒派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參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贜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贜,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贜併解過贜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贜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贜以論盜罪。 胥捕侵剝盜贜者,計贜,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律/lü 354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絞,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絞,以其干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律/lü 355 | Zhawei zhish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 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 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其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及制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56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自內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礙於法者,計贜,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而變動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贜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 其詐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 若內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57 | Duizhi shangshu zha bu 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詐妄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非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轉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律/lü 358 | Weizao yinxin shixianshu deng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摸也。 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贜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凡各衙門吏役,偽造本官印信,誆騙財物,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其倩人雕刻,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銀錢在十兩、十千以外,俱問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監候;餘人仍照舊例科斷。 律/lü 359 | Si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以銅錢、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并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湊錢入夥,並房主鄰甲十家長,知情不拿首者,均照為從,減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房主鄰甲,不知情者,不坐。如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拿,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內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斷。 凡將前代廢錢攙和行使者,不論錢數多寡,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凡燬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枷號兩個月,杖一百;應發[三姓]地方,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在本處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與同罪;不知情者,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房主及鄰佑知情不拿獲舉首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杖九十。 凡經紀舖戶人等,攙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查拿,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應發[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 凡經紀舖戶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其不及十千者,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凡將大制錢剪邊,打造煙袋等物貨賣者,拿獲之日,審明剪錢器具、合夥之人、打造器皿確實有據者,剪邊至十千文以上,為首之人,照私鑄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及十千文,為首者,照燬化小制錢例治罪;為從,減一等;其房主鄰甲人等,知情不拿獲舉首者,俱照為從例擬斷;一千文以下者,本犯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地方官并各上司不行查拿,俱交部分別議處。 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煙稠密處所,並宜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拿獲者,并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弁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本管地方及別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戶,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枷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枷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凡傾造錫錁充假銀貨賣者,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等物,每兩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凡偽造憑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贜。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贜輕,以詐科罪。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凡假冒官職者,發邊衛充軍,不准援赦。如雜職內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贜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鬥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律/lü 361 | Zhacheng neishi deng guan 詐稱內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凡憑空詐稱內使、近臣。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 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拿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律/lü 362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律/lü 363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64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時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別從重治罪。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捏報等情,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處。 律/lü 365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卻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遊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幷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仍枷號一個月。拿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 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的決;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凡有輪姦之案,審實,俱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 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問擬發遣。其雖未夥眾,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強行雞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決。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強行雞姦,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斬監候。其強姦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月,杖一百。倘有指稱雞姦誣害等弊,審實,依所誣之罪反坐,至死減一等;罪至斬決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遣。 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姦者,擬斬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 律/lü 367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買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 律/lü 368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強者,姦夫斬監候。 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姦夫斬。監候。若姦從祖祖母、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各決絞;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絞。強者,姦夫決斬。惟強姦小功再從姊妹、堂姪女、姪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斬。 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緦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母之姊妹論。 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各決斬。強者,姦夫決斬。 凡姦前項親屬妾,各減妻一等;強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凡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所充軍。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枷號四十日,杖一百。 律/lü 369 | Wuzhi weng 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 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斷。 義子誣執義父欺姦,依雇工人誣家長。 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律/lü 370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 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決。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監候。