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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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序 | Prefaces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順治三年)

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順治]三年五月 日

聖祖仁皇帝上諭(康熙十八年)

世宗憲皇帝御製大清律集解序(雍正三年)

周禮大小司寇之職,以三典詰四方,以五刑聽獄訟,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不用法者;國有常刑,月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聚而觀之。是知先王立法定制,將以明示朝野,俾官習之而能斷,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爭化俗而致於刑措也。恭惟我皇考聖祖仁皇帝大德如天,以至仁涵育群生,法司上奏,率多全宥,停刑肆赦,屢沛恩綸,臨御六十一年,厚澤周浹乎宇內,血氣心知倫,熙然安處於仁壽之域。朕紹守不圖,深懷繼述。[雍正]元年八月,乃命諸臣,將律例館舊所纂修未畢者,遴簡西曹,殫心蒐輯,稿本進呈。朕以是書民命攸關,一句一字必親加省覽,每與諸臣辯論商榷,折中裁定,或析異以歸同,或刪繁而就約,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三年八月,編校告竣,刊布內外,水為遵守。曰:「先王以明罰敕法。」[漢]鄭昌言:「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施。」是書也,豈惟百爾有位,宜精思熟習,悉其聰明,以察小大之比。凡士之注名吏部,將膺民社之責者,講明有素,則臨民治事不假於幕客、胥吏,而判決有餘。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壤窮鄉,所在州、縣倣周禮布憲讀法之制,時為解說,令父老子弟遞相告戒,知畏法而重自愛。如此,則聽斷明於上,牒訟息於下,風俗可正,禮讓可興,於以體皇考好生之德,而追虞廷從欲之治不難矣。朕實有厚望焉。

[雍正]三年歲次乙巳九月初九日

御製大清律例序(乾隆五年)

象刑有典,肇見虞書,其用之之道,則曰「欽」、曰「恤」、曰「明」、曰「允」,一篇之中,三致意焉。武王康叔,以用其義刑義殺。而呂刑則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所為設法飭刑,布之象魏,縣之門板,自朝廷達於邦國,共知遵守者。惟是適於義,協於中,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懼而已。我列祖受天明命,撫綏萬邦,頒行大清律例,仁育義正,各得其宜。聖祖仁皇帝至仁如天,化成久道,德洋恩溥,涵浹群生。皇考世宗憲皇帝際重熙累洽之運,振起而作新之,親定大清律集解,刊示中外,甄陶訓迪,刑期無刑,法外之仁,垂為明訓,有曰寬嚴之用,必因乎其時。洋洋聖謨,洵用法之權衡,製刑之準則也。

朕寅紹丕基,恭承德意,深念因時之義,期以建中於民。簡命大臣,取律文及遞年奏定成例,詳悉參定,重加編輯,揆諸天理,准諸人情,一本於至公,而歸於至當。折衷損益為四百三十六門,千有餘條,凡四十七卷。條分縷析,倫敘秩然,頒布宇內,用昭畫一之守。於戲!五刑五用以彰天討,而嚴天威。予一人恭天成命,監成憲以布於下民,敢有弗欽?雖然,有定者律令,無窮者情偽也。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曰:「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忠信之長,慈惠之師,尚其慎厥用,敬厥由,體欽恤明允之意,率乂於民棐彝,克協於中,以弼予祈天永命,允升於大猷,從事於斯者,胥懋敬哉。是為序。

[乾隆]五年仲冬月既望御筆

﹝按﹞:鈐「所用惟賢」、「[乾隆]御筆」印

奏 疏 | Memorial

剛林等題請頒布清律疏(順治三年)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

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諭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黨崇雅、啟心郎額爾革圖,率同郎中耿愛、主事科爾坤烏赫納、員外郎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範文程、臣剛林、臣祁充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爾革圖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範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範文程、臣剛林、臣祁充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恒督主事科爾坤亢得時能圖、他赤哈哈番薩爾圖,及刑部郎中範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赤哈哈番齊納紅、筆帖式哈番莽伊圖、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卷具疏奏進,伏乞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奉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圖納等題請修律疏(康熙二十八年八月)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納等謹題:為律例須歸一貫,舊刻未為全書,謹陳應刪應補之事,宜仰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事。

該臣等會議得,據[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稱:民生之大命繫於刑獄,歷朝之大法載在律書。皇上誠恐正律之外條例過嚴,特諭刑郎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議,刊為見行則例。查職制等目悉依舊律編次,則凡屬新例皆可分入各條,併載正律之內。至若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舊文,而於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明載律中,實非遵行正法所當,刪定改正,以成善本。伏乞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然後刊刻全書,勒成定本等語。先經刑部議覆:律文乃系遞沿成書,例乃因時酌定,凡見行則例或遇事而定,或遵旨而定,若將此等陸續定例事件附入律內,則律文難以告成。其律內所有「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治罪」等項,雖非遵行正法,若將此等條件刪去,恐以後比照定擬者,無憑查考。將御史盛符升條奏之處,俱毋庸議,等因具題。奉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康熙]九年,將律文[滿][漢]文義復行校正,二十七年又將見行則例,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具題刊布。但律文、條例乃將歷代所行之條,有摭拾匯輯者,見行則例系因時著定者,若使重複繁多,倘詳查不周,則情罪雖一,而輕重或異。又往代所擬罪名,有與今不相符合者,其不用之條,如不盡行刪除,則律文、條例反致繁冗,舛錯參差,均未可定,應如臺臣盛符升所奏,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其律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或律文內已有各罪本律,而定例重複浮贅,或官員衙役名色及所擬罪條,於今不便引用等項,及應刪除之條,均為畫一,各歸各款刪除,所有關係纂修事宜,應聽該部另行具題等因。於[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九月十九日奉旨:「依議。」

圖納等題請遣官監修律例疏(康熙二十八年九月)

刑部尚書臣圖納等謹題:為請旨事。

[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一疏,經九卿會議,應如所奏,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均為畫一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將律文、則例,刪定改正,彙為一書,體皇上好生之德,垂萬世不易之規,相應遣官監修,所有堂官職名開列具奏,伏候聖裁,謹題請旨。[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題,十月初八日奉旨:「圖納蘇赫張玉書杜臻西安郭世隆顧汧著為總裁官。」

張玉書等呈覽名例律疏(康熙三十四年)

律例館總裁、戶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臣張玉書等謹題:為恭繕律文名例,先呈御覽,仰祈睿鑒裁定事。

竊惟帝王好生,首重民命,國家垂憲,務定刑書。臣等奉命重修律例,自顧才識謭陋,夙夜凜凜,懼不勝任。欽惟我聖上至仁如天,群生率育,凡有刑獄奏讞,聖心輒加矜憫,時於無可寬釋之中,曲求格外生全之路。每一歲之內,特旨免死寬減者甚多,湛恩汪濊,洽於海隅,歷稽前史,實所罕覲。臣等敬體皇上明慎用刑至意,詳閱全律,逐條辯晰,以刑部見行例分別載入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者,通加改正。或罪有本律而例係重複者,即行刪除;或名目事款舊有今無,及舊無今有者,酌量增刪;或一款應分兩條,或數條同屬一類者,悉與分併。其今雖不行,而宜備參攷者,仍照例附載,以備引證。別部事例,間有與律義相合者,亦照刑部見行例採入。如律例內有應具題請旨者,俟另題請旨。至於律文仿自唐律,辭簡義賅,誠恐講晰未明,易致訛舛,臣等彙集眾說,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議,期於明白曉暢,使人易知。今酌定名例四十六條,已會集九卿、詹事、科道面同勘閱,謹錄[滿][漢]文各六本,遵照前題,先呈御覽。伏冀皇上睿鑒裁定,俾立一代之章程,示萬世以法守。候命下後,即將全律依式纂成次第,繕寫恭進。臣等不勝悚慄之至,謹題請旨等因。於[康熙]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題,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旨:「新纂律書名例,朕已覽閱。奏聞後,又有更改處,發回刑部,將更改之處增入,著九卿看閱具奏。」

佛格等題請修定律例疏(雍正元年)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宗室佛格等謹題:為請修定例,以昭法守,以光聖治事。

該臣等會議得,據巡視[東城][陝西道]監察御史湯之旭奏稱:律例最關緊要,今六部見行則例或有從重改輕,從輕擬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異者,未經劃一。昭著伏乞特簡,諳練律例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將[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並大清會典逐條互參攷訂,劃一例款等語。查先據原任[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等語。經九卿議覆,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其律例內有[滿][漢]文義互相參差,或律文內已有各罪本條而定例重複,均為劃一刪除等因具題,奉旨:「依議。欽此。」於[康熙]二十八年十月內欽點總裁,開館纂輯彙成一書,經九卿將原舊律例並續增見行例逐款校閱,參酌考訂,繕寫[滿][漢]各四十二本,於四十六年六月初二日進呈,未蒙頒發。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一年止,見在纂輯之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條內,或有應刪應改者。相應請旨,令律例館總裁速行審定,並前纂成四十二本,一併交與九卿,互相參酌,考訂劃一,繕寫[滿][漢],進呈御覽,統候皇上欽定,交與刑部刊刻頒發遵行。今律例館見有總裁、提調、纂修等官修輯,其該御史所奏特簡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之處毋庸議。再凡奏上諭,臣等欽奉遵行。嗣後[雍正]元年起,每年仍令律例館陸續諮取,逐一纂修增入。應將該御史所奏,令科臣年底造冊進呈,發與律例館纂修之處,亦毋庸議。[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三日題,九月十七日奉旨:「朱軾盧詢阿鍚鼐伊都立著充為總裁官。其應增應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至纂修、謄錄官著派出總裁於各部官員內酌取,指名具奏。餘依議。」

傅鼐奏請修定律例疏(乾隆元年)

該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會議得,刑部尚書傅鼐奏稱:

竊惟刑罰世輕世重,乃帝王宜民宜人之權。我朝律例刊布於[順治]三年,酌議於[康熙]十八年,重刊於[雍正]三年,固已法度修明,紀綱整飭矣。臣伏讀我世宗憲皇帝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寬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治整理,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寬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寬,而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向後遇此等事件,則再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欽此,欽遵。臣思聖心倦倦於此,蓋必有所軫念而未及更正者也。我皇上御極以來,凡事皆以世宗憲皇帝之心為心,每遇奏讞之時,斟酌詳慎,好生之德,固已洽於民心矣。

伏查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系[雍正]三年刊刻之板,現今不行之例,猶載其中,如「竊盜三犯,已經改議,分別贜物十兩上下,遞為重輕」,而例內所載,乃系贜數不多,奏請改遣。如遣犯脫逃行兇為匪,已經改議,分別所犯情罪遞為重輕,而例內所載乃係即行正法。如此之類頗多,恐問刑之員援引舛錯,吏胥因緣為姦。且與其臨時斟酌,時時上廑聖懷,不若先事精詳,事事立之準則。應請皇上特降諭旨,簡命通達治體,熟諳律例之大臣為總裁,將[雍正]三年刊行律例詳加核議,除律文、律注仍舊外,其所載條例有先行而今已斟酌定議者,改之。或有因時制宜,就行斟酌而未逮者,亦即欽遵世宗憲皇帝遺詔,酌照舊章,務期平允,逐款繕摺,恭請皇上欽定,勒限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各省,俾知遵守,以照劃一之會則。世宗憲皇帝義盡仁至之心,我皇上善繼善述之政,接欽恤之傳,而養萬年之福等語。查律為一定不易之成法,例為因時制宜之良規。故凡律所不備,必藉有例,以權其大小輕重之衡,使之織悉比附,歸於至當。我世宗憲皇帝臨御十有三年,宵旰勵精,勤求至治,而於刑獄尤加詳慎。凡有所降諭旨及諸臣條奏,經由廷議者,必悉心斟酌,然後頒行。猶慮愚民一時未能遍知,每行一例,必定以年限,使之家喻戶曉,再有所犯,方始照例問擬。仰惟聖心哀矜,惻怛慎重,周詳洵足,昭億萬年之法守矣。刑罰世輕世重,自昔為然,而寬嚴之道,遂如溫肅之異用而同功。時而崇尚惇大,禁令漸弛,道在整飭,不得不濟之以嚴;時而振興明作,百度具張,道在休養,不得不濟之以寬。寬嚴合乎大中,而用中本乎因時,蓋所謂中無定體,隨時而在。是以世宗憲皇帝遺詔惓惓,於條例之寬嚴,有宜再加斟酌之訓諭,深有望於我皇上繼志述事,敷時繹思,紹執中建極之謨,永臻於蕩平正直之治也。

伏讀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所刊原例增例欽定例三項,非盡現行之條,而自刊刻後至今,前例又多酌改,若不加以參訂,歸於劃一,恐內外問刑之員,易於援引舛錯,而吏胥因得高下其手,足滋任意輕重之弊。應如刑部尚書傅鼐所奏,恭請皇上特簡大臣為總裁官,將以前刊刻律例,並自刊刻後至今通行各例,統加檢查核議,有宜因時變通。如先經定例,而後經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後亦未經改易者,應作何斟酌損益,寬嚴得中,逐一縷析條分,務期平允。其應刪除者,即行刪除;應增入者,即行增入;應更正者,即行更正;應仍照舊例行者,亦即酌復舊章。除律文、律注仍舊外,其刊入之例,必將某條附載某律之處,確切不移,使宏綱細目,大小咸該,仁育議正,折衷盡善。敬謹擬議,恭請皇上欽定,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則因時用中,先後同揆,以彰紹庭罔斁之孝思,益垂世守不愆之令典矣。至作何揀選分修,及定限一切事宜,恭候命下之日,另行奏聞,請旨遵行等因。[乾隆]元年六月十九日題,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隨經刑部,將應開列總裁官列名奏請。奉誅筆點出三泰徐本慶復楊超曾為總裁官。

徐本等進大清律例表(乾隆五年)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戶部尚書事務、加六級、律例館總裁官臣徐本等謹題:恭承敕旨,纂刻大清律例今已成書,謹奉表上進者。

伏以帝德好生,玉律重慈祥之義,皇心敕法,丹書昭欽恤之仁。布解澤於離明,有倫有要,寓春溫於秋肅,是訓是行。曲成不遺,咸中有慶。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上言。竊惟上古之世,修德而後修刑,三代以還,敬官必先敬典。自三章九章而後,更張潤色,漸涉繁蕪。溯五刑五用之初,撻記侯明,宜歸劃一。惟我朝之憲典,經列聖之精詳,綱舉目張,象魏懸而民知敬聽,衡平鑒朗,令甲布而吏罔深文。欽惟皇帝陛下,道隆參贊,德懋中和。瑞靄春田,列井有囷倉之樂;明澄秋鏡,圜扉多芝菌之祥。臨以簡而御以寬,痌瘝念切;罪惟輕而功惟重,軫恤時殷。迺於[乾隆]元年欽遵世宗憲皇帝明訓,於律例全書更加釐定。化民成俗,祗期執兩而用中;載德行仁,將使回心而向道。特命臣悉心參酌,揆理准情,緣情定法,寬嚴胥協,統歸睿鑒之精純。疑似盡捐,全賴宸衷之昭徹。反復於三刺三宥,千百國順帝則而不知;簡孚於五罰五辭,億萬年遵王路而無斁。臣等才慚聽斷,雖式敬之維殷;志切平反,幸簡編之甫竟。伏願泰符凝命,乾德體元,修五禮以牖民率教者,造之黨庠術序;協三才而建極從欲者,逮於侯甸要荒。將見文成象緯,占貫索而長銷;草臥桁楊,畫衣冠而永治矣。臣等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隨進以聞。

三泰等大清律例附記(乾隆五年)

律例館總裁臣三泰等謹查大清律世祖章皇帝定鼎之初,即命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譯明律,參以國制,書成奏進,刊布中外。聖祖仁皇帝[康熙]九年,命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復行校正。十八年特諭刑部將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詳加酌定,刊刻通行,名為見行則例。二十八年准臺臣盛符升奏請,將見行則例載入大清律條例內。命尚書圖納張玉書等總裁,至四十六年,繕寫進呈,留覽未發。世宗憲皇帝[雍正]元年,復命大學士朱軾、尚書查郎阿等為總裁,於應增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至[雍正]五年奏准頒行。我皇上御極之元年,允尚書傅鼐陳奏,特命臣三泰等為總裁。臣等奉命,遴選提調臣何瞻、纂修臣岳泰等逐條攷正,重加編輯。又詳校定例纂入一千四十九條,節次恭繕進呈。蒙皇上親加鑒定,間有未協之處,悉經諭旨改正,特命刊布內外,永遠遵行。臣等幸生盛世,仰見典章之大成,謹拜手稽首敬錄世祖章皇帝御製原序一篇、聖祖仁皇帝上諭一道、世宗憲皇帝御制序文一篇、諭旨一道,冠諸卷首,其諸臣章奏附錄於後云。臣三泰等恭紀。

Edition detail

例分八字之義

以 以者,與實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實盜,故以枉法論,以盜論,並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

准 准者,與實犯有間矣。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 其者,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臟,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 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監修官銜 | Compilers

[武英殿]監理: 臣 弘 晝 [和碩和]親王: 總裁官: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 戶部尚書事務、加六級 臣 徐 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協辦內閣大學士事務、禮部尚書 仍管太常寺、鴻臚寺事務、加二級 臣 三 泰 經筵講官、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加三級、又軍功 加二級、紀錄十八次、軍功紀綠二次 臣 史貽直 議政大臣、內大臣、刑部尚書、兼內務府總管、紀錄四次 革職留任 臣 來 保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今任[兩廣]總督、承恩公 臣 慶 復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今任[湖廣]總督 臣 孫嘉淦 太子少保、刑部尚書、今任[川陝]總督 臣 尹繼善 議政大臣、刑部尚書、今任[閩浙]總督、世襲雲騎尉 臣 那蘇圖 原任經筵講官、吏部尚書 臣 楊超曾 原任工部尚書、降三級調用 臣 趙殿最 提調官: 刑部主事 臣 德 昌 刑部郎中、升任[陝西]糧驛道 臣 孫陳典 [盛京]戶部郎中 臣 何 瞻 吏部稽勳司員外郎 臣 戴章甫 原任刑部員外郎 臣 永 奇 原任翰林院編修 臣 查 祥 纂修官: 刑部[貴州]司郎中 臣 唐紹祖 原任刑部督捕司郎中 臣 周 琬 原任刑部員外郎 臣 阿林泰 原任巴溝理事通判 臣 兆珠納 [盛京]禮部郎中 臣 岳 泰 [盛京]戶部員外郎 臣 趙之埰 [盛京]工部員外郎 臣 納 海 原任刑部員外郎、兼佐領 臣 殷 珠 原任兵部主事 臣 常 鼐 刑部[四川]主事 臣 王 洛 刑部督捕司主事 臣 吳紹詩 原任[河南][郾城縣]知縣 臣 包洪基 收掌官: 刑部筆帖式 臣 岳 寧 刑部筆帖式 臣 富尼漢 刑部筆帖式、升任[熊岳]理事通判 臣 德 祿 刑部筆帖式、升任[通州]理事通判 臣 伊蘭泰 九品筆帖式 臣馬甯安 吏部筆帖式 臣 雅哈理 翻譯官: 臣 明 德 候補筆帖式: 臣 成 善法 寶德 馨豐阿泰甯古禮豐盛阿九 哥 貼寫中書 臣 噶 紳 [盛京]助教 臣 專 圖 七品筆帖式 臣 常 雲 [滿]謄錄官: 候補筆帖式 臣 福爾泰馬受福德克進克星額明 善坤 祿滿 普馬進泰赫楞額德 雲安 元愛隆阿札祿順新 成速 成發福利機蘭泰祿昌九 十 戶部繕本筆帖式 臣 喀米圖 貼寫中書 臣 明 德 [漢]謄錄官: 臣 永 泰 候選知縣 臣 張 巽 候選教諭 臣 張洪浚 候選縣丞 臣 吳 溶陳 鋗 候選吏目 臣 孟毓蕃盧士琛 貢生 臣 嵇耀增 監生 臣 舒繼英 生員 臣 張為柱李承績張克濟 監生 臣 潘 溶沈奐文顧宗預 [武英]殿監造 內務府南苑郎中、兼佐領、加五級、紀錄十次 臣 雅爾岱 內務府錢糧衙門郎中、兼佐領、加五級、紀錄十一次 臣 永 保 內務府慎刑司員外郎、紀錄一次 臣 水 忠 同知、加一級、紀錄九次 臣 英 廉 內務府廣儲司、司庫加二級 臣 三 格 監造加一級 臣 李 保 監造 臣 鄭桑格 庫掌 臣 李延偉虎什泰

凡例 | Rules of composition

一、律文四百五十七條,歷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刪改增併,定為四百三十六門,今仍其舊。至條例,則世輕世重,有隨時酌中之義。今自[雍正]五年刻本所載,至[雍正]五年以後,[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現行則例詳為訂正,增刪改併,計共一千零四十二條,分門別類,悉附律文之後。

一、律內小字注釋難明之義,解達未足之語氣,句斟字酌,實足補律所未備,今皆照舊詳載,間有增損,務在理明辭順,無取更張。其律文之後,大字總注,雖亦原本箋釋輯注等書,但意在敷宣,易生支蔓,又或義本明顯,無事箋疏,今皆不載。其中有於律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之所不逮,則竟別立一條,著為成例,以便引用。

一、律例一書,乃聖朝成憲,間亦允准群議,無不酌自皇衷。從前刊本,於條款中間,載欽奉上諭,今皆編纂成例,著之於篇。其於例款無涉,或止申飭訓誡之文,通送上諭館恭修,不更登載。

一、[雍正]五年刻本,於每條之上,分列原例增例欽定例各名目,既以時代為先後,勢必不能依類編輯。今將原例增例等名目,概不登載,如錢糧則由倉庫,而次及雜項;侵那、賊盜則由正犯,而次及搜贜、舉首,庶幾條分縷析,次序秩然。

一、律目有數例款繁多間,有不應隸此門而誤為附入者,今皆考訂詳明,移入本條之下。如「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與「濫設官吏」無涉,「承審承緝諸限期」與「官文書稽程」無涉,而皆入之吏律,今分載戶律田宅刑律捕亡斷獄各絛下,閱者以此類推,則按籍而稽,展卷瞭然矣。

一、文武官罰俸降革,事隸處分,間亦載入律例,然多不全不備。今兩部,開館編輯,各有專書,無庸於律例內紛見雜出。其有應議罪款而兼及處分之處,並改交部議處,或改交部分別議處,事以類從,義仍貫中,參觀自得。

一、凡[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已經逐條考校,奏准頒行。其[乾隆]五年以後之例,依[乾隆]元年奏准,嗣後有陸續增修之處,仍定限三年一次編輯,附律例之後,頒行直省,從此永著為例。

