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66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贜,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夥盜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鬥毆傷人律論。

條例/tiaoli 1

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條例/tiaoli 2

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贜證明白者,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條例/tiaoli 3

強盜內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麵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拿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將該犯不得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掛告示,諭眾知之。

條例/tiaoli 4

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踪跡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拿獲,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人所共知,仍復妄拿,并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及所輯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拿充數等弊,俱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捕役誣竊為盜,拿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并有別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拿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6

捕役為盜,雖非造意為首,均照造意為首律,擬斬立決。其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如該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稱「革役」,該管上司不能查出,一併交部照例議處。如捕役與巨盜交結往來,奉差緝拿,走漏消息,及非伊承緝之案,漏信脫逃者,不分曾否得財,均照本犯之罪治罪。

條例/tiaoli 7

承緝盜案,汛兵有審係分贜通賊者,均與盜賊同科,至死減一等。若知情故縱者,照窩主知情存留例,分別治罪。如並不知情,止係查緝不力者,照不應重律科斷。

條例/tiaoli 8

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贜一次,所認贜物即給主寧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9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贜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內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緣由,於招內聲明,至獲盜起贜,必須差委捕員跟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贜物,或借名尋贜,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贜,或買物栽贜,或混認瞞贜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參者,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強竊盜賊,見獲之贜,各令事主認領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贜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産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贜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贜,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11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倘有並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鬥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2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該管上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參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拿。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若首報遲延,應照牌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4

凡投首之賊,借追贜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5

強、竊盜再犯,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16

造意為首之盜逃脫,如有夥盜供出逃匿所在,限一年之內緝獲,限內不獲,將各盜照律題結。如限內拿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分別發遣。若係例應免死減等之夥盜,供出首盜逃匿所在,即行拿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7

凡未傷之人盜首,能於罪未發而自首者,僉妻發邊衛充軍。至聞拿投首,與悔過自首者不同,照情罪可原例,僉妻發遣。如無妻室者,仍照例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窩家盜線如有自首,及聞拿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軍、發遣。倘有親屬首告,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8

凡拿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并所得贜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彼此相同,無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倘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參,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9

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必須贜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贜跡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贜跡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條例/tiaoli 20

凡強盜誣扳良民,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盜并行劫三次者,俱例應正法,無庸加等外,其未傷人夥盜,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1

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官參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贜數,及起有贜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報。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贜,即分別定擬。若原贜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贜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贜之處,如有伊親黨并胥捕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贜加竊盜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贜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兵捕賊受傷者,照綠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若被傷身亡者,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別給與身價銀兩。

條例/tiaoli 24

強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贜者,如強盜問擬斬決,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5

凡情有可原之夥盜內,如果年止十五歲以下,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盜者,無論分贜與不分贜,俱問擬滿流,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26

凡行劫二次之夥盜,又每案內各轉糾三人以上,及幫助綑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傷人不傷人,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

條例/tiaoli 27

強盜案內,有知而不首,或強逼為盜,臨時逃避行劫,後眾盜分與贜物,以塞其口者,照知強竊盜之後分贜律科斷,不得概擬窩主分贜不行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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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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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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