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Renming 人命 → Mousha ren 謀殺人 | |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 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贜,及不行,又不分贜,皆仍依謀殺論。 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贜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虛贜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贜者,照強盜免死減等例問發。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別遞減。 凡謀殺人已行,其有知覺奔逃或跌失 或墮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脫,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為從,滿杖。若其人迫於凶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