一、「納贖」各條,並冠名例之首,其應否准其納贖,開載未能詳悉,易至高下其手。今依律例中已經開明各條,因類比附,並查照讀律佩觽所載「不准納贖」罪名,詳加酌定,於各條下注明,以免畸輕畸重之失。

一、首卷諸圖皆仍舊刻,惟收贖過失殺傷人,律云「依律收贖」,而例內又止有「收贖過失殺人銀數」,並無收贖過失傷人若干銀兩之文,內外辦理向無憑准。查「收贖過失殺人絞罪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即律圖內「收贖雜犯斬五錢二分五釐」之數合成。蓋緣[前明]錢鈔並收,故圖內亦照鈔數折算。今將收贖傷人銀數亦照收贖殺人銀數,按其致傷輕重,應得罪名,合算折銀,另立一圖,附諸圖之後,以備稽考。

一、頒發之後,內外問刑衙門,凡有問擬,悉令遵照辦理。其有從前例款,此次修輯所不登入者,皆經奏准刪除。毋得以曾經通行,仍復援引,違者,論如律。

諸圖 Zhutu

Liuzangtu 六贜圖

六贓圖



監守盜

常人盜

坐贓

笞二十





一兩以下

  三十





一兩至一十兩

  四十





二十兩

  五十





三十兩

杖六十





四十兩

  七十



一兩以下

五十兩

  八十

一兩以下

一兩至五兩

六十兩

  九十

一兩至二兩五錢

一十兩

七十兩

  一百

五兩

一十五兩

八十兩

杖六十

七兩五錢

二十兩

一百兩

  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兩

二十五兩

二百兩

  二年、杖八十

一十二兩五錢

三十兩

三百兩

  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五兩

三十五兩

四百兩

  三年、杖一百

一十七兩五錢

四十兩

五百兩

流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兩

四十五兩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二十五兩

五十兩



  三千里、百一杖

三十兩

五十五兩



雜犯



八十兩



四十兩







枉法

無祿人減一等

不枉法

無祿人減一等

竊盜

笞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六十



一兩以下

一兩以下

  七十

一兩以下

一十兩

一十兩

  八十

一兩至五兩

二十兩

二十兩

  九十

一十兩

三十兩

三十兩

  一百

一十五兩

四十兩

四十兩

徒一年、杖六十

二十兩

五十兩

五十兩

  一年半、杖七十

二十五兩

六十兩

六十兩

  二年、杖八十

三十兩

七十兩

七十兩

  二年半、杖九十

三十五兩

八十兩

八十兩

  三年、杖一百

四十兩

九十兩

九十兩

流二千里、杖一百

四十五兩

一百兩

一百兩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五十兩

一百一十兩

一百一十兩

  三千里、杖一百

五十五兩

一百二十兩無祿人罪止

一百二十兩

實犯

有祿人八十兩

無祿人一百二十兩

一百二十兩以上

一百二十兩以上

Nashu zhulitu 納贖諸例圖

納贖諸例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

贖罪





依律決配

照例贖罪





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例收贖

官員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折銀上庫















折谷上倉;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

贖銀三錢,照做工一月例折銀三錢



贖銀七釐五毫

贖銀一錢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谷一石

贖銀三錢,照做工一月例折銀三錢



贖銀七釐五毫

贖銀一錢



二十



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谷二石

贖銀四錢五分



贖銀一分五釐

贖銀二錢



三十



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贖銀六錢



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贖銀三錢



四十



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谷四石

贖銀七錢五分



贖銀三分

贖銀四錢



五十



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贖銀九錢



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贖銀五錢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谷十二石

贖銀一兩二錢



贖銀四分五釐

贖銀六錢



七十



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谷十四石

贖銀一兩三錢五分



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贖銀七錢



八十



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贖銀一兩五錢



贖銀六分

贖銀八錢



九十



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贖銀一兩六錢五分



贖銀六分七釐五毫

贖銀九錢



一百

以上俱的決

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谷二士石

贖銀一兩八錢



贖銀七分五釐

贖銀一兩













婦人餘罪收贖例





徒一年



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贖銀三兩六錢



贖銀一錢五分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



一年半



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贖銀五兩四錢



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杖七十連徒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



二年



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贖銀七兩二錢



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



二年半



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贖銀九兩



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三年

以上五徒,俱發本省驛遞

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贖銀十兩零八錢



贖銀三錢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



流二千里









贖銀三錢七分五釐

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



二千五百里









贖銀四錢一分三釐五毫

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



三千里









贖銀四錢五分

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



總徒四年



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贖銀十四兩四錢





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



雜犯五年



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贖銀一十八兩









絞斬









贖銀五錢二分五釐

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五分



Guoshi shashang shoushutu 過失殺傷收贖圖

過失殺傷收贖圖

過失殺

廢疾篤疾

折傷以上

折傷以下

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

杖一百、徒三年,七兩九分七釐

杖一百,一兩七錢七分四釐

笞二十,三錢五分四釐



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兩六錢四分五釐

杖六十、徒一年,三兩五錢四分八釐

笞三十,五錢三分二釐





杖八十、徒二年,五兩三錢二分二釐

笞四十,七錢九釐







笞五十,八錢八分七釐







杖八十,一兩四錢一分九釐

Tuxiannei laoji shoushutu 徒限內老疾收贖圖

徒限內老疾收贖圖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絲。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八釐七毫五絲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絲。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已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外,未役二十二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五分八釐一毫二絲五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五毫外,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銀一錢八分八釐五毫。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二毫五絲。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二毫五絲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銀二錢一分八釐七毫五絲。



按: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絲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五毫者,六釐八毫七絲五忽者,六釐五毫者,六釐二毫五絲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Wuqing weizhong shoushutu 誣輕為重收贖圖

誣輕為重收贖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笞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告實笞五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千實杖七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告實杖八十外,剩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剩杖六十准贖銀四分五釐。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告實杖八十外,餘杖一百二十,仍決杖一百,剩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內止笞二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笞二十外,剩杖八十、徒四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笞二十外,決杖一百,剩杖一百二十,准作杖六十、徒一年,方准贖銀一錢五分。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決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三千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其近流入遠流,每流一等准徒半年,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每流一等,亦折杖二十,流三千里共該折杖二百六十、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准贖銀三分。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按:圖內已諭決之笞、杖、徒、流全抵剩罪俱無異,即未論決之笞杖准贖亦無異,惟未論決之徒、流折杖,既每一等折杖二十,則杖六十、徒一年者,當於原杖六十之上,加杖二十,似不應折杖至一百二十。不知徒罪起於一年,杖數起於六十,折杖之法,即視其原杖之數。徒一年者,原杖六十,將徒一年,亦折杖六十,合之原杖六十得一百二十。徒一年半者,原杖七十,將徒一年半亦折杖七十,合之原杖七十得一百四十。徒二年者,原杖八十,將徒二年亦折杖八十,合之原杖八十得一百六十。徒二年半者,原杖九十,將徒二年半亦折杖九十,合之原杖九十得一百八十。徒三年者,原杖一百,將徒三年亦折杖一百,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此徒罪折杖之法也。過此以往,即入於流罪。三流,原杖總皆一百,流二千里者,較徒三年加一等。徒三年折杖一百,則流二千里應折杖一百二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較流二千里又加一等。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則流二千五百里應折杖一百四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四十。流三千里,較流二千五百里又加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四十,則流三千里應折杖一百六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六十。此流罪折杖之法也。凡被告之人,本系近流,而誣入遠流未決者,俱准此科算。若被告之人,本系笞杖及徒罪,而乃誣入流罪未決,則不論遠近,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蓋徒五等,至三年而止。今准徒四年,則比滿徒多一年,即比滿徒多二等,每一等折杖二十,應折杖四十,連滿徒之折杖一百,原杖一百,共該折杖二百四十內,將告實或笞、或杖、或徒之本罪,照數除去外,餘下折杖不及一百,俱收贖。若過一百,則決杖一百外,所剩杖數收贖。

Wuxingtu 五刑圖

五刑圖

五刑之圖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全其肢體

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今以竹板折責。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今以竹板折責。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發本省驛遞,應一切用力辛若之三年止,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還鄉,自二千里加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罪減概從徒。



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徙

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Yujutu 獄具圖

獄具圖

獄具之圖

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長五尺寸,重不過二觔。

長三尺,闊二尺九寸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

鐵索

長七尺,重五觔。

連環共重一觔。

板以竹篦為之,須削去粗節毛根,照尺寸較准,應決者執小頭,臀受

枷以乾木為之,重二十五觔。觔數刻志枷上。再律例內有特用重枷者不在此限。

手杻亦以乾木為之,死罪重囚用。輕罪及婦人不用。

索以鐵為之,輕重罪俱用。

腳鐐亦以鐵為之。徒罪以上罪囚用。

Sangfutu 喪服圖

喪服圖

喪服總圖

三年

用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

五月

用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

用粗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

用稍粗熟布為之

緦麻三月

用稍細熟布為之

杖期

不杖期

三月

Benzong jiuzu wufu zhengfu zhitu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父母

   三月

   齊衰

高祖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



   在室緦麻

曾祖姑

   出家無服

父母

   五月

   齊衰

曾祖

   緦麻

曾伯叔祖父母



   在室緦麻

族祖姑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祖姑

   出嫁無服

   不杖期

   齊衰

祖父

   小功

   伯叔祖父母

   緦麻

族伯叔祖父母



   在室緦麻

族姑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堂姑

   出嫁緦麻

   在室期年

   出嫁大功

   三年

   斬衰

   期年

伯叔父母

   小功

堂伯叔父母

   緦麻

族伯叔父母



   在室緦麻

族姊妹

   出嫁無

   在室小功

再從姊妹

   出嫁緦麻

   在室大功

堂姊妹

   出嫁小功

   在室期年

姊妹

   出嫁大功

   小功

兄弟妻

   期年

兄弟

   緦麻

堂兄弟妻

   大功

堂兄弟

   無服

再從兄弟妻

   小功

再從兄弟

   无服

族兄弟妻

   缌麻

族兄弟



   在室緦麻

再從侄女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堂侄女

   出嫁緦麻

   在室期年

侄女

   出嫁大功

眾子婦

   大功

眾子

   期年

   期年

長子婦

   期年

長子

   大功

姪婦

   期年

   緦麻

堂姪婦

   小功

堂姪

   無服

再從姪婦

   緦麻

再從姪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在室緦麻

堂侄孫女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侄孫女

   出嫁緦麻

眾孫

   大功

眾孫婦

   緦麻

   小功

嫡孫婦

   期年

嫡孫

   緦麻

姪孫婦

   小功

姪孫

   無服

堂姪孫婦

   緦麻

堂姪孫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本生父母亦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在室緦麻

侄曾孫女

   出嫁無服

曾孫婦

   無服

   緦麻

曾孫

   無服

曾姪孫婦

   緦麻

曾姪孫







元孫婦

無服

   緦麻

元孫





Qi wei fuzufutu 妻為夫族服圖

妻為夫族服圖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功。





父母

   緦麻

   緦麻

夫高祖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

夫曾祖姑

   無服

父母

   緦麻

   緦麻

夫曾祖

   無服

夫曾伯叔祖父母



夫堂祖姑

   無服

   在室緦麻

夫祖姑

   出嫁無服

父母

   大功

   大功

夫祖

緦麻

夫伯叔祖父母

   無服

夫族伯叔祖父母



夫族姑

   無服

   在室緦麻

夫堂姑

   出嫁無服

夫親姑

   小功

   三年

   斬衰三年

   大功

夫伯叔父母

   緦麻

夫堂伯叔父母

   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

夫族姊妹

   無服

夫再從姊妹

   無服

夫堂姊妹

   緦麻

夫姊妹

   小功

夫為妻

   齊衰杖期

   父母在不杖

   斬衰三年

妻為夫

   小功

夫兄弟之妻

   緦麻

夫堂兄弟之妻

   無服

夫再從兄弟

   無服

夫族兄弟



   在室緦麻

夫再從侄女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夫堂侄女

   出嫁緦麻

   在室期年

夫侄女

   出嫁大功

眾子

   期年

眾子婦

   大功

   期年

長子婦

   期年

長子

   大功

夫侄婦

   期年

夫侄

   緦麻

夫堂侄婦

   小功

夫堂侄

   緦麻

夫再從侄





   在室緦麻

夫堂侄孫女

   出嫁無服

   在室小功

夫侄孫女

   出嫁緦麻

孫婦

   緦麻

   大功

   緦麻

夫侄孫婦

   小功

夫侄孫

   緦麻

夫堂侄孫





   在室緦麻

夫侄曾孫女

   出嫁無服

曾孫婦

   緦麻

   緦麻

曾孫

   緦麻

夫曾侄孫





元孫婦

   緦麻

   緦麻

元孫



Qie wei jiazhangzufu zhitu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家長父母



正妻



家長





期年

斬衰

三年





為其子



家長長子



家長眾子



Chujianu wei benzong jiangfu zhitu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三月

高祖父母

齊衰





五月

曾祖父母

齊衰







   在室緦麻

祖姊妹

   出嫁無服

祖父母

祖兄弟

   緦麻



   在室緦麻

父堂姊妹

   出嫁無服

   在室大功

父姊妹

   出嫁小功

父母

伯叔父母

   大功

父堂兄弟

   緦麻

   在室小功

堂姊妹

   出嫁無服

   在室大功

姊妹

   出嫁小功



已身



兄弟

   大功

堂兄弟

   小功

   在室緦麻

堂侄女

   出嫁無服

   在室大功

兄弟女

   出嫁小功

兄弟子

   大功

堂侄

   緦麻

Waiqinfutu 外親服圖

外親服圖





母祖父母

   無服

妻為夫外親服降一等

   母之姊妹 小功

   外祖父母 小功

   母之兄弟 小功



   堂姨之子無服

   兩姨之子 緦麻

己身

   母舅之子 緦麻

   堂舅之子 無服



   姨之孫 無服

   姑之子 緦麻

   舅之孫 無服





   姑之孫 無服



Qiqinfutu 妻親服圖

妻親服圖



   妻祖父母 無服



妻之姑

   無服

妻父母

   緦麻

妻伯叔

   無服



妻之姊妹

   無服

己身

   為婿緦麻

妻兄弟及婦

   無服

妻外祖父母

   無服

妻姊妹子

   無服

女之子

   緦麻

妻兄弟子

   無服





女之孫

   無服



Sanfu bamu futu 三父八母服圖

三父八母服圖







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孫,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期年







同居繼父







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





齊衰三月











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

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

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







無服







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





從繼母嫁



齊衰杖期







令別妾撫育者

慈母

謂所生母死,父

之後妻

繼母

謂父娶

稱父之正妻

嫡母

謂妾生子女

房與人

養母

謂自幼過

斬衰

三年

斬衰

三年

斬衰

三年

斬衰

三年









父出者

出母

謂親母被

死再嫁他人

嫁母

謂親母因父

















齊衰

杖期

齊衰

杖期















者,即奶母

乳母

謂父妾乳哺

子、眾子

齊衰

杖期

庶母

謂父有子女,妾,嫡

















緦麻

所生子

斬衰

三年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門第一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lü 0 | Wuxing 五刑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條例/tiaoli 2

夾棍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圓下方,圓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個,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夾人指不得實供方夾一次,再不實供許再夾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倘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犯,除律例開載應用重枷枷號者,仍照遵行外,其餘枷號,俱重二十五斤。

條例/tiaoli 4

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决杖。

條例/tiaoli 5

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將枷責等輕罪人犯,照例減等發落。笞罪,寬免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寬恤。刑部現審案件,審明減等,十日一次彙題。其人犯俱交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俟立秋後,送部發落。

條例/tiaoli 6

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督撫熱審時,審擬減等具題。雖過熱審之期,到部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亦減等完結。

條例/tiaoli 7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外立決重犯俱監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內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

條例/tiaoli 8

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其情實應决者,照朝審之例三次覆奏。

條例/tiaoli 9

每逢熱審之期,一應杖責之犯,無論題達重案,以及其餘事件,統於減等之中,遞行八折發落。

律/lü 1 | Shuxing 贖刑

贖刑 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款,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律納贖。

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

贖罪: 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

條例/tiaoli 10

凡軍民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內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生員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贖者,與軍民人等罪應贖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的決發落。

條例/tiaoli 11

婦人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贖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條例/tiaoli 12

凡文武官革職有餘罪,及革職後另犯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有力圖內數目納贖。若無力的決發落,其貪贜官役,概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13

凡官員有先參婪贜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贜入己,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斂,坐贜致罪,則除革職外,餘罪納贖俱免。如別案革職者,仍照例納贖。

條例/tiaoli 14

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贜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15

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改撥光禄寺應役。

條例/tiaoli 16

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贜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斷。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還職為僧為道。

條例/tiaoli 17

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條例/tiaoli 18

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外,其律例內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聽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決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並多取肥己者,交該部議處。

律/lü 2 | Shi'e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律/lü 3 | Bayi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條例/tiaoli 1

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犯事治罪與旗人無異,交刑部照旗人例,枷號鎖禁完結。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出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條例/tiaoli 1

反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條例/tiaoli 2

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拿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律/lü 5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悋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悋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為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並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准免死一次。

條例/tiaoli 2

響馬、強盜雖曾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並父祖、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不得議免。

條例/tiaoli 3

打死人命雖己身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4

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情由具題。

條例/tiaoli 5

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閑散人等應正法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並自身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效力情由具題。

律/lü 6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條例/tiaoli 1

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廕生,及恩、拔、歲、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

條例/tiaoli 3

給劄歸農之人,若恣肆虐民,占人廬舍,奪人田土,擾害地方者,該督撫掣回官劄,照民例治罪。其入伍給劄官員有犯,交部議處。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二十,罰兩月;三十,罰三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應降級革職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

條例/tiaoli 1

休職病故旗員未完罰俸銀兩,無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員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係世襲官職及休職有俸者,仍照數扣抵。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贜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條例/tiaoli 1

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贜私罪名,俱發為民。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

條例/tiaoli 2

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糧、刑名事件,應行革職者,該督撫題參時,即行摘印委員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旨寬宥者,仍准復還原任。

律/lü 9 | Fanzui mianfaqian 犯罪免發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條例/tiaoli 1

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著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律/lü 10 | Junji youfan 軍籍有犯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隸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州縣。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還獲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別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

條例/tiaoli 1

子孫緣事革職,其父祖誥敕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贈官犯贜,與無祿人同科。

律/lü 13 | Wuguan fanzui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滿、丁憂、致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究明白。應賠償者賠償,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無官犯贜,有官事發,照有官參提,以無禄人科斷。有官時犯贜,黜革後事發,不必參提,以有禄人科斷。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 除名當差

凡職兼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階、勳。爵皆除。不該追奪誥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灶戶,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條例/tiaoli 1

凡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及貪贜革職各官,封贈俱行追奪。其別項革職者免追。

條例/tiaoli 2

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贜枉法革職者,任內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雜等官實係因公罣誤,毋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所有食過編俸,一概免其追賠。

律/lü 15 |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准此。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條例/tiaoli 1

叛逆案內奉特旨免死,僉妻發遣給與[盛京][寧古塔]等處[新滿洲為]奴者,永不許贖身。律應籍沒家産者,仍行籍沒。

條例/tiaoli 2

凡軍、流、徒犯俱開明籍貫、年歲,行文配所。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亦開明年歲。若解部發遣人犯,造冊送部。如係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條例/tiaoli 3

軍、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外,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仍令原配地方官,將回籍妻、子每日給米一升,計其程途遠近,先行按數折給,年終於司庫公項銀兩內請領。仍將給過人口米石,造送刑部,轉咨戶部核銷。

條例/tiaoli 4

凡發遣當差人犯之妻、子,原係隨往遣所者,如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攜骸回籍,該管官查明確實,令其回籍。其力不能來者,俱入於本處檔內,令其披甲。若係奉旨發遣,或部議僉遣,及發遣打牲烏喇人犯身故,其妻、子有願攜骸回籍者,令該將軍、督撫按情罪之輕重,分別具奏,請旨遵行。

條例/tiaoli 5

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取本犯確供,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內聲明。如無妻室,即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隨招申送。若係隔屬隔省,一面於招內申報。一面移查原籍取結,俟結到之日即行加結申送,不得俟結案後再行查僉。如有因妻患病留養,將本犯先行發遣者,俟伊妻病痊補解時,令伊親屬隨同差役解赴遣所,交與本犯收領。若伊妻年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隨行,及患病留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該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申詳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應行報部者,報部查核。倘有捏結情弊,將具結之鄰族照軍流人犯捏報留養例,杖一百,犯妻立即補解。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並轉詳之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犯軍、流等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許回籍。

條例/tiaoli 7

遣犯除有妻室者,例應僉發外,至遣犯之子女願隨,聽。其不願隨者,不得同妻僉發。若妻已故,有子女者,無論子女願隨與否,只將該犯改發內地,不得因既有子女,同有妻之犯,僉發外地。

條例/tiaoli 8

除強盜減等及情罪重大僉妻發遣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僉。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贜,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實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俱不准援赦。

條例/tiaoli 2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簽、烙鐵等刑至斃人命者,以故殺論,不准援赦。

條例/tiaoli 3

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被誣之人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准援赦,俱不及妻子家産。

條例/tiaoli 4

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不准援赦。

條例/tiaoli 5

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赦寬免。關係行間兵餉者,乃坐。

條例/tiaoli 6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赦寬免,事須究問明白。應追取者,仍行追取。應改正者,仍行改正。

條例/tiaoli 7

捕役誣拿良民及曾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被誣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之番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將捕役照例充軍,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8

凡遇恩詔內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內,係民人改發煙瘴稍輕地方者,即准寬免,係旗下家人於誘拐案內發遣為奴人犯,亦許一體援免。

律/lü 17 | Liufan zaidao huishe 流犯在道會赦

凡流犯在道會赦,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計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斯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罪亦同。

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其徒犯在道會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條例/tiaoli 1

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2

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留養親。其各省題結人犯不必解部,該督撫照此例發落。若知情捏出印結,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鄰保、族長等內有假捏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留養者不准。

條例/tiaoli 3

凡鬥毆殺人之犯,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以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為輕傷。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者,照例開具所犯情由請旨。如准其存留養親,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疏內一并聲明,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鄰保、族長等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捏結等弊,照捏報軍、流留養例,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4

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留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內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留養。

條例/tiaoli 5

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別情者,果係父母已故家無承祀之人,承審官據實查明,取具鄰保、族長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將應行承祀緣由於疏內聲明請旨。如准其承祀,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存留承祀。倘有捏稱家無承祀之人,希圖脫罪者,將本犯照律治罪。承審出結各官及鄰保人等,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留養者,照民人一體留養。

律/lü 19 | Tianwensheng youfan 天文生有犯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明於測驗推步之法。能專其事者,犯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鬥毆傷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徒、流、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

條例/tiaoli 2

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及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律/lü 20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褲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

和聲署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條例/tiaoli 2

婦人有犯姦盜、不孝並審無力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律/lü 21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條例/tiaoli 1

