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69 | Qiedao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贜不分贜。以一主為重,併贜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贜多者科罪。併贜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贜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贜數,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凡竊盜臨時拒捕,為首殺人者,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者,應發遣[吉林][烏喇][白都諾][寧古塔]等處披甲人為奴,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其傷人未死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若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并拒捕不傷人者,首犯,發邊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

竊盜三犯,除贜至五十兩以上照律擬絞外,其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應發遣[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

凡旗人另戶正身,竊盜三犯,擬以枷責之後復行偷竊者,除計贜在五十兩以上仍照律擬絞外,如在五十兩以下者,不計贜數,俱發[寧古塔]當差。

條例/tiaoli 4

凡竊盜停其臂膊刺字,應明刺面上。另戶人,仍於臂膊上刺字。

條例/tiaoli 5

凡另戶兵丁、奴僕、披甲人、另戶當差人,為竊盜或搶奪,及奴僕盜家長者,亦俱刺字。

條例/tiaoli 6

凡直隸各省竊盜,初犯者,俱照例刺字,不得以贜少罪輕免刺。其應遣者,俱照例問發。除問擬徒、流外,其餘刺責發落者,交與保甲收管,該地方官仍不時查點,毋許出境。

條例/tiaoli 7

凡竊盜、搶奪、掏摸等犯,遇赦俱免刺字。

條例/tiaoli 8

凡捕役行竊,除計贜分首從,照常人擬罪外,各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9

凡捕役勾通竊賊,坐地方贜,豢竊一二名者,照常人竊盜之罪治罪外,加枷號三個月;至三四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者,發邊衛充軍。如勾通之賊,係積匪猾賊,一二名者,發附近充軍;三四名者,發邊遠充軍;五名以上者,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倘地方官平時不行稽察,或知風查拿不加嚴究,止以借端責革。照不實力奉行稽查盜賊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凡兵丁為竊,移回本營,令該管官綑打插箭遊營,仍送有司收管,照捕役行竊例,按罪發落。該管武弁,及承審文官,有意開脫者,各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

凡店家、船戶有行竊商民,及糾合匪類竊贜朋分者,除分別首從計贜,照常人科斷外,仍照捕役行竊例,各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12

五城、兩縣及三營內務府捕役,拿獲竊賊者,俱限即日稟報本管官。如晚間拿獲,限次早稟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贜物,詳記檔案,即令事主寧家,不必一同解送該管上司衙門。如贜物現獲,即出示令事主認領。倘不法捕役違限不行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將捕役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該管官有失於覺察,及任意縱容者,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3

凡竊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分贜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減三等。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竊盜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4

積匪猾賊為害地方,審實不論曾否刺字,該督撫照發遣之例,發邊衛充軍,仍於歲底彙題。其餘竊盜,仍照律以曾經刺字為坐,分別次數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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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dition detail

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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