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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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77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僧、道還俗,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并還俗。入籍當差。 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僧、道犯罪,雖漏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潛住者,並枷號一個月,照舊還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照違令律治罪。 民間有願創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督撫具題,奉旨方許營建。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制律論。 由禮部頒發度牒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如情願出家之人,必須給予度牒,方准披剃。仍飭地方官嚴查僧官、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擾累僧徒,違者從重治罪。 僧、道凡有事故,將原領牒照,追出彙繳,毋許改名更替。如有暗行隱匿,及私相授受者,僧、道照違制律治罪,僧道官斥革還俗,地方官照失察例處分。 現在應付、火居等項僧道,止於優給本身牒照,不准招受生徒。其合例應招生徒之僧、道,所有許其招受之人,即於伊師原發牒照上註明年貌、籍貫、簪剃年月,伊師身故之日即為本人之牒照,不必另行給發。該州縣歲底彙報該撫,該撫隨五年審丁之期,另具清冊報部。如所招之人身犯姦盜重罪,除將伊師牒照內名字除去外,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准另招一人為徒,亦於牒照內註明身故續招緣由。其牒照有水火、盜賊、遺失等情,准其呈明地方官,咨部另給。 僧、道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僧道官容隱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議處,所招生徒勒令還俗。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