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例應減等,俱減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例應減等,減為總徒四年,若再遇例仍准減一年。

條例/tiaoli 3

免死減等發遣[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盜犯,在配所殺人者,該將軍咨報刑部,查明原案,仍照原犯之罪定擬斬決,具題,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若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所殺人者,仍分別謀、故、鬥毆,按律定擬。

條例/tiaoli 4

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內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內。接遞官必按此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內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贜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別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減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別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5

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被伊主圖佔其妻、女因而致斃者,將伊主照故殺奴婢例治罪。倘為奴人犯有誣捏挾制依主者,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門第二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律/lü 22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并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鬥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贜應償,受贜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條例/tiaoli 1

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應得杖罪仍令收贖。

條例/tiaoli 2

內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若有老小廢疾,俱照律完結。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內人犯,果有老小廢疾者,該督撫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照律收贖。如實非老小廢疾,徇情題免,事發者將出結轉詳,官并督撫交部議處。其到部人犯有告稱年老及在中途成廢疾者,察明實係老疾,亦得收贖。

條例/tiaoli 3

教令七歲小兒毆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毆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亦坐教令者以殺凡人之罪。

律/lü 23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內。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律/lü 24 | Jimo zangwu 給沒贜物

凡彼此俱罪之贜,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贜,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贜,并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

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并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應流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贜入罪,正贜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贜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贜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贜罪,而犯別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贜者,亦勿徵。

其估贜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銀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

其贜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贜,金銀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條例/tiaoli 1

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贜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及入官贜二十兩以上,給主贜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贜數多寡,每於歲底彙題,請旨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2

凡州、縣自理贖鍰,歲底造冊申報按察司,布、按自理贖鍰,歲底冊報督撫,督撫歲底彙造清冊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督撫參奏,以貪贜治罪。

條例/tiaoli 3

凡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內務府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條例/tiaoli 4

凡官役犯贜案內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條例/tiaoli 5

歸旗人員內有應追贜者,限五個月內,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冊,并入解部,轉交該旗追贜。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斷付死者之財產,遇赦不得免追。

條例/tiaoli 7

虧空貪贜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產之員,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冊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贜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其未經定例以前官吏有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冊,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出具并無更換印甘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換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條例/tiaoli 9

田房產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開明價值,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并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入官財物律,坐贜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別議處。如并無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本價值出示招賣。

條例/tiaoli 10

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滿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擬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條例/tiaoli 11

凡盜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盜犯家産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産變賠。如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贜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有并無家産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各盜之家産除應賠本身贜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其有窩家之案,仍照例將窩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及並未分贜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律/lü 25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贜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贜。謂如枉法、不枉法贜,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贜,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贜首作少贜。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贜數不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贜,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條例/tiaoli 1

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罪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條例/tiaoli 2

在監重囚有因變逸出、旋即投歸者,除不准自首之犯仍照原擬治罪外,餘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3

被擄從賊,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條例/tiaoli 4

凡遇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首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首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5

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生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條例/tiaoli 6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會傷人隨即平復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邊遠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衛充軍。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條例/tiaoli 7

凡強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除所劫數家內若係盜首及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等項,例不准自首者,仍分別定擬外;如俱係例准自首之罪,將本犯免死應發[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徒流遷徙地方條下分別發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8

強盜為首並窩綫於未經到官之先,自行陳首,請旨酌情罪量從寬減。若跟隨為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條例/tiaoli 9

不論強、竊盜犯,有捕役帶同首者,除本犯不准寬減外,仍將捕役嚴行審究。倘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強盜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為匪,或分受贜物者,許其據實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減免發落。

律/lü 26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贜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贜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贜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並取前贜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贜及坐贜,不通計全科。其應入官、賠償、刺字、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贜,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律/lü 27 | Fanzui gongtao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減等,收贖。

律/lü 28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律/lü 29 | Gongshi shicuo 公事失錯

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并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并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并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律/lü 30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謂竊盜財物,損謂鬥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鬥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律/lü 31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须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寬緩者,改為立決;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潛逃,仍照本罪擬為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領領催、兵丁專緝逃人,除明知故縱受賄賣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拿者,另委能員追緝。仍將發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冊報部,每於歲底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脫逃,或脫逃後盡數全獲,應行議處、議敘之處,逐一分晰,彙行具奏。刑部會同兵部核覆具題,參候欽定。

條例/tiaoli 3

免死減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脫逃後復犯行兇為匪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覓食,或因思親等事潛逃,並無行兇為匪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斬,犯該絞候者改為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罪止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并無行兇為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決者,拿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色、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該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拿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諭。

律/lü 32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律/lü 33 | Chujue panjun 處決叛軍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聞。

律/lü 34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條例/tiaoli 1

[蒙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內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如朝審案內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律/lü 35 |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律/lü 36 |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贜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tiaoli 1

應擬枷號、杖笞之盜犯,時遇熱審,俱不准減免。

條例/tiaoli 2

凡例應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條例/tiaoli 3

議處、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其有情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必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援引比照,不得擅用「加倍」字樣。

律/lü 37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律/lü 38 |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同。改嫁義絕,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39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稱「與同罪」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條例/tiaoli 1

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仍依本律科其減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律/lü 40 | Cheng jian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典吏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并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1 | Cheng ri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時憲書每日計九十六刻

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

律/lü 42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駡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駡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lü 43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條例/tiaoli 1

律例頒布之後,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引擬失當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lü 44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條例/tiaoli 1

引用律例如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別條比附者,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諭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比照別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拿究審,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駁改猶未允協,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別經發覺,將院、寺官員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45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條例/tiaoli 1

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2

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并免死減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僉妻,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別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斷。

條例/tiaoli 3

[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發[箇舊]等廠熬鉛。

條例/tiaoli 4

軍、流、徒犯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軍不加杖。

條例/tiaoli 5

各旗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捏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審明照此遵行。

條例/tiaoli 6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別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陝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脫家口者,交部分別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冊并取該地方官并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冊送戶部查核。

條例/tiaoli 7

凡土蠻[僮][瑤]有讎殺劫擄及聚眾捉人訛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并年貌清冊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脫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僮]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先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僉發。

條例/tiaoli 9

[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戶[滿洲],或係開戶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戶[滿洲][西安][荆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開戶奴僕發[西安]等處給[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條例/tiaoli 10

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刊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例,分別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11

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內,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條例/tiaoli 12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地方給與八姓一千兵丁為奴,俟數滿一千之後,仍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內強盜免死減等者,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即時拿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盜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僉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其查無妻室者,如係強盜免死及窩留強盜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其餘查無妻室并別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別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3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煙瘴地方。其[雲][貴][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內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僉發。

條例/tiaoli 14

[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管束。

律/lü 46 | Chongjun difang 充軍地方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衛,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衛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衛;在外,巡撫定衛,仍抄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邊衛、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邊衛、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衛所。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極邊。衛所。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衛。[廣東]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衛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遠、煙瘴。衛所。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衛、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條例/tiaoli 1

凡問發邊外為民者,僉妻起發,如原係邊外邊境民人,俱發別處邊外。

條例/tiaoli 2

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屬有司者,有司僉解。

條例/tiaoli 3

凡各省充軍人犯,除發現在各衛所外,其有應發之衛所已改設州、縣者,亦照舊發遣,仍註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脫逃疏縱,將該府州縣職名查參。

條例/tiaoli 4

犯該邊衛永遠充軍者,改為邊遠充軍。犯該邊遠永遠充軍者,改為煙瘴充軍。若該犯離家四千里外,并無煙瘴,即發極邊充軍。犯該極邊、煙瘴永遠充軍者,亦止發極邊、煙瘴充軍。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門第一 | Zhizhi 職制

律/lü 47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

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參公役。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武臣出征受傷分別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卹並給世職。

條例/tiaoli 2

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條例/tiaoli 3

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脫逃自盡,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4

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條例/tiaoli 5

凡世職官物故,無應承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條例/tiaoli 6

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勳績之處與被罪緣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

凡世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條例/tiaoli 8

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戡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贜者并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9

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條例/tiaoli 10

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11

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條例/tiaoli 12

凡土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條例/tiaoli 13

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條例/tiaoli 14

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戶銜,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條例/tiaoli 15

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內選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制論。

律/lü 48 | Da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兼文武應選者。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

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阻壞選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

律/lü 49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謚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死賜褒贈曰“謚”。

律/lü 50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贜,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內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贜,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2

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3

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律/lü 51 | Xinpai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併者,杖一百;所屬,指州縣、鄉村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參,徇情不參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律/lü 52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贜,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條例/tiaoli 2

歲貢生員冊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3

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不舉察捉拿者,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4

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鬻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搖撞騙,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拿究治者,亦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廉,杜絕情弊,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行指參,審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逞忿混行攪鬧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6

官生錄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錄送,如官卷內有文理荒謬倖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官一併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7

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嚴行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徇隱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其先經考職,未經揀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見者,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治罪。

律/lü 53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贜,俱以枉法從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而罷閒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條例/tiaoli 1

文職人員、舉貢監生并吏員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個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贜重者,從重論。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處分發落。

條例/tiaoli 2

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贜等罪,遇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別衙門應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糾參者,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部院衙門書辦,或因有疾,或因不諳文移,退役之後,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條例/tiaoli 4

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并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具同鄉書吏保結,該衙門於十日內照保結所開籍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轉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天]限三個月,[江蘇][安徽][陝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個月,[雲][貴][川][廣][福建]限六個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別處分治罪。本非[大][宛]兩縣籍貫,捏稱土著之民,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承行吏典嚴加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各部院衙門役滿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冊申送都察院,令該城御史按冊確查。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逐回。倘潛留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搖等弊,按律治罪。其混行照冊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7

各部院衙門,經承書吏所雇貼寫,該管司官開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貫,取具該經承保結,移付司務廳註冊。倘遇驅逐、辭去,即移付司務廳除名。如有捏報詭名,經承扶同保結,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負罪潛逃者,著落保結之經承,立限捕獲,亦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部院各衙門書吏,從前未經犯案,例應回籍者,潛匿京師,拿獲之日,即遞回原籍。其從前犯事遞回原籍,今又私自來京,雖未經犯案,即應查拿,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其有再來犯案,罪止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其疏縱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54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凡官內外文武。吏典吏。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

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tiaoli 1

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條例/tiaoli 2

外任旗員子弟歸旗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者,該旗酌量給假,仍分別省分遠近,定限給以執照,令其依限回旗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令歸旗。如有借端逗遛,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55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留任。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留任。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依違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內起程。令該督撫、提鎮照依各省遠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該部、該旗。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仍照律聽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別處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別處居住者,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均照違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參,交部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別無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旗,免其沿途押解。

條例/tiaoli 3

[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十日之內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內起程。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律/lü 56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內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併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職役。

律/lü 57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律/lü 58 | Jiandang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之人進讒言,左使殺人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者,斬。監候。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指姦臣。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

律/lü 59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內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啟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沒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盤詰拿送法司問實,發煙瘴地面充軍。

律/lü 60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執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歷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條例/tiaoli 1

督撫等官或陞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來告之人交與該部治罪。若下屬交結上官,派斂資斧,驅民獻媚,或本官留戀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發得實,亦交該部,從重治罪。

門第二 | Gongshi 公式

律/lü 61 | Jiangdu lüling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律/lü 62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敕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內。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63 | Qihui zhishu yinxin 棄毀制書印信

故意毀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

若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凡直省州縣交代時,將任內自行審理戶婚、田土、錢債等項案件,粘連卷宗,鈐蓋印信,造入交盤冊內。仍彙錄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編號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隨同卷宗交代。並將歷任遞交之案,一并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杖八十。其有乘機隱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盜取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將失察之該管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硃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倘有隱匿收存者,一經發覺,交部議處。

律/lü 64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當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懸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5 |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拿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

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應議之人,及文武官犯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而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

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簽書姓名,現今奏本吏不簽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條例/tiaoli 1

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敘用。若已經詳報,而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

律/lü 66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或使事有乖,或聖旨、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從重論。

律/lü 67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正官、佐貳不坐。

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內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條例/tiaoli 2

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內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值日之[滿][漢]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久,將[滿][漢]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

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面鈐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彙齊,轉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內,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內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內即將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條例/tiaoli 4

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沉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內扣除。府、州,司、道審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捏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律/lü 68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

失錯漏使印信,不簽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三月。

文卷刷出,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內將會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核,倘有遲延違誤者,察參。

條例/tiaoli 2

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內彙造印冊,送京畿道刷卷,有遲錯者,察參。

律/lü 69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調查。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0 |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各部司員有偷案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該堂官即指名題參。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畫押,該司員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參,如有挾嫌誣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2

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案畫題。倘飾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院、寺堂官交部議處。

律/lü 71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2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律/lü 73 | Loushi yinxin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有疏忽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2

奏銷冊內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字樣,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律/lü 74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能稟阻。正官,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照違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門第一 | Huyi 戶役

律/lü 75 | Tuolou hukou 脫漏戶口

凡一家曰戶,全不附籍,田應出賦役者,家長,杖一百;若係田不應出賦役者,杖八十。附籍有賦照賦,無賦照丁。當差。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立籍,及相冒合戶附籍,他戶,有賦役者,本戶家長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內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

曾立有戶。隱漏自己成丁十六歲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隱人口入籍,成丁者當差。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從里長。如里長、官吏,知其漏脫之情,而故縱不問者,則里長、官吏與脫漏戶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財者,并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直隸各省編審察出增益人丁實數,繕冊奏聞,名為「盛世滋生戶口冊」,其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如額徵丁糧數內有開除者,即將各該省新增人丁補足額數。至新增人丁倘不據實開報,或有私派錢糧,及造冊之時藉端需索,該督撫嚴查題參。

條例/tiaoli 2

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該旗務將所有丁冊逐一嚴查,如有漏隱,即據實報出,補行造冊送部。如該旗不行詳查,經部察出,即交部查議。

律/lü 76 | Renhu yiji weiding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軍作民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

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灶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條例/tiaoli 2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者准遞逃牌。[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贖身。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准贖身,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娶,問女家情願,方許配合,不情願者,聽。

條例/tiaoli 3

旗下奴僕或借別旗名色買贖或自身贖身,旗、民兩處,俱無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跟隨家主出差外任,私有蓄積,鑽營勢力,欺壓本主贖身者,自[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以後,雖在民籍,查明強壓情實,亦令歸旗。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為民,本旗、戶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冊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端控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誣扳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誣扳、誣告之人,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4

[乾隆]元年以後放出捏稱元年以前,私自營求入於民籍者,察出將該戶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歸旗,作為本主戶下家人。其不行詳查之參、佐領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八旗遠年丁冊有名者,即係[盛京]帶來奴僕,直省本無籍貫:其帶地投充者,亦歷年久遠,雖有籍貫難以稽查,兩項應仍遵照定例,只准開入旗檔,不得放出為民。

條例/tiaoli 6

[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冊者,准照例贖身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戶下挑取步、甲等缺,俟三輩後,著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旗人呈明本旗,咨報戶部,冊檔有伊祖父姓名者,亦准放出為民,仍行文該地方官查明註冊,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

條例/tiaoli 7

各省樂籍、并[浙]省墮民、丐戶,皆令確查削籍,改業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陵辱,及自甘污賤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該督撫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遠年印契所買奴僕之中,如內有實係民人,印契賣與旗人,契內尚有籍貫可查,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之例,三輩後准其為民,仍將伊等祖父姓名、籍貫一體造冊,咨送戶部查核。

條例/tiaoli 9

駐防旗人置買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驅使,情願准其贖身者,亦准放出為民。

條例/tiaoli 10

凡八旗奴僕放出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戶,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戶壯丁。至於設法贖身之戶,例應作為開戶壯丁者,其已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其未結之案,或係自備身價贖身,或親戚代為贖身者,均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若有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出者,均應在買主佐領下作為開戶,如經開戶壯丁給價買出者,伊等原非另戶正身,其名下不便復有開戶之人,應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條例/tiaoli 11

凡八旗絕戶家奴,如無族人可歸者,無論家下陳人、契買奴僕,俱准在於本佐領下開戶,責令看守伊主墳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壯尚可當差者,在於本佐領下披步甲當差。如內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奴僕情願贖身為民者,照例贖身,其身價銀兩,照絕戶財產入官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

發遣賞給各省駐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準贖身及不准典賣與別境旗人外,其實有應賣事故欲行典賣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典賣與本處旗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買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別境旗人為奴者,杖一百,追價入官。

條例/tiaoli 13

凡另戶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另戶,并嫁與戶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係另戶,應准其隨母改適,俟撫養成丁仍歸本宗。如子母不忍分離,兩家情願倚依者,准其倚依。仍將本人造入生父本宗丁冊。如有民間子弟自幼隨母改嫁與另戶旗人,應照戶口不清例,另行記檔。其有家人之子隨母嫁與另戶,以及民間之子隨母改適與戶下家人者,統於戶下造報聲明。嗣後遇有隨母改嫁人等,該參、佐領即時確查報明都統存案,仍於編審之年丁冊內註明,咨報戶部查核。至從前另戶旗人之子,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戶下家人撫養呈請歸宗者,該旗查明情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并各該參、佐領印結,咨送戶部存案,准其歸宗。

條例/tiaoli 14

凡民人之子既經給與旗下人家為嗣,即與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戶下,以備稽查。

律/lü 77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僧、道還俗,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并還俗。入籍當差。

條例/tiaoli 1

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條例/tiaoli 2

僧、道犯罪,雖漏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潛住者,並枷號一個月,照舊還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照違令律治罪。

條例/tiaoli 3

民間有願創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督撫具題,奉旨方許營建。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制律論。

條例/tiaoli 4

由禮部頒發度牒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如情願出家之人,必須給予度牒,方准披剃。仍飭地方官嚴查僧官、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擾累僧徒,違者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

僧、道凡有事故,將原領牒照,追出彙繳,毋許改名更替。如有暗行隱匿,及私相授受者,僧、道照違制律治罪,僧道官斥革還俗,地方官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6

現在應付、火居等項僧道,止於優給本身牒照,不准招受生徒。其合例應招生徒之僧、道,所有許其招受之人,即於伊師原發牒照上註明年貌、籍貫、簪剃年月,伊師身故之日即為本人之牒照,不必另行給發。該州縣歲底彙報該撫,該撫隨五年審丁之期,另具清冊報部。如所招之人身犯姦盜重罪,除將伊師牒照內名字除去外,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准另招一人為徒,亦於牒照內註明身故續招緣由。其牒照有水火、盜賊、遺失等情,准其呈明地方官,咨部另給。

條例/tiaoli 7

僧、道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僧道官容隱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議處,所招生徒勒令還俗。

律/lü 78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tiaoli 1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

條例/tiaoli 2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條例/tiaoli 3

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條例/tiaoli 4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旗人義子必該佐領具保,實係自繈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准其另記檔案,不許將民間成丁子弟改隨本姓。

條例/tiaoli 6

凡八旗無嗣之人,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戶下家奴、民間子弟雖與另戶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其有另戶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并該參、佐領印甘各結咨部,准其繼立。倘實有同宗可繼為嗣,捏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仍按律治罪。

律/lü 79 |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八旗凡有呈報迷失幼童、幼女者,該管官取具本人族長等並無捏飾甘結,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隱匿寄養情弊,將寄養、受寄之人照隱漏丁口律治罪。改正族長人等,照里長失於取勘律治罪。

律/lü 80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產;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等則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控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督撫、司道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閑,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名色擾累。違者,該督撫糾察,將有司官依違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舉,罪同。

條例/tiaoli 2

各省藩司并府、州、縣,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採買。若豪滑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發附近衛所充軍。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若本無部派物料,而捏稱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擾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條例/tiaoli 3

紳衿除優免本身丁銀外,倘借名濫以子孫族戶冒入者,該地方官查出,生監申革,職官題參,各杖一百,受財者從重論。如有私立宦儒圖戶名色,包攬詭寄者,照脫漏版籍律治罪,詭寄與受寄者同論。

條例/tiaoli 4

凡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次,聽保甲長稽查,違者照脫戶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詳報者,交部照例議處。至充保長、甲長,並輪直、支更、看柵等役,紳衿免派,齊民內老疾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條例/tiaoli 5

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

律/lü 81 | Dingfu cha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82 | Yinbi chayi 隱蔽差役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杖罪,附近充軍。

其功臣容隱者,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律/lü 83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直省各府、州、縣編賦役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送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律/lü 84 | Taobi chayi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發者,各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灶、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條例/tiaoli 1

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督撫,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田執照附籍當差。如不自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遊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并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發者,各依律科。

條例/tiaoli 3

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充軍。本管里長、管軍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律/lü 85 | Dianchai yuzu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86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兇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律/lü 87 | Bieji yicai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若奉遺命,不在此律。

條例/tiaoli 1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此謂分財異居,尚未別立戶籍者,有犯亦坐滿杖。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律/lü 88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條例/tiaoli 2

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律/lü 89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贜論。

條例/tiaoli 1

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修蓋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內撥給。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粘補完固。倘有陞遷事故,造入交代冊內,取具印結送部。其正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內,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加結申報上司,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沾實惠。

條例/tiaoli 3

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條例/tiaoli 4

京師五城各設栖棲流所一處,安頓貧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資,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留,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如有虛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門第二 | Tianzhai 田宅

律/lü 90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并應免入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減額詭寄之田改正,坵段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條例/tiaoli 1

凡宗室置買田產,管莊人恃強不納差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參奏重治。

條例/tiaoli 2

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別戶者,按數計贜,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追徵。

條例/tiaoli 3

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條例/tiaoli 4

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稅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

律/lü 91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贜重者坐贜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贜,故罪重於杖一百,并坐贜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留職役。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條例/tiaoli 1

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寬恤。

條例/tiaoli 2

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遙遠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督撫、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查者,俱革職。

條例/tiaoli 5

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蔓為害,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管地方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戶。[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欽奉上諭:「蠲免之典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寬減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特諭。」

條例/tiaoli 7

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貪民一體賑恤。

條例/tiaoli 8

遇有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稅各項,俱入豁免之內,地方官違者以違制論,入己者以侵盜論。

條例/tiaoli 9

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屆陞科之期,該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沖漲或成磽確者,概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七分;被災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者,免一分。

條例/tiaoli 12

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為定例。

條例/tiaoli 13

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徵舊欠,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徵。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徵。加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紓民力。

條例/tiaoli 14

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稅,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鈐蓋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稅米船偷運別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寬免之稅加倍追出,仍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92 | Gongchen tian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仍計遞年所隱糧稅,依畝數、年數、額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93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己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虛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佔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將互爭不明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產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

若功臣有犯,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直隸各省空閑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2

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軍,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佔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參奏治罪。

條例/tiaoli 3

[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4

近邊分守武職,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雲][貴][川][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鎮、守並副、參等官員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條例/tiaoli 5