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凡奴姦家長之妾者,各絞監候。若家長姦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笞四十;係官,交部議處。 律/lü 371 | Jian bumin qinu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絞。 律/lü 372 | Jusang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 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杖一百,發原籍為民。 律/lü 373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無夫俱同。如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如強者,仍照凡論擬絞監候。其強姦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74 | Guanli suchang 官吏宿娼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應襲廕宿娼者,罪亦如之。 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贜者,計贜,從重論。 律/lü 375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併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減一等。婦女並發歸宗。 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如雖無局姦圖騙情事,但非係當官交領,私具領狀,將婦女久養在家,逾限不賣,希圖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實力查拿,照例議處。 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窩頓娼妓之家財物,挺身架護者,均杖一百。生監革去衣頂,衙役、兵丁不准食糧充役。鄰保知情容隱者,杖八十;受財者,准枉法論,計贜,從重科斷。其失察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律/lü 376 | Chaihui shenming 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律/lü 377 | Fujiang junshi bing j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症藥餌醫治者,罪同。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凡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內教誘為非,及賭博誆哄財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窩賭,及存留之人抽頭無多者,各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別經發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弔、混江賭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以上俱拿獲牌骰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發極邊、煙瘴充軍;再犯,擬絞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再犯,發極邊、煙瘴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賭博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不准折贖,永不敘用。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斷。 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弔,鬥混江者,俱革職,滿杖,枷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鬥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并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者,俱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販賣者,發邊衛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失察該管各官,亦照失察賭博例治罪。但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舖販賣確據,方許拿送,不得借端訛詐。 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燬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 八旗直省拿獲賭博,務必窮究牌骰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或被他處查出,將承審官交部議處。倘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拿懲治,亦交部議敘。 奸民私造賭具,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贜,照追入官。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拿獲賭博人犯到案,不肯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案內出具牌骰之人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係在場賭博人犯,仍照賭博本例,從重治罪。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減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減一等治罪。 凡開鵪鶉圈、鬥雞坑、蟋蟀盆,並賭鬥者,照開場賭博枷責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罪其僭分私割也。 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行捉拿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凡誆騙閹割、強勒閹割者,仍照私割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免其治罪。 內務府並諸王、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違者,將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將內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城御史一併交部議處。如保留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交部議處。 律/lü 380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於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曲法受贜者,並計贜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贜者,祇以不枉法贜論;不曲法又不受贜,則俱不坐。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者,審實,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贜治罪。 律/lü 381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 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燒山陵兆域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贜,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 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 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律/lü 383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見在外,其已燒物,令犯人家產折為銀數。係一主者,全償。係眾主者,計所故燒幾處,將家產剉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償。若家產罄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凡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拿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燬之物,先儘犯人家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兇惡棍徒,糾眾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疏內聲明。其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分別治罪。若故燒孤村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均照律科斷;為首者,仍枷號兩個月。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熄,尚未延燒,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非圖劫財,止因挾仇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者,即將為首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將為首之犯,擬斬監候;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挾仇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之犯,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拿,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一併治罪。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處。若鄉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坐違制;故違奏准事例,坐違令。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律/lü 387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之贜重於囚罪者,計贜全科。以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隔屬、隔省密拿強盜及人命案內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該管之鄉地甲鄰,嚴拿究治。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參之員,即行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祗許於京城內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拿人犯。既經拿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別定擬。如有得財縱放,照衙役犯贜例治罪。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僉差擒捕,或有密拿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脫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鬚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訪察。如果遍緝無踪,年底出具印甘各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緝捕強盜人命,或關係緊要案內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並提督五城協力緝捕;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查拿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將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拿。 五城司坊等官,若於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並准當時拘執,錄取口供,詳解該城御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曖昧隱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御史查拿,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註銷。倘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稟,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拿自審,或縱役滋擾,該御史題參,分別議處治罪。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拿。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 若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鬥殺、傷論。