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xia 鬥毆下 →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 |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凶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讎,將本犯仍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人命案內,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口角,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 → bookname |