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止,違者以違制律論。

律/lü 94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條例/tiaoli 1

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攜帶家眷,多隨奴僕,及任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不許擅買田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口題請展限者,亦交與該部治罪。

條例/tiaoli 2

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產業,即丁憂休致解退,亦不許入籍居住。或任內置有產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奏,請旨定奪。至參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產業,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經身故,子孫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該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

律/lü 95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內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贜,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徵給主。仍聽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2

凡八旗人員置產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交與該督撫按其產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參,將所置產業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別經發覺者,照例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分別議處。至於查禁以後仍有違禁置產私相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產朦朧投獻官豪勢要律,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產業入官,其託民人出名,詭名寄戶者,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隱瞞入官家產計所隱,贜重者,坐贜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查察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賣產立有絕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絕,契載確鑿,復行告找、告贖,及執產動歸原先儘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產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如有將俸祿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將人口、房產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冊。

律/lü 96 | Dao gengzhong guanmin 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者,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不由田主。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強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條例/tiaoli 1

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至報完之日,不分軍民,俱發附近衛所充軍。若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律/lü 97 | Huangwu tiandi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減盡無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就本戶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律/lü 98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故意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毀之物,即為贜,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竊盜贜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於官物加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毀私物,則償而不坐罪。

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贜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條例/tiaoli 1

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麴,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別處分。如官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計贜論罪。

律/lü 99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贜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lü 100 | Sijie guan 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贜論,加一等。

門第三 | Hunyin 婚姻

律/lü 101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或廢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從仍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殘疾,卻令姊妹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tiaoli 1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條例/tiaoli 2

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并行禁止。

條例/tiaoli 3

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婿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條例/tiaoli 4

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102 | Diangu qinü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并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tiaoli 1

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律/lü 103 | Qiqie shixu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律/lü 104 | Zhuxu jianü 逐婿嫁女

凡逐已入贅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lü 105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娶妾,妻居夫喪,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并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條例/tiaoli 1

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眾搶奪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家搶奪強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強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婦女聽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者,聽。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重論。

律/lü 106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lü 107 | Tongxing weihun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律/lü 108 | Zunbei weihun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婿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并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并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條例/tiaoli 1

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應離異之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名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

條例/tiaoli 2

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條例/tiaoli 3

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著,仍照例臨時勘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聽從民便。

律/lü 109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二等。被出、改嫁者,遞減之。若原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并離異。

律/lü 110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強。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11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律/lü 112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tiaoli 1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

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

律/lü 113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註冊候廕襲之日,照廕襲本職上。降一等敘用。

律/lü 114 | Sengdao quqi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強者以強姦論。

律/lü 115 | L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律/lü 116 | Chuqi 出妻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於夫無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離,難強其合。

夫無願離之情。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乃坐。無主婚人,不成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2

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律/lü 117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論死,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故並減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得於主婚人流罪上再減。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

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條例/tiaoli 1

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條例/tiaoli 2

[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門第四 |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律/lü 118 | Qianfa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并依時值,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蓄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并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產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產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眾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條例/tiaoli 2

承辦銅商逾限,并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觔之貨,嚴拿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并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該商從重治罪,倘辦員侵欺扣剋,串通朦混,以致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徇隱,一并交部議處。

律/lü 119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 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贜,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贜、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tiaoli 1

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并與舉人同。

條例/tiaoli 2

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產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運責懲,拿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產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糶賣。

條例/tiaoli 3

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內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內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條例/tiaoli 4

同幫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內互結各丁攤賠一分,其餘令本丁賠補。

條例/tiaoli 5

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徵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拿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戶開出,另冊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人、生員,并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冊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律/lü 120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計贜重於杖六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如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內外官員,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條例/tiaoli 3

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4

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條例/tiaoli 5

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戶,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屆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歲底全完為率;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如屆期不清,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厘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數內,帶徵完足。

律/lü 121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輕收官司者,并計所虧欠物數為贜,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條例/tiaoli 1

[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剝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查,如剝船回空,搜查無米藏匿者,其摯欠仍責經紀賠補。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將掣欠之米,令船戶代役照數攤賠,枷責革役,其失察之經紀一并責懲。

律/lü 122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

其小戶畸殘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tiaoli 1

凡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內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2

內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律/lü 123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并贜,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併贜。受財者,計入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贜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贜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條例/tiaoli 1

凡州、縣倉為錢糧,責成知府嚴行盤查,於每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冊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揭請參,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通同徇隱,別經發覺,將知府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獨賠。如止盤查不實,不行揭報,審係州、縣侵欺,將知府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縣那移,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分賠一半。如知府查出虧空揭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揭,及道已經轉揭,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竟揭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各府倉庫錢糧,於每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查;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查;糧驛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查;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查,無總督者,巡撫盤查。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於題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查,出具印結,於奏銷本內一併保題。倘有扶同徇隱,及盤查不實,不行揭報,俱照州、縣倉庫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揭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條例/tiaoli 3

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確係知府徇隱,應著落獨賠之項,將徇隱之知府革職,離任。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贜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內全完,係侵欺之項本犯擬死罪者,照例減二等發落;擬軍、流、徒、杖者,照例釋免。若係挪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萬兩者,本案照例准其開復。其徇隱之知府,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查實果係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隱之知府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於限內完,准其開復,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內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內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內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條例/tiaoli 4

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係知府不行揭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府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內全完,將本犯及不行揭報之知府俱照例准其開復;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查實果係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不行揭報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半入於無著項下完結。其知府分賠一半銀兩,勒限一年完補,限內全完准其開復,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內全完者准其開復,於補官日罰俸一年,如二限內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內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三次限滿不完,不准開復,未完銀兩仍著落追賠。

條例/tiaoli 5

各省屬官虧空,上司明知故縱者,令徇隱之上司各賠一分。

條例/tiaoli 6

凡新舊交代,如果米穀收存不慎,官物遺失不全,立即揭報題參,於舊官名下著追。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穀霉變,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律/lü 124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

若內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解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還官。

律/lü 125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并計所借之贜,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

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入官。

條例/tiaoli 1

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復。若限內不完,革職,著落家產還完。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官交與該督撫催追。

條例/tiaoli 2

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虛出通關硃鈔律,計所虛出之數併贜,皆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徵補項。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內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職。

條例/tiaoli 3

府、州、縣春間借出倉穀,秋收後勒限徵比,務於十月中全完,造具冊收送戶部查核。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將家人、佃戶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 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俱照追入倉。其代為造冊之鄉保地方。有無受贜,分別治罪,該管上 司不行揭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虧空人員,除查明家產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將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仍分別議處。至平日債負,或幫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札、記簿,并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討,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將本人照圖賴誣扳治罪。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拿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賄得贜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落追賠例問擬,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穀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係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倘遇人亡產絕,確查出結,題請豁免。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著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倘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將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律/lü 126 | Sijie guanwu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贜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有心致損,依棄毀官物計贜准竊盜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賠。

門第五 | Cangku xia 倉庫下

律/lü 127 | Nuoyi chuna 挪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并計所那移之贜,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

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并計支放之贜,准監守自盜論。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告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告,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條例/tiaoli 2

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衛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條例/tiaoli 3

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產嚴查存案。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4

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外,其分年追賠拖欠各項銀兩,以一年為一限,計應追之數,按年均分,務令按限交完。見任職員,初限不完者,解任,令同二限銀兩帶罪完納,如照數全完,准以原官補用;若二限內僅完初限銀兩者,仍帶罪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革去職銜,同三限銀兩一并嚴追。此三限內止完一限之數者,仍革職嚴追;或完兩限之數者,復其職銜,帶罪完納,能照數全完者,准其開復補用;倘三限均不能完,交刑部治罪,所欠銀兩於家屬名下嚴追。至無祿人等,初限不完,監禁,令同二限銀兩一并追比,如照數全完,暫予釋放;若僅完初限銀兩,二限未能全完者,仍監禁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令該旗、該地方官將財產查封,同三限銀兩一并嚴追。此三限內止完一限之數者,暫免其變產;或完兩限之數者,將本身釋放,財產仍行封守;或照數全完者,本身釋放免罪,財產給還;倘三限俱不能完,即將財產入官變賣,本身交刑部治罪。至追比之項有分二年者,一年不完照初限例處分,二年俱不完即照三限例治罪,倘二年內完一年之數者,再限一年,仍不能完,或完不足數者,即行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五錢定罪。麥、豆、膏粱、青粿等雜糧并同。係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別治罪。其有倉廒州、縣,倘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粘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霉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如限內不完,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若有將倉穀侵盜入己捏稱霉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資,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內即照實價申詳。該督撫照時價核實,於文到半月內題報。戶部亦於科抄到日半月內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資,即令給發。倘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題報後期,俱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核實題報,希圖冒銷者,戶部即行題參,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徵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揭報該管上司。如該管上司護庇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揭部、科,代為陳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如有干連,督撫將具揭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一并從重議處,或係誣捏枉揭,交與刑部治罪。倘前官虧空,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照例赴部,於別省調補。倘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言揭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冤抑,將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8

各省倉穀減價平糶,其價值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糶之數領價買補。其買補倉穀時價不敷,于本邑糶賣盈餘銀兩內動支。倘穀價昂貴,不能於次年買補,聲明報部展限。若故意遲延不行買補,以玩視倉儲題參。倘遇州、縣交代,未及秋收買補之期,所存價值無虧,即令新任領買,不得掯勒推諉。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9

凡追賠還官各項銀兩,有較原參之數浮多者,仍給還本人。

條例/tiaoli 10

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個月委員徹底清查,出具并無假捏影射印結,再令接任官出具認徵印結,仍向欠戶催徵。如限滿不完,將接任官照例參處 。倘本無實欠,接任官通同捏結,察出,照捏欠之數與本犯同罪,仍令分賠。

條例/tiaoli 11

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虧空,即於具題之日扣限。倘有續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倘有甘受違限處分,摘款先揭,預為三參、五參地步輾轉延挨者,即將該員着落賠補。

律/lü 128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借貸,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贜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贜,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凡糧重倉多州、縣印官,不能兼顧,遴點老成書吏收糧。如有僉派匪人侵蝕漕糧者,書吏照監守自盜律治罪,州、縣官交部議處。侵蝕米石即着該役名下嚴行追補。如糧戶私相折銀,訪獲除銀入官充餉,追交應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別責懲,收銀書吏計贜治罪。

律/lü 129 | Maozhi guanliang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贜,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准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而曰冒支者,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律/lü 130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并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1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至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值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仍留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條例/tiaoli 1

內外官庫被竊,盜銀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管該弁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題參議處。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議處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正贜獲日,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依例問罪。此指被竊盜言,故照數追賠。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條例/tiaoli 2

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越倉牆,進倉偷米之盜,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係另戶旗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披甲當差;若係奴僕,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給與披甲之人為奴;係民人,發往[雲南][貴州][四川][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至褲襖、細袋裝米偷盜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

律/lü 132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不得離去。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各離職役。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

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閱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律/lü 133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用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減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并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贜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贜分還官、給主。

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豫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各省採買一應倉糧穀石,務令州、縣等官,平價採買,運倉不許轉發里遞派買。至驛遞所需草豆,令有驛各官平價採買,亦不得派發里遞,苦累小民。應需運價准令開銷,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值,強派強拿民力運送者,坐贜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兵丁生息營運銀兩,或占百姓行業,或重利放債以為生息者,出納官吏照騷擾地方索借部民財物,計贜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議處。

律/lü 134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內米數,豫期行文入 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晚收納不及者,該倉監督親身查照登簿貯倉,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照偷盜議罪。

條例/tiaoli 2

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內即行查收,掣給批迴。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發邊衛充軍,贜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豫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3

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并衙役人等交刑部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交刑部將衙役人等從重治罪。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贜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從重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贜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135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官有侵欺,問監守盜。知情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贜論。

律/lü 136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凡各府、州、縣倉廒,俱造入交盤項內,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圮 滲漏,即行揭報,將原任官交部議處。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其霉爛虧空穀石,著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律/lü 137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器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

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贜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廷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贜,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贜,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tiaoli 1

漂沒船糧,著落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沿途催儹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將故失侵捏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條例/tiaoli 2

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條例/tiaoli 3

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隨幫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查參,照隱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滯,俱令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條例/tiaoli 4

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將該汛專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條例/tiaoli 5

糧船到[淮],米色霉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狀者,虧折之米著落該幫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狀者,著落縣、幫各半均賠。

條例/tiaoli 6

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俱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查,倘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并[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查。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拿,按律懲治。倘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查拿,該督撫即行題參,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俱分別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委解銅觔,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倘局內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條例/tiaoli 8

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腳,向係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每逢起解之期,巡鹽御史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按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巡鹽御史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疏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解官不能完項,即着差委之上司賠補。

條例/tiaoli 9

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員分賠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亦着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

律/lü 138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贜罰不當

凡擬斷贜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凡查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致帑項懸缺者,着令代賠。若查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徇縱,祇因變抵不敷,以致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查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違者,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凡承追各款贜罰銀兩,著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徵者,仍照定例免徵。至年遠贜私,必確查實據,方可着追,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違者,以違制論。

律/lü 139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貨者,并計入己贜,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凡八旗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并交庫銀兩侵蝕者,照監守自盜律,一千兩以上,斬監候;一千兩以下,雜犯准徒。一萬兩以內,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數,不准寬免。

律/lü 140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贜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并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

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并與同罪,計所隱贜重於杖一百者,坐贜論,全科。

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tiaoli 1

凡罪犯入官財產,止應著落正犯追取。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

凡欠帑人員,將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准其認買。倘有混行承買,將官兵人等,分別議處治罪。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產盡無着,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親族,并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幫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將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虧空入官房地內,如有墳地,及墳園內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產,俱給還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條例/tiaoli 5

除隱匿那移案內之家產,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如隱匿侵盜案內之家產,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隱家產價值之多寡,照坐贜律分別定擬:十兩以下,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兩加一等;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折枷號鞭責,俱罪坐隱瞞之人。所隱財產俱行入官,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門第六 | Kecheng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律/lü 141 | Yanfa 鹽法一十一條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贜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并入官。道塗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贜。

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灶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并帶額定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秤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越境[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與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典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條例/tiaoli 2

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贜滿數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課已上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傷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6

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7

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并殺人之人,擬斬立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眾十人以下例,分別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并交部議處;隨幫,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督撫參處。

條例/tiaoli 9

凡拿獲私販,務須逐加究訊,買自何地,賣自何人,嚴緝窩頓之家,將該犯及窩頓之人,一併照興販私鹽例治罪,若私鹽買自場竈,即將該管場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大夥興販,聚眾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人等脫逃之梟徒,照強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隱不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內私鹽,交與本處鹽商,較時價減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所獲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著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值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捏報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2

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倘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除行鹽地方大夥私犯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冊,每日赴場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別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4

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律/lü 142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律/lü 143 | Zuhuai yanfa 阻壞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律/lü 144 | Sicha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條例/tiaoli 1

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拿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條例/tiaoli 2

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條例/tiaoli 3

凡興販私茶潛往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 ,販賣與來京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文武官員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4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若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5

[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員問罪,軍民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斤俱入官。

條例/tiaoli 6

凡茶商赴[楚]買茶,應照[會典]每茶一千斤,准帶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產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其應行盤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許掯勒留難。如於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查拿,照私鹽律治罪。查驗地方官故縱失察者,照失察私鹽例處分。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滯不能行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撫行令往賣司分,照數盤查,聽其發賣辦課。

律/lü 145 | Sifan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律/lü 146 | Nishui 匿稅

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物,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條例/tiaoli 1

京師及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皆令客商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附近衛分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條例/tiaoli 2

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稅,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稅存案。如不上稅,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律/lü 147 | Boshang nihuo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48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捕還官。

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計贜,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tiaoli 1

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板;欠一分者,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欠二分者,枷號一個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欠四分者,枷號兩個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參之日,扣限一個月,全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內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參革退,并帶徵等項,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個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個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個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銷禁,嚴查家產,如限內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徵等項,著落引窩家產變抵。

條例/tiaoli 2

管收稅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著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轉報題參,俱著落分賠。

門第七 | Qianzhai 錢債

律/lü 149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贜。重於笞四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贜。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并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多餘之數追還。主。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強奪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1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交通、綁打、準糧三項,有一未合,仍各照律發落。該管該運糧官,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3

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條例/tiaoli 4

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邊衛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催領等,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參領交部議處。至佐領、驍騎校、參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有民人交通催領,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取錢糧者,拿送該地方官,照領催枷號七十五日之例,減一等,枷號四十日。如旗人內有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并非在本佐領下放債者,照民人減等枷責例發落。其失察之該管文武官,俱交部議處。八旗佐領,每月將有無重利放債,借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參領。參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律/lü 150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贜論,以坐贜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條例/tiaoli 1

親屬費用受寄財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相容隱之親屬,追物給主,不坐罪,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俱追物還主。

律/lü 151 | De yishi wu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減坐贜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

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并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門第八 | Shichan 市廛

律/lü 152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并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 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條例/tiaoli 1

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條例/tiaoli 2

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值。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拿,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查換帖。若有光棍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4

京城一切無帖鋪戶,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觔等項貨物,車戶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踞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輒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查拿,按律治罪。

律/lü 153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為賤。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贜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刺。

其為以贜入罪之罪人估贜,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贜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律/lü 154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贜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準竊盜論,免刺。贜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

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3

[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 官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4

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5

凡內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內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 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拿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漢]、番交界之處,每月定場期三次,併令公平交易。該管衙門選差兵役稽查,如有強買強賣,及短少價值者,照把持行市律治罪,仍追原價。兵役借端勒掯者,照衙門人役恐嚇索詐例,計贜治罪。如有私入夷穴交易者,照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例,分別治罪。不嚴行約束之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別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如贜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贜問擬,所得贜私貨物,分別給主、入官。

律/lü 155 | Sizao hu dou cheng 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贜重於杖一百者,坐贜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贜,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56 | Qiyong bujuan bu 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門第一 | Jisi 祭祀

律/lü 157 | Jixiang 祭享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

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豫筵宴者,皆罰俸一月。其所司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致齋於外不宿淨室,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并罰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tiaoli 1

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條例/tiaoli 2

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律/lü 158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邱壇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條例/tiaoli 1

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八旗大臣將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交,每十日責成一人,會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壇嚴查。有放鷹打鎗,成群飲酒遊戲者,即行嚴拿交部,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59 | Zhiji sidian shenqi 致祭祀典神祇

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60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61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禳,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tiaoli 1

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2 | Jin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拿者,各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姦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

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擬罪。

條例/tiaoli 5

邪教惑眾,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參,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拿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條例/tiaoli 6

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為首教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得贜,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拿者,照例議處。

門第二 | Yizhi 儀制

律/lü 163 | Hehe yuyao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症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所廚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官知而不奏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并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醫官就內局修製藥餌,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症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書,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律/lü 164 | Chengyu fuyu 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聖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平時怠玩不行看守。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并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65 | Shoucang jinshu 收藏禁書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圖讖、圖像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 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并追入官。

律/lü 166 | Yuci yiwu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律/lü 167 | Shiwu chaohe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豫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律/lü 168 | Shiyi 失儀

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一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條例/tiaoli 2

凡壇廟祭祀,及聖駕出入,並陞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軍校,嚴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衝突擁擠者,拿送該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尋常朝會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係官,俱交該部議處。若在內執 事人,並大臣侍衛跟役犯者,交與該管大臣衙門治罪。

律/lü 169 | Zoudui shixu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一月。

律/lü 170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司儀禮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斬。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71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科道、督撫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合題奏之。本管官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科道,在外從督撫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tiaoli 1

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督撫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等,不許進言。其所管官員,毋得容許。

律/lü 172 | Xianrenguan zhezi libei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績,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律/lü 173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上司入城,凡文武屬員止許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內經過處所迎送。倘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將屬員革職拿問。如止出界迎送,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擅離職役律議處。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屬員畏其威勢至交界迎送者,倘有勒索情弊,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照例議處;地方官俱免議。

條例/tiaoli 2

凡提、鎮赴任,所屬將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

其副、參、遊擊等官赴任,本標員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內經過者,止許在本營汛地經過處所迎送,如屬員多帶兵丁越境遠迎,及上司容令遠迎并不行揭報者,俱交部照律議處。

條例/tiaoli 3

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回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條例/tiaoli 4

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條例/tiaoli 5

凡書役迎接新官,在交界處所等候,呈送須知冊籍。其餘書役,概令隨印交代。併將「頭接」、「二接」、「三接」陋習嚴行禁止。如有約結多人,執批遠迎者,照律治罪。

律/lü 174 | Gongcha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知縣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tiaoli 1

公堂乃係民人瞻仰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員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門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參奏,照例治罪。

律/lü 175 |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

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條例/tiaoli 1

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不許僭越。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應用東珠,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公,中嵌東珠四顆;侯,中嵌東珠三顆;伯,中嵌東珠二顆。帶,俱用圓玉版四塊,四圍金鑲,公,中嵌貓睛一顆;侯,中嵌綠松子石一顆;伯,中嵌紅寶石一顆;俱四爪蟒補服。一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版四塊,四圍金鑲,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仙鶴補服,武職麒麟補服。二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起花珊瑚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錦雞補服,武職獅子補服。三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文職孔雀補服,武職豹補服。四品,起花金帽頂,上銜青金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雲雁補服,武職虎補服。五品,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白鷴補服,武職熊補服。六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硨磲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玳瑁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鷺鷥補服,武職彪補服。七品,上銜素金帽頂,中嵌小水晶一顆;帶,用素銀圓版 四塊;文職鸂涑鳥 補服,武職補服與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鵪鶉補服,武職犀牛補服。九品及雜職,起花銀帽頂;帶,用鳥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練雀補服,武職海馬補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俱獬豸補服。其朝服披肩、接袖,俱用粧緞 、蟒緞。都察院都事、經歷筆帖式,按察司經歷、照磨等官,補服各照本身品級,不得濫用獬豸。舉人、官生、貢監生,金雀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生員,銀雀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外郎,錫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耆老用錫頂,不用披領,餘與外郎同。

條例/tiaoli 2

房舍車馬衣服等物,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歿,曾經斷罪者,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其餘車馬衣服等物,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別,則子孫概不得用。

條例/tiaoli 3

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用綠油,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房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門用黑油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條例/tiaoli 4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綢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綫妝飾。

條例/tiaoli 5

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條例/tiaoli 6

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杏黃羅表紅裡。三品、四品,紅葫蘆,杏黃羅表紅裡。以上皆三簷。僉事道亦同。五品,紅葫蘆,藍羅表紅裡。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藍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條例/tiaoli 7

鞍轡并不許雕飾龍鳳紋。

條例/tiaoli 8

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條例/tiaoli 9

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礦誌。

條例/tiaoli 10

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止用金飾;無珠寶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並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事發,俱照律治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奴僕,准用紡絲、絹綢、綿綢、繭綢、毛褐、屯絹、葛苧、梭布、狼皮、羊皮,其緞紗及各樣細皮,俱不許用。長隨亦照奴僕服飾。違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官吏軍民人等,但有服飾僭用黃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條例/tiaoli 13