若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凡罪犯業經拿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鬥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強盜拒捕殺傷官兵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擬罪外,其同在一處,或三五成群,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覩,即係同惡共濟,法所難寬,即行斬決。 律/lü 389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鎖杻越獄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脫越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他囚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重輕,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各處監獄,俱分建內外兩處,強盜并斬、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獲犯到案,并解審發回之時,州、縣官當堂細加搜檢,無有夾帶金刃等物,方許進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磚石、樹木、銅鐵器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者,將禁卒嚴行責治。 凡殺人盜犯,及未殺人之首盜,與傷人之夥盜原擬斬梟及斬決,若越獄脫逃被獲者,並於本地方斬決、梟示。其未殺傷人之夥盜,原係擬斬免死發遣之犯,如越獄脫逃被獲者,於本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越獄殺傷兵役者,亦擬斬、梟示。其外省越獄及在途脫逃盜犯,被別省拿獲,即令拿獲之地方官審報該撫具題,刑部查明原卷奏聞,行令拿獲之地方立決。其從部刺字發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藥迷倒解差,乘間遠颺者,該地方官報部,亦行令拿獲之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脫逃殺傷兵役者,斬決、梟示。其疏縱之該管官,照例議處。刑書、禁卒有無賄縱,與不嚴加肘鎖,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脫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議處治罪。 拿獲越獄人犯,務究通線與剃頭,並代為銷燬刺字情弊。通線之人,與囚同罪,至死者,擬絞監候。其代為剃頭,並銷燬刺字之人,俱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一人越獄,半年內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同夥越獄多人,有一人於限內投首,供出同夥,於半年內盡行拿獲者,將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減一等發落。倘供出之同夥內,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係有服親屬拿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別完結。 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強橫不法,及賭博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鎖銬,俟秋審分別定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窩賭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故為徇隱,交部分別議處;軍流等犯有犯,亦照此問擬。 凡徒、流、遷徙、充軍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該徒年分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若官司起發已經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所限內而逃者論之。 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徙、充軍。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贜,以枉法從重論。贜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免死減等發遣人犯逃回例,分別有、無行兇為匪定擬。若係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枷號一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兩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者,枷號三個月,調發煙瘴充軍。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拿獲時有拒捕者,查明該犯係免死減等發遣,或係平常發遣人犯,各照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例,分別定擬。 凡行兇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伊主或給親戚,或親攜來京,或差做買賣來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來京,亦留下另給披甲之人為奴。 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遞回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俟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強、竊盜及光棍案內之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并巡捕營嚴行查拿。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潛住,發覺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戶并族長,若係家人并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流犯在配所脫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緝,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拿獲到案時,先發布政司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其看守之保甲,斥革免罪。如逾限不獲一名者,將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該管官并兼轄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其流犯原籍地方,亦令懸立賞格,勒限嚴緝。如該犯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查出舉首者,免罪。若知情容隱,或經旁人首告,或被別處拿獲,將原籍容隱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原籍地方及別省將該犯拿獲,亦解原發配之布政司枷責加徒。 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脫逃,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脫逃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脫逃者,改發邊衛充軍。若係免死減等流犯,初次脫逃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改發邊衛充軍;三次,調極邊衛充軍。 在[川]流民犯罪遞回原籍,復逃至[川]者,如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問擬。其遞回原籍之時,行文原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復逃入[川],及[川]省該地方官將逃回人犯失察容隱,俱按逃回名數,交部議處。其原籍地保人等,若於該犯出境之時,隨即呈報,在一百日限內,或經該管官拿獲,或經別處拿獲,俱准免罪。逾限不獲,將地保照因人連累致罪例,減罪人罪二等發落。倘有知情隱匿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以枉法計贜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賄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別治罪。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內,如原定法式鎖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疏放。 若鄰境官司遇有囚遞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鎖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 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秋審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各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亦即由司給發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律/lü 392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獄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慎看守,以致罪人逃脫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枷號一個月。 枷號人犯脫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律/lü 393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他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減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司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其已逃他所,有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說。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個月。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一個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 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直隸各省審理人命,及搶奪、發掘墳墓事件,定限六個月;盜案,定限一年。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徇情不行題參,察出一并交部議處。 凡承審命盜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限四個月,如逾限不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至承審官內,有陞任、革職、降調及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准其展限一個月完結,不許又另起限。如有不肖文武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加議處。上司徇庇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并交部從重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審、駁查次數聲明,聽部查核。 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盜案限一年;命案、竊案限六個月;雜件,限四個月。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無照例題參。若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徇庇不行拿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拿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兇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別議處。 盜案如有隔省關查口供,必需時日者,許申詳督撫,咨部展限兩個月。其通省行查之事,令督撫查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交部議處。 盜案果有虛實情形未分,盜贜未確,限內不能完結者,許承審有司據實詳報該管上司核實,即行報部,准其展限四個月。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盜案,濫請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有司官照易結不結例,革職;轉詳之司、道、府、州及咨部之督撫,一并交部,分別議處。 