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119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 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贜,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贜、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tiaoli 1

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并與舉人同。

條例/tiaoli 2

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產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運責懲,拿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產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糶賣。

條例/tiaoli 3

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內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內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條例/tiaoli 4

同幫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內互結各丁攤賠一分,其餘令本丁賠補。

條例/tiaoli 5

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徵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拿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戶開出,另冊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人、生員,并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冊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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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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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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