凡官民人等用綫纓者,笞五十。

條例/tiaoli 14

黃色、秋香色五爪龍緞、立龍緞團補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團補、八團補緞紗,官民不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特賜五爪龍衣服及緞疋,無論色樣,俱許穿用。若頒賜五爪龍緞、立龍緞,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員軍民人等違例濫用者,係官,革職;平人,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議處,衣服入官。

條例/tiaoli 15

凡平時所戴暖帽、涼帽,親王世子、郡王長子、貝勒、貝子、入八分公,俱用紅寶石頂。未入八分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侯伯、鎮國將軍、和碩額駙、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頂。輔國將軍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頂。奉國將軍及三品官,俱用藍寶石頂,及藍色明玻璃。奉恩將軍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頂及藍色涅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頂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硨磲頂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頂。八品官,用起花金頂。九品官,用起花銀頂。未入流,與九品同。候補、候選,與現任同。凡九品之讀祝、贊禮、鳴贊、序班,俱用八品起花金頂。進士、舉人、貢生,俱用金頂。生員、監生,平時俱用銀頂。

條例/tiaoli 16

三品以下官員,概不得僭用紅色雨衣、雨帽,違者,照違制論。

律/lü 176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綢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杖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77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日月珥蝕,景星彗孛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律/lü 178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律/lü 179 | Ni fumu fu san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內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內,經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冒,照律例治罪。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贜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條例/tiaoli 3

凡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遇本生父母之喪,期年內不許應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其童生亦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有隱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匿喪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即將本生三代姓氏存歿,一并開列。選補之後,即行知照該省。如有出仕之後,始行出繼歸宗者,即著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詳報咨部,改正三代。倘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頂為匿喪戀職地步者,一經發覺,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不準原赦。扶同出結之旗籍各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其扶同具結之鄰族,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律/lü 180 | Qiqin zhiren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條例/tiaoli 1

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篤疾不能侍養,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願請終養者;或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均不拘歷俸三年之限。該督撫查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任內並無罣誤,取具印結具題,俱准其回籍終養。俟親終服滿之日,該督撫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捏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參處。

律/lü 181 | Sangzang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條例/tiaoli 1

八旗[蒙古]喪葬,概不許火化。除遠鄉貧人,不能扶柩歸里,不得已携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有犯者,按律治罪。族長及佐領等隱匿不報,一併處分。

條例/tiaoli 2

民間遇有喪葬之事,不許聚集演戲,以及扮演雜劇等類。違者,按律究處。

條例/tiaoli 3

民間喪祭之事,凡有用絲竹管絃演唱佛戲之處,該地方官嚴行禁止。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82 | Xiang yinjiu 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條例/tiaoli 1

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田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條例/tiaoli 2

鄉飲坐敘,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不許紊越正席。違者,照違制論。主席者,若不分別,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依律科罪。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門第一 | Gongwei 宮衛

律/lü 183 | Taimiao 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但至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84 | Gongdian 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官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

若無門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宿直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內乃坐。[紫禁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通指官與軍言,餘條准此。

律/lü 185 | Suwei shouwei 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官員加等。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律/lü 186 | Congjia jiwei 從駕稽違

巡幸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職官絞。監候。

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87 | Zhixing yudao 直行御道

[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門龍亭儀仗已設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律/lü 188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差撥赴內府及內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189 | Gongdian zaozuo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監、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0 | Zhe churu gongdian men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官殿者,各杖一百。晝禁。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應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律/lü 191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監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發附近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紫禁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律/lü 192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但傷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者,不用此律。

律/lü 193 | Suwei 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應直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官員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94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同決斷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并究囑託人。

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lü 195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并須回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雜犯,準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回避者,聽俯伏道旁以待駕過。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若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紫禁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重律論罪。

條例/tiaoli 1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律/lü 196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197 | Yuecheng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論。

條例/tiaoli 1

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遊船演戲,夜半方歸,擅叫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一百。

律/lü 198 | Menjin suoyao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門第二 | Junzheng 軍政

律/lü 199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并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撥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官軍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近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律/lü 200 | Shenbao junwu 申報軍務

凡將領參隨統兵官征進,如統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將領隨將捷音差人飛報知會本管統兵官,轉行兵部。統兵官又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御前。無少停留。

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統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統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

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領官即便送赴統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科。

律/lü 201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及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撫、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將軍、提鎮。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仍行本管將軍、提鎮。督撫、將軍、提鎮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2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統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發邊衛充軍。通事並伴送人,係官革職。

條例/tiaoli 2

內外衙門辦理緊要事件,俱密封投遞,本官親拆收貯,不得令吏胥經手。倘有密封章奏,未經上達先已傳播,及緝拿之犯聞風遠颺等事,查究根由,分別議處。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及收受承辦衙門不行謹慎,以致漏泄者,將封發、收受承辦官查參,交部分別議處。如封貯之處,及投遞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時稽查,如不行查參,別經發覺者,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刊刻傳播,概行嚴禁。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抄寫刊刻圖利者,將買鈔之報房、賣鈔之書辦,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訛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搖詐騙情弊,犯該徒罪以上,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該管官失於覺察,該科道不行查參者,均交部,亦照例議處。

律/lü 203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領,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撫、將軍、提鎮,再差人轉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4 | Shiwu junshi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

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奉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若軍中承差告報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監候。

律/lü 205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官軍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 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仍選本戶壯丁充補,令其出征。

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統兵官竟行軍法。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統兵官區處。

條例/tiaoli 1

凡官兵從征,無故起程違期者,官革職,兵杖一百,仍發出征。在外違期者,官革職拿問,兵杖一百,將所俘獲人口入官。出征處所兵丁藐視該管官,干犯號令,違法亂行者,將為首之人正法,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管官仍交部議處。

律/lü 206 | Junren tiyi 軍人替役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舊著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錢入官。

條例/tiaoli 1

凡兵丁不親出征,以奴僕代替,及行間放撥瞭哨等處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七十,奴僕入官。如打圍放馬及看守京城週圍處所,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一百,奴僕免入官。

律/lü 207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監候。主將懈於守備,及哨望失于飛報,不曾陷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擬議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擄數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賊眾入境擄殺軍民數十人以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擄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賊殺擄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條例/tiaoli 2

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武職官同住一城者,若遇邊警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除武職官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擬斬監候外,其府、州、縣掌印併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守、巡道官,交部分別議處提問。若有兩縣同住一城,專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律/lü 208 | Zongjun lulüe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領杖一百,罷職,發附近充軍。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留任。

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

將領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凡領兵王、貝勒、將軍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舍,搶掠子女財物者,領兵將軍、參贊大臣及營總等,俱交部議處;係王、貝勒交宗人府從重治罪;參領以下官免議。若分兵征進有犯前項罪名者,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俱交部議處。至於官員、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議處;係護軍領催、兵丁,鞭一百;係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係官交部分別議處,所管參領以下官員及營總,均交部議處。其搶掠携帶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完聚。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別經發覺者,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2

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贜,從重論。無贜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209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裡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守禦官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該管官各杖一百,追奪誥敕,發邊遠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在守哨處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210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撫綏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條例/tiaoli 1

[山][陝]兩省刁惡頑梗之輩,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逼勒平民,約會抗糧,聚眾聯謀,斂錢搆訟,抗官塞署,或有冤抑不於上司控告,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地方官與同城武職,無論是非曲直,拿解審究。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其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承審官若不將實在為首之人擬罪,混行指人為首者,革職,從重治罪。其同城專汛武職不行擒拿,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俱革職。其該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該督撫。提鎮,如不行題參者,俱交該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福建]地方如有借事聚眾罷市、罷考、打官等事,均照[山][陜]題定光棍之例,分別治罪。其不行查拿之文武官弁,亦俱照例議處。

律/lü 211 | Simai zhanma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條例/tiaoli 1

凡披甲隨圍,將肥官馬偷賣,到家交瘦馬者,照竊盜例治罪。

律/lü 212 | Simai junqi 私賣軍器

凡軍人將自己關給衣甲、刀鎗、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不宜私有而買者,以私有論。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並入官。官軍買者,勿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律/lü 213 | Huiqi junqi 毀棄軍器

凡將領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將領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棄毀遺誤。各又減一等。並驗毀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條例/tiaoli 1

凡看守城池、倉庫、街道等處兵丁,遺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條例/tiaoli 2

箭上不書姓名及書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律/lü 214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砲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産入官。鑄砲處所鄰佑、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專管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提鎮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各處鄉村及商民防禦盜賊、猛獸應用鳥鎗,俱照營兵鳥鎗尺寸製造,上刻姓名,具呈該地方官編號登冊,以備稽查。如有不報官私造者,杖一百。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如兵丁有借查鳥鎗名色擾民者,該管官一併議罪。倘有因爭鬥擅將鳥槍私放傷人者,旗人發往[寧古塔],民人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3

[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違者,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內地私犯硫黃五十觔、焰硝一百觔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窝藏囤贩及知情賣與私販者,俱照私販例治罪。囤積未曾興販者,減私販罪一等,硝黃俱入官。鄰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者,杖八十。挑夫、船戶知情不首,減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贜者,與犯人同罪。贜重以枉法從重論。首報者,除免罪外,仍向本犯名下照所獲硝黃入官價值,另追給賞。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發邊衛充軍。其出產硝黃本省銀匠、藥鋪需用硝黃,每次不許過十觔,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違者,以私囤論罪。

條例/tiaoli 5

[苗]猓、蠻戶,俱不許帶刀出入,及私藏違禁等物。違者,照民間私有應禁軍器律治罪。該管頭目人等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官員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貿易等事,如有携帶軍器途中防護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該差遣衙門及該地方官印票,註明所帶件數,以備出城沿途照驗。仍知會所到地方,限一月繳銷,如隱匿原票不繳者,照違令律治罪。

律/lü 215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千總、把總及管隊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營專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管隊、把總、千總縱放軍人,其本營專管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本營專管官故縱軍人,其千總、把總、管隊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原無知情容隱,止失覺舉者,管隊名下一名,把總名下五名,千總名下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隊名下二名,把總名下十名,千總名下二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各笞五十,並留任。不及數者,不坐。

若武職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妨廢操備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凡軍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照私役軍人本律發落。

律/lü 216 |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官軍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其官軍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請。

律/lü 217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官軍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在逃之情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官軍不同振旅。而先歸者,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軍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處守禦城池軍人逃者,初犯,杖八十;俱發充伍。再犯,不問京、外。并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監候。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軍。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從杖罪減科,罪止杖八十。其從征軍與守禦軍。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

若各營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別營當軍者,同逃軍論。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回,照官軍從軍征討私逃再犯律,擬絞監候。其跟隨之奴隸、雇工,有偷竊馬匹、器械逃回者,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之奴隸逃回者,拿送墩門,俟大兵凱旋之日,訊問伊主情願領回者,鞭一百、刺字,取具保結給領;不願領回者,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之雇主逃回者,如所顧係旗下家奴,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刺字,交還本主。如所顧係民人,刺字、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給還原主。

條例/tiaoli 2

[廣東省]資賊,投撫分發,入伍壯丁,初犯脫逃,如原犯之罪在軍流以上,俱面刺「逃丁」字樣,僉妻酌發[雲][貴][川][廣]極邊地方,足四千里,交地方官嚴行管束。若在徒杖以下者,照流犯在配脫逃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三年。其鄰族保甲知情容隱者,照犯人原犯罪,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3

各處守禦兵丁,有拐帶餉米馬匹脫逃者,計贜,照常人盜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帶同營餉銀,計贜,照竊盜加一等治罪。所拐帶餉米等項,仍向該犯家屬名下照數追賠。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條例/tiaoli 4

旗丁不拘重運回空,如有無故潛逃,棄船中途不顧者,照守禦官軍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律/lü 218 | Youxu junshu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腳力,經過有司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tiaoli 1

凡八旗陣亡人等妻室內,查有無子嗣,或子嗣稚幼,又無家人食糧者,伊夫原係職官,給原官一半俸祿米石。如係兵丁,給食一半錢糧米石。若陣亡之人並無妻室,其父母別無子嗣,又無錢糧可依賴為生者,亦照此例行。

律/lü 219 | Yejin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誣執犯夜,因而拒捕互毆至死者,以凡鬥毆論。

條例/tiaoli 1

凡八旗兵丁,無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門第三 | Guanjin 關津

律/lü 220 | Siyuemao du guanjin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官,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無引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

條例/tiaoli 1

凡雇倩口內之人往口外種地,及砍木、燒炭者,戶、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回日仍察收。無票之人令各處察拿,若捏稱種地,及砍木、燒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將票轉賣與人,及買者,一併拿送該部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緣邊關口,每季將出入人數造冊,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倘守口官不驗明印票,及賄縱出入,該管官察出,即行詳報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嚴行治罪。若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通同徇庇,不行查參,及稽察不嚴,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3

[湖廣]沿邊苗民,俱以塘汛為界。民人責令有司詳查,[苗]人責令遊巡官員詳查。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照越度緣邊開塞律,杖一百、徒三年。[苗]人無故擅入民地,亦照民例充徒。該管各官,失於察覺,及該管上司,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轉報督撫給咨,并知會所往省分督撫,令事竣勒限,毋許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撫。倘不請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職;土人照無引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如潛往外省生事為匪,別經發覺,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照軍人私出外境擄掠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律,遞回,照例枷責。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該管官,及失於查報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議處。

律/lü 221 | Zhamao gei luyin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給新引,照身回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指上三件。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依聽從知情律。

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贜,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

律/lü 222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盤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贜科罪。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沉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律/lü 223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雜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從本罪論。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緣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律/lü 224 | Panjie jianxi 盤詰姦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裡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內、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官,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條例/tiaoli 1

交結外國及私通土[苗],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或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黃之類。外,俱問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沿邊關塞,及腹裡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行起送歸籍。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實係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條例/tiaoli 3

凡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至於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察出入。如有虛文應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擾害者,該上司查參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盤獲行跡可疑之船,貨物、人數不符稅單牌票者,限三日內查明。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如係賊船,交與地方官審鞫,有無行劫,按律例分別治罪。如巡緝官兵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者,照諱盜例治罪;以商船作為賊船擾害者,照誣良為盜例治罪。索取財物者,拿問。該管上司失察,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沿[柳條邊][蒙古]地方,有內地民人種地居住者,交與扎薩克等,十家內設立一長,逐戶嚴查,不許閒人存留,取具十家長保結。如民人內有隱匿內地逃人者,著該扎薩克將逃人、與隱匿逃人之民人,一併查拿,解部治罪。

條例/tiaoli 6

沿邊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將貿易割草人於去時登記人數,回時照數稽查。如有發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會[蒙古]拿送該處,照本犯原罪分別治罪。倘弁兵疏縱脫逃,漫無覺察,將弁員交部議處,兵照失於盤詰律治罪。若[蒙古]知係內地逃犯,仍容留隱匿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廣東省]窮民趕山搭寮,取香、砍柴、燒炭、種麻、種靛等項,今各州、縣,每寮給牌。遇有遷徙消長,赴縣添除。違者,寮長照脫漏戶口律治罪。倘窩藏姦宄,勾通匪類,寮長不報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如有不赴官報明,徑自搭寮居住者,照盜耕田畝律治罪。山主不經官驗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違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約束,以至藏姦,該督撫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種麻、種靛、開爐、扇鐵、造紙、做菰等項,責成山地主並保甲長出具保結,造冊送該州、縣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戶編查,並酌撥官弁防守。該州、縣官於農隙時,務會同該營汛逐棚查點,毋得懈弛。如有窩匪姦盜等事,山地主並保甲長不行首告,照連坐律治罪。該管官失察,交部議處。

律/lü 225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緞疋、綢絹、絲絹、絲棉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斬。監候。其該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

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兵目、軍吏扶同隱蔽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煙瘴地面,民發為民,軍發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籐、釣鹿、代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賄縱,計贜,從重論。

條例/tiaoli 3

凡沿海地方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私造海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道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為首者,立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將船只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

條例/tiaoli 4

商漁船只,不分單桅、雙桅,悉從民便,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保結,方准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並商船所帶器械件數,及船內備用鐵釘等物數目,以便汛口察驗。若商漁船內夾帶違禁硝黃、釘鐵、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船戶以通賊論斬;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結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責問船主。承察取結之地方官,及汛口盤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職。賣放者,革職,流二千里。其稅關衙門,先驗看地方官印照,然後給牌,有妄給者,亦照地方官例議處。若汛口盤察掛號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縱者,亦交與該部議。

條例/tiaoli 5

船只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餘船並坐。餘船能將為非船戶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時,必於汛口掛號,將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營官驗明,填註日月,蓋印放行。入口時,呈驗亦如之。總計經過省分,一省必掛一號。回籍時,仍於本籍印官處送照查驗,違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戶舵工人等,並富民謀利自造商船租與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號三個月。失察及知情之該管各官,俱交該部議。

條例/tiaoli 6

凡商漁船只,分別書刻字樣。其營船,刊刻某營第幾號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與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如船無字號,人有可疑,即嚴加究治。至漁船出洋,不許裝載米酒,進口不許裝載貨物,違者嚴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盤查,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往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帶砲位。每船砲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其鳥鎗、弓箭、腰刀等項,亦仍準携帶。至製砲之時,該船戶呈報地方官給照,赴官局製造。完日,官驗,鑿船戶籍貫、姓名,及製造年月字樣。仍於縣照內註明所帶砲位輕重大小,以備關口官弁盤驗。回日即行繳庫,開船再領。倘遭風沉失,令船戶客商具結報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無恙,妄稱沉失,查究照接濟外洋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沿海一應採捕及內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一體印烙編號,給票查驗。如有私造、私賣及偷越出口者,俱照違禁例治罪。甲鄰不行呈報,一體連坐。倘船只有被賊押坐出洋者,立即報官,將船號姓名移知營汛緝究。容隱不首,日後發覺,以接濟洋盜治罪。其呈報遭風船只,必查訊實據,方准銷號,捏報者,即行究治。

條例/tiaoli 9

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內民人,煎挖、窩囤、興販硝黃事發,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遞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例發邊衛充軍。若囤積未曾興販,減私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黃一斤科斷。鄰保、挑夫、船戶照例分別發落。其該地銀匠、藥鋪、染房需用硝黃,地方官照例給批定限,每次不得過五斤,違者治罪。

條例/tiaoli 10

沿邊沿海地方,有將黃金販賣出洋者,照鐵貨、銅錢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姦民圖利將廢鐵、鐵貨潛出邊境及海洋貨賣,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車捆載者,發邊衛充軍。若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絞監候。關隘官弁徇私故縱,照例議罪。如內地貨賣,官弁兵役借端索詐,計贜治罪。其[漢]、夷船只,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鍋,照舊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擾。

條例/tiaoli 12

商人收買鐵斤,除近[苗]產鐵處所,令呈明該地方官外,其內地興販,悉從民便。若在沿海地方,遞運鐵斤交賣商漁船只,為首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挑夫,減本犯罪二等。

條例/tiaoli 13

出海樵採船只,每船準帶食鍋一口外,每名許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數不得過十人,俱註明照內,出入查驗。若有夾帶出口,及進口缺少,即行嚴究治罪。

條例/tiaoli 14

姦徒偷運米穀、潛出外洋接濟奸匪者,擬絞立決。如止將米穀偷運出口圖利,並無接濟奸匪情弊者,米過一百石,發邊衛充軍;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穀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斷。以上船只貨物俱入官。汛口文武各官失察故縱,交部照例分別議罪。

條例/tiaoli 15

凡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6

凡外國差使臣人等朝貢到京,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買黃、紫、黑、皂、大花西番蓮緞疋,并不得收買史書,及一應違禁軍器、硝黃、牛角、銅鐵等物。如有將違禁貨物圖利賣與進貢外國者,為首,依私將應禁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7

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縣官,及武職專管兼轄官,並該管督撫、提鎮,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8

興販鴉片煙,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如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計贜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文武各官,并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9

凡沿海船只,在[朝鮮國]境界漁採,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鮮國]人捕送,嚴行治罪,將該地方官員,交部查議。

條例/tiaoli 20

凡盜賊前往[朝鮮國]劫掠者,該國王即行追拿殺戮,生擒解送。其飄風船只人內,實係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無票匪類妄行生事,該國王即照伊律審擬,咨部具題,請旨定結。倘伊國防汛之員,不能擒獲題參治罪,該國王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有妻者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無妻者,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戶私攬無照之人偷載過[臺],及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俱照此例分別治罪,如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2

[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并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勾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

條例/tiaoli 23

在番居住[閩]人,實係[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偷渡私回者,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

條例/tiaoli 24

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外番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害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5

洋船掛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偷渡者,一經拿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拿獲偷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過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拿,以致疏脫,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議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偷渡,及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贜,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贜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

條例/tiaoli 26

各邊兵役出境巡察,或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問發煙瘴地面充軍。

律/lü 226 | Siyi gongbing 私役弓兵

凡私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過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門第四 | Jiumu 廄牧

律/lü 227 | Muyang chuchan bu rufa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收養馬、牛、駝、騾、驢、羊,并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牧長、牧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並年老而自死者,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律/lü 228 | Zisheng mapi 孳生馬匹

凡牧長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等。

條例/tiaoli 1

凡上駟院、太僕寺所管游牧馬群,每三年整頓一次,不論騍馬、兒馬、馬駒,每三匹內合算當孳生馬一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三等,牧長、牧副分別給賞;若合算正額內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騸馬群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賞罰之數,視騍馬群第三等例。其各馬群賞罰相半者,總管官免議。賞多者,按群給賞;罰多者,按群受罰。

律/lü 229 | Yan chuchan bu yishi 驗畜產不以實

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騾、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損民價,坐贜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坐贜;自盜罪重,從自盜坐贜。

條例/tiaoli 1

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律/lü 230 | Yangliao shoubing chuchan bu rufa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31 | Cheng guanch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牧長、牧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官各隨所管牧長多少通計科罪。亦以十分為率。太僕寺官,各減典牧官罪三等。

條例/tiaoli 1

車駕行幸,所需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乘馬匹,俱令該管職事人員親身關領,嚴行約束。若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軍,將馬匹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濫行馳驟,或在沿途,或到處所,倒斃走失者,各杖一百。躦病損傷者,減二等。

律/lü 232 | Guanma bu d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lü 233 | Zaisha maniu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觔、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官畜產同。若計贜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追價給主,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殺傷,所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

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贜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

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還畜主。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還官、主。

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贜重於本罪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

若官畜產失防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

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條例/tiaoli 1

凡屠戶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雖經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律,杖一百。若將竊盜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稅買去宰殺者,與竊盜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2

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販賣與宰殺之人,初犯,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再犯,發附近充軍。殺自己牛者,計隻,照盜牛例治罪。故殺他人牛者,仍照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隻重於本罪者,亦照盜牛例治罪,俱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殘老病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3