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大]、[宛]二縣查拿之案,如關係偷盜倉庫錢糧,并隱匿要緊重犯,即於文內添註要犯勒限緝拿字樣,限滿無獲,照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盜,如限滿無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倘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其五城兵馬司承追贜罰變產等項,如限滿不完,照[大]、[宛]二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如該御史不行開送,察出,將該御史一并交與吏部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歷年承追之項,造具清冊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該城御史查核。 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贜盜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密拿拿,一面移文關會。拿獲之後,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賭、窩娼等類,有竄入鄰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拿,一面關會協緝。倘有疏縱牽制、不行緝拿,交部分別議處。捕役借端騷擾,越境誣拿平民,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凡京城內有強盜劫財傷人者,該汛值宿領催、兵丁,俱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步軍統領、總尉、副尉、步軍校,俱交部分別降罰。賊犯限一年緝拿,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失事者,降調。若[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關廂內失事者,該汛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官,俱交各該部降罰,專汛千把總及馬步兵丁各杖一百。賊犯限一年緝拿,全獲者,開復;緝拿一半者,免其議處;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議處。不獲者,兼轄各官俱降調,千把總俱革職,兵丁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賊犯交接管官緝拿。 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至本省內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拿者,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盜賊匪人,不用此例。 凡承緝各官,有假借別州、縣所獲之盜,指為本案盜首,別州、縣亦扶同搪塞,或先報盜首脫逃,或捏報盜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捏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議處。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拿獲別案內首盜、夥盜,質審明確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別議敘;兵役分別酌量給賞。至夥盜內有首出盜首,即行拿獲者,全免其罪。若不在夥內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拿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捕役拿獲盜首者,亦從優給賞。若盜首不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盜過半之外,又獲盜者,地亦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賄盜狡供,展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拿,一面申報上司,並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如未能弋獲,查明兇犯本名,確係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拿,以致逃匿者,並交部議處。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別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拿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聽信地保、差役捏稱並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掯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斷。 律/lü 395 | Qiu yingjin er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凡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疾,散禁。應鎖杻而不用鎖杻,及囚本有鎖杻,而為脫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杻而鎖,應鎖而杻者,各減不鎖杻罪一等。 若囚自脫去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鎖杻者,罪亦如鞫獄官脫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脫,與脫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鞫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杻而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 若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贜,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枷枷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枷犯滿日責放,不許先責後枷;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枷;若先責後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加議處。督撫不行察參,或經科道糾參,督撫、司道一併議處。 侵欺錢糧數至一千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監追。其侵欺不及一千兩,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以致自盡者,將該管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徇隱,或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96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本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 若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贜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強、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准夾訊外,其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濫用夾棍,及雖係應夾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叠夾致死者,將問刑官題參治罪;若有別項情弊,從重論。 內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用,若堂官發司上司官批發佐雜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拶指、掌嘴等刑,及佐貳並武弁衙門,擅設夾棍、拶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參,交部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凡內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外,其餘干連並一應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擅設倉鋪、所、店等名,私禁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撫即行指參,照律擬斷。 凡用刑衙門,凡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樣造用,致有一、二、三號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徇庇例治罪。 直隸各省督撫設立用刑印簿,分發問刑衙門,將某案、某人因何事用刑訊,及用刑次數,逐細填註簿內,於年終申繳督撫查閱。如有濫用夾棍,及用多報少情弊,即將用刑各官指參議處。并設立循環簿,將每日出入監犯名姓填註簿內,按月申送該府查對,如有濫行監禁,及懷挾私讎,故禁平人,照律擬罪。 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盜案,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行勘訊致死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扳,刑訊致死者,並照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依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叠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夾致斃,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內「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內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內經法司在外經督撫審錄無冤,別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係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監候。 凡恩詔頒到赦款內,除已經刑部法司覆覈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別行題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內即彙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仍濫行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各省審結叛案,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俱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違者,題參。 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盜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等案,有正犯未獲,將牽連餘犯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重懲,本犯獲日,從重治罪。 律/lü 398 | Lingnue zuiqiu 陵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剋減之物為贜,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在內法司問發程遞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別省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除強盜、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鐐各三道,其餘鬥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軍、流、徒罪等犯,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鐵鎖一道。如獄官、禁卒將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官題參,禁卒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輕重者,照不應鎖杻而鎖杻律治罪,提牢官失於覺察,交部議處。 