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hawei 詐偽 → Zhajia guan 詐假官 | |
凡偽造憑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贜。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贜輕,以詐科罪。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凡假冒官職者,發邊衛充軍,不准援赦。如雜職內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贜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鬥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