開設湯鍋,宰殺堪用馬一二匹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馬四匹遞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計匹論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號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遞加一等,加枷號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發[黑龍江]當差。牙行及賣馬之人知情者,照數各減宰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發附近充軍。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賣與者,俱不計匹數,均發邊衛充軍。失察之地方官,按數分別議處。

律/lü 234 | Chuchan yaoti ren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鬥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產,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律/lü 235 | Yinni zisheng guan ch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贜,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并以監守自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贜至四十兩,雜犯斬。其典牧官、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贜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條例/tiaoli 1

凡屯莊居住旗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旗印烙。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屯領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條例/tiaoli 2

口外群內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236 | Sijie guan chuchan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贜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毀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律/lü 237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腳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門第五 | Youyi 郵驛

律/lü 238 | Disong gong wen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其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沉拆者,各從重論。避規罪重從規避,沉拆罪重問沉拆。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其各縣鋪長,專一於该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條例/tiaoli 2

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倘有沉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參,不得故為容隱。其沉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沉匿者,不拘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律/lü 239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凌虐,亦許據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奏聞,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此。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律/lü 240 | Pushe sunhuai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個,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冊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軟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冊一本。

律/lü 241 | Siyi pubing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律/lü 242 |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條例/tiaoli 1

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齎奏軍情,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 應驛馬、廩給,不為豫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俱題參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議。

條例/tiaoli 2

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贜,依不枉法論。

條例/tiaoli 3

凡齎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律/lü 243 | Duocheng yima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鬥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條例/tiaoli 1

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實揭報都察院糾參。倘容情不揭,別經揭報,一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稅,問匿稅;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條例/tiaoli 3

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駡驛官、驛夫,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俱拿送刑部,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剋官價入己者,計贜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鄉親來往,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44 | Duozhi linji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贜,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條例/tiaoli 1

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察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按律治罪。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貨物若不係違禁,引違制律。若係禁貨,引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245 | Wenshu ying jiyi er buge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46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條例/tiaoli 1

各處有司起解在逃軍犯,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條例/tiaoli 2

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眾颺散,以致誤差,審明,為首者,擬斬監候;為從,均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倘係偶爾違禁,干犯賭博、鬥毆等事,并未挾制官長,颺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律/lü 247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律/lü 248 | Cheng yima chai siwu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條例/tiaoli 1

奉差員役至差頭站時,該驛員即將應背之包,稱准觔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該驛員詳加查估,如果照例裝載,即於印單填寫「某站驗明,並無重包」字樣,日間所過驛站,驗單應付。如前站徇隱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隱驛員一併議處。

律/lü 249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抬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抬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抬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凡內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並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拿,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係官,革職;係領催、執事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拿首之地方官,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2

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查,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查者,准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准用。倘有違例妄索者,着該管官即行揭報,督撫題參。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律/lü 250 | Bingguguan jiashu hai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告病、身故,實係窮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於存公項內,酌給還鄉路費,每年造冊報銷。

律/lü 251 | Chengcha zhuan gu ji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贜,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條例/tiaoli 1

起解人犯,每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護送。若兵役派不足數,及雇人代解,許兵、役互相稟報本管官,知會原派衙門查究補派,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經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點,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詳報督撫,將原派官弁參處。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別經發覺,題參議處。

律/lü 252 | Cheng guan ch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駝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漕船旗丁,每船准帶土宜一百石。頭舵二人,每人准帶三石。水手無論人數,准其共帶二十石。其回空船隻,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糧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徵][淮安][天津]等處,聽趲運鎮道官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條例/tiaoli 2

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入官。其押運官有犯,交部議處。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運官,有贜問枉法;無贜,止問違制。

條例/tiaoli 3

沿河一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在官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并帶去無籍之徒,辱駡、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督撫、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即便拿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論。

律/lü 253 | Sijie yima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贜論,加二等。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門第一 | Zeidao shang 賊盜上

律/lü 254 | Moufan dani 謀反大逆

凡謀反,不利於國,謂謀危社稷。及大逆,不利於君,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類。不分異姓,及正犯之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并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條例/tiaoli 1

凡反逆案內,干連流犯并妻子,俱流徙[烏喇]地方。如本犯身故有子者,其妻仍同流;無子者,免流。

律/lü 255 | Moupan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姊、妹不坐。女許嫁已定,子孫過房與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餘俱不坐。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 行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則事尚隱秘,故不言故縱隱藏。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秘,須審實乃坐。

條例/tiaoli 1

叛案內干連流犯,流徙[烏喇]地方。如本犯身故,妻子免流。

條例/tiaoli 2

凡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父母拆離流徙者,一併交與該管衙門,令其親屬收養。

條例/tiaoli 3

凡審擬叛案,如果謀叛情實,在本省者,取本犯確實口供原籍住址,將該犯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家屬、財產,俱察明嚴行看守,詳開數目具題。如係隔省,確取本犯口供,行文該地方官嚴拿看守,有隱漏者,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條例/tiaoli 4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其民人叛犯之奴僕,交與戶部入官。

條例/tiaoli 5

就撫盜賊有為盜時擄掠婦女,若原夫及其父母期親認識,而堅執不與者,聽赴官司告理,將婦女斷歸完聚。女已配合,不願還者,聽。

條例/tiaoli 6

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盜投歸者,准其免罪。

條例/tiaoli 7

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不分人數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結拜弟兄,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

條例/tiaoli 8

凡不逞之徒,歃血訂盟,轉相結連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應,為害良民,據鄰佑鄉保首告,地方官如不準理,又不緝拿,惟圖掩飾,或至蠭起為盜,抄掠橫行,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從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即能擒獲之地方官,免其議處。至鄉保、鄰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如旁人確知首告者,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誣告律治罪。

律/lü 256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坐以不應重罪。若係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條例/tiaoli 4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并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律/lü 257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天曰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贜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律/lü 258 | Dao zhishu 盜制書

凡盜制書者,若非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皆斬。不分首從。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欺錢糧,或受財買求之類。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

律/lü 259 | Dao yinxin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時憲書條例云: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60 | Dao neifu caiwu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雜犯。但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財物未進庫,止依盜官物論。內府字要詳。

條例/tiaoli 1

凡盜內府財物,係御寶、乘輿、服御物者,仍作實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遠充軍,內員同。

條例/tiaoli 2

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但三次者,俱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仍分別恩赦前後論。

律/lü 261 | Dao chengmen 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內外各衙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內府物論。盜監獄門鑰,比倉庫。

律/lü 262 | Dao junqi 盜軍器

凡盜人關領在家軍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計贜,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者,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事主已得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律/lü 263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不分首從。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贜重於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竊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條例/tiaoli 1

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比照盜大祀神御物律,斬,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律分別首從擬斷。

條例/tiaoli 3

凡子孫將祖父墳園樹木砍伐私賣者,照違令律治罪。私買者罪同。奴僕盜賣者,計贜,加竊盜一等治罪。盜他人墳園樹木者,計贜,准竊盜論。其盜賣墳塋之房屋、碑石、磚瓦、木植等項,均照此例治罪。私砍樹木等物,分別入官、給主。

律/lü 264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贜論罪。併贜,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銀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實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一兩以下,杖八十;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條例/tiaoli 1

凡漕運糧米,監守盜六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漕、白二糧過[淮]以後,責令該管道、府、州、縣往來巡察。有盜賣、盜買之人,拿獲即各枷號一個月,糧米仍交本船,米價入官充餉,運弁俟回南日聽總漕綑打四十。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小船人戶受雇,偷載漕糧盜賣者,將船戶照漕、白二糧過[淮]後盜賣盜買枷號一個月例,減二等發落。其漕船頭舵明知旗丁盜賣,不據實舉首者,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受財計贜從重論

條例/tiaoli 4

凡侵盜倉庫錢糧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下者,仍照本律擬斷,雜犯,准徒五年;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遇赦准予援免;如數逾一萬以上者,不准援免。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

條例/tiaoli 5

凡侵盜那移應追之贜,一年內全完,將死罪人犯比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軍、流、徒罪等犯免罪。若不完犯人暫停治罪,再限一年追賠,完者,死罪人犯免死減等發落,軍、流、徒罪亦減等發落。若不完,軍、流、徒罪犯人即行充配,死罪照原擬監追,仍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驍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印甘各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倘結案後,別有田產、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將承追出結各官革職,所欠贜銀、米穀,著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內外承追督催,武職俱照文職例議處。再一應贜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倘濫行著落親族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出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侵盜錢糧之犯,照例分別治罪外,其侵欺錢糧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照追入官。至如一人名下有侵欺,又有那移者,應無論那移、侵欺之案並發,及侵欺之案先發,那移之案後發,均着勒限一年,令其先完那移之項,後完侵欺之項。若完那移數內完足侵欺之數,其餘侵欺那移之數,委屬力不能限內全完者,將擬斬人犯暫停正法,仍再勒限監追。此等虧空之案,該督撫務宜秉公確審,固不可以那為侵,使人冤抑,其有以侵為那,及非實在無力完帑者,該督撫扶同徇庇,借端巧為開脫,或被人首告,或經指參,將該督撫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7

凡八旗侵盜案內,有無力完帑,並無隱匿情弊者,將本犯仍歸原罪完結外,妻子等免其治罪。如有隱匿情弊,仍照[雍正]七年定例,並依侵盜本條則例分別數目,其未完之數在一千兩以上,本犯現在擬斬監禁者,將伊妻並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庫;數在一千兩以下者,將隱匿之人枷號三個月發落。若係那移等項,仍照隱匿本律治罪,所隱財產俱行人官。該管保題各官,亦俱照舊例治罪追賠。

條例/tiaoli 8

完贜減免之犯,如又犯贜,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律/lü 265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贜論罪。併贜同前。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八十兩,絞。雜犯,徒五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條例/tiaoli 1

凡漕運糧米,常人盜一百二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擬絞監候;不滿三百兩者,照正律併贜擬罪。

條例/tiaoli 3

竊盜鞘餉,自一兩至八十兩,仍照常人盜倉庫錢糧計贜科斷,若盜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

律/lü 266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贜,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夥盜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鬥毆傷人律論。

條例/tiaoli 1

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條例/tiaoli 2

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贜證明白者,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條例/tiaoli 3

強盜內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麵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拿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將該犯不得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掛告示,諭眾知之。

條例/tiaoli 4

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踪跡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拿獲,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人所共知,仍復妄拿,并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及所輯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拿充數等弊,俱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捕役誣竊為盜,拿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并有別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拿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6

捕役為盜,雖非造意為首,均照造意為首律,擬斬立決。其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如該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稱「革役」,該管上司不能查出,一併交部照例議處。如捕役與巨盜交結往來,奉差緝拿,走漏消息,及非伊承緝之案,漏信脫逃者,不分曾否得財,均照本犯之罪治罪。

條例/tiaoli 7

承緝盜案,汛兵有審係分贜通賊者,均與盜賊同科,至死減一等。若知情故縱者,照窩主知情存留例,分別治罪。如並不知情,止係查緝不力者,照不應重律科斷。

條例/tiaoli 8

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贜一次,所認贜物即給主寧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9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贜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內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緣由,於招內聲明,至獲盜起贜,必須差委捕員跟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贜物,或借名尋贜,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贜,或買物栽贜,或混認瞞贜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參者,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強竊盜賊,見獲之贜,各令事主認領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贜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産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贜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贜,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11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倘有並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鬥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2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該管上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參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拿。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若首報遲延,應照牌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4

凡投首之賊,借追贜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5

強、竊盜再犯,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16

造意為首之盜逃脫,如有夥盜供出逃匿所在,限一年之內緝獲,限內不獲,將各盜照律題結。如限內拿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分別發遣。若係例應免死減等之夥盜,供出首盜逃匿所在,即行拿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7

凡未傷之人盜首,能於罪未發而自首者,僉妻發邊衛充軍。至聞拿投首,與悔過自首者不同,照情罪可原例,僉妻發遣。如無妻室者,仍照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窩家盜線如有自首,及聞拿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軍、發遣。倘有親屬首告,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8

凡拿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并所得贜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彼此相同,無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倘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參,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9

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必須贜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贜跡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贜跡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條例/tiaoli 20

凡強盜誣扳良民,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盜并行劫三次者,俱例應正法,無庸加等外,其未傷人夥盜,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1

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官參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贜數,及起有贜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報。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贜,即分別定擬。若原贜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贜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贜之處,如有伊親黨并胥捕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贜加竊盜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贜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兵捕賊受傷者,照綠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若被傷身亡者,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別給與身價銀兩。

條例/tiaoli 24

強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贜者,如強盜問擬斬決,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5

凡情有可原之夥盜內,如果年止十五歲以下,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盜者,無論分贜與不分贜,俱問擬滿流,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26

凡行劫二次之夥盜,又每案內各轉糾三人以上,及幫助綑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傷人不傷人,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

條例/tiaoli 27

強盜案內,有知而不首,或強逼為盜,臨時逃避行劫,後眾盜分與贜物,以塞其口者,照知強竊盜之後分贜律科斷,不得概擬窩主分贜不行之罪。

門第二 | Zeidao zhong 賊盜中

律/lü 267 | Jieqiu 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與未得囚。為從,各減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眾科斷。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於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

條例/tiaoli 1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並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行劫罪囚,不論曾否得囚,有無傷人,將為首之人,擬斬立決。有傷人者,將傷人之夥犯,亦擬斬決。有殺人者,將為首之人及夥犯,俱擬梟示。其餘為從,未經殺人、傷人者,仍依律擬斬監候。其在中途打奪罪囚因而殺人者,為首,擬斬決;下手致命者,擬絞決。餘仍照律分別坐罪。

律/lü 268 | Baizhou qiangduo 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凶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不計贜。杖一百、徒三年。計贜併贜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首。斬;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科罪。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其人不敢與爭而殺之,曰故;與爭而殺之,曰鬥。

條例/tiaoli 1

凡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各治以罪。里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斷。

條例/tiaoli 2

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所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強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於中途搶去,准竊盜論;係強盜贜,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贜。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

條例/tiaoli 3

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如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察拿者,交該部議處,催領、總甲杖八十。

條例/tiaoli 4

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決。如搶奪、竊盜各不及三次,免其併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條例/tiaoli 5

[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讎忿,聚眾搶奪者,照搶奪律治罪。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枷號兩個月,為從者一個月;殺人者斬監候,下手者枷號三個月,為從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為從者枷號五十日;殺人者斬決,下手之人絞監候,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決,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殺人者斬決梟示,下手之人俱斬監候,為從者各枷號三個月。所搶人畜財物追還給主。

條例/tiaoli 6

[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俱交部議。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戶、寨長,罷職;役,滿杖;知情故縱者,革職,枷號一個月,俱不准折贖。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凡糧船水手,夥眾十人以上,執持器械搶奪,為首,照強盜律治罪;為從,減一等。如十人以下,又無器械者,照搶奪律治罪。出結之旗丁、頭舵拿送者,免罪。如容隱不首,及徇庇不拿者,照強盜窩主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白晝搶奪殺人者,照竊盜拒捕殺人例,擬斬立決;下手為從之犯,照竊盜拒捕殺人為從之犯應發[吉林][烏喇]等處者,依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搶奪傷人,首犯,仍照本律科斷;下手為從者,亦照竊盜拒捕傷人為從例,發邊衛充軍。俱仍照例面上刺「凶犯」二字。若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者,照竊盜拒捕例,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搶奪竊盜殺傷之案,以下手傷人者為首,在場助力者為從。其不曾助力者仍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傷有多處者,以致命傷重者為首;致命傷多者,以後下手者為首;其致命重傷不知孰為先後者,以初動手者為首。

條例/tiaoli 9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0

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風尚未覆溺,及著淺不致覆溺,不為救護反搶取財物拆毀船隻者,照江洋大盜例,不分首從梟示。如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淹斃者,將為首之兵丁,照搶奪殺人律,擬斬立決;為從,照傷人律,擬斬監候。所搶財物照追給主。如不足數,將犯人家産變賠。在船將備如同謀搶奪,雖兵丁為首,該弁亦照為首兵丁例治罪。雖不同謀而分贜者,以為從論。若實係不能約束,並無通同分肥情弊,照例議處。如見船覆溺,雖搶取貨物,傷人未致斃命者,不計贜,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若商船失風被溺,商民俱已救援得生,因而撈搶財物者,兵丁照搶奪本律,杖一百、徒三年,計贜重者,從重定擬;該管弁員照鈐束不嚴例議處。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見有漂失無主船貨撈搶入己不報者,照得遺失官物,坐贜論罪。如見船覆溺阻撓不救,以致淹斃人命者,為首阻救之人,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救護律,杖一百。官弁題參革職,兵丁革除名糧。如有凶惡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無人處所,故將商人全殺滅口,圖絕告發者,無論官兵,但係在船同謀,均照強盜殺人律,不分首從,擬斬梟示。以上弁兵,除應斬決不准自首外,其餘事未發覺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流罪以下概准寬免,仍追贜給主。如有誤坐同船並未分贜之人,能據實首報,除免罪外,仍酌量賞給。其哨船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搶物為匪連名甘結,令在船將弁加結,申送該管上司存案。巡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結,轉送該管上司。其上司如不係同船失於察覺,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縣若據難民呈報,不即查明轉詳,反行抑諱,及道、府不行察報,督撫、提鎮不行查參者,均照例議處。再營汛弁兵,如能竭力救護失風人船,不私取絲毫貨物者,該管官據實申報督撫、提鎮,按次記功,照例議敘。倘弁兵因救援商人或致受傷、被溺,詳報督撫查明優卹。其邊海居民以及採捕各船戶,如有乘危搶奪者,均照搶奪本律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財物者,該督撫亦酌量給賞。

條例/tiaoli 11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眾爭地,除不持器械爭奪,及聚眾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斷。如係執持器械,及聚眾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律/lü 269 | Qiedao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贜不分贜。以一主為重,併贜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贜多者科罪。併贜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贜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贜數,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凡竊盜臨時拒捕,為首殺人者,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者,應發遣[吉林][烏喇][白都諾][寧古塔]等處披甲人為奴,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傷人未死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若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并拒捕不傷人者,首犯,發邊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

竊盜三犯,除贜至五十兩以上照律擬絞外,其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應發遣[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

凡旗人另戶正身,竊盜三犯,擬以枷責之後復行偷竊者,除計贜在五十兩以上仍照律擬絞外,如在五十兩以下者,不計贜數,俱發[寧古塔]當差。

條例/tiaoli 4

凡竊盜停其臂膊刺字,應明刺面上。另戶人,仍於臂膊上刺字。

條例/tiaoli 5

凡另戶兵丁、奴僕、披甲人、另戶當差人,為竊盜或搶奪,及奴僕盜家長者,亦俱刺字。

條例/tiaoli 6

凡直隸各省竊盜,初犯者,俱照例刺字,不得以贜少罪輕免刺。其應遣者,俱照例問發。除問擬徒、流外,其餘刺責發落者,交與保甲收管,該地方官仍不時查點,毋許出境。

條例/tiaoli 7

凡竊盜、搶奪、掏摸等犯,遇赦俱免刺字。

條例/tiaoli 8

凡捕役行竊,除計贜分首從,照常人擬罪外,各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9

凡捕役勾通竊賊,坐地方贜,豢竊一二名者,照常人竊盜之罪治罪外,加枷號三個月;至三四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勾通之賊,係積匪猾賊,一二名者,發附近充軍;三四名者,發邊遠充軍;五名以上者,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倘地方官平時不行稽察,或知風查拿不加嚴究,止以借端責革。照不實力奉行稽查盜賊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凡兵丁為竊,移回本營,令該管官綑打插箭遊營,仍送有司收管,照捕役行竊例,按罪發落。該管武弁,及承審文官,有意開脫者,各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

凡店家、船戶有行竊商民,及糾合匪類竊贜朋分者,除分別首從計贜,照常人科斷外,仍照捕役行竊例,各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12

五城、兩縣及三營內務府捕役,拿獲竊賊者,俱限即日稟報本管官。如晚間拿獲,限次早稟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贜物,詳記檔案,即令事主寧家,不必一同解送該管上司衙門。如贜物現獲,即出示令事主認領。倘不法捕役違限不行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將捕役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該管官有失於覺察,及任意縱容者,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3

凡竊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分贜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減三等。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竊盜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4

積匪猾賊為害地方,審實不論曾否刺字,該督撫照發遣之例,發邊衛充軍,仍於歲底彙題。其餘竊盜,仍照律以曾經刺字為坐,分別次數治罪。

律/lü 270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并計所值之贜,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贜,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贜并從已殺計贜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條例/tiaoli 3

凡偷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竊盜論;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不分首從,皆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4

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四隻,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盜殺者,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窩家知情分贜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贜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盜[蒙古]馬匹者,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蒙古]偷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6

偷竊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其[查哈兒][蒙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贜以竊盜論;如係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律/lü 271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者,并計贜,准竊盜論,免刺。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條例/tiaoli 1

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俱計贜,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產礦山場,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挖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勾引接濟夥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贜,准竊盜從重論。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條例/tiaoli 3

旗、民越度禁約山河,偷採人參,已得者,財主及率領頭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照例發遣。其刨參免死減等人犯,亦照為從例發落。所放之人不滿百名,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旗人及[奉天]民人,俱照例枷責發落,分別刺字。牲畜等物付拿獲人充賞,人參入官。家僕有犯,其主知而遣去者,杖八十;知而巧供不知者,杖一百;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若未得參者,財主及率領頭目,係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盛京]及內地民人,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并妻送戶部入官;為從,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偷刨人參應擬發遣之犯,係[滿洲][蒙古],發[江寧][荆州][西安][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省城當苦差;係民人,僉妻發[廣東]沿海及[廣西]水土平和地方當差;係[漢]軍,發[廣西][雲南][貴州]等處各水土平和地方當差。其[寧古塔]等處拿獲刨參人犯,一經審明,按律定擬,即徑解各犯原籍,交與該督撫分別僉遣,定驛充徒,免其解部,仍於年底彙題。

條例/tiaoli 5

[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計贜,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刨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別議處。如有自行拿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6

凡拿獲販參之犯,所販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照偷刨人參五百兩以上絞監候例,減一等,擬流;不滿五百兩者,照偷刨不滿五百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例,減一等,擬徒;不滿十兩者,照一二人刨參不滿十兩杖一百例,減一等,杖九十。均免刺字。

門第三 | Zeidao xia 賊盜下

律/lü 272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強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強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

其同居奴僕、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條例/tiaoli 1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強劫己家財物,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凡奴僕偷盜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贜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贜遞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人,仍照竊盜律分別定議。雇工人盜家長財物,亦照竊盜計贜治罪。

律/lü 273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贜,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贜,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贜,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條例/tiaoli 1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贜,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贜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3

凡凶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凶,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別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4

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捏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者,俱絞候。

條例/tiaoli 6

凡在內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個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律/lü 274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贜,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贜,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1