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別省軍、流、徒罪發回安插人犯,僉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晝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即著該地方官留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財囑託捏病遲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僉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斬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內用柙牀,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凡押解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污犯人妻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陵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戶部控告;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凡獄卒有受罪人讎家賄囑,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問,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計贜治罪,仍追贜給還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稱有病者,該犯併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脫者,減二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至督撫題報監斃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律治罪;該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99 | Yu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脫鎖杻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致囚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及在獄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脫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罪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 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脫之物與囚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贜重論贜,贜輕論本罪。 若獄囚失於檢點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lü 400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於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減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有所增減者,減主守一等。 若獄官、典、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 若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己贜,以枉法從重論。 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衙門窺探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枷號;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 凡書辦皂隸及官員家僕人等,有擅自出入監所者,令提牢官、司獄、禁卒立拿回堂,將書隸革役,責四十板,遞回原籍;家人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議處。若不行拘拿被查出者,提牢官、司獄俱以失察例議處。 步軍統領,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門外左近,密行訪拿。若有探聽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門例,枷號一個月,責三十板。係官,交部議處;如有受賄通信,教供情弊,察實,將書役並行賄之人,均計贜,從重治罪。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應脫去鎖杻,而不請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請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請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 若司獄官已申稟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給與衣帽。倘有官侵吏蝕,照冒銷錢糧律治罪。 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牀,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內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內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滿,在內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換。 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其盜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贖。提牢司獄官吏,參處。 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獄卒人等私行扣剋,照律嚴加治罪。獄官通同作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相租賃。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從重治罪。 律/lü 402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人入視,犯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03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倩他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親屬凡人鬥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輒自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鬥殺傷論。不減等。 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律/lü 404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律/lü 405 | Juyu tingqiu dai 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同起內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專待其人對問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內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違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反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拿者,移咨鑾儀衛提拿,不得差拘。 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內外移咨行察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陝西]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遙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刑部行文八旗、內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內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參處。倘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廳查出,照例嚴加治罪。如徇隱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務一併參處。 刑部現審事件,應會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個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結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內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內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並交部分別議處。 鄰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參處。 律/lü 406 | Yi gaozhuang juyu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於本狀外別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所告本狀事情或法應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別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凡鞫獄,止將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夥黨人多,仍行嚴拿究審。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律/lü 407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g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督撫應題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准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內有挾讎扳害者,承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審,即行釋放,止錄原供申報。 凡內外題奏案件內,有擬以杖、笞人犯,審結日即先行責釋,仍於題奏之日聲明。 律/lü 408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於加誣之罪者,從原重者論。 若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全罪論。 若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欠戶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贜不入己也。其物給代納本主。 其被囚誣指之平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官司鞫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斷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律/lü 409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若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 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并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 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從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遠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遠流從近流者,倣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倣此。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倣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杖,倣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內,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剩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類。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枉坐人罪者,亦革職。 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呈問官增減原供,希圖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該督撫嚴察題參;不行察參,將該督撫交部一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刪改。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干礙,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毀。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情罪詳載律內,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若承審官於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凡督撫具題事件內,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虛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承審舛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撫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律/lü 410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內外問刑衙門,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若罪囚事本無冤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內人犯籍貫,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別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參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參。