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70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并計所值之贜,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贜,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贜并從已殺計贜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條例/tiaoli 3

凡偷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竊盜論;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不分首從,皆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4

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四隻,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盜殺者,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窩家知情分贜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贜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盜[蒙古]馬匹者,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蒙古]偷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6

偷竊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其[查哈兒][蒙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贜以竊盜論;如係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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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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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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