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2

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贜,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條例/tiaoli 3

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筆之鎗手,察出審實,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攬之人,並與鎗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別情,從重科斷,有贜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275 | Lueren lu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

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已賣一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

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tiaoli 1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條例/tiaoli 2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贜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3

凡夥眾開窰,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窰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4

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絞人犯,若奉旨免死減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5

[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戶,連妻子發往[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6

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外省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憑官媒詢明來歷,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鈐印。該地方官豫給循環印簿,將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查。倘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來歷分明,而官媒掯索,許即告官懲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賣與[川]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註姓名、年貌,關汛員弁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俱照律治罪,該管員弁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7

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綑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窰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綑拐遞賣情事,但窩隱護送分贜者,不論贜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贜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8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查拿,經他處緝獲,將番捕照緝盜逾限律責處。知而不拿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別議處。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盤詰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疏縱,經別處拿獲,供出容留地方,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借稽查名色,訛詐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9

略賣海外番仔之內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分別議處,得贜者,以枉法治罪。

律/lü 276 | Fazhong 發塚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贜,准凡盜論,免刺。

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內。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尊長卑幼。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殘毀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毀而但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毀棄依服制。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不論殘失與否。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奏請。

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監候。

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作棄屍賣墳地斷,計贜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毀,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贜,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2

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發邊遠充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內。

條例/tiaoli 3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見棺槨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斷。

條例/tiaoli 4

凡貪人吉壤,將遠年之墳盜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盜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塚,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輒稱伊遠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盜葬,因將所盜葬之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凶人律,杖六十。若盜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盜葬,而本家輒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內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輒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內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盜葬之人仍照本律杖八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內盜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仍照律擬絞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減一等科斷。其盜葬之人,應照本律減二等,杖六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內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5

凡偷刨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贜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煙瘴充軍;一次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6

民人除無故挖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爭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毀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偽說蔭基,審係恃強占葬者,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墳地內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地師教誘,將教誘之地師,均照詐教誘人犯法律分別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寬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7

盜未殯、未埋屍柩,及發年久穿陷之塚,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遠煙瘴充軍;三次者,絞。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煙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絞。

律/lü 277 | Ye wugu ru renji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內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致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內,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果等類,俱不得濫引此律。

律/lü 278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贜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贜不分贜,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贜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贜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贜,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贜者,計所分贜,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若知強、竊盜贜,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贜論。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1

推鞫窩主、窩藏分贜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條例/tiaoli 2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贜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奸細律處斬,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5

知強、竊盜贜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贜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贜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贜至滿數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盜贜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贜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6

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強、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贜,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8

強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贜,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9

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外,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0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歷不明之人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1

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之人,瞻徇隱匿者 ,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12

牌頭所管內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條例/tiaoli 13

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律/lü 279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此共謀而不行分贜,但係造意者,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贜,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贜,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贜,及餘人而曾分贜,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律/lü 280 | Gongqu qieq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而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馱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馬、牛、馱、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律/lü 281 |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條例/tiaoli 1

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毀之人,枷號二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凡強盜、人命重犯,督撫審結,果係贜實盜確,并拒捕殺人竊盜,及律應斬決盜案,一面具題,即將面上刺「強盜」二字。如內有監候待質者,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命案斬決等犯,亦即刺「凶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俱於本內聲明,其命案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撫將應行刺字之處,本內聲明,俟奉旨之日刺字監候。其戲殺、誤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強盜」、 「凶犯」、 「待質」等字樣者,即擒拿送官。

條例/tiaoli 3

偷刨人參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4

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門第四 | Renming 人命

律/lü 282 | Mousha ren 謀殺人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

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贜,及不行,又不分贜,皆仍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1

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贜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虛贜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2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條例/tiaoli 3

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贜者,照強盜免死減等例問發。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別遞減。

條例/tiaoli 4

凡謀殺人已行,其有知覺奔逃或跌失 或墮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脫,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為從,滿杖。若其人迫於凶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283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官,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首。絞;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皆斬。其從而不加功與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並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84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倣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

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服屬科斷。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統主人服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祖尊長、外祖父母、緦麻以上尊長同。若已轉賣,依良賤相毆論。

條例/tiaoli 1

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依雇工人論。祗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並同子孫論。

律/lü 285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條例/tiaoli 2

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3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條例/tiaoli 4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5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6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7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條例/tiaoli 8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

條例/tiaoli 9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決。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10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毆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立決。

律/lü 286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減二等,已傷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贖身奴婢,主僕恩義猶存,如有謀殺舊家長者,仍依謀殺家長律科斷。

律/lü 287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2

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罝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訖,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緦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決。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決。若三人內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三人斬決。如謀占財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決。殺大功、小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

條例/tiaoli 4

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內外大功、小功、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條例/tiaoli 5

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人,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俱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6

聚眾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毆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斬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絞候。

條例/tiaoli 7

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擬斬決,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8

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決,奏請定奪。

律/lü 288 | Caisheng zhege 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贜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

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應如反逆律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lü 289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斬,不必用以殺人。

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律/lü 290 | Douou ji gusha ren 鬥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監候。

故殺者,斬。監候。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條例/tiaoli 1

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凶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凶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者,並有重傷而無凶器,有凶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條例/tiaoli 3

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決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減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4

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則以頂心、顖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脇、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脇、腰眼,并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5

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傷,又以原謀為首。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條例/tiaoli 6

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武斷鄉曲,倚仗衣頂,橫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審實,從重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7

凡兇徒好鬥生事,見他人鬥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尋毆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擬斬監候。

律/lü 291 | Bingqu 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

若故用蛇蝎毒蠱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律/lü 292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鬥殺傷論。死者,并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1

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條例/tiaoli 2

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贖銀兩數目,另載圖內。

條例/tiaoli 3

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4

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照因鬥毆而誤殺旁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5

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6

各省及八旗,凡有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錮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捏稱給付,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從重議處。

律/lü 293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若夫毆駡妻妾因而自盡身 死者,勿論。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條例/tiaoli 1

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無庸議。若毆有重傷縊死者,其夫,杖八十。

條例/tiaoli 2

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實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傷本律科斷。

律/lü 294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

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條例/tiaoli 1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2

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故殺妾,及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4

無賴凶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屍親,混行吵鬧毆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抬去屍首勒掯行詐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應重律治罪。

律/lü 295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仍追給埋葬銀一十兩。

律/lü 296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條例/tiaoli 1

凡騎馬掽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掽之人。若被掽之人身死,其馬入官。

律/lü 297 | Yongyi shashang 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乃以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藥殺人者,斬。監候。

律/lü 298 | Wogong shashang 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井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lü 299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盜而威逼人至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1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凡有因強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仍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別情實、緩決,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凡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凶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律擬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

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候。其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

凡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7

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8

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9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10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1

凡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2

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3

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4

凡喇嘛、和尚等,有強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治罪。

律/lü 300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贜,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贜追入官。

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准枉法論。

律/lü 301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五 | Douou shang 鬥毆上

律/lü 302 | Douou 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凡鬥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 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贜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

折人肋 ,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傷重者。一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先鬥人為首。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鬥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贍。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tiaoli 1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鎗、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凶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凶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凶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凶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拿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拿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拿者,官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拿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2

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3

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鬥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眾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律/lü 303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絞。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

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1

凡京城內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拿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抬赴驗。倘內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抬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遙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定限保辜。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弛推諉,概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累捏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條例/tiaoli 4

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內,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律/lü 304 | Gongnei fenzheng 宮內忿爭

凡於宮內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內,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 於殿內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宮內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贍。

條例/tiaoli 1

凡太監在[紫禁城]內持金刃自傷者,斬立決。在紫禁城外、皇城內持金刃自傷者,斬監候。

律/lü 305 | Huangjia tanmian yishang qin beiou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外無服之親,凡係天潢皆是。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06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於絞。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斬。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減三品以上罪二等。若減罪輕於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鬥論。

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 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鬥。如佐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鬥論罪。

條例/tiaoli 1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毀駡者,武職并總隊,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民人等,各枷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3

八旗兵丁,並無私讎別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護軍披甲人記讎,將該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07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致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鬥,或與凡鬥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08 | Shangsiguan yu tongshu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09 | Jiupin yishang guan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律/lü 310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於凡人鬥毆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而言。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

律/lü 311 | Ou shouyeshi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習 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

條例/tiaoli 1

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決;已傷者,絞決。已行未傷者,流二千里。毆、故殺者,亦照毆、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

律/lü 312 | We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豪強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條例/tiaoli 1

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條例/tiaoli 2

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拿至私家,綑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內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條例/tiaoli 3

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收贖。如將佃戶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4

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313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

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疏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tiaoli 1

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門第六 | Douou xia 鬥毆下

律/lü 314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絞;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內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

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

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凡旗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毆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絞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一個月。刃殺者,枷號兩個月。各鞭一百。毆雇工人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毆族中家僕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2

凡監生、生員人等毆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黜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3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并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毆,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并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6

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冊報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冊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并雇工人駡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并教令過失殺,及毆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內逃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酌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毆駡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律/lü 315 | Qiqie oufu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決。死者,斬。決。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於家長則決,於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比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言。

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二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故殺者,亦斬。

律/lü 316 | Tongxing qin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鬥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并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17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并絞。死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緦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期親律。

律/lü 318 | Ou j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若出繼之兄,出嫁之姊毆弟妹者,依現在服制科斷。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并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絞,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傷,依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兄及伯叔因爭奪弟姪財產、官職,及平素讎隙不睦,有意執持兇器故行殺害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3

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監候。其毆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律/lü 319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毆殺、故殺,絞,監候。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并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贍銀之限。

其子孫毆駡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駡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駡、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并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 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并以雇工人論。 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并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3

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祇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律/lü 320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斷。至死者,絞。監候。此夫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擬徒。故殺者,絞。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

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監候。故殺亦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論。

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於絞。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別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於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1 | Ou qi qianfu zhi 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

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產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22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絕也。

若如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贖身,不用此律,義未絕也。

律/lü 323 |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凶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讎,將本犯仍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人命案內,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口角,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門第七 | Mali 駡詈

律/lü 324 | Maren 駡人

凡駡人者,笞一十。互相駡者,各笞一十。

律/lü 325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駡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駡之者,及部民駡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駡本管官,若吏卒駡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駡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於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并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1

凡毀駡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駡原問官者,杖一百,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26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駡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駡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駡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駡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27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駡家長

凡奴婢駡家長者,絞。監候。駡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駡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駡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并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律/lü 328 | Ma zunzhang 駡尊長

凡駡內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駡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駡兄姊一等。并須親告乃坐。弟駡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律/lü 329 | Ma zufumu fumu 駡祖父母父母

凡駡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駡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絞。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凡毀駡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駡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30 | Qiqie ma fu jiqin zunzhang 妻妾駡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駡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駡罪同。妾駡夫者,杖八十;妾駡妻者,罪亦如之。若駡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須親告乃坐。律無妻駡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律/lü 331 | Qiqie ma gufu fumu 妻妾駡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絕。駡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駡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駡已改嫁之親姑者,與駡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駡姑之例。

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駡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駡舊家長者,仍依駡家長本律論。

門第八 | Susong 訴訟

律/lü 332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1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虛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內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贜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減一等發落。如有捏大款,欲思報復,并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6

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覈官員別項贜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7

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8

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部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9

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10

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1

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2

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并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員,杖一百。

條例/tiaoli 13

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內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14

戶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在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別議處。其於事犯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15

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律/lü 333 | Tou niming wenshu gao ren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燬。若不燒燬。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陰私陷人;或空紙用印,虛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其或係泛常駡詈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條例/tiaoli 1

凡凶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告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擬絞立決。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戶。

條例/tiaoli 2

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拿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惡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拿,別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汛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步軍營兵及司坊衙役,并枷號三個月,杖一百。

律/lü 334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贜,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

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絕者,并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

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條例/tiaoli 1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贜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2

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別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若上司徇庇不參,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3

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指參,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戶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內事件填註簿內,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冊內註明,於每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朦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參,各照例分別議處。

律/lü 335 | Tingsong huibi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讎隙之人,并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減。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律/lü 336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贜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tiaoli 1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仵,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捏寫本詞,聲言奏告,詐贜滿數者,准竊盜論,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4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見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脫逃犯人獲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6

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欵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7

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個月,折責,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8

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條例/tiaoli 9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10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提名題參,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2

詞內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贜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脫者,該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3

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徇庇不參,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具奏,將原揭一并行令該督撫,據實確查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參奏,將該員解任,并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實確審。如審係誣揭,題參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14

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并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律/lü 337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小功,得實亦杖八十。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婿者,在緦麻親中矣。

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條例/tiaoli 1

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戶、開戶之人,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絕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爭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戶、開戶之檔銷燬,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條例/tiaoli 2

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律/lü 338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子貧不能營生養贍其父,因致其父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339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

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0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條例/tiaoli 1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贜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條例/tiaoli 4

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律/lü 341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悋不發,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游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受。凡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2

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干預。

條例/tiaoli 3

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賴,不吐實供,將案內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參。

條例/tiaoli 4

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戶婚、債負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錄供加看,將案內要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傳,別無他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虛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條例/tiaoli 5

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會審。

條例/tiaoli 6

[川][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條例/tiaoli 7

八旗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律/lü 342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43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

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論。

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併論決之。

門第九 | Shouzang 受贜

律/lü 344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贜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贜止一兩。俱不敘用。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贜,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贜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贜從重論。若贜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贜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兩,實,絞。監候。不枉法贜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搖撞騙,干犯國憲,非尋常犯贜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2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贜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條例/tiaoli 3

貪贜官役,罪至死而免死減等發落,及罪不至死擬流者,並發[川][陜]邊省。令該督撫按其原罪定地遠近,安插為民。

條例/tiaoli 4

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贜者,不計贜,並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

縣總里書,如犯贜入己者,照衙役犯贜擬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6

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贜,照衙役犯贜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7

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或別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蠹并贜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條例/tiaoli 8

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贜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贜者,照枉法受財律科罪;無贜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應,別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2

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除審無入己坐贜致罪者,果能於限內全完,仍照侵盜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贜,果於一年限內全完,死罪照原擬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倘限內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贜物,照例勒追完結。

律/lü 345 | Zuozang zhizui 坐贜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贜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稅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贜者,皆名為坐贜致罪。官吏坐贜,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二十兩,笞四十;三十兩,笞五十;四十兩,杖六十;五十兩,杖七十;六十兩,杖八十;七十兩,杖九十;八十兩,杖一百;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贜非實贜,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46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別於受財律

官吏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誥敕。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47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贜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聽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贜無確據,不得概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立議單文券,或交與說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別已受、未受數目計贜,並所犯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贜,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向許財人名下著追。

律/lü 348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贜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罪於與財者,從重論。其贜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條例/tiaoli 1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贜,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㮣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人聽減一等,無祿人聽減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律/lü 349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索借之贜。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贜論。仍追物還主。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贜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若接受所部內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贜,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1

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條例/tiaoli 2

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贜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贜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贜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并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贜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贜,以枉法論;幕賓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長隨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分別發落,其屬員徇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律/lü 350 | Jiaren qiusuo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姪、奴僕皆是。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分有祿、無祿,須確係求索借貸之項,方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減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51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贜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欵。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贜須至八十兩方坐絞。不枉法贜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祿者,亦就無祿枉法、不枉法本律斷。其家人如確係求索借貸,得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減等,本官知情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52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贜重者,坐贜論;入己者,並計贜,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贜,以不枉法論。無祿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贜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黃][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輒派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參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353 | Keliu daozang 剋留盜贜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贜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贜,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贜併解過贜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贜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贜以論盜罪。

條例/tiaoli 1

胥捕侵剝盜贜者,計贜,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律/lü 354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絞,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絞,以其干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門第十〇 | Zhawei 詐偽

律/lü 355 | Zhawei zhish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

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

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及制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條例/tiaoli 1

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條例/tiaoli 3

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56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自內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礙於法者,計贜,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動事情,枉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贜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

詐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

內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57 | Duizhi shangshu zha bu 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非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律/lü 358 | Weizao yinxin shixianshu deng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摸也。

條例/tiaoli 1

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贜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3

凡各衙門吏役,偽造本官印信,誆騙財物,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其倩人雕刻,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銀錢在十兩、十千以外,俱問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監候;餘人仍照舊例科斷。

律/lü 359 | Si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以銅錢、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并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湊錢入夥,並房主鄰甲十家長,知情不拿首者,均照為從,減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房主鄰甲,不知情者,不坐。如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拿,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內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斷。

條例/tiaoli 3

凡將前代廢錢攙和行使者,不論錢數多寡,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凡燬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枷號兩個月,杖一百;應發[三姓]地方,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在本處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與同罪;不知情者,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房主及鄰佑知情不拿獲舉首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杖九十。

條例/tiaoli 5

凡經紀舖戶人等,攙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查拿,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應發[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

條例/tiaoli 6

凡經紀舖戶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其不及十千者,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凡將大制錢剪邊,打造煙袋等物貨賣者,拿獲之日,審明剪錢器具、合夥之人、打造器皿確實有據者,剪邊至十千文以上,為首之人,照私鑄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及十千文,為首者,照燬化小制錢例治罪;為從,減一等;其房主鄰甲人等,知情不拿獲舉首者,俱照為從例擬斷;一千文以下者,本犯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地方官并各上司不行查拿,俱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8

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煙稠密處所,並宜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拿獲者,并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弁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本管地方及別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條例/tiaoli 9

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戶,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枷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枷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條例/tiaoli 10

凡傾造錫錁充假銀貨賣者,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1

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等物,每兩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律/lü 360 | Zhajia guan 詐假官

偽造憑劄。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贜。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贜輕,以詐科罪。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凡假冒官職者,發邊衛充軍,不准援赦。如雜職內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贜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鬥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4

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5

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律/lü 361 | Zhacheng neishi deng guan 詐稱內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憑空詐稱內使、近臣。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

條例/tiaoli 1

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拿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律/lü 362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律/lü 363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64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時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別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捏報等情,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處。

律/lü 365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條例/tiaoli 1

遊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幷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仍枷號一個月。拿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

門第十一 | Fanjian 犯姦

律/lü 366 | Fanjian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

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條例/tiaoli 1

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的決;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凡有輪姦之案,審實,俱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

條例/tiaoli 3

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問擬發遣。其雖未夥眾,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強行雞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決。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強行雞姦,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斬監候。其強姦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月,杖一百。倘有指稱雞姦誣害等弊,審實,依所誣之罪反坐,至死減一等;罪至斬決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遣。

條例/tiaoli 4

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姦者,擬斬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

律/lü 367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買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

律/lü 368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強者,姦夫斬監候。

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姦夫斬。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絞;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絞。強者,姦夫決斬。惟強姦小功再從姊妹、堂姪女、姪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斬。

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緦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母之姊妹論。

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斬。強者,姦夫決斬。

凡姦前項親屬妾,各減一等;強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條例/tiaoli 1

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3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枷號四十日,杖一百。

律/lü 369 | Wuzhi weng 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

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斷。

義子誣執義父欺姦,依雇工人誣家長。

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律/lü 370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 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決。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監候。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條例/tiaoli 1

凡奴姦家長之妾者,各絞監候。若家長姦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笞四十;係官,交部議處。

律/lü 371 | Jian bumin qinu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絞。

律/lü 372 | Jusang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

條例/tiaoli 1

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杖一百,發原籍為民。

律/lü 373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無夫俱同。如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如強者,仍照凡論擬絞監候。其強姦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74 | Guanli suchang 官吏宿娼

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應襲廕宿娼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贜者,計贜,從重論。

律/lü 375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tiaoli 1

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併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減一等。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2

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如雖無局姦圖騙情事,但非係當官交領,私具領狀,將婦女久養在家,逾限不賣,希圖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實力查拿,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窩頓娼妓之家財物,挺身架護者,均杖一百。生監革去衣頂,衙役、兵丁不准食糧充役。鄰保知情容隱者,杖八十;受財者,准枉法論,計贜,從重科斷。其失察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門第12 | Zafan 雜犯

律/lü 376 | Chaihui shenming 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律/lü 377 | Fujiang junshi bing j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症藥餌醫治者,罪同。

律/lü 378 | Dubo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凡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內教誘為非,及賭博誆哄財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窩賭,及存留之人抽頭無多者,各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別經發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弔、混江賭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以上俱拿獲牌骰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條例/tiaoli 3

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發極邊、煙瘴充軍;再犯,擬絞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再犯,發極邊、煙瘴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賭博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不准折贖,永不敘用。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斷。

條例/tiaoli 4

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弔,鬥混江者,俱革職,滿杖,枷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鬥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并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者,俱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販賣者,發邊衛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失察該管各官,亦照失察賭博例治罪。但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舖販賣確據,方許拿送,不得借端訛詐。

條例/tiaoli 6

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燬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八旗直省拿獲賭博,務必窮究牌骰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或被他處查出,將承審官交部議處。倘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拿懲治,亦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8

奸民私造賭具,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贜,照追入官。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條例/tiaoli 9

拿獲賭博人犯到案,不肯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案內出具牌骰之人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係在場賭博人犯,仍照賭博本例,從重治罪。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減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1

凡開鵪鶉圈、鬥雞坑、蟋蟀盆,並賭鬥者,照開場賭博枷責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律/lü 379 | Yange huozhe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罪其僭分私割也。

條例/tiaoli 1

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行捉拿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3

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條例/tiaoli 4

凡誆騙閹割、強勒閹割者,仍照私割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5

內務府並諸王、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違者,將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將內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城御史一併交部議處。如保留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交部議處。

律/lü 380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所枉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於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

曲法受贜者,並計贜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贜者,祇以不枉法贜論;不曲法又不受贜,則俱不坐。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條例/tiaoli 1

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者,審實,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贜治罪。

律/lü 381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律/lü 382 | Shihuo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

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延燒山陵兆域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贜,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

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

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條例/tiaoli 1

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律/lü 383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見在外,其已燒物,令犯人家產折為銀數。係一主者,全償。係眾主者,計所故燒幾處,將家產剉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償。若家產罄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條例/tiaoli 1

凡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拿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燬之物,先儘犯人家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條例/tiaoli 2

兇惡棍徒,糾眾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疏內聲明。其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分別治罪。若故燒孤村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均照律科斷;為首者,仍枷號兩個月。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熄,尚未延燒,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非圖劫財,止因挾仇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者,即將為首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將為首之犯,擬斬監候;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挾仇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之犯,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拿,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一併治罪。

律/lü 384 | Banzuo zaju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處。若鄉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律/lü 385 | Weiling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坐違制;故違奏准事例,坐違令。

律/lü 386 | Buying wei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門第13 | Buwang 捕亡

律/lü 387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在官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之贜重於囚罪者,計贜全科。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隔屬、隔省密拿強盜及人命案內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該管之鄉地甲鄰,嚴拿究治。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參之員,即行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祗許於京城內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拿人犯。既經拿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別定擬。如有得財縱放,照衙役犯贜例治罪。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僉差擒捕,或有密拿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條例/tiaoli 3