重罪審虛,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開復原職,再按所犯,分別降罰。 律/lü 411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凡有司於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法司定議,在外聽督撫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杖六十。 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 若囚犯明稱冤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贜挾私。失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限七月十五日以內到部。刑部將原案貼黃及法司看語,并督撫看語,刊刷招冊,進呈御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八月內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內具題,俟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陝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隸]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內遲延不到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參。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前,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冊,進呈御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俟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杖、笞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結。若罪重於杖、笞者,俱審明,送刑部定擬。 刑部彙題事件內,如竊盜三犯,贜數不多,改遣;家奴喫酒行兇,發遣;及賭博,擬流;販私,擬徒;軍民通姦,擬以枷責等項平常罪犯,於審結之日,即照例先行發落,仍於彙題疏內聲明。 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冊內,一併詳審。其叛逆案內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會同本城武職遵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該知府於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歷等官,速至該州、縣,會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貳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某官,於何年月日,會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秋審斬絞重犯,有三次俱擬緩決,及三次俱擬情實,該督撫察其情罪,無可更定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核招具題,停其解審。如該犯雖經三次審定,該督撫揆其情罪,尚涉可疑者,仍提解親鞫。至三次中有前擬情實,後改緩決;前擬緩決,後改情實者,仍照例解審。 秋審應決重犯,冬至以前,文到者,照例行刑。已過冬至,或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文到者,仍牢固監禁,俟次年秋審應決人犯,一併題明處決,其延遲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412 | Jianyan shishang bu yi 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檢驗不實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 若官吏仵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贜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贜,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竇。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辯,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實贜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凡人命重案,必檢驗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別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所,不得弔屍檢驗。 凡外省駐防旗人遇有命案,該管旗員,即會同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驗。一面詳報上司,一面會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通判之處,即會同有司官,公同檢驗,詳報審擬。 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驗,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隸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屍場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人等釋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贜,分別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盡,並無他故,屍親捏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毀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奪。 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冤錄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人撥給皂隸工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一名。若有曖昧難明之事,果能檢驗得法,洗雪沉冤,該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其有檢驗故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許充役。 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往相驗。或地處遙遠,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驗,填具結格通報,仍聽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驗不實,照例參處。 律/lü 413 | Juefa buru 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若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背,著永行禁止。 律/lü 414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內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輙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律/lü 415 | Duanzui yin lüling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 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 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參究,即行改正。 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例載比照光棍條欵,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擬。 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於本內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律/lü 416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辯,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自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遠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律/lü 417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人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督撫承問叩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奉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部。其案內人犯有罪名而會赦邀免者,俱准釋回原旗籍。如案內有不應豁免之項,即行文原旗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結報部,亦令釋回原旗籍。倘本案已清,別案有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回原旗籍。其奉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原非侵盜入己,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己軍需有間,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會同刑部,奏請定奪。 律/lü 418 | Wen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會赦,並不原宥。 若官司聞知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律/lü 419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 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 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未產拷決不墮胎,及產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贜、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律/lü 421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直省人命、強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內,其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彙奏。 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內外一體遵行。 律/lü 422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讎人砍毀其屍,依別加殘毀。 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凡[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或捏改情節,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擾累。 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律/lü 423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與兩造共聽,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將供詞輙交經承,致有增刪改易者,許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參,將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贜致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贜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贜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以坐贜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贜不入己,故不還官。 