脫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鬚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訪察。如果遍緝無踪,年底出具印甘各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條例/tiaoli 4

緝捕強盜人命,或關係緊要案內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並提督五城協力緝捕;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條例/tiaoli 5

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查拿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將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拿。

條例/tiaoli 6

五城司坊等官,若於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並准當時拘執,錄取口供,詳解該城御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曖昧隱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御史查拿,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註銷。倘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稟,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拿自審,或縱役滋擾,該御史題參,分別議處治罪。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拿。

律/lü 388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

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條例/tiaoli 1

凡罪犯業經拿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鬥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強盜拒捕殺傷官兵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擬罪外,其同在一處,或三五成群,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覩,即係同惡共濟,法所難寬,即行斬決。

律/lü 389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鎖杻越獄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於本罪上加二等。自行脫越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重輕,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各處監獄,俱分建內外兩處,強盜并斬、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條例/tiaoli 2

獲犯到案,并解審發回之時,州、縣官當堂細加搜檢,無有夾帶金刃等物,方許進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磚石、樹木、銅鐵器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者,將禁卒嚴行責治。

條例/tiaoli 3

凡殺人盜犯,及未殺人之首盜,與傷人之夥盜原擬斬梟及斬決,若越獄脫逃被獲者,並於本地方斬決、梟示。其未殺傷人之夥盜,原係擬斬免死發遣之犯,如越獄脫逃被獲者,於本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越獄殺傷兵役者,亦擬斬、梟示。其外省越獄及在途脫逃盜犯,被別省拿獲,即令拿獲之地方官審報該撫具題,刑部查明原卷奏聞,行令拿獲之地方立決。其從部刺字發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藥迷倒解差,乘間遠颺者,該地方官報部,亦行令拿獲之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脫逃殺傷兵役者,斬決、梟示。其疏縱之該管官,照例議處。刑書、禁卒有無賄縱,與不嚴加肘鎖,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脫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4

拿獲越獄人犯,務究通線與剃頭,並代為銷燬刺字情弊。通線之人,與囚同罪,至死者,擬絞監候。其代為剃頭,並銷燬刺字之人,俱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5

一人越獄,半年內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同夥越獄多人,有一人於限內投首,供出同夥,於半年內盡行拿獲者,將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減一等發落。倘供出之同夥內,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係有服親屬拿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別完結。

條例/tiaoli 6

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強橫不法,及賭博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鎖銬,俟秋審分別定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窩賭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故為徇隱,交部分別議處;軍流等犯有犯,亦照此問擬。

律/lü 390 | Tuliuren tao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充軍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該徒年分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官司起發已經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所限內而逃者論之。

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徙、充軍。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贜,以枉法從重論。贜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條例/tiaoli 1

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免死減等發遣人犯逃回例,分別有、無行兇為匪定擬。若係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枷號一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兩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者,枷號三個月,調發煙瘴充軍。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

條例/tiaoli 2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拿獲時有拒捕者,查明該犯係免死減等發遣,或係平常發遣人犯,各照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例,分別定擬。

條例/tiaoli 3

凡行兇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伊主或給親戚,或親攜來京,或差做買賣來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來京,亦留下另給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4

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遞回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俟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強、竊盜及光棍案內之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并巡捕營嚴行查拿。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潛住,發覺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戶并族長,若係家人并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流犯在配所脫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緝,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拿獲到案時,先發布政司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其看守之保甲,斥革免罪。如逾限不獲一名者,將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該管官并兼轄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其流犯原籍地方,亦令懸立賞格,勒限嚴緝。如該犯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查出舉首者,免罪。若知情容隱,或經旁人首告,或被別處拿獲,將原籍容隱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原籍地方及別省將該犯拿獲,亦解原發配之布政司枷責加徒。

條例/tiaoli 6

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脫逃,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脫逃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脫逃者,改發邊衛充軍。若係免死減等流犯,初次脫逃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改發邊衛充軍;三次,調極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川]流民犯罪遞回原籍,復逃至[川]者,如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問擬。其遞回原籍之時,行文原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復逃入[川],及[川]省該地方官將逃回人犯失察容隱,俱按逃回名數,交部議處。其原籍地保人等,若於該犯出境之時,隨即呈報,在一百日限內,或經該管官拿獲,或經別處拿獲,俱准免罪。逾限不獲,將地保照因人連累致罪例,減罪人罪二等發落。倘有知情隱匿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以枉法計贜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賄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別治罪。

律/lü 391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內,如原定鎖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配所之日疏放。

若鄰境官司遇有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鎖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

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條例/tiaoli 1

秋審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各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亦即由司給發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律/lü 392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條例/tiaoli 1

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慎看守,以致罪人逃脫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3

枷號人犯脫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律/lü 393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減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司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已逃他所,有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說。

律/lü 394 | Daozei buxian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個月。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一個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

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條例/tiaoli 1

直隸各省審理人命,及搶奪、發掘墳墓事件,定限六個月;盜案,定限一年。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徇情不行題參,察出一并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凡承審命盜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限四個月,如逾限不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至承審官內,有陞任、革職、降調及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准其展限一個月完結,不許又另起限。如有不肖文武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加議處。上司徇庇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并交部從重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審、駁查次數聲明,聽部查核。

條例/tiaoli 3

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盜案限一年;命案、竊案限六個月;雜件,限四個月。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無照例題參。若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徇庇不行拿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拿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兇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盜案如有隔省關查口供,必需時日者,許申詳督撫,咨部展限兩個月。其通省行查之事,令督撫查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盜案果有虛實情形未分,盜贜未確,限內不能完結者,許承審有司據實詳報該管上司核實,即行報部,准其展限四個月。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盜案,濫請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有司官照易結不結例,革職;轉詳之司、道、府、州及咨部之督撫,一并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大][宛]二縣查拿之案,如關係偷盜倉庫錢糧,并隱匿要緊重犯,即於文內添註要犯勒限緝拿字樣,限滿無獲,照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盜,如限滿無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倘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其五城兵馬司承追贜罰變產等項,如限滿不完,照[大][宛]二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如該御史不行開送,察出,將該御史一并交與吏部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歷年承追之項,造具清冊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該城御史查核。

條例/tiaoli 7

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贜盜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密拿拿,一面移文關會。拿獲之後,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賭、窩娼等類,有竄入鄰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拿,一面關會協緝。倘有疏縱牽制、不行緝拿,交部分別議處。捕役借端騷擾,越境誣拿平民,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京城內有強盜劫財傷人者,該汛值宿領催、兵丁,俱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步軍統領、總尉、副尉、步軍校,俱交部分別降罰。賊犯限一年緝拿,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失事者,降調。若[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關廂內失事者,該汛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官,俱交各該部降罰,專汛千把總及馬步兵丁各杖一百。賊犯限一年緝拿,全獲者,開復;緝拿一半者,免其議處;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議處。不獲者,兼轄各官俱降調,千把總俱革職,兵丁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賊犯交接管官緝拿。

條例/tiaoli 9

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至本省內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拿者,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盜賊匪人,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10

凡承緝各官,有假借別州、縣所獲之盜,指為本案盜首,別州、縣亦扶同搪塞,或先報盜首脫逃,或捏報盜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捏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議處。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拿獲別案內首盜、夥盜,質審明確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別議敘;兵役分別酌量給賞。至夥盜內有首出盜首,即行拿獲者,全免其罪。若不在夥內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拿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捕役拿獲盜首者,亦從優給賞。若盜首不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盜過半之外,又獲盜者,地亦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賄盜狡供,展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拿,一面申報上司,並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如未能弋獲,查明兇犯本名,確係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拿,以致逃匿者,並交部議處。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2

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別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3

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拿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聽信地保、差役捏稱並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掯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斷。

門第14 | Duanyu shang 断獄上

律/lü 395 | Qiu yingjin er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疾,散禁。應鎖杻而不用鎖杻,及囚本有鎖杻,而為脫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杻而鎖,應鎖而杻者,各減不鎖杻罪一等。

若囚自脫去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鎖杻者,罪亦如鞫獄官脫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脫,與脫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

鞫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杻而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

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贜,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條例/tiaoli 1

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枷枷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枷犯滿日責放,不許先責後枷;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枷;若先責後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加議處。督撫不行察參,或經科道糾參,督撫、司道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2

侵欺錢糧數至一千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監追。其侵欺不及一千兩,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以致自盡者,將該管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徇隱,或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96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

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而共勘,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贜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強、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准夾訊外,其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濫用夾棍,及雖係應夾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叠夾致死者,將問刑官題參治罪;若有別項情弊,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內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用,若堂官發司上司官批發佐雜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拶指、掌嘴等刑,及佐貳並武弁衙門,擅設夾棍、拶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參,交部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3

凡內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外,其餘干連並一應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擅設倉鋪、所、店等名,私禁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撫即行指參,照律擬斷。

條例/tiaoli 4

凡用刑衙門,凡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樣造用,致有一、二、三號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徇庇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直隸各省督撫設立用刑印簿,分發問刑衙門,將某案、某人因何事用刑訊,及用刑次數,逐細填註簿內,於年終申繳督撫查閱。如有濫用夾棍,及用多報少情弊,即將用刑各官指參議處。并設立循環簿,將每日出入監犯名姓填註簿內,按月申送該府查對,如有濫行監禁,及懷挾私讎,故禁平人,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6

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盜案,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行勘訊致死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扳,刑訊致死者,並照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依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叠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夾致斃,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內「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內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

律/lü 397 | Yanjin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內經法司在外經督撫審錄無冤,別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係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監候。

條例/tiaoli 1

凡恩詔頒到赦款內,除已經刑部法司覆覈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別行題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內即彙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仍濫行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各省審結叛案,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俱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違者,題參。

條例/tiaoli 3

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盜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等案,有正犯未獲,將牽連餘犯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重懲,本犯獲日,從重治罪。

律/lü 398 | Lingnue zuiqiu 陵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剋減之物為贜,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條例/tiaoli 1

在內法司問發程遞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別省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2

除強盜、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鐐各三道,其餘鬥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軍、流、徒罪等犯,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鐵鎖一道。如獄官、禁卒將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官題參,禁卒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輕重者,照不應鎖杻而鎖杻律治罪,提牢官失於覺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別省軍、流、徒罪發回安插人犯,僉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晝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即著該地方官留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財囑託捏病遲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僉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斬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內用柙牀,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6

凡押解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污犯人妻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陵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戶部控告;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條例/tiaoli 7

凡獄卒有受罪人讎家賄囑,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問,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計贜治罪,仍追贜給還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稱有病者,該犯併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脫者,減二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至督撫題報監斃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律治罪;該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399 | Yu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脫鎖杻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在獄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脫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

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脫之物與囚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贜重論贜,贜輕論本罪。

若獄囚失於檢點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lü 400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於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有所增減者,減主守一等。

獄官、典、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

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己贜,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衙門窺探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枷號;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凡書辦皂隸及官員家僕人等,有擅自出入監所者,令提牢官、司獄、禁卒立拿回堂,將書隸革役,責四十板,遞回原籍;家人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議處。若不行拘拿被查出者,提牢官、司獄俱以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步軍統領,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門外左近,密行訪拿。若有探聽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門例,枷號一個月,責三十板。係官,交部議處;如有受賄通信,教供情弊,察實,將書役並行賄之人,均計贜,從重治罪。

律/lü 401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應脫去鎖杻,而不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

司獄官已申稟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

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給與衣帽。倘有官侵吏蝕,照冒銷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條例/tiaoli 3

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牀,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內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條例/tiaoli 4

內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滿,在內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換。

條例/tiaoli 5

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其盜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贖。提牢司獄官吏,參處。

條例/tiaoli 6

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獄卒人等私行扣剋,照律嚴加治罪。獄官通同作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相租賃。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從重治罪。

律/lü 402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人入視,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03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親屬凡人鬥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鬥殺傷論。不減等。

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律/lü 404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律/lü 405 | Juyu tingqiu dai 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起內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專待其人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內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拿者,移咨鑾儀衛提拿,不得差拘。

條例/tiaoli 2

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內外移咨行察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條例/tiaoli 3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陝西]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遙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條例/tiaoli 4

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條例/tiaoli 5

刑部行文八旗、內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內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參處。倘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廳查出,照例嚴加治罪。如徇隱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務一併參處。

條例/tiaoli 6

刑部現審事件,應會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個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結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內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內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並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7

鄰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參處。

律/lü 406 | Yi gaozhuang juyu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別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本狀事情應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別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鞫獄,止將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夥黨人多,仍行嚴拿究審。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律/lü 407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g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督撫應題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准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內有挾讎扳害者,承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審,即行釋放,止錄原供申報。

條例/tiaoli 2

凡內外題奏案件內,有擬以杖、笞人犯,審結日即先行責釋,仍於題奏之日聲明。

律/lü 408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於加誣之罪者,從論。

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欠戶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贜不入己也。其物給代納本主。

其被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官司鞫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門第15 | Duanyu xia 断獄下

律/lü 409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

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并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

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從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遠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遠流從近流者,倣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倣此。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倣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杖,倣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內,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剩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類。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tiaoli 1

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枉坐人罪者,亦革職。

條例/tiaoli 2

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呈問官增減原供,希圖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該督撫嚴察題參;不行察參,將該督撫交部一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刪改。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干礙,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毀。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情罪詳載律內,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若承審官於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督撫具題事件內,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虛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承審舛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撫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律/lü 410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內外問刑衙門,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罪囚無冤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內人犯籍貫,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別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參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參。重罪審虛,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開復原職,再按所犯,分別降罰。

律/lü 411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有司於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法司定議,在外聽督撫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杖六十。

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

囚犯明稱冤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贜挾私。失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條例/tiaoli 1

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限七月十五日以內到部。刑部將原案貼黃及法司看語,并督撫看語,刊刷招冊,進呈御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八月內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內具題,俟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陝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隸]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內遲延不到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參。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條例/tiaoli 2

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前,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冊,進呈御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俟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條例/tiaoli 3

杖、笞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結。若罪重於杖、笞者,俱審明,送刑部定擬。

條例/tiaoli 4

刑部彙題事件內,如竊盜三犯,贜數不多,改遣;家奴喫酒行兇,發遣;及賭博,擬流;販私,擬徒;軍民通姦,擬以枷責等項平常罪犯,於審結之日,即照例先行發落,仍於彙題疏內聲明。

條例/tiaoli 5

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冊內,一併詳審。其叛逆案內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條例/tiaoli 6

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會同本城武職遵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該知府於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歷等官,速至該州、縣,會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貳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某官,於何年月日,會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條例/tiaoli 7

秋審斬絞重犯,有三次俱擬緩決,及三次俱擬情實,該督撫察其情罪,無可更定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核招具題,停其解審。如該犯雖經三次審定,該督撫揆其情罪,尚涉可疑者,仍提解親鞫。至三次中有前擬情實,後改緩決;前擬緩決,後改情實者,仍照例解審。

條例/tiaoli 8

秋審應決重犯,冬至以前,文到者,照例行刑。已過冬至,或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文到者,仍牢固監禁,俟次年秋審應決人犯,一併題明處決,其延遲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412 | Jianyan shishang bu yi 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檢驗不實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

官吏仵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贜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贜,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1

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竇。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辯,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實贜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條例/tiaoli 3

凡人命重案,必檢驗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別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所,不得弔屍檢驗。

條例/tiaoli 4

凡外省駐防旗人遇有命案,該管旗員,即會同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驗。一面詳報上司,一面會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通判之處,即會同有司官,公同檢驗,詳報審擬。

條例/tiaoli 5

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驗,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隸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屍場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人等釋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贜,分別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盡,並無他故,屍親捏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毀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奪。

條例/tiaoli 6

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冤錄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人撥給皂隸工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一名。若有曖昧難明之事,果能檢驗得法,洗雪沉冤,該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其有檢驗故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許充役。

條例/tiaoli 7

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往相驗。或地處遙遠,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驗,填具結格通報,仍聽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驗不實,照例參處。

律/lü 413 | Juefa buru 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背,著永行禁止。

律/lü 414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內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輙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律/lü 415 | Duanzui yin lüling 斷罪引律令

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

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

條例/tiaoli 1

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參究,即行改正。

條例/tiaoli 2

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3

例載比照光棍條欵,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擬。

條例/tiaoli 4

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於本內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律/lü 416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辯,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律/lü 417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人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tiaoli 1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2

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條例/tiaoli 3

督撫承問叩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條例/tiaoli 4

奉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部。其案內人犯有罪名而會赦邀免者,俱准釋回原旗籍。如案內有不應豁免之項,即行文原旗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結報部,亦令釋回原旗籍。倘本案已清,別案有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回原旗籍。其奉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條例/tiaoli 5

原非侵盜入己,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己軍需有間,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會同刑部,奏請定奪。

律/lü 418 | Wen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會赦,並不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律/lü 419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律/lü 420 | Furen fanzui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

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

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tiaoli 1

未產拷決不墮胎,及產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條例/tiaoli 2

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贜、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律/lü 421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直省人命、強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內,其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彙奏。

條例/tiaoli 2

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內外一體遵行。

律/lü 422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讎人砍毀其屍,依別加殘毀。

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條例/tiaoli 1

[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或捏改情節,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擾累。

條例/tiaoli 2

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律/lü 423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1

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與兩造共聽,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將供詞輙交經承,致有增刪改易者,許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參,將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門第一 | Yingzao 營造

律/lü 424 | Shan zaozuo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贜致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贜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贜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於笞五十者,坐贜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贜不入己,故不還官。

條例/tiaoli 1

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內,物料銀二百兩以內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內不奏者,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戶部指定欵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冊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戶部查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戶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冊題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查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戶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內,咨送戶部查核。

條例/tiaoli 4

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內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內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內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內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內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別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即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內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產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內傾圮者,著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上司因干係己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律/lü 425 | Xufei gongli caiqu bu kanyong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律/lü 426 | Zaozuo bu rufa 造作不如法

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緞疋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改造而後堪用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於笞四十、五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贜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織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項。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條例/tiaoli 1

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

律/lü 427 | Maopo wuliao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於合用數外,虛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已贜,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併贜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

局官並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直隸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轄各標營等衙門,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查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掩飾,虛數開報者,俱以監守自盜論。贜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例治罪。該管官不查報,并失察之上司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河工估計工程,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確查,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符,核實具題,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不符,查出即行指參。承查之員扶同徇隱,交部議處。至完工之日,再行確查,如工程單薄,物料剋減,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築不堅固,將承修之員,立即參究,分別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銀兩,勒限追賠。

條例/tiaoli 3

直屬搶修等工,每年應需物料,務於八月內預動銀兩,給發購辦。按照漕規價值,據實秤收,毋許重收累民。十月照額辦足交工,取具並無短少印甘各結存案。倘承辦之員,限內不能如數辦足,將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飾,并將舊爛物料攙入。或經廳汛印官於互相秤收之時,查出揭報,或經該督訪聞,立即嚴參議處。如過期發銀,購辦遲滯,分別查參。其上年餘剩物料,該管河道查盤實數,出具並無虧空印結呈報。倘盤查缺少,扶同徇隱,及有霉爛侵虧等弊,即將文武汛員,與盤查不實之上司,一并參處,照數分賠補項。

條例/tiaoli 4

各省修造標營船隻,著道員、副將會同領價,道員遴委同知、通判,副將遴委都司、守備,協同辦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般隻,即遴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倘承修之員,修不如式,貽誤軍工;以及監驗查收之員,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盜賣,以致短少殘缺者,該督撫等即將該管將弁指名題參;其頭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別著追。如該管上司不行查察,故為徇隱,一經發覺,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浙省]修築塘工,估需銀兩,飭令承修之員,專案請領,不得牽混併領,亦不得通融那用。領銀之後,將辦過物料數目申報上司,委員查驗。如堆貯物料與所報相符,承查之員加具保結,申詳貯用。倘有虧缺及那移掩飾情弊,即行揭參。查驗官扶同徇隱,一併參處。至各塘保固限內,如有坍塌,即著落承修之員賠修。若遇有異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查明工程堅固,錢糧俱歸實用者,准取結保題,免其賠修。如物料苟簡,工程草率,錢糧不歸實用,致有衝塌,照例題參,著落賠修。

條例/tiaoli 6

[豫省]應修水利地方,有動用帑項者,承修各員果能實力辦理,俟保固三年之後,該督撫核題並交部分別議敘。倘有不預行修築,以致田畝被淹,即將各員交部分別議處。若侵蝕錢糧,工程不能堅固,承修之員,照侵欺河工錢糧例,參革治罪。該管各官徇隱不報,俱照例處分。

條例/tiaoli 7

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該督撫等轉飭承辦各員,不必拘泥各省從前造報物料定價,悉照時價確估造報。工竣之日,另行委員查勘,并取具並無捏飾印結詳報。該督撫等確訪時價,詳細核明,據實題咨,工部再行核銷。倘承辦各員浮開捏報,即照冒銷錢糧例指參;所委各員查驗不實,照扶同徇隱例參處。

律/lü 428 | Daizao duanpi 帶造緞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緞疋者,杖六十,緞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律/lü 429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鳳文緞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緞疋入官。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律/lü 430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緞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於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律/lü 431 | Xiuli cangku 修理倉庫

內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條例/tiaoli 1

各省營房墩臺,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公同查勘修理,造入交代,於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查核存案。倘平日不隨時修葺,以致坍塌,經後官詳揭,即行題參,著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著落不嚴查之道府賠修;武弁,即著落不嚴查之將備賠修;如兵丁作踐拆毀,嚴懲責革,著落汛弁獨賠;如汛弁無力,即著落該管將備分賠。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查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律/lü 432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贜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條例/tiaoli 1

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豫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每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剋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將該上司一併交部分別議處。再官員陞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內一應物件,俱著清載簿籍,移交接任官員。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將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其毀盜物件,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門第二 | Hefang 河防

律/lü 433 | Daojue hefang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於杖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贜,重於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條例/tiaoli 1

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軍、民俱發邊衛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條例/tiaoli 2

[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軍民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黃河]一年之內、[運河]三年之內,隄工陡遇衝決,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於工完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如該員修築錢糧俱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衝決者,該總河、督撫將衝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俱准開銷。如[黃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隄工陡遇衝決,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慎,並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查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內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其承修防守各員俱令革職留任,戴罪效力,工完之日,方准開復。倘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查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若河員有將完固隄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於工程處正法。

律/lü 434 |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發附近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眾,以致眾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楚省]歲修隄塍,如有掯勒業戶,將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別名數定擬。

條例/tiaoli 4

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誤工,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查追比,倘有徇縱等情,亦即查參,交部議處。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贜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條例/tiaoli 5

凡隄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隄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增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435 | Qinzhan jiedao 侵佔街道

凡侵佔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墻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墻出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在京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清門]前御道棊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36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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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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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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