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內,物料銀二百兩以內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內不奏者,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戶部指定欵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冊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戶部查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戶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冊題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查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戶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內,咨送戶部查核。 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內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內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內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內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內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別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即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內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產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內傾圮者,著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上司因干係己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律/lü 425 | Xufei gongli caiqu bu kanyong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律/lü 426 | Zaozuo bu rufa 造作不如法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緞疋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應再改造而後堪用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罪重於笞四十、五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贜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織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項。並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於合用數外,虛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已贜,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併贜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 局官並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隸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轄各標營等衙門,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查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掩飾,虛數開報者,俱以監守自盜論。贜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例治罪。該管官不查報,并失察之上司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河工估計工程,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確查,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符,核實具題,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不符,查出即行指參。承查之員扶同徇隱,交部議處。至完工之日,再行確查,如工程單薄,物料剋減,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築不堅固,將承修之員,立即參究,分別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銀兩,勒限追賠。 直屬搶修等工,每年應需物料,務於八月內預動銀兩,給發購辦。按照漕規價值,據實秤收,毋許重收累民。十月照額辦足交工,取具並無短少印甘各結存案。倘承辦之員,限內不能如數辦足,將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飾,并將舊爛物料攙入。或經廳汛印官於互相秤收之時,查出揭報,或經該督訪聞,立即嚴參議處。如過期發銀,購辦遲滯,分別查參。其上年餘剩物料,該管河道查盤實數,出具並無虧空印結呈報。倘盤查缺少,扶同徇隱,及有霉爛侵虧等弊,即將文武汛員,與盤查不實之上司,一并參處,照數分賠補項。 各省修造標營船隻,著道員、副將會同領價,道員遴委同知、通判,副將遴委都司、守備,協同辦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般隻,即遴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倘承修之員,修不如式,貽誤軍工;以及監驗查收之員,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盜賣,以致短少殘缺者,該督撫等即將該管將弁指名題參;其頭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別著追。如該管上司不行查察,故為徇隱,一經發覺,照例議處。 [浙省]修築塘工,估需銀兩,飭令承修之員,專案請領,不得牽混併領,亦不得通融那用。領銀之後,將辦過物料數目申報上司,委員查驗。如堆貯物料與所報相符,承查之員加具保結,申詳貯用。倘有虧缺及那移掩飾情弊,即行揭參。查驗官扶同徇隱,一併參處。至各塘保固限內,如有坍塌,即著落承修之員賠修。若遇有異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查明工程堅固,錢糧俱歸實用者,准取結保題,免其賠修。如物料苟簡,工程草率,錢糧不歸實用,致有衝塌,照例題參,著落賠修。 [豫省]應修水利地方,有動用帑項者,承修各員果能實力辦理,俟保固三年之後,該督撫核題並交部分別議敘。倘有不預行修築,以致田畝被淹,即將各員交部分別議處。若侵蝕錢糧,工程不能堅固,承修之員,照侵欺河工錢糧例,參革治罪。該管各官徇隱不報,俱照例處分。 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該督撫等轉飭承辦各員,不必拘泥各省從前造報物料定價,悉照時價確估造報。工竣之日,另行委員查勘,并取具並無捏飾印結詳報。該督撫等確訪時價,詳細核明,據實題咨,工部再行核銷。倘承辦各員浮開捏報,即照冒銷錢糧例指參;所委各員查驗不實,照扶同徇隱例參處。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緞疋者,杖六十,緞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律/lü 429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鳳文緞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緞疋入官。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律/lü 430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緞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於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凡內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各省營房墩臺,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公同查勘修理,造入交代,於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查核存案。倘平日不隨時修葺,以致坍塌,經後官詳揭,即行題參,著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著落不嚴查之道府賠修;武弁,即著落不嚴查之將備賠修;如兵丁作踐拆毀,嚴懲責革,著落汛弁獨賠;如汛弁無力,即著落該管將備分賠。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查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律/lü 432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贜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豫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每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剋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將該上司一併交部分別議處。再官員陞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內一應物件,俱著清載簿籍,移交接任官員。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將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其毀盜物件,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於杖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若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贜,重於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軍、民俱發邊衛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軍民俱發邊衛充軍。 凡[黃河]一年之內、[運河]三年之內,隄工陡遇衝決,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於工完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如該員修築錢糧俱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衝決者,該總河、督撫將衝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俱准開銷。如[黃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隄工陡遇衝決,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慎,並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查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內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其承修防守各員俱令革職留任,戴罪效力,工完之日,方准開復。倘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查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若河員有將完固隄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於工程處正法。 律/lü 434 |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發附近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眾,以致眾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楚省]歲修隄塍,如有掯勒業戶,將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別名數定擬。 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誤工,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查追比,倘有徇縱等情,亦即查參,交部議處。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贜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凡隄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隄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增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435 | Qinzhan jiedao 侵佔街道 凡侵佔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墻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墻出水者,勿論。 在京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清門]